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能奸、乱伦和离婚


  婚姻并不都像预期的那样进展得很好。极端情况下,婚姻会崩溃,丈夫可能休妻,或一方走掉了事。即便不是太坏的婚姻,有时整个形势也会导致性犯罪从而毁掉婚姻。中国没有一个对应于原罪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不认为性诱惑和性犯罪是人类罪恶的根源,但是确实对特定种类的婚外性关系感到厌恶、羞愧和愤怒。乱伦和通奸会引向法律诉讼或只好离婚了事。出于任何原因的离婚,都是羞耻和尴尬的来源,对女人而言尤其是这样。

  通奸

  已婚妇女和丈夫以外的男人的性关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双方都要拘禁两年。①确定是否为强奸时,男人的婚姻状态无关紧要;已婚男人只要不是与好人家的未婚女儿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并非犯法——换句话说,与妓女、歌女、娼妇或自己的婢女、妾,完全可以被接受。

  严厉的法律并不一定使人们避免犯通奸罪。庄绰(约1090—约1150)记载,穷人家可以为了周转的需要让“贴夫”(他们得付钱)留宿,和尚通常最可能成为住在寺庙附近的穷人家的“贴夫”(奸夫)。②洪迈故事的读者似乎能接受很多环境中可能发生的通奸。251客人可能引诱主人的妻子或妾。僧人,特别是在得到慷慨施舍的人家里,经常涉嫌引诱了那一家的妻子。一个50岁男人有一个岁数比他小一半还多的美妾,她与他年轻力壮的男仆有染。另一个故事说一位比六十多岁的丈夫年轻一半的女子逼着他让一个十七八岁的孤儿到家里做养子,然后她就和养子同睡,丝毫没有遮掩的意思;丈夫为了免遭邻居嘲笑,被逼得悬梁自尽。③在这些故事里,女人都被描写成像男人一样诱发通奸的人,特别是那些嫁给比自己老很多的男人的女人。

  从现存的法律案例资料看,人们会感到地方官不愿意接办通奸案。黄渐带着妻子朱氏和小儿子住在陶岑家做私塾先生。和尚妙成也住在陶家,可能住在家庙里。有人指控朱氏与妙成通奸,判官下令打3个男人(和尚、丈夫和主人)各60杖,妻子发配充军,任由那儿的士兵抽签决定把她配给谁。这位丈夫反对这个判决,上诉到更高一级官府,第二个判官对处罚妻子感到气愤。他认为,尽管有处罚的条款,但针对的是下层人家的女人,没有丈夫的女人,或是丈夫不愿让她回家的女人,而不适合这个希望妻子留下的丈夫。事实上法官提出,为了对付可能的诬告,只有丈夫提出指控的通奸案才应予以受理。最后,判官把那女人交还给丈夫,条件是他们必须离开那个镇子。④

  在中国,多半也像任何地方,很多丈夫宁愿掩盖妻子与人通奸的证据。比起把妻子或她的情人告到法庭接受惩罚,男人更愿意试着自己解决问题。在一桩最后终于告到官府的案子里,一个男人声称他已经发现妻子与一个县吏通奸,于是去找地方上的邻保;但是县吏在这时候逃走了。丈夫决定不公开这件事,但是他担心儿媳妇已经看见婆婆的事,就让儿子休掉她。后来他还决定休掉自己的妻子。几个月以后,父子二人都后悔了,到官府去要求让两位妻子回来。判官判决惩罚那位通奸的吏员,杖100棍,但是并没做主恢复任何一桩婚事。儿媳已经嫁给别人,而他的妻子则声称必须把现在照顾丈夫的婢女赶出家门。⑤

  252针对亲属之间非法性关系的惩罚甚至比通奸罪更严重,惩罚的轻重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判死刑的,是与父亲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亲的姐妹、儿媳或孙媳及侄女。比死刑低一等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是与母亲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儿媳,更低一等的(拘役3年),是与继女(妻子前夫的女儿)或同母异父的姐妹。⑥在乱伦案里,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么他将接受高一级刑罚,女方可以免刑。与母亲、同父同母的姐妹或亲生女儿,显然不可思议,因而法律没做规定;但是如果发现有这种事,可按照十恶不赦之罪处理。⑦

