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附缘起幷凡例)

  蕅益沙门智旭述

  夫万法唯识。虽驱乌亦能言之。逮深究其旨归。则耆宿尚多贸贸。此无他。依文解义。有教无观故也。然观心之法。实不在于教外。试观十卷论文。何处不明心外无法。即心之法。是所观境。了法唯心。非即能观智乎。能观智起。则二执空而真性现。所以若境。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名唯识。而五位五观。一以贯之。纷而不杂。赜而不乱者也。慨自古疏失传。人师异解。文义尚讹。理观奚赖。钝者既望洋而退。利者复蔑裂而求。四分之旨未谙。一心之宗徒设。三性之理未究。二谛之致安归。赖有开蒙问答。梗概仅存。大钞。宗镜援引可据。而溯流穷源。则瑜伽。显扬诸论。尤似黄河之有宿海。于是绍觉法师为之音义。一雨法师为之集解。宇泰居士为之证义。无不殚精竭思。极深研几。然教道已明。观道未显。嗣有新伊法师。为之合响。力陈五观。冠罩诸家。以其尚未刊行流布。故仅获染指。不克饱(冫*食)。适二三同志。拟从能变所变差别之途。以开性具性徧圆融之钥。漫尔饶舌。兼命管城。不敢更衍繁文。秪图直明心观。随讲随录。用质大方。将释论文。先申凡例。

  一诸家著述。贵在引证以明可据。未免文义杂糅。不便初机。今领会诸家之旨。自抒浅显之文。不令句读艰澁。观者恕之。

  一西域外道。实繁有徒。故破之不得不详。今彼党既无。何劳细究。不过借彼我法二执以为言端。破之以显二空真理而已。若欲穷其出处。自当广阅大钞诸书。一科含大意。不可不立。然子科太繁。亦能割裂论文。令人眩目。今从简略。以便时机。

  一性之与相。如水与波。不一不异。故曰性是相家之性。相是性家之相。今约不一义边。须辨明差别。不可一概儱侗。又约不异义边。须会归圆融。不可终滞名相。

  一文字为观照之门。若不句句消归自己。则说食数宝。究竟何益。故标题曰。观心法要。以此论成。立唯识道理。即是观心法门。不同法华别立观心释也。法华广明本迹佛法。故须更约观心。此论直诠众生心法。但可开粗显妙而已。

  一众生妄识本妙。由我法二执。所以成粗。但破二执。便显妙理。然设句句开显。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随文释义。但于提纲挈领之处。略指点之。

   ○大文为二。初题目。二入文。初中四。初正释题。二明颂主。三明论主。四明译师。今初。

  成唯识论

  梵语毗若底。此云识。梵语摩怛喇多。此云唯。梵语悉底。此云成。梵语奢萨怛罗。此云论。应云识唯成论。今言成唯识论者。盖梵文先所后能。此方先能后所也。今依梵文次第释之。识者了别义。谓心王。心所。皆能了别自所缘故。心王有八。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根本识。眼识了别自相分色。耳识了别自相分声。乃至意识了别自相分法。末那任运了别妄执内自我相。本识任运了别根身器界。及诸种子。心所有五十一。具如文中广明。必与心王相应。故唯识之名。亦摄心所也。唯者独义。除此心王心所之外。决无实我实法可得故也。成者成立义。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识道理。三支者。一宗。二因。三喻。八支者。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六比量。七现量。八正教量也。论者。研穷决择。辨析阐扬。教诫学侣。垂范后昆也。复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今但名唯识者。以心法有八。即自性唯识。心所法有五十一。即相应唯识。色法十一。即唯识所变。不相应有二十四。即唯识分位。无为法有六。即唯识实性故也。又古释明五义。一境唯识。二教唯识。三理唯识。四行唯识。五果唯识。又复言唯识者。具五种观。一遣虚存实观。唯遮外境非有。即遣徧计之虚。识表内心不无。是存依圆之实也。二舍滥留纯观。若论自证分。转成见相二分。则相分内境。本是依他起性。不同外境之无。应云唯见唯相。今恐相分滥同所计外境。故但云唯识。即是舍滥留纯也。三摄末归本观。相见二分。皆依自证分起。今摄相见之末。归于自证之本。故直云唯识。即唯是自证体也。四隐劣显胜观。若论心王。心所。各有四分。应云唯心心所。但心所劣。心王胜。心所不能为主。心王有自在义。举王则能摄所。如举帝王。必有臣佐。故隐心所之劣。但显心王之胜。直名为唯识也。五遣相证性观。相者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性者圆成实性。即二空所显真如。是故论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又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如伽陀说。心意识八种。俗故相有别。真故相无别。相所相无故。又云。此诸法胜义。亦即是真如。常如其性故。即唯识实性。当知唯识二字。即是遣相证性。故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也。论有宗论。释论。今天亲三十颂。即是宗论。亦名本论。护法等十菩萨所造百卷论文。即是释论。亦名末论也。五重玄义者。单法为名。唯识实性为体。即是二空所显真如。五唯识观。断障证果为宗。摄之秖是二空妙观。初之二观。具遣凡外我法二执。令达二空。后之三观。为遣微细法执。令其深达法空。二空既达。二障随断。断烦恼障。证真解脱。断所知障。证大菩提也。遮执生解为用。大乘生酥以为教相。

     二明颂主

  天亲菩萨造颂

  梵语婆薮槃豆。此云天亲。弟兄三人。长名无著。先修禅定。即得离欲。思惟空义。不能得入。欲自杀身。宾头卢尊者。为说小乘空观。如教观之。即便得入。意犹未安。谓理不应止尔。因乘神通。往兜率天。咨问弥勒菩萨。为说大乘空观。还阎浮提。如说思惟。地六种动。寻便得悟。因此名阿僧伽。译为无著。尔后数上兜率。咨问大乘经义。随有所得。还为人说。闻者多不生信。因自发愿。欲令众生信解大乘。惟愿大师。下阎浮提。解说大乘。弥勒即如其愿。每于夜时下阎浮提。放大光明。集有缘众。于说法堂。诵出十七地经。凡四月夜方竟。即今瑜伽师地论也。因此众人皆信大乘。第二弟名天亲。博学多闻。徧通诸部。神才俊朗。戒行清高。执小乘解。不信大乘。无著恐其造论破坏大乘。遣使报云。我今疾笃。汝可急来。天亲随使。与兄相见。咨问病源。兄曰。我今心病。由汝而生。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以此恶业。必永沉沦。我今愁苦。命将不全。天亲惊惧。即请兄解说大乘。随得解悟。于是就兄广学。悉得通达。咎昔毁谤。欲割舌以谢其罪。兄云。汝舌善巧毁谤大乘。欲灭此罪。亦当善巧解说大乘。遂制十地论。摄大乘论。此二论是创归大乘之作。既又采摄玄机。提控精邃。著唯识三十颂。以畅大乘妙趣。

     三明论主

  护法等菩萨造

  梵语达磨波罗。唐云护法。达罗毗茶国大臣之子。少而爽慧。王爱其才。欲妻以公主。菩萨久修离欲。无心爱染。将成之夕。特起忧烦。于佛像前。恳祈加护。愿脱兹难。感大神王。携负送置一山寺佛堂中。僧谓为盗。菩萨自陈由委。闻者惊嗟。因即出家。专精正法。究通诸部。等者。等于亲胜。火辩。德慧。安慧。难陀。净月。胜友。陈那。智月。九大论师也。十师各造释十卷。故卷有百。慈恩基师。以其旨殊见异。禀者无依。固请奘师。糅成十卷。然而文多影略。以护法为司南。故首标护法也。

     四明译师

  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唐者。李氏有天下之国号。三藏者。经律论也。法师者。正法自轨。弘辩导人。玄奘者。法师之讳。亲游西域。传法相宗。具如慈恩传中广明。译者。翻梵成华。以此易彼也。

  ○入文为三。初宗前敬叙分。二依教广成分。三释结施愿分。

   (甲)初中二。初归敬述意。二造论因缘。(乙)今初。

  稽首唯识性。满分清净者。我今释彼说。利乐诸有情。

  初二句是归敬。后二句是述意也。稽首二字。是能归。唯识性等是所归。能归。须具三业。今口称稽首。以表敬意。则三业具足。所归。秖是三宝。今唯识性。即法宝。满清净者。即佛宝。分清净者。即僧宝。然唯识有五位百法。此独称性。以是所依故。复是所证故。究竟位中。转八识成四智。转依如之生死。成依如之涅槃。出障圆明。名满清净。通达位后。先转六七二识。成妙观察。平等性智。断十重障。证十真如。名分清净。此之三宝。有情本具。无始迷背。不自觉知。天亲菩萨。造三十颂。本为利益安乐有情。故先归命三宝。求于加被。释彼三十颂中所说之义。令诸有情。得生解起行之利。臻断障证果之乐。乃护法等造论之深意也。

