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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古籍 > 别本刑统赋解-元·佚名

别本刑统赋解目录:


别本刑统赋解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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