  在所有可能犯乱伦罪的人当中,宋代史料经常提到的只有两类,多半因为他们是最可能招来嫌疑的男人: 与父亲的妾或与儿子的妻。从法律上看,这两种都是最严重的罪,如果男方没有强迫女方的嫌疑,双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从我们已知的中国家庭生活的安排看,陷入这类猜疑之中是不奇怪的。因为男人经常弄来比自己儿子还年轻的女人做妾,外人肯定会猜想这些女人可能更喜欢儿子而不是老子。又由于四五十岁的男人对十几岁、二十出头的姑娘往往格外具有吸引力,邻居们无疑会猜测为儿子娶进家门的新娘会怎样想。与父亲的妾乱伦,在法律上和与儿媳一样重,但是显然不会像后者那样激起强烈的愤恨。苏辙(1039—1112)甚至提出官员应该回避调查这种事,因为经常发生,如有人因此获罪而另一些人没有,那就很不公平。⑧

  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就更麻烦。即使人们都希望新娘避免与公公不必要的接触,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会要求儿媳侍候公公的饮食起居,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这样,乱伦的事就可能发生。暗指乱伦之事的说法通常有“新台之事”或“河上之要”、“燕婉之求”,都出自《诗经》,长期以来解释为对卫宣公的批评,卫宣公在黄河边建了一座塔,把儿子的新娘带到那里,强迫她与自己交合。⑨

  253《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几个案例表明儿媳要想制止公公的无理要求是多么困难。判官胡颖(1232年中举)看起来一点也不同情指控他人乱伦的人:

  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黄十为黄乙之子,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在黄十亦只当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岂可播扬于外,况事属暧昧乎!符同厥妻之言,兴成妇翁之讼。惟恐不胜其父,而遂以天下之大恶加之。天理人伦,灭绝尽矣!

  然后胡颖判打黄十100杖、他妻子60杖。

  第二个案子中,儿媳本人提出指控,但是胡颖重申了同样的原则:

  妇之于舅姑,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况蒋八墓木已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

  这桩案子里的儿子已经带着妻子离开了父亲家。在胡颖看来,儿子的行为比父亲可能做的任何事都还要坏。胡颖下令打他60杖,并立即回家赡养父亲。儿媳被判充军,配给一个幸运的士兵。

  第三个案子,虽然胡颖并不怀疑指控之事,但仍下不了决心惩罚男主角。审问过双方以后,他认为多半是李起宗有罪。遂决定不对主犯用刑以逼迫他们认罪,因为他知道女人不能像男人那样撑得住。但他还是认为散布这样严重的指控完全不合适。因为儿子必须休掉父母不喜欢的媳妇,就应当忘记与妻子的“偕老”之愿,把她送走。胡颖命令媳妇的父亲把她嫁给别人。

  可以看出来,被虐待的儿媳要想从官府讨回公正有多难,受害女性的亲属多半会自己解决问题,把她从丈夫家带走——那就是说,他们能想到的就是像胡颖判决的那样。在一个类似的案子里,受害女人的父亲悄悄地把她嫁给另一个地方的别人,254然后对外说她失踪了。当公公要求儿媳回来时,判官(不是胡颖)拒绝了,说:

  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堪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遂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妄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吴庆乙堪杖一百,编管邻州。若妄诉一节,亦是吴大三所教,则吴大三当从杖编管,而吴庆乙可免。帖县追吴大三根究,解从本司施行。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息不得。胡千三未经堪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堪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就像女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样,男人同样很难证明自己无罪。1045年,高官兼学者欧阳修(1007—1072)被姐姐的继女控告乱伦后,身陷囹圄,两次审讯中惟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女方针对他的说词。他的罪名最终被洗清,但当然不是每一个人都停止了猜疑。二十多年以后,1067年,当他61岁时,欧阳修再次被指控调戏大儿媳吴氏。这一次他又被证明是清白的,但是直到他当众宣布这种栽赃的行动非常卑鄙、并要求投诉人拿出更好的证据以后,此事才算了结。