   (乙)二造论因缘二。初通为利生。二别为破执。(丙)今初。

  今造此论。为于二空有迷谬者。生正解故。生解为断二重障故。由我法执。二障具生。若证二空。彼障随断。断障。为得二胜果故。由断续生烦恼障故。证真解脱。由断碍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迷。谓迷理。不达我法二空也。谬。谓谬执。妄执实我实法也。由今论中。以真比量。真能破执。真能立理。故使迷谬之人。得生正解。解二空故。不起我法二执。则断烦恼。所知二障。断烦恼障。则不随其生死相续。证大涅槃。名真解脱。断所知障。则于所知事理。无复障碍。得无碍解。名大菩提。

   (丙)二别为破执又二。初破凡外。二破四师。(丁)今初。

  又为开示谬执我法。迷唯识者。令达二空。于唯识理如实知故。

  谬执我法。具如下文所列所破。今既令达我法二空。便如实知唯识相性。此遣虚存实观之力也。

   (丁)二破四师。

  复有迷谬唯识理者。或执外境。如识非无。或执内识。如境非有。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或执离心。无别心所。为遮此等种种异执。令于唯识深妙理中。得如实解。故作斯论。

  四师所执。虽各不同。而于唯识深妙之理。皆悉迷谬。故作论以遮遣之。初云。或执外境亦如识之非无。此即有宗。依于阿含教中。说十二处。遂妄计为心境俱有。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处。以明无我。非谓五根。六尘果是心外实法也。今明六尘俱是识之相分。五根俱是色之功能。非外四大所造。亦是遣虚存实观之所治。次云。或执内识。亦如境之非有。此即清辩。依于大乘教中所说一切无性。遂妄计为心境皆无。不知大乘但明诸法无实。意令遣相证性。非是拨无俗谛。成恶取空也。今明识是依他起性。四分皆有。但相分非在于心外。见分不离于识体。虽无实我实法。仍有缘起差别。乃舍滥留纯观。摄末归本观之所治。三云。或执诸识。用别体同。此即一类菩萨。依于大乘教中所说心性是一。能生一切诸法。如一水镜。多波像生。遂妄计为识体定一。不知大乘但明理体无二。亦令遣相证性。非谓八识种现当体行相总无差别也。今明八识。各从种生。各有现行。所依不同。所缘亦别。此识灭时。余识不灭。又复各具四分。见相二分是用。用固各别。自证。证自证。之二分是体。体亦非同。良由如来藏心不思议故。举体而为眼识之四分。复举体而为耳鼻等识之四分。非分一如来藏。而为八识。亦非八识。只共一如来藏。又非八识。便成八如来藏。此与泥团微尘之喻。自不相侔。是故约真谛。则相无别。体用俱泯。不得但云体同。约俗谛。则相有别。体用俱分。不得但云用别。又若约所依理体。则一尚叵得。如何复说用别。若约八识当体。则相各有异。又如何可说体同。当知水镜波像之喻。自有二义。一者遣相证性义。则如来藏性如水如镜。八识体用俱如波像。固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二者摄末归本义。则八识之各各内二分。一一如水如镜。其各各相见二分。一一如波如像。亦不得云诸识用别体同。今此一类大乘。依于遣相证性义中而起妄执。故为摄末归本观之所治。四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此即经部。依于经中所言士夫六界。复言染净由心。遂计心所。但是依于识之分位假立。无别实有。不知经中乃约心王胜故。所以但说由心。及说地。水。火。风。空。识。名为六界。然既说心王。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唯识言。亦摄心所。此从隐劣显胜义中起执。仍为此观所治。盖但隐心所之劣。非竟无心所也。斯论所明实无外境。唯有内心。体用条然。王所宛尔。能令四执涣然冰释。于唯识理。如实而解。不乖异故。名之为如。真比量也。非影响故。名之为实。真现量也。

   (甲)二依教广成分三。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三明修行位次。(乙)初中二。初托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唯有识。云何世间及诸圣教。说有我法。颂曰。

  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

  问意在说有二字。谓说有则非无。答释在假说二字。谓假说则非实有也。余如论文自释。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三句。二释后三句。(丁)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戊)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己)初又三。初释第一句。次释第二句。后释第三句。(庚)今初。

  论曰。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我。谓主宰。法。谓轨持。

  世间说有我法。是无体随情假。随自执情。妄名为我法故。如有情命者等。实德业等是也。圣教说有我法。是有体强设假。随位随缘。假施设故。如预流一来等。蕴。处。界等是也。主有自在力。宰有割断力。又主是体宰是用。约主宰义。故名为我。轨范可生物解。任持不舍自相。约轨持义。故名为法。世间妄计为实。圣教知由假立也。

   (庚)次释第二句。

  彼二俱有种种相转。我种种相。谓有情命者等。预流一来等。法种种相。谓实德业等。蕴处界等。转。谓随缘施设有异。

  有情命者等。谓十六知见。世间所妄执之我也。预流。一来等。谓三乘名位。圣教所假说之我也。实德业等。谓胜论六句。及余种种世间所妄执之法也。蕴。处。界等。谓三科开合。及四谛。十二因缘。六度。十力一切法相。圣教所假说之法也。随缘施设有异者。且如五蕴和合。妄计有我。施设有情之名。妄计色心连持不断。别有实体。施设命者之名。断分别惑。施设预流果名。断欲界思惑六品。施设一来果名。乃至断尽我法二执。施设罗汉。如来果名。又为迷心重者。施设五蕴之名。为迷色重者。施设十二处名。乃至为治六蔽。施设六度名等。

   (庚)后释第三句又二。初征起总释。二约义别释。(辛)今初。

   (征曰)。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释曰)。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

   (辛)二约义别释二。初释圣教假说所依。二释世间假说所依。(壬)今初。

  识。谓了别。此中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先释八识皆是了别之义。谓眼识了别色。耳识了别声。乃至第八识了别根身器界种子也。识之为言。亦摄心所。以心王决定与诸心所。恒相应故。自证是识体。相见二分。皆依体起。依此相见二分。施设种种我法。故彼我法二名。离此相见二分。更无所依。夫我法但依相见施设。则我法非有。相见不无。即遣虚存实观也。相见俱依自证而起。则用不离体。体外无用。即摄末归本观。及舍滥留纯观也。识言亦摄心所。即隐劣显胜观也。

   (壬)二释世间假说所依。

  或复内识转似外境。(谓由)我法分别熏习力故。诸识生时。(遂即)变似我法。此(似)我法(之)相。虽(复仍)在内识。而由(虚妄)分别。(故)似外境(幻)现。诸有情类。无始时来。(遂妄)缘此(似我法之相分)。执为实我实法。(譬)如(病)患(及睡)梦者。(由于)患梦力故。心似种种外境相现。(虽无外境而患梦人)缘此(种种似相)。执为实有外境。

  前文圣教假说所依。通于八识及诸心所。此中世间假说所依。局在第六意识。前是依他起性。由依他故。得起徧计。此是徧计执性。由徧计故。亦熏依他也。故宗镜云。护法正义。一切心心所。四分皆依他起。于中妄执为决定实者。方名徧计执性。乃至于圆成性。及五尘性境。若坚执为实者。亦名徧计所执。然本来无体。龟毛兔角等。不对执心。即非徧计性。今亦多有妄认龟毛等为徧计性者。非也。初正释竟。

   (己)二结判又二。初判假实。二判有无。(庚)今初。

  愚夫所计实我实法。都无所有。但随妄情而施设故。说之为假。内识所变似我似法。虽有而非实我法性。然似彼(我法而)现。故说为假。

  初即无体随情假。次即有体强设假也。

   (庚)二判有无。

  外境随情而施设故。非有如识。内识必依因缘生故。非无如境。由此便遮增减二执。

  非有如识。谓非如识之有。非无如境。谓非如境之无也。执境为有。是增益谤。执识亦无。是减损谤。今成立唯识。遣虚存实。故能遮止二执。

  境依内识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识是假境所依事故。亦胜义有。

  识外我法。固如龟毛兔角。决定非有。识内相分之境。亦如水月镜花。但约世俗假名为有。非实有也。若夫识体。则是假境所依事体。义通真俗。故约胜义。亦得名有也。胜义。即四真谛中第一体用显现谛。此更约二谛以判有无。即舍滥留纯义。初略释前三句竟。

   (戊)二广释三。初征答总标。二征答别释。三总结无实。(己)今初。

  云何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答)。实我实法。不可得故。

   (己)二征答别释二。初破我执。二破法执。(庚)初中三。初假问征起。二正破我相。三问答释妨。(辛)今初。

  如何实我。不可得耶。

   (辛)二正破我相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

   (壬)初中三。初别破六师三计。二别破小乘三计。三总约识根尘破。

   (癸)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诸所执我。略有三种。一者执我。体常周徧。量同虚空。随处造业。受苦乐故。二者执我。其体虽常。而量不定。随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执我。体常至细。如一极微。潜转身中。作事业故。

