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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例-招远县志
凡例
一、邑无旧志,如职官、科贡等门类,皆以郡志为大概,复旁参《史》、《汉》诸书。言凡八万奇,视郡志为繁。然郡志志八属,收之不胜收;县志志一邑,故不厌详也。
二、郡志分类几四十,盖合载八属,各可成帙。县志则寥寥矣,故类多附见。
三、凡引古,必载出某书,以见考据。
四、史详则志不宜略,故见于史传者,必录全文。
五、各郡县志物产,惟直书某物。然或土物所宜,或名称不一。引用诸书为之注释,期于详核,非斗靡也。
六、科贡概宜直书。然缙绅先达,有一节可传,不容略也,故间为标其行事。
七、宦迹、人物,必考诸国史,据其家乘,参以公议,示有征兼论定也。若见在者,恐涉贡谀,概不敢赞一辞。
八、诰命郡志不登。然如纶如綍,天语皇皇,视一切赠答,何啻霄壤!邑制敕为兵燹所毁,存者寥寥,间载数道,以见一斑。
九、艺文旧分类,今概不分,以时之先后序也。若无关于邑者,虽工不录。
十、各县志有外传,传疑等门类,余以其事涉荒诞,缙绅先生难言之,故略不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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