  洪迈记录了一个社会地位低得多的人被人诬陷、受害的故事:

  建昌南城近郭南原村民宁六,素蠢朴,一意农圃。其弟妇游氏,在侪辈中稍腴泽,悍戾淫泆,与并舍少年奸。宁每侧目唾骂,无如之何。

  255游尝攘鸡欲烹,宁知之,入其房搜索,得鸡以出。游遽以刃自伤手,走至邻舍大呼曰: “伯以吾夫不在家,持只鸡为饵,强胁污我。我不肯从,怀刀欲杀,幸而得免。”

  宁适无妻,邻人以为然,执诣里正赴县狱。狱吏审其情实,需钱十千,将为作道地。宁贪而啬,且自恃理直,坚不许。吏傅会成案,上于军守戴头,不能察,且为闾阎匹妇而能守义保身,不受凌偪,录事参军赵师景又迎合头意,锻炼成狱奏之。宁坐死,而赐游氏钱十万,令长吏岁时存问,以旌其节,由是有节妇之称。郡人尽知宁冤,而愤游氏之滥。

  竟以与比近林田寺僧通,为人所告,受杖,未几抱疾,见宁为祟,遂死。

  根据洪迈的报道,介入案子的两位官员都因未能主持正义而遭到报应。

  离婚

  宋代的离婚和今天的离婚引起的联想相当不同。最有代表性的图景不是夫妇分居,吵架不断,或发现一方坠入他人情网;相反,离婚悲剧的景象是相爱的夫妻因为公婆不喜欢新娘而被迫分离。汉代有一首这个主题的诗广为人知。宋代中期一个类似的例子也引出很多讨论。诗人陆游(1125—1210)娶了舅舅的女儿唐氏,但是他母亲不喜欢这个侄女做儿媳。她完全不顾陆游的意愿,把姑娘送回娘家,唐氏后来与一位宗室子结婚。几年后她和陆游在一个花园里邂逅相遇。得到丈夫的同意后,她送给陆游一些食物和酒。被回想起来的旧痛击中要害,陆游在花园的墙上写了一阙词,表达了彼此的心情。词中写道: “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256后来的岁月里陆游还写了一些词,一般也解释为表达他被迫休妻的痛苦情感。

  离婚可以用“离”和“出”表示。一般来说,男人休妻并不需要得到法官或任何其他官员的批准。但是为了表明他确实要跟她离婚,对他说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写一纸休书,表明他的意图。宋朝初年的一份“放妻书”,标记为977年,和其他文书一起被封存在敦煌的一个洞窟里,偶然地保存下来。文书的开头没有了,但是后边的内容似乎说明女子的父母是无辜的: ……他们生了一个又温顺又甜美的女儿。亲戚们都喜欢她,像喜欢自己的女儿一样……不知道为什么,结为夫妻以后,亲戚们都成了敌人,恨二人为什么相遇?发酵粉掺进了牛奶,没有效;猫和鼠在一起呆不长。现今两方面亲戚不和睦。不再认为他们是夫妻。女方离开以后可以选一个好丈夫——甚至找到高官——和睦相处,琴瑟谐调。享受千年万年之好。三年衣食不愁。

  这份文件经过画押,注明了日期。

  离婚书不是非有不可。只把女人送走也可使法律和社会承认已经完成了离婚。但是在一位丈夫休掉妻子,接着又立刻安排她与别人结婚,这当中应有一个明确的界线,否则会带有卖掉她的意思。法律禁止卖妻,而现实生活中这种事并非闻所未闻。