  第一执。即胜论计作者名我。数论计受者名我。第二执。即无惭及尼犍子所计。第三执。即兽主及徧出所计。故名六师三计。

   (子)二破斥为三。初破常徧。次破不定。后破至细。(丑)今初。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执我常徧。量同虚空。应不随身。受苦乐等。又常徧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此先约受者作者。以破非常遍也。动乃有业。故无动转。则不能造业。

  又所执我。一切有情。为同为异。若言(一切有情)同(一我)者。(则)一(有情)作业时。一切(有情亦)应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一切(有情亦)应受(果)。一(有情)得解脱时。一切(有情亦)应解脱。(此则世间不成差别安立)。便成大过。若言(一切有情之我。体各)异者。诸有情(之)我更相遍故。(其)体(便)应相杂。又(处处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则)一(有情)作业。一(有情)受果时。与一切(有情之)我。(其)处(所更)无别故。(亦即)应名(为)一切(有情之)所作所受。

  此更约我体同异。以破常遍义。皆不成也。

  若谓作受。各有所属。无斯过者。理亦不然。业果及身。与诸我合。属此非彼。不应理故。

  恐彼救云。我体虽复各徧。而作受各有所属。故无一作一受。应无一切所作所受之过。今牒破云。理亦不然。盖我体既遍。则业果及身。必与诸有情之我体合。若仍属此而非属彼。既有偏属。便不名徧。与我体周遍之理。不相应故。

   (又)一(有情)解脱时。一切(有情皆)应解脱。(以)所修证(之)法。(亦与)一切(有情之)我(体)合故。

  既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亦应一解脱一切解脱。既作。受。解脱。各有所属。则常遍之义不成矣。

   (丑)次破不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体(设使)常住。不应随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则便)如橐籥风。应非常住。又我(既)随身(大小)。应(即如身之)可分析。如何可执我体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竖戏。

  文义幷显。不必更解。

   (丑)后破至细。

  后亦非理。所以者何。(既云)我量至小。如一极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动。若谓(我体)虽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轮。似遍动者。则所执我。非一非常。诸有往来。非常一故。

  先破小我。不能令大身动。次破往来。则非常一。以或往或来。故非常。往者不是来者。故非一也。初别破六师三计竟。

  (癸)二别破小乘三计二。初叙计。二破斥。(子)今初。

  又所执我。复有三种。一者即蕴。二者离蕴。三者与蕴非即非离。

  此三。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

   (子)二破斥三。初破即蕴。二破离蕴。三破非即非离。(丑)今初。

  初即蕴我。理且不然。我应如蕴。非常一故。

  先总破也。蕴生灭。故非常。蕴有五。故非一。

  又内诸色。定非实我。如外诸色。有质碍故。

  此下别破。先破色蕴非我。内诸色。谓五根身。外诸色。谓五尘境。此身假借四大所成。与外四大五尘毫无差别。既有质碍。便可分析。岂可执为我哉。量云。色身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外色。

  心。心所法。亦非实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

  此破受想行识。四蕴非我。心即八识心王。即识蕴也。心所即五十一心所。即受。想。行三蕴也。前六识及相应心所。悉皆不恒相续。眼识待九缘生。耳识待八缘生。鼻舌身识待七缘生。意识待五缘生。故非实我。第七。第八两识。虽恒相续。亦待三缘四缘而生。亦非实我。然余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两识。故不复论。今但破彼妄计六识心王。受想行之心所为我而已。量云。心。心所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不恒相续。待众缘故。喻如声等。

  余行余色。亦非实我。如虚空等。非觉性故。

  此更破不相应行。及法处所摄色非我。以此不相应行。及法处色。虽无形质。非觉性故。量云。余行余色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非觉性故。喻如虚空。初破即蕴竟。

   (丑)次破离蕴。

  中离蕴我。理亦不然。应如虚空。无作受故。

  所执之我。既离五蕴。则非色非心。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报。又岂可唤虚空为我耶。

   (丑)三破非即非离。

  后俱非我。理亦不然。(既)计依蕴立(我。又)非即(蕴)离蕴。(则所执我)。应如瓶等。(依泥团立。非即泥。非离泥。但是假法)。非实我故。又既不可说有为无为。亦应不可说是我非我。故彼所执实我不成。

  先立量云。彼所执非即离蕴之我是有法。定非实我宗。因云。许依蕴立故。喻如瓶等。次更以有为无为例破。盖若即五蕴。则是有为。若离五蕴。则是无为。今非即蕴。则不可说有为。又非离蕴。则不可说无为。既不可说有为无为。又岂可说是我非我。而执有实我。不亦谬乎。二别破小乘三计竟。

   (癸)三总约识根尘破三。初约思虑有无破。即约识破。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子)今初。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思虑。为无思虑。若有思虑。应是无常。非一切时。有思虑故。若无思虑。应如虚空。不能作业。亦不受果。故所执我。理俱不成。

  先双征。次别破。后总结。幷可知。

   (子)二约作用有无破。即约根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有作用。为无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应是无常。若无作用。如兔角等。应非实我。故所执我。二俱不成。

  亦双征。别破。总结可知。

   (子)三约所缘是否破。即约尘破。

  又诸所执。实有我体。为是我见所缘境不。若非我见所缘境者。汝等云何知实有我。若是我见所缘境者。(则)应有我见(者)。非颠倒摄。(以其)如实知故。若尔(果然如实不倒)。如何执有我者。所信(阿含等)至教。(仍)皆毁(斥)我见。称赞无我。(而)言无我见(者)。能证涅槃。执著我见。沉沦生死。岂有邪见。能证涅槃。正见翻令沉沦生死。

  亦先以是不总征。次别破也。先破若非我见所缘。则既非所缘。云何知有。此易可解。次破若是我见所缘。则应我见。果见实我。便非颠倒。既我见非是颠倒。则应反成正见。而无我反为邪见矣。如何无我之邪见。至教中反称赞为能证涅槃。如何有我之正见。至教中翻诃毁为沉沦生死耶。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又诸我见。不缘实我。有所缘故。如缘余心。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缘也。量云。诸执我之见是有法。必不能缘于实我宗。因云。以其有所缘故。喻如缘余法之心。盖凡余心所缘。但能缘自所变相分。决定不能缘心外法。则今诸执我见。亦但能缘自所变之相分。妄计为我而已。岂心外果有实我。而我见果能缘之也哉。

  我见所缘。定非实我。是所缘故。如所余法。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缘也。量云。我见之所缘者是有法。决定非实我宗。因云。以是我见之所缘故。喻如所余色等五尘之法。盖色等五尘。但是五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有实境也。今所执实我。既是我见所缘。亦但即是我见所变相分而已。岂真有实我哉。问。假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则同喻应犯无俱不成之过。答。纵使外人不许有相分色。而所缘五尘外境变坏无常。亦得与无实我为同喻也。

  是故我见不缘实我。但缘内识变现诸蕴。随自妄情种种计度。

  初一量破能缘。则显我见是颠倒见。而非正见。次一量破所缘。则显实我是非量境。而非性境。故今结成唯识所变。识外决无实我也。二立量以显唯识竟。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初结属二种。

  然诸我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我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以为本质。随即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内可)实我。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之)或总或别。(托此为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遂妄)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细故难断。(直待见道之)后修道(位)中。数数修习胜生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我执。(虽有无始内熏之因)。亦(必)由(于)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为缘)。及(禀邪教而内起)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即离俱非等)蕴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二缘邪教所说(大小不定等)我相。(托为本质。随即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子以为)相(分)。分别计度。执为实我。此二我执。粗故易断。初见道时。观一切法(中众)生(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相。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说。邪教所说我相。即外道六师所说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又三。初约相质判有无。二约依徧判有无。三引证。(子)今初。

  如是所说一切我执。自心外蕴。或有或无。自心内蕴。一切皆有。是故我执。皆缘无常。五取蕴相。妄执为我。

  自心外蕴。谓本质。自心内蕴。谓相分也。余可知。

   (子)二约依徧判有无

  然诸蕴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妄所执我。横计度故。决定非有。(从缘生。谓依他起性。横计度。谓徧计所执性也。)

   (子)三引证

  故契经说。苾刍当知。世间沙门婆罗门等所有我见。一切皆缘五取蕴起。

  二正破我相竟。

   (辛)三问答释妨二。初正释妨难。二结成唯识。(壬)初中三。初约忆识诵习释。二约造业受果释。三约生死涅槃释。(癸)今初。

  实我若无。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答)。所执实我。既常无变。后应如前。是事非有。前应如后。是事非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若谓我用。前后变易。非我体者。理亦不然。用不离体。应常有故。体不离用。应非常故。

