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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古籍 > 管子轻重篇新诠-马非百

管子轻重篇新诠目录:


管子轻重篇新诠
論 管 子 輕 重 上
論管子輕重中
論管子輕重下
管子輕重一 巨(筴)乘馬(二)
管子輕重二 乘馬數
管子輕重三 問乘馬(亡)
管子輕重四 事語
管子輕重五 海王
管子輕重六 國蓄
管子輕重七 山國軌
管子輕重八 山權數
管子輕重九 山至數
管子輕重十 地數
管子輕重十一 揆度
管子輕重十二 國准
管子輕重十三 輕重甲
管子輕重十四 輕重乙
管子輕重十五 輕重丙(亡)
管子輕重十六 輕重丁
管子輕重十七 輕重戊
管子輕重十八 輕重己
管子輕重十九 輕重庚(亡)

管子輕重七 山國軌


  何如璋云:「「山」字無義,當是「官」字。文中桓公問「官國軌」可證。官者設官治事以立軌數也。」張佩綸云:「通篇但言「國軌」,未嘗專指山國。與「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不可解。」孫毓棠云:「「山」疑是「上」字之誤。「上」通「尚」。「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皆猶《墨子》之「尚賢」「尚同」。《墨子》「尚賢」,《淮南。氾論》及《漢書。藝文志》皆作「上賢」。」郭沫若云:「「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之「山」字均衍文。」元材案:三篇篇名皆有「山」字,似不能三篇皆有衍誤。必有其所以命名之由。《漢書。楊敞傳》:「惲遷中郎將。郎官故事:令...更多

管子輕重八 山權數


  王紹蘭云:「本篇「天以時為權,地以財為權,人以力為權,君以令為權」,先言四權,下云「失天之權則人地之權亡」,止言三權。故桓公曰:「吾欲行三權之數。」管子曰:「此三權之失也。」桓公曰:「守三權之數奈何?」管子曰:「策豐則三權皆在君。」三權凡兩見,三權數凡三見,則篇名「山」字,疑當作「三」。因與上篇《山國軌》,下篇《山至數》相廁致訛耳。」張佩綸云:「權者管子輕重之法。本篇「天以時為權,地以財為權,人以力為權,君以令為權」。下云:「吾欲行三權之數。」似篇名當作「三權數」。」元材案:有關財用者則以「山」名之,乃漢人之特殊習俗,說已詳《山國...更多

管子輕重九 山至數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數者,山有金玉可以立幣,以幣准穀,以穀權物,以物應幣,操幣以衡穀物,輕重在上,如環無端,故名為至數。」張佩綸云:「此篇文已錯亂。《事語篇》「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可聞乎?管子曰何謂至數?」乃此篇開宗語。「何謂至數」,當是桓公問詞。今已無由理董。就此篇析之,國會一節之前,當有准衡輕重兩節。當依《通典》取《地數篇》准衡之數一節,歸入此篇。《揆度篇》「謂之國軌」一節,與此篇「謂之國會」、「謂之國簿」相類。拾殘網佚,略還舊觀,未知其有當否也。」黃鞏云:「至數,言輕重之極致也。山字衍文。」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山字非衍...更多

管子輕重十 地數



  元材案:本文「地」字包括天財地利在內。文中詳論天財所出,地利所在,及以天財地利立功成名於天下之典型人物與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之法,故以地數名篇。

  提要:全文共分五大段。第一段,從「桓公曰:地數可得聞乎?」至「坐起之費時也」,總論天下銅鐵之山,乃兵器(戈矛)和錢幣(刀布)之所自出,為自古以來歷代國家得失存亡之所關。桀不足而湯有餘,乃能、拙之結果,非天之所為。第二段,從「黃帝問於伯高曰」至「此見戈之本也」,論鐵礦獨占,不以利器與人(逃其蚤牙),是團結統一、鞏固中央集權(陶天下而以為一家)的最可靠
...更多

管子輕重十一 揆度


  張佩綸云:「此篇皆泛言輕重之筴,與輕重諸篇雜糅重複,未測篇名「揆度」之義。……或曰:「輕重以甲乙分篇,不應至庚篇而止,此必癸篇也。癸訓揆度,故篇名揆度而大名曰輕重癸。淺人以辛、壬并亡,而《漢志》八十六篇之數已足,故削足就屨,致十干之數不全,而《管子》之次第益亂。」此說頗有見,姑附之以備參核。」郭沫若云:「《輕重乙篇》有「武王問於癸度曰」一段,當屬於此篇,即此篇命名之所由。「揆度」即「癸度」。彼所謂「武王」者,「武」殆「威」之誤,乃即齊威王因齊也。」元材案:揆即《孟子。離婁篇》「上無道揆」之揆,朱注:「揆,度也。」度即《孟子。梁惠王...更多

管子輕重十二 國准


  元材案:國准一詞,除本篇三見外,《輕重甲篇》一見,《輕重丁篇》三見。與《揆度篇》所謂「國衡」,皆指國家之平準政策,亦即輕重之筴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國准可得而聞乎」,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國准因時而不同,故五家之數殊而其用則一。第二段從「然則五家之數籍何者為善」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五家之數,各有各的作用,無誰善誰不善之區別。第三段從「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盡」,論兼用五家之長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從「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國准也」,論王數不能事先作具體規定。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國准可得而...更多

管子輕重十三 輕重甲


  元材案:《漢書。宣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東方朔傳》:「推甲乙之帳。」《貢禹傳》:「去甲乙之帳。」《蕭望之傳》「故《金布。令甲》曰」,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傳》:「興造甲乙之帳。」師古曰:「其數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雜記》:「家世有劉...更多

管子輕重十四 輕重乙


  朱長春評《甲》《乙》等七篇云:「文議俱鄙淺,不足觀。」又云:「按《管子輕重》十二篇,本義盡矣,雖偽猶有可觀。所云《甲》《乙》七篇,又後之好事者借名勦說而演之。改頭換面,附根生枝,至駔賈之所不屑,兒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為國乎?況於霸。議既陋鄙,文亦瑣屑。脩辭者取節猶可。施之於行,遠矣。《己》集次天時,稍可觀。餘《甲》尚未謬,《乙》以下可廢。」何如璋云:「文乃後人所作,以釋《國蓄》輕重之數。內有三五節文義稍精,餘多重複。亦有淺妄乖事實者。」元材案:兩氏皆認為《甲》《乙》等篇與其餘《輕重》諸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所見甚是。實則《甲》《乙》...更多

管子輕重十五 輕重丙(亡)


  暂无...更多

管子輕重十六 輕重丁


  右石璧謀右菁茅謀元材案:本書各篇均無於正文後及標題下另加子目者,獨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現有二子目之例,則下文及《揆度》、《輕重甲》、《乙》與《戊》各篇每段皆應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謂「崢丘之謀」者既與「陰里之謀」及「菁茅之謀」敘例全同,即應取得同有子目之資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證此二子目決非原書所本有。乃後之讀者見《管子》其他各篇,如《經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馬》、《七法》、《幼官圖》及《雜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實則《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書人之意,亦極可疑。觀《群...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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