  从法律思想上看,男人只能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或他有理由时休妻,但常见的列举的理由比较模糊并且难以证实(比如多嘴多舌和嫉妒)。此外,如果妻子正在为公婆服丧或无处可去,那么也不能休妻。但是到了宋代,休妻的理由和不能休妻的规定在人们的思想上都不十分明确。本书《导言》引述的故事,王八郎的妻子说她无处可去,但他还是可以休了她。如本章所述,甚至在女人惟一的罪过是不孝,即把公公的罪恶企图告到官府时,判官也会判决离婚。此外,妻子们可以、而且经常做的是抵制被休弃。一个案例里,妻子不同意离婚时,丈夫就诬告她通奸。因为他诬告,胡颖下令打他80杖,但仍批准离婚,还说那女人遭到如此的污蔑仍愿意回到那个家,令人费解。

  257离婚对于女人而言肯定是蒙羞,但对男人就不一定了。司马光多次重申男人对父母和家庭承担的职责使他可以休弃破坏家庭和谐的妻子。司马光不仅要求丈夫在必要时休妻,还敦促妻子的父母假定自己的女儿是有过错的一方,并且承担改造女儿的任务。他举古代一个故事为例,一位母亲把女儿嫁了3次,但每次都被送了回来。第三次回来后,母亲问发生了什么事,女儿用轻蔑的口气谈起丈夫。于是母亲就以妻子应该顺从而不是骄傲为理由打了她,让她在家里呆了3年。第四次嫁走她以后,她变成一个理想的妻子。相形之下,在他自己所处的时代,司马光注意到,父母更可能察看女婿有何过错而不是指责自己的女儿。

  程颐持相同见解。有一天他和弟子讨论了离婚的伦理:

  问: “妻可出乎?”

  曰: “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当出也。只为今人将此作一件大事,隐忍不敢发,或有隐恶,为其阴持之,以至纵恣,养成不善,岂不害事?人修身刑家最急,才修身便到刑家上也。”

  又问: “古人出妻,有以对姑叱狗,棃蒸不熟者,亦无甚恶而遽出之,何也?”

  曰: “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绝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于亲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处,只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而。”

  或曰: “彼以此细故见逐,安能无辞?兼他人不知是与不是,则如之何?”

  曰: “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识者,当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以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说话,258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个含容意思。”

  或曰: “古语有之: ‘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 “是也。”

  下层社会的家庭里,离婚之事多半更为常见,因为如果没生儿子或夫妇不和,纳妾并不是可行的办法。一个不能尽职的妻子,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她送回去。洪迈提到一个箅匠的女儿嫁给了一个渔夫,但是被休了,因为她不会缝缝补补。由于父母已去世,她无处可去,结果沦为乞丐。洪迈还提到一位因病被休弃的女继承人,她的病可能是癫痫。

  显然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发现离婚不是什么愉快的事。司马光感叹,男人该休妻而不能休,多半因为人们认为哪怕是对男人,休妻也很窘困。朋友和亲戚都会尽力劝说男人不要休妻。洪迈说起一位州官——郭云,他在梦中受到任职期会缩短的警告,感到非常害怕,就写了休书休掉妻子杨氏,十几年来他们一直过得很好,而且已有了三四个孩子。郭云搬到另一个住处,几个月里,朋友和亲戚们都试图劝他回家。杨氏的哥哥在旅行途中前来拜访,烧了休书。然而郭云仍独自住在别处。

  离婚女人并不都是很可怜的;事实上改嫁似乎非常普遍。一个被县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后又嫁给一位县令。前述故事里,陆游的第一个妻子与宗室子结了婚。尽管被休掉的女人常常抛下孩子离开,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名宦吕蒙正(946—1011),他的父亲被一个妾迷住、赶走了他和母亲,后来他在贫困中长大。母亲拒绝改嫁,吕蒙正当官以后,为了阖家团圆,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间里。