  先问难。次答破也。答中先约前后有无破。谓我既常恒无变。则前必如后。后必如前。后若如前。则前本无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后不应有。前若如后。则后既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前不应无。以后与前体无别故。次若谓下。约体用常。无常以破转计。恐转计云。我用不妨前后变易。我体则常无变。故破之云。理亦不然。以体用决不相离。用不离体。则体常用亦应常。体不离用。则用既无常。体亦应非常故。

  然诸有情。各有本识。一类相续。任持种子。与一切法。更互为因。熏习力故。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故所设难于汝有失。非于我宗。

  此既约前后体用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忆识等事之理也。本识。谓第八识。一类。谓唯是无覆无记。相续。谓无间而转。任持种子。谓能持世。出世种。一切法。谓前七转识。及心所法。幷色法等。更互为因。谓诸法现行熏于本识。即以诸法为本识之因。本识所藏种子生起现行。即以本识为诸法之因。由此熏习力故。得有忆识等事。何须有实我哉。故所设难。于汝有失者。结前两番破斥。非于我宗者。结后申明正理也。

   (癸)二约造业受果释。

  若无实我。谁能造业。谁受果耶。(答。)所执实我。既无变易。犹如虚空。如何可能造业受果。若有变易。应是无常。

  此亦先问难。次答破也。若无变易。则无造无受。犹如虚空。虚空岂是实我。若有造有受。则有变易。应是无常。无常又岂实我哉。

  然诸有情。心心所法。因缘力故。相续无断。造业受果。于理无违。

  此亦既约无变易有变易以破我执。乃申明得有造业受果之理也。八识心心所法。现行种子互为因缘。相续生起。恒无间断。造业受果。理皆得成。又何须别执实我哉。

   (癸)三约生死涅槃释。

  我若实无。谁于生死轮回诸趣。谁复厌苦求趣涅槃。(答)。所执实我。既无生灭。如何可说生死轮回。常如虚空。非苦所恼。何为厌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

  此亦先难问。次答破也。文义幷显。

  然有情类。身心相续。(于相续中。起诸)烦恼。(造作诸)业。(以此惑业之)力。(所以)轮回诸趣(受苦。复由)厌患(诸趣)苦故。(所以)求趣涅槃。

  此亦既破彼执。复申正理也。初正释妨难竟。

   (壬)二结成唯识。

  由此故知。定无实我。但有诸识。无始时来。前灭后生。因果相续。由妄熏习似我相现。愚者于中。妄执为我。

  初破我执竟。然此虚妄我执。乃分段生死之根本。无余涅槃之大障。毫忽未尽。仍名有漏。故大佛顶经云。现前虽成九次第定。不得漏尽成阿罗汉。皆由执此生死妄想。悞为真实。正谓此也。此且约俱生我执言之。若夫大小不定之戏论。即离俱非之谬谈。则是分别所起。名为见惑。此惑不除。终成凡外。是故欲为佛弟子者。先须向此论文。随义观察。必使我执。荡然不萌。方于佛法有造修分。其或不然。纵令持戒。坐禅。广学。博问。我见未伏。只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可不畏哉。

   (庚)二破法执二。初总问征起。二正破诸执。(辛)今初。

  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外道余乘所执外法。理非有故。

   (辛)二正破诸执三。初叙破外小所执。二立量以显唯识。三结判俱生分别。(壬)初中二。初破外道。二破余乘。(癸)初又三。初假问征起。二别破十三家。三总破四句。(子)今初。

  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子)二别破十三家五。初破数论。二破胜论。三破自在天等八论。四破二种声论。五破顺世师论。

   (丑)初又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且数论者。执(神)我(之性)是思。受用萨埵。刺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此)大等(二十三)法。(以萨埵等)三事合成。是实非假。现量所得。

  萨埵。此翻有情。亦翻勇。亦翻贪。刺阇。此翻尘坌。亦翻微。亦翻嗔。答摩此翻闇。亦翻黑。亦翻痴。彼计冥初自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事。能成一切诸法。自性初生大。亦名觉慧。觉生我慢。慢生五微。亦名五唯。一声。二触。三色。四香。五味也。五唯生五大。一空。二风。三火。四水。五地也。五大生十一根。一耳。二身。三眼。四鼻。五舌。(名五知根)。六语具。七手。八足。九小便道。十大便道。(名五作业根)。十一肉团心。(名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七。初破所成不实。二以能所互破。三以体用互破。四破三合成一。五约合不合破。六破各有三相。七破所成无别。(辰)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诸法。多事成故。如军林等。应假非实。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量云。彼执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是有法。应假非实宗。因云。萨埵等多事成故。喻如军林。

   (辰)二以能所互破。

  又大等(二十三)法。若是实有。应如本(萨埵等三)事。非(待)三(事)合成。(又)萨埵等三。即大等故。应如大等。亦(待)三(事)合成。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由彼妄计能成三事。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以能所互相破夺之也。言转变非常。为例亦尔者。三事是能成。故彼许能转变。大等是所成。故彼许为非常。然彼谓能成。即是所成。则本事既能转变。大等亦应能转变矣。大等既属非常。本事亦应非常矣。

   (辰)三以体用互破。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体亦应多。能体一故。三体既遍。一处变时。余亦应尔。体无别故。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谓能造二十三法故也。故以体从能。则体亦应多。以功能与体性。是一而不相离故。若谓三事之体。徧于二十三法。故非多者。则三体既遍。三能亦遍。一处变为二十三法之时。余处亦复应尔。各顿变起二十三法。以体既遍。则彼处此处。更无别故。

   (辰)四破三合成一。

  许此三事。体相各别。如何和合共成(大等)一相。不应(未合是三)。合时变为一相。(以合时之体)。与未合时。体无别故。若谓三事体异相同。便违己宗体相是一。(三事之)体应如(大等之)相。(则亦)冥然是一。(大等之)相应如(三事之)体。(则亦)显然有三。(此则应云一合成一。或云三合成三)。故不言三(事和)合(共)成(大等)一(相)。又(本事之)三是别。大等(俱三所成)是总。(汝执)总别(皆是实法。是)一(类)故。应非一三。

  先正破。次若谓下。破转计。言违已宗者。彼计萨埵相即萨埵体。乃至答摩相即答摩体故。又三是别下。更约总别破。言应非一三者。总应如别。是三非一。别应如总。是一非三也。

   (辰)五约合不合破。

  此三变时。若不和合成(色等)一相者。(则)应如未变(时一般)。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若三(事)和合成一相者。应失本(未变时三事)别相。(相失则)体亦应随失。

  先破不合。次若三下。破合也。

  不可说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见一。

  此破转计也。恐转计曰。萨埵等三。各有二相。一总。二别。因别相故。未合是三。因总相故。合时见一。今破之曰。不可说三。各有总别二相。假令三法各有二相。而萨埵上之总相。非刺阇。答摩上之总相。乃至答摩上之总相。非萨埵刺阇上之总相。是则总即别故。总亦应三。如何现见是一色等耶。

   (辰)六破各有三相。

  若谓三(事之)体。各有(萨埵等)三相。(但以)和(合)杂(沓而)难(了)知。故(唯)见(是)一者。既有三相。宁见为一。(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复如何知三事有异。(又)若彼一一(事)皆具三相。应一一事(即)能成(于)色等。何所阙少。(而更)待三和合。(方成色等法耶。又三事皆具三相。则三事之)体亦应各(各有)三。以(彼计)体即相故。

   (辰)七破所成无别。

  又大等(二十三)法。(既)皆(以)三(事)合成。(则)展转相望。应无差别。是则(所计三事之)因。(二十三法之)果。(及)唯量。诸大。诸根差别。(一)皆不得成。若尔。(则)一根应得一切境。或应一境(而为)一切根所得。世间现见情与非情。净秽等物。现比量等。皆应无异。便为大失。

  唯量。即五唯。诸大。即五大。诸根。即十一根也。一根应得一切境者。以根根皆三事所成。无差别故。或应一境。一切根所得者。以境境亦三事所成。无差别故。初正破竟。问。后文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几为数论解难耶。答。如来由达诸法无性。永断俱生法执种子。故一一法。皆称真性。任运圆融。彼方妄计心外实法。情执炽然。触途成碍。岂能借口于诸根互用哉。

   (卯)二结非。

  故彼(数论)所执实法不成。但是妄情计度为有。

   (丑)二破胜论二。初叙执。二破斥。(寅)今初。

  胜论所执实等句义。多(分是)实。(及)有(自)性。(是)现量所得(之境)。

  彼执六句胜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六和合也。一实句者。执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二德句者。执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嗔。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即坚)。十九液性。(即暖)。二十润。(即湿)。二十一行。(去声即动)。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三业句者。执有五种。一取。二舍。三屈。四伸。五行。(平声)。四大有句者。彼执离实德业之外。别有一法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五同异句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于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执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六和合句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

