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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古籍 > 曾县尹判除木虱精-律条公案

曾县尹判除木虱精


广西南宁府隆安县禁中,犯人有系于内,有过半载死者,有过两月死者,有过半月死者,不可纪数。时张县尹莅任,不解内有精怪,只说牢子受钱害死,将重刑拷鞫,牢子已死二名矣。复得曾知县为官,清正廉明,断狱如神。到任未及一月,有告人命者,将重犯收禁中。不过三日,犯人仍死于内。是夜,巡监牢子禀告犯人死了,曾县尹曰:“我未出朝门,闻有此事,今果然矣。”将信将疑。次日,虔心祷告城隍。三朝,城隍托得一梦,说内有精怪藏于地窟之内。次日升堂,分付皂隶将禁中地皮掘开,但闻一阵扑鼻骚气熏人,果见一窖木虱在内,多不可言。于中有一大者,身如瓦碟,遍体毫光,见者无不惊骇。曾公分付皂隶将油锅来熬,大者小者一齐熬死。于是隆安县人民俱称曾县尹真神人也。上司闻知,俱给奖励牌。后升官三级,民为之歌曰:曾侯垂廉清政,薄敛省刑。妖邪迸迹,奸宄寒心。吏民整肃,相畏相钦。法台明镜,神鬼骇惊。含哺而乐,鼓腹而欣。官升三级,德感匪轻。囹圄祛孽,冤枉街恩。扬名海内,善政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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