  法律规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离婚。正如刘克庄(1187—1269)坦率而言,没有妻子可以休弃丈夫的理由。法律甚至规定,惩罚那些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出走的妻子拘役两年。但是妻子可以说服丈夫同意离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离婚),无可置疑,这样的事出现过。章元弼(11世纪),我们得知,与他非常漂亮的表妹陈氏结婚。章元弼很丑,而且彻夜读书,结果表妹说想离开他,于是他就写了一纸休书,还她自由。

  259现实生活里有些妻子跑掉了,有的家庭因为女儿的丈夫对她不好而接女儿回家。孟氏(1078—1152)年轻时嫁给一个后来证实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亲接她回家,给她找到一个在好人家里当奶妈的差事。洪迈讲到一个女子提出离婚,因为丈夫打她并赶走她的儿子。洪迈的另一个故事里,一位岳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鲁和好酒贪杯,不顾女儿的意愿把她接回家,不久后把她嫁给别人。李清照请求官府允许她结束与第二个丈夫短暂的婚姻,指责他在职务上胡作非为。一位官员请求官府判决孙女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还要求带回孙女的嫁妆。判官认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准给予这位官员特殊的优待。在一个情况类似、但是事主为普通人的案子里,判官胡颖首先指责妻子未能更忠于丈夫: 即便像她说的,他是白痴,但他仍然活着,能看能听能动。这位妻子还说公公对她举动不当,对此判官说她是造谣。他判决打这个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愿批准离婚。另一个案子中,岳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儿卖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规说如果丈夫养不起妻子,她母亲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嫁给别人。

  当然,判官经常不批准这样的离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许女儿离婚,因为女婿获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只允许他把女儿带回家,以避免涉嫌与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为她自己并不打算离婚。还有一位判官判决一个私自离开丈夫的女人拘役两年,并削籍为官妓。

  只有极少情况下,在无人提出离婚时官府判处离婚。一位女子在双方都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只因判官发现第二个丈夫是第一个的堂弟,属禁止通婚的亲属之列。判官援引条款,说除非婚姻已存在20年或更久,这种非法结合的婚姻无效。

  在中国,如同在大多数其他社会一样,国家对性行为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已婚妇女,国家管理性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创建和强化父系社会结构。这些法律与情感也有多方面的复杂联系。260人们强烈地感到某些种类的性行为是受谴责的。人们的感觉既由法律塑造又强化了法律。尽管如此,激情、淫欲、残暴,多半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感情和环境驱使人们违背常规,走向犯罪。性方面的品行不端不同于大多数其他种类的品行不端,但是确信不端行为已发生了的人愿意保持沉默,而听到谣言和指控的人从来都不知道应该相信多少。

  本章描述的事情通常在其他社会也可以见到,但是有一些倾向似乎与特殊的中国家庭制度的特点相联。我想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问题特别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如果已婚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而且经常是在相当小的房舍里,再加上男人很年轻就结了婚,新婚的17岁儿子可能有一位40岁的父亲,那么出现乱伦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然后还有十几岁的新娘面临的困难,她要在中国式的混乱中弄清公公是否在得寸进尺,她还必须像对自己的父母那样尊敬和服从公婆,履行晚辈的义务。

  本章列举的史料还为考察第二章勾勒的法定婚姻模式提供了一个视角。当判官处理涉及通奸、乱伦和女方提出离婚的案子时,他们很少原原本本按法律条款办事。量刑经常较轻,或干脆不惩罚任何人,只把夫妻拆散了事。在并不很少的案子里他们摒弃了法律原本带有的偏见,比如让女人离开她丈夫,或让离婚女人监护孩子。法律规定在社会语境里是一个关键因素,女性在其中塑造了自己的生活,但更重要的是实际施行的而不只是成文的法律。

  通奸、乱伦和离婚等事情再一次有力地说明家庭并不都像人们想像的和愿意的那样和谐。当人们把家庭当作自己的目标、需要或利益时,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这个家的男人,特别是最年长的男人。这样想的判官就会宁可驱除一个儿媳而不揭露对她行为不轨的可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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