   (寅)二破斥二。初正破。二结非。(卯)初中二。初明诸句体非实有。二明诸句非现量得。(辰)初中八。初破诸句中常无常。二以实德二句对破。三破实句有碍常。四破诸句无碍法。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六破大有性。七破同异性。八破和合句。(巳)今初。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诸句义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如兔角等。诸无常者。若有质碍。便有方分。应可分析。如军林等。非实有性。若无质碍。如心心所。应非离此。有实自性。

  此先总立四量。破彼所执。诸句义中。常无常法。一一非实有也。彼执六句义中。或有是常。或是无常。然皆妄计实有。今故不必细辨。但以四量而总破之。先立二量。破彼所计常住实法。由彼所计常住实法。有能生果者。有不生果者。初破能生果者量云。汝所执能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是无常宗。因云。有作用故。喻如所生果。二破不生果者量云。汝所执不生果之常住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实有自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兔角。次立二量。破彼所计无常实法。由彼所计无常实法。有有质碍者。有无质碍者。初破有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有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非实有性宗。因云。有方分故。可分析故。喻如军林。二破无质碍者量云。汝所执无质碍无常之心外实法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实自性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心心所。

   (巳)二以实德二句对破。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坚湿暖动。(喻)。即彼所执坚湿暖等。(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身根所触故。(因)。如地水火风。(喻)。地水火三。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此应责。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亦非眼见实地水火风。

  彼计地水火风。是实句摄。以有质碍故。坚湿暖动。是德句摄。以无质碍故。命先以德句无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实句有质碍之非。次以实句有质碍为同喻。破彼所执德句无质碍之非。以其同一身根所触之因。无别因故。既无别因。如何妄计实有质碍。德无质碍。定各实有耶。地水火三等者。量云。又彼所执地水火。(有法)。应非有碍实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青等色。(喻)。即彼所执青赤等色。(有法)。应非无碍德句义摄。(宗)。眼根所见故。(因)。如地水火。(喻)。故知下。结显无性。谓彼所执实德句义。既皆不成。则知地水火风与坚湿暖动。皆无实法。而人妄谓眼见地水火风。亦岂实有识外之地水火风哉。盖地水火风。秖是第八识所变相分。与坚湿暖动。其性无二。皆非心外实法。而眼见时。又托彼第八识之相分以为本质。自于眼识变起相分以为所缘。幷不实见本质境也。眼若果见实火。何以不热。果见实水。何以不湿乎。

   (巳)三破实句中有碍常。

  又彼所执实句义中。有碍常者。(有法)。皆有碍故。(因)。如粗地等。(喻)。应是无常。(宗)。

   (巳)四破诸句中无碍法。

  诸句义中色根所取无质碍法。(有法)。应皆有碍。(宗)。许色根取故。(因)。如地水火风。(喻)。

   (巳)五约实有二句互破诸句。

  又彼所执非实(句摄之)德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实摄故。(因)。如石女儿。(喻)。非(大)有(句摄之)实等。(五句。是有法)。应非离识有别自性。(宗)。非有摄故。(因)。如空华等。(喻)。

   (巳)六破大有性。

  彼所执(大)有(性。是有法)。应离实等无别自性。(宗。彼)许(大有性)非无故。(因)。如实德等。(喻)。若(大有性)离(于)实等。(有法)。应非(是大)有性。(宗。彼)许异实等故。(因)。如毕竟无等。(喻)。如有非无。无别有性。如何实等有别有性。若离有法。有别有性。应离无法。有别无性。彼既不然。此云何尔。故彼有性。唯妄计度。

  先立二量。以破大有。若许为有。则不应离实德业。若许其离实德业。则应是无。此易可知。如有非无下。更以理征破也。彼谓因此大有。乃能有实德业。大有是能有。实德业是所有。能不是所。故必各别。今难之曰。若实德业。必须有别大有句以有之。则此大有句。更当有一有性以有之矣。如大有非无。而无别有性以有之。如何实德业非无。乃须别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又若离实等有法。可许别有一个大有性。则应离非实等无法。亦可许别有一个无性矣。彼无法之外。既无别无性。则此有法之外。云何乃有别有性耶。故彼所执离实德业之大有性。唯妄计度而已。

   (巳)七破同异性。

  又彼所执实德业(之同异)性。异实德业(之体。而别有者)。理定不然。

  此先总斥。下立量破。

  勿此(同异性)。亦(幷)非实德业(上之同异)性。(既)异(于)实等(之体别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之体。非实体)等。

  彼计实句非德句。德句非业句。同异句非实德业句。而仍就实德业上。展转论同异性。故今破云。彼所执同异性是有法。应非实德业之同异性宗。因云。异实德业故。喻如德业句非实句。

  又应实等(法。即)非实等摄。(以)异实等(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各无同异也)。

  前一量。破同异性与实德业不相干。此一量。破实德业与同异性不相干也。量云。实德业是有法。即非实德业摄宗。因云。异于实德业同异性故。喻如德业实等。盖同异性。不过依于诸法假立。彼既妄执别有自体。不即诸法。则诸法亦不即同异矣。若同异不即诸法。则将以何为同。以何为异。若诸法不即同异。则实望实。不得名同。实望德业。不得名异。既无同异。则不应或名为实。或名为德。或名为业矣。

  地等诸(同异)性。对地等体。更相征诘。准此应知。

  同异性是有法。非地等上之同异性宗。异地等别有同异性故因。喻如水火风等。又应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因云。异地等同异性故。喻如水火风地等。盖同异性。既离地水火风。则地水火风。亦必离同异性。同异若离于地。则如水火及风。地若离于同异。则望地不得名同。望水火风不得名异。展转皆无同异。又岂可唤作地水火风哉。

  如实性等。无别实等性。实等亦应无别实性等。若离实等有实等性。应离非实等有非实等性。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彼计由同异性。令实德业成同成异。能同异者。非所同异。故是别有。若然。则应更有一同异性。令此同异得成同异。便有无穷之过。今既如实德业之同异性等。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而使其成同异性。则实德业之外。亦应无别实德业之同异性等。而使实德业成同异矣。又若许离实德业。别有实德业之同异性。应离非实德业。亦别有非实德业之非同异性。彼非实德业之外。既别无非同异性。则此实德业外。云何别有同异性耶。故同异性。唯假施设。不可妄执为实有也。

   (巳)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辰)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如龟毛等。(喻)。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卯)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丑)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寅)初中二。初叙。二破。(卯)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徧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徧。三常。四能生诸法。

   (卯)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徧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徧。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寅)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丑)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寅)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丑)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寅)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寅)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卯)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色。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卯)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辰)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巳)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巳)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徧自因。三破多分合。(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午)二破徧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徧在自因者。谓所住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午)三破多分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辰)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巳)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如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巳)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子)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丑)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丑)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寅)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刺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寅)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已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寅)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寅)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秖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著。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癸)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子)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子)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丑)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寅)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卯)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卯)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辰)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巳)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午)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午)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未)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申)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申)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不成粗(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未)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巳)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午)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午)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未)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未)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申)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申)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酉)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戌)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亥)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亥)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亥)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亥)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巳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戌)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酉)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午)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辰)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寅)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征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卯)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卯)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辰)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巳)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巳)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巳)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辰)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卯)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丑)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寅)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寅)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卯)初中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许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卯)二破众同分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卯)三破命根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秖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秖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卯)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征。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幷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智旭述

   (卯)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异。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与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辰)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卯)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辰)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稀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见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幷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辰)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句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寅)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丑)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寅)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虚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徧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寅)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徧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壬)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徧计。次一量破能徧计。所徧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徧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徧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徧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壬)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癸)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癸)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征答别释竟。

   (巳)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庚)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徧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徧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庚)二释妨二。初难。二释。(辛)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辛)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壬)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癸)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癸)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子)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丑)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赤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似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丑)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子)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丑)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丑)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幷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癸)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壬)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丁)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戊)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戊)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己)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恒审思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己)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庚)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庚)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辛)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巳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辛)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含)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乙)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丙)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丁)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戊)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己)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末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己)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庚)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辛)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壬)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唯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望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徧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徧行因。谓见疑无明等。徧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徧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壬)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癸)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癸)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子)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丑)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寅)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寅)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幷可知。初正释竟。

   (丑)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寅)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寅)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卯)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卯)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己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子)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丑)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寅)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寅)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丑)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寅)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寅)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寅)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丑)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寅)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收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寅)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卯)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焰。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卯)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辰)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巳)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午)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午)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未)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未)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二)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未)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巳)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子)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辰)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巳)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巳)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巳)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通义意。二傍破当生。(午)今初。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午)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辰)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寅)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幷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幷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己上二明本新义竟。

   (子)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丑)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丑)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丑)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丑)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子)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丑)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丑)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寅)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乃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丑)三结判二。初结。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寅)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见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癸)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辛)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壬)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壬)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二门。二释不可知门。(癸)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子)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丑)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丑)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三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子)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丑)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寅)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寅)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卯)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辰)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辰)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卯)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辰)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巳)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卯)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辰)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

