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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古籍 > 凡 例-招远县志

凡 例


一、邑志不再纂者凡二百余年。若灾祥,若职官,若科贡,多残缺失次,虽详加考核,亦多遗漏。惟俟博雅君子采而补之云尔。

二、前志人物传内,有考核未备者,有遗漏者,今悉编入续志,非夸博淹,庶不至湮没古人耳。

三、前志学宫,无忠义、节孝二祠,今悉增入。

四、赋役自前明以来,增除裁并,与时变易,不常厥额,兹取现在规制,筹算清析,勒诸简册。

五、物产多仍前志,间有增入者,亦稽诸类书,参以见闻,就所知者而编次之,非自谓该洽也。

六、艺文必分门类,兹因体制未备,惟于诗文,分为上下卷,余不复区别,以时之先后序之。其无关方士者,虽工不录。

七、宦绩善行以及孝义节烈,皆为立传,即一节之长,亦必详其颠末。非以此概其生平也,亦善善从长意云尔。

八、采访时,来稿有涉于诡异者,皆为刊落,使归平正,恐滋后人之疑。

招远县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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