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典封驳释义


【东】1. 方向,太阳出升的一边,与“西”相对:~方。~经(本初子午线以东的经度或经线)。~山再起(喻失势之后,重新恢复地位)。付诸~流。  2. 主人(古代主位在东,宾位在西):房~。股~。~道主(泛指请客的主人,亦称“东道”、“作东”)。  3. 姓。

【台】1. 高平的建筑物:亭~楼阁。  2. 敬辞,用于称呼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事物:~鉴。~甫。  3. 像台的东西,器物的座子:井~。窗~。灯~。  4. 量词:一~戏。  5. 台湾省的简称:~胞。~币。  6. 姓。  7. 桌子、案子:写字~。  8. 发生在太平洋西部热带海洋上的一种极猛烈的风暴,称“台风”。 | ◎ 〔天~〕❶山名,在中国浙江省;❷地名,在中国浙江省。

【典】1. 可以作为标准的书籍:~籍。字~。词~。经~。引经据~。  2. 标准,法则:~章。~制。~故(a.典制和掌故;b.诗文里引用的古书中的故事或词句)。~范。~雅。~礼。~型。  3. 指典礼:盛~。大~。  4. 主持,主管:~试(主持科举考试之事)。~狱。  5. 活买活卖,到期可以赎:~卖。~押。~契。  6. 姓。

【封驳】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汉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西汉哀帝益封董贤,丞相王嘉“封还詔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东汉明帝时,锺离意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諫争,数封还詔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五代废。宋太宗时复唐旧制。明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唐白居易《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宋司马光《乞合两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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