  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辰)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寅)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丑)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寅)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卯)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辰)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巳)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午)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徧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尘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午)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午)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地。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根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已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幷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巳)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切此)。若(佛菩萨及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辰)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卯)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徧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寅)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其名三类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癸)二释不可知问。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徧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门智旭述

   (辛)三释相应门三。初问答总明。二别释体用。三结成相应。(壬)今初。

  此识与几心所相应。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圣凡升沉定散等)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是徧行心所(所)摄。(一切心所皆可得)故。

  此识下设问。常与下。举颂以答。阿赖下。总明也。未转。谓金刚道前。余如下释。

   (壬)二别释体用五。初释触。二释作意。三释受。四释想。五释思。(癸)今初。

  触。谓(于根境识)三和(时)。分别(其)变异。令心心所触(对于)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分别。即领似之义。是触作用。变异。是三和功能。谓根境识三和之时。令诸心所。次第转生。名为变异。此触心所。能领似之也。此先正释。下更转释。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说(此触心所)。为彼三和合位。(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依下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顺生(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说名变异。(今)触(心所)。似彼(顺生一切心所变异功能而)起。故名(之为)分别。(然三和中。独有)根变异力。引触(心所)起时。胜彼识(之与)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此转释三和。分别变异也。根变异下。释疑。谓有疑云。触既分别三和变异。何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释云。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识境故。按宗镜。解根四义独胜。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徧故。不惟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续故。识虽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徧。有间断。故不续。境非主故。亦非近故。虽徧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续。以识生则境生。识灭则境灭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此转释令心心所。触境为性也。谓八个心王。各有相应心所。此触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触境也。

   (此触心所)。既(有)似(三和)顺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以)摄(其)余(四十七心所也)。集论等(但)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又)引发(受起。比余)胜故。

  此转释受。相。思等所依为业也。等之一字。即总摄行蕴诸余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说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摄伴。集论但说受者。乃是以近摄远。又皆以胜摄劣耳。言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识因根境二和合生。触因根境识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识触四和合生也。触所取可意相。与受所取顺益相。极相邻近。故引发触胜。触所取不可意相。与受所取违损相。触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与受所取非顺益非违损相。亦复如是。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摄故。(又)能为(十二支中)缘故。(应)如受等。(有实自)性。非即三和。

  此结判也。或计三和生触。触即三和。无别自体。故今以三因。成立有体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也。二。是四食摄故。四食。谓段食。触食。思食。识食也。三。是能缘故。谓六入缘触。触缘受也。初释触竟。

   (癸)二释作意。

  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作意。能)警觉应起(之)心种(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于)境。故名作意。虽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说引心。有说(此作意者)。令(正缘此境之)心。回趣异境。或(说此作意者。乃)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说)俱非理。(若令心回趣异境)。应非徧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异定故。

  初正释体用。有说下。出异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癸)三释受。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此正释体用也。于顺境。则希合。于违境。则希离。于非顺非违境。虽不希合。亦不希离。希。即是欲。欲名为爱。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顺等三境)。二自性受。谓领俱(生之)触(而为所缘。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此出异解也。言共余相者。谓通于王。所。共缘相故。

  此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若(谓此受)似触(而)生。名领触者。(则一切)似因之果。应皆(有领因之义。应皆名为)受性。又(触)既(是)受因。(则受领此因)。应名因受。(触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缘俱生触者。触生于受。受不缘触。如父生子。子不纳父也。余可知。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违自所执。(领俱生触。为自性故。又受)不(应)自证(受)故。若(谓受虽领触)。不舍(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则)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次破转计也。彼转计云。触如国邑。受如王。触能生受。譬如由有国邑。方名为王。受能领触。譬如王能食诸国邑。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则非领俱生触。与前所执相违。又触所生即是受体。如何又以受而领之。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则一切法。皆悉不舍自性。皆可名为受乎。故彼下。结斥。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受)领顺等(三)相(之)定属己者。名(之为)境界受。不共余(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计境界受。为共余相。故别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余相也。受以领纳境界为相。识以了别境界为相。想以于境取像为相。欲以希望境界为相。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故皆不共。三释受竟。

   (癸)四释想。

  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先)要安立境(之)分齐(高下美恶等)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癸)五释思。

  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无记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别释体用竟。

   (壬)三结成相应。

  此五既是徧行所摄。故与藏识。决定相应。其徧行相。后当广释。此触等五。与异熟识。行相虽异。而(所起)时(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等。自体)事等。故名相应。

  后当广释。指第五卷言也。行相异者。识以了别为行相。触以触对为行相。作意以警心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想以取像为行相。思以造作为行相也。宗镜录云。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一事等。二处等。三时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义。体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缘等。三释相应门竟。

   (辛)四释受俱门二。初正明相应舍受。二简非余所相应。(壬)今初。

  此识行相。极不明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微细。一类。相续而转。是故唯。与舍受相应。又此(识)相应(之)受。唯是(真)异熟。(以但)随先引业(而)转。不待现缘。(唯)任善恶业(之)势力转故。(所以)唯是舍受。(若夫)苦乐二受。是异熟生。(属前六识)。非真异熟。(要)待现缘(方转)。故非(与)此(第八识)相应。又由此识。常无转变。有情恒执为自内我。若与苦乐二受相应。便有转变。宁执为我。故此但与舍受相应。(问曰)。若尔。如何此识。亦(可)是恶业(所招)异熟(果耶。答曰。既许善业能招舍受。(则)此(恶业)亦(复)应然。(以)舍受不违苦乐品故。(喻)如无记(之)法。(亦能)善恶俱招。

  若苦乐受。则必明了。今第八识行相极不明了。此一义也。若是余受。则必取于违顺境相。今第八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此二义也。若苦乐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识行相微细。此三义也。若是余受。必有易脱。今第八识唯是一类无覆无记。此四义也。若是余受。心有间断。今第八识相续而转。此五义也。具此五义。故唯得与舍受相应。余皆可知。

   (壬)二简非余所相应。

   (问曰)。如何此识。非别境等心所相应。(答曰)。互相违故。谓欲。希望所乐事转。此识任业。无所希望。胜解。印持决定事转。此识瞢昧。无所印持。念。唯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劣。不能明记。定。能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慧。唯简择得等事转。此识微昧。不能简择。故此不与别境相应。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随)染污等(心所)。亦不相应。恶作等四。(虽有通于)无记性者。(然以)有间断故。定非(与)异熟(识相应)。

  先详简非别境。次略简非善染不定。幷如文可知。四释受俱门竟。

   (辛)五释三性门。

   (问曰)。法有四种。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阿赖耶识。何法摄耶。(答曰)。此识唯是无覆无记。(以是)异熟性故。异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转还灭。应不得成。又此识是善染依故。若(自体是)善染者。(则便)互相违故。应不(能)与(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识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极香臭。应不受熏。(若使)无熏习故。(则)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无覆无记。覆。谓染法。障圣道故。又能蔽心。令不净故。此识非染。故名无覆。记。谓善恶。有爱非爱(之)果。及殊胜自体(之因)。可记别故。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一是异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无覆无记。余皆可知。

   (辛)六释心所例王门二。初正释。二斥异。(壬)今初。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种子。根身。器界)三种(性)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应。谓一心王。及余四心所也。余可知。

   (壬)二斥异。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以颂中)亦如是(之为)言。无简别故。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依于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子之)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亦不可说。次第生果。(以)熏习(既在)同时。(则)势力(亦心)等故。又不可说六果顿生。勿一有情一刹那顷。六(个)眼识等。俱时生故。

  有义下。先叙计。彼说下。次破斥也。触等五心所法。断断不得名一切种。以一切种。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触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识不自在故。喻如贪信等。又若下。破其转计触等亦得受熏。设许受熏。则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诸法熏。应成六个诸法种子。而果生时。或从六起。或从一起。或次第起。或复顿起。皆违理矣。

  (救曰)。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诘曰)。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彼妄解曰)。谓触等五。(各)有似种(子之)相(分)。名一切种。(以)触等与识所缘。(必相)等故。(以)无色(界天之)触等(五心所。必)有所缘(似种子之相分)故。(以触等五心所。各各)亲所缘缘。定应有故(但)此(触等五心所上)似种(子之)相(分)。不为因缘生现识等。(喻)如触等上(所现)似眼根等。非(眼等)识所依。亦如(所变)似火无能烧用。(破曰)。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须待)后执受处(句中)。方应与识而相例(同)故。由此(颂中)前说一切种(之为)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指所缘有漏种子)。不尔。(则)今颂有重言(之)失。

  此破转计相分为一切种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种子。是第五所缘门摄。故触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种。乃第三因相门。岂触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种为所缘。则执受处中。复有所缘种子。不几为重言乎。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勿触等五。亦(如识之)能了别。触等亦(如识之)与触等相应。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随所应(而)说。非谓一切。

  触等不以了别为行相。触不与触相应。乃至思不与思相应。一刹那中。无二触故。乃至无二思故。六释心所例王门竟。

   (辛)七释因果法喻门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说。(壬)初中二。初正释颂文。二通妨显理。(癸)今初。

   (问曰)。阿赖耶识。为断为常。(答曰)。非断非常。以恒转故。恒。谓此识无始时来。一类相续。常无间断。(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设(之根)本故。(体)性坚(住)持(诸)种(子)。令不失故。转。谓此识无始时来。念念生灭。前后变异。因灭果生。非常一故。可为(前七)转识(所)熏。(令)成种故。恒。言遮断。转。表非常。犹如暴流。因果法尔。如暴流水。非断非常。相续长时。有所漂溺。此识亦尔。从无始来。生灭相续。非常非断。漂溺有情。令不出离。又如暴流。虽风等击。起诸波浪。而流不断。此识亦尔。虽遇众缘。起眼识等。而恒相续。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鱼草等物。随流不舍。此识亦尔。与内习气。外触等法。恒相随转。如是法喻。意显此识。无始因果。非断常义。谓此识性。无始时来。刹那刹那。果生因灭。果生。故非断。因灭。故非常。非断非常。是缘起理。故说此识。恒转如流。

  因果。简我执。生灭。简常执。生灭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后相续。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后名因。故非断常。可喻此识。又有三义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转识间断。此不断故。如波涛有起灭。而流不断。三者习气及心所法。恒随转故。识所执受之内习气。喻如水内之鱼。识所相应之触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余可知。

   (癸)二通妨显理。有两番问答。

   (难曰)。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常可尔。非断如何。断岂得成缘起正理。(答曰)。过去未来。若是实有。可许非断。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缘起正理。(虽然)。岂(但)斥他(之)过。己(所立)义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难以显(明)正(理)。前因灭位。后果即生。如称两头。低昂时等。如是因果。相续如流。何假去来(实有)。方成非断。

  称之两头。以喻因果。称之低昂。以喻生灭。低昂时等。以喻生灭同一刹那。无有前后也。

   (又难)。因现有位。后果(尚自)未生。(则)因是谁(之)因。果现有时。前因(既)已灭(谢。则)果是谁(之)果。既无因果。谁离断常。(答曰)。若(谓)有因(之)时。(即)已有后果(者)。果既本(来是)有。何(须更)待前因。因义既无。果义宁有。无因无果。岂离断常。(今大乘)因果(之)义。(所由)成(立。正唯)依(现在有)法作用(显示。所以远离断常。成缘起理)。故(汝之)所诘难。非(有)预(于)我(大乘正)宗。(若使果)体既(是)本有。(则果)用亦(复)应然。(以)所待因缘。亦本有故。(则体用皆本来有。何须更待前因。既无因义。亦无果义)。由斯汝(所执)义。因果定无。应信大乘缘起正理。谓此正理。(即诸法自相)。深妙离言。(假智及诠。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设。观现在法。有引后用。假立当果。对说现因。观现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对说现果。假。谓(于)现(在)识(上)。似彼(当果会因之)相(而)现。如是因果。(总不离现前一刹那法)。理趣显然。远离(断常)二边。契会中道。诸有智者。应顺修学。

  只是现前一刹那法。望前即名为果。望后即名为因。约现在果。谈过去因。则尘点劫前。犹若今日。乃于现识。变似过去因相。而非实缘过去事也。以过去己灭。无可缘故。约现在因。记未来果。则无量劫后。犹如指掌。乃于现识。变似未来果相。而非实缘未来事也。以未来未生。无可缘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又宗镜云。过去未来无体。刹那熏习。唯属现在。现在正起。妄念之时。妄念违真。名为初识。非是过去有识创起。名为初识也。故名横该一切处。竖通无量时。皆是即今现在一心。更无别理。初明正义竟。

   (壬)二斥异说二。初正斥。二结劝。(癸)初中二。初斥余部。二斥经部。(子)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丑)今初。

  有余部说。虽无去来。而有因果。恒相续义。谓现在法。极迅速者。犹有初后生灭二时。生时酬因。(即名果相)。灭时引果。(即名因相)。时虽有二。而体是一。前因正灭。后果正生。体相虽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设。然离断常。又无前(来因是谁因。果是谁果之)难。谁有智者。舍此信余。

   (丑)二破斥。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生灭相违。宁同现在。灭若现在。生应未来。有故名生。既是现在。无故名灭。宁非过去。灭若非无。生应非有。生既现有。灭应现无。又二相违。如何体一。非苦乐等。见有是事。生灭若一。时应无(初后之)二。生灭若(是)异(时)。宁说(其)体(是)同。故(所执)生灭时。俱现在有。(而)同依一体(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时。又二下。次破生灭体一也。非苦乐等。见有是事者。生灭二法。喻如苦乐二受。决定相违。安有体是一者。量云。生与灭是有法。体定非一宗。因云。相违故。喻如苦与乐。初破余部竟。

   (子)二破经部。

  经部师等。(所计)因果相续。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识。能持种故。

  前六转识。展转相望。虽亦得有因果之义。而多间断。不能相续。若无本识。受熏持种。则何理能成因果相续之缘起哉。初正斥竟。

   (癸)二结劝。

  由此应信大乘所说因果相续。缘起正理。

  七释因果法喻门竟。

   (辛)八释伏断位次门二。初正释舍赖耶义。二通明第八异名。(壬)初中二。初正明能舍之位。二简示所舍唯名。(癸)初又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解。(子)初又二。初正释。二通妨。(丑)今初。

  此识无始。恒转如流。乃至何位。当究竟舍。阿罗汉位。方究竟舍。谓诸圣者。断烦恼障。究竟尽时。(皆悉)名阿罗汉。尔时此识。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此中所说阿罗汉者。通摄三乘无学果位。皆已永害烦恼贼故。(是杀贼义)。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是应供义)。永不复受分段生故。(是无生义)。云何知然。决择分说。诸阿罗汉。独觉如来。皆不成就阿赖耶故。集论复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粗重。即种子之别名。阿罗汉是小乘无学果位。独觉是中乘无学果位。如来是大乘无学果位。次引集论。显如来亦名为阿罗汉。以断烦恼障故。成阿罗汉。以断所知障故。成如来也。

   (丑)二通妨又二。初问。二答。(寅)今初。

  若尔。菩萨(于入地后。现行烦恼。虽复渐伏)。烦恼种子未永断尽。非阿罗汉。应皆成就阿赖耶识。何故即彼决择分说。(一切)不退菩萨。亦不成就阿赖耶识。

  若据前义。则菩萨至成佛时。方得名阿罗汉。方舍此识。今云不退菩萨。亦不成就。故问之也。盖菩萨初地已上。即名为不退故。

   (寅)二答又二。初约二乘回心名不退。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卯)今初。

  彼说二乘无学果位。回心趣向大菩提者。(纵未登地)。必不退起烦恼障故。趣菩提故。即复转名不退菩萨。彼不成就阿赖耶识。(虽名菩萨)。即摄在此阿罗汉中。故彼论文。不违此义。

  不起烦恼。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萨。彼论乃指此人。为不退菩萨。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违。

   (卯)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动地以上菩萨。一切烦恼永不行故。法驶流中。任运转故。能(于)诸行(之)中起诸行故。刹那刹那。转增进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萨。然此菩萨。虽未断尽异熟识中烦恼种子。而缘此识(之)我见爱等(四种烦恼)。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永舍阿赖耶名。故说不成阿赖耶识。(故)此(颂中)亦说彼(不动地以上)名阿罗汉。

  此明直修大乘者。须至八地以上。方得烦恼永伏。亦可名阿罗汉也。所知法执。漂溺有情。受不思议变易生死。名法驶流。已得自在。名任运转。心心流入萨婆若海。故刹那刹那转增进也。初明正义竟。

   (子)二斥异解二。初正破。二破救。(丑)初中二。初叙计。二破斥。(寅)今初。

  有义。初地以上菩萨。已证(我法)二空所显(真如)理故。已得(根本后得)二种殊胜智故。已断分别(烦恼所知)二重障故。能一行中起诸行故。虽为利益(众生)。起诸(现行)烦恼。而彼不作烦恼过失。故此亦名不退菩萨。然此菩萨。虽未断尽俱生烦恼。而缘此识(之)所有分别我见爱等。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亦舍阿赖耶名。故说不成阿赖耶识。此(颂之中)亦说彼(初地以上)。名阿罗汉。故集论中作如是说。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然此烦恼犹如咒药所伏诸毒。不起一切烦恼过失。一切地中。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故亦说彼名阿罗汉。

   (寅)二破斥。

  彼说非理。(以)七地已前。犹有俱生我见爱等。执藏此识。为自内我。如何已舍阿赖耶名。若彼分别我见爱等不复执藏。说名为舍。则预流等诸有学位。亦应已舍阿赖耶名。许便违害诸论所说。

   (丑)二破救又二。初叙救。二破斥。(寅)今初。

  地上菩萨所起烦恼。皆由正知。不为过失。非预流等。得有斯事。宁可以彼(预流果等)。例此(地上)菩萨。

   (寅)二破斥。

  彼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而第七识。有漏心位。任运现行。执藏此识。宁不与彼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初正明能舍之位竟。

   (癸)二简示所舍唯名。

  然阿罗汉。断此识中烦恼粗重。究竟尽故。不复执藏阿赖耶识。为自内我。由斯永失阿赖耶名。说之为舍。非舍一切第八识体。勿阿罗汉无识持种。尔时便入无余涅槃。

  阿罗汉断尽烦恼。名证有余涅槃。由其异熟识体仍在。能持旧有漏种。令有根身。寿命不断。直俟余残果报既尽。方入无余涅槃。设无此识持种。则身命便应尽灭。而入无余涅槃矣。云何现有证阿罗汉。仍住世间者耶。初正释舍赖耶义竟。

   (壬)二通明第八异名二。初正释诸名。二结归二位。(癸)今初。

  然第八识。虽诸有情皆悉成就。而随义别。立种种名。谓或名心。由种种法熏习种子所积集故。或名阿陀那。执持种子及诸色根令不坏故。或名所知依。能与染净所知诸法为依止故。或名种子识。能徧任持世出世间诸种子故。此等诸名。通一切位。或名阿赖耶。摄藏一切杂染品法令不失故。我见爱等。执藏以为自内我故。此名唯在异生有学。非(可谓)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亦)有杂染法执藏义故。或名异熟识。能引生死善不善业异熟果故。此名唯在异生二乘诸菩萨位。非(可谓)如来地。犹有异熟无记法故。或名无垢识。最极清净诸无漏法所依止故。此名唯在如来地有。(若在)菩萨二乘及异生位。持有漏种。可受熏习。未得善净第八识故。如契经说。如来无垢识。是净无漏界。解脱一切障。圆镜智相应。

  契经。如来功德庄严经也。无垢识。标名也。净无漏界。示义也。解脱一切障。明离障解脱至究竟也。圆镜智相应。明相应之慧心所。名为大圆镜智也。

  阿赖耶名。过失重故。最初舍故。(故)此(颂)中偏(先)说(之。若)异熟识体。菩萨将得菩提时舍。声闻缘觉。入无余依涅槃时(亦)舍。(至于)无垢识体。无有舍时。利乐有情。无尽时故。心等(四名)。通(一切位)故。随(染净)义。(如)应说(之)。

  众生分中名染心。佛果位中名净心。众生分中。执持有漏种子及有漏色根。佛果位中。执持无漏种子及无漏色根。众生分中。名染所知依。佛果位中。名净所知依。众生分中。名世间种子识。佛果位中。名出世种子识。故云随义应说也。然此中谓二乘入无余依涅槃舍者。仍带通教方便说之。若据大乘实义。出三界外有净土。声闻缘觉出生其中。受法性身。则仍未舍异熟识体。故法华云。是人虽生灭度之想。入于涅槃。而于彼土求佛智慧。得闻是经。唯以佛乘而得灭度。更无余乘。

   (癸)二结归二位。

  然第八识。总有二位。有漏位。无记性摄。唯与触等五法相应。但缘前(文所)说执受处境。二无漏位。唯善性摄。与二十一心所相应。谓徧行别境各五。善十一。(以徧行五心所)。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所以亦与无漏第八相应)。常乐证知所观境故。(得与善欲相应)。于所观境。恒印持故。(与善胜解相应)。于曾受境。恒明记故。(得与善念相应)。世尊无有不定心故。(得与善定相应)。于一切法。常决择故。(得与善慧相应)。极净信等。常相应故。(与十一善心所相应)。无染污故。(不与根随烦恼相应)。无散动故。(不与四不定相应)。此亦唯与舍受相应。任运恒时平等转故。以一切法而为所缘境。镜智遍缘一切法故。

  亦惟舍受。谓无漏位中。同于有漏之唯舍受也。以一切法为所缘境。谓不同有漏之唯缘三类性境也。初正释颂文竟。

   (庚)二证有本识三。初征答总标。二别显教理。三总结劝信。(辛)今初。

   (问曰)。云何应知此第八识。离眼等识。有别自体。(答曰)。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辛)二别显教理二。初引圣教。二显正理。(壬)初中二。初引大乘。二引余部。宗镜云。引七本经。即大三小四也。(癸)初又二。初正引经证有第八。二显大乘是圣言量。(子)今初正引三经四颂。

  谓有大乘阿毗达磨契经中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诸趣。及涅槃证得。

  阿毗达磨此云无比法。此即所引第一颂也。下文共作三番释义。

  此第八识。自性微细。故以作用而显示之。颂中初半显第八识为因缘用。后半显与流转还灭作依持用。

  此第一番释义。先分科也。

  界。是因义。即种子识。(此种子识)。无始时来。展转相续。(能持一切漏无漏色心等诸法种子)。亲生诸法。故名为因。依。是缘义。即执持识。(此执持识)。无始时来。与一切(现行漏无漏)法(平)等(而)为依止。故名为缘。谓(种子识)。能执持(一切)诸种子故。(执持识)与现行法。为所依故。(由种子故)即变为彼(现行。由执持故)及为彼(现行所)依。变为彼者。谓(由种子)变为器(界)及有根身。为彼依者。谓与转识作所依止。以(执持识)能执受五色根故。(令)眼等五识依之而转。又与末那为依止故。第六意识依之而转。(以)末那(及)意识(皆)转识(所)摄故。如眼等识。(必须)依俱有根。第八理应是识性故。亦以第七为俱有依。是谓此识。为因缘用。

  此释初半颂义也。

  由此有者。(谓)由有此(第八)识(也)。有诸趣者。(谓)有善恶(等六)趣(也)。谓由有此第八识故。执持一切顺流转法。令诸有情流转生死。虽或业生。皆是流转。而趣是果。胜故偏说。(又)或诸趣(之)言。通(指)能(趣)所趣。(以)诸趣(之)资具。亦得趣名。诸惑业生。皆依此识。是与流转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三句也。一切顺流转法。即惑业生等有漏种子。惑。谓见思二惑。业。谓善恶不动三业。生。谓胎卵湿化四生。所趣。即六道果报。能趣。即惑业。亦名诸趣资具。

  及涅槃证得者。由有此识。故有涅槃证得。谓由有此第八识故。执持一切顺还灭法。令修行者证得涅槃。此中但说能证得道。(以)涅槃不依此识有故。或此但说所证涅槃。是修行者正所求故。或此双说涅槃与道。俱是还灭品类摄故。谓(颂中)涅槃(之)言。显所证灭。(颂)后证得(之)言。显能得道。由能断(之)道。断(破)所断(之)惑。(至于)究竟尽位。证得涅槃。能所断证。皆依此识。是与还灭。作依持用。

  此释后半颂之第四句也。一切顺还灭法。即本有新熏二种无漏种子。还者。归趣之义。即能证之道。灭者。寂止之义。即所证涅槃。又能还能灭。皆是道谛。所还所灭。皆是灭谛涅槃也。第一番释颂义竟。

  又此颂中初句。显示此(第八)识自性无始恒有。后三(句)显与杂染清净二法总别为所依止。杂染法者。谓苦集谛。即所(趣)能趣(之)生及惑业。清净法者。谓灭道谛。即所(证)能证(之)涅槃及道。彼二皆依此识而有。依转识等。理不成故。

  此第二番释颂义也。第二一切法等依句。是总显染净依止。第三由此有诸趣句。是别显染依止。第四及涅槃证得句。是别显净依止。所趣之生。是苦谛。能趣之惑业。是集谛。所证之涅槃。是灭谛。能证之道。是道谛。转识不能受熏持种。故非染净二法所依。

  或复初句。显此(第八)识体无始相续。后三(句)。显与三种自性为所依止。谓依他起。徧计所执。圆成实性。如次应知。

  此第三番释颂义也。一切法等依句。显依他性不离此识。由此有诸趣句。显徧计所执性。不离此识。及涅槃证得句。显圆成实性。不离此识。

  今此颂中。诸所说义。离第八识。皆不得有。

  总结上来三番释义。皆须约第八识也。第一颂竟。

  即彼经中。复作是说。由摄藏诸法。一切种子识。故名阿赖耶。胜者。我开示。

  此即所引第二颂也。下文解释。

  由此本识。具诸种子。故能摄藏。诸杂染法。依斯建立。阿赖耶名。非如(数论)胜性。转为大等。(今)种子与果。体非一故。能依所依。俱生灭故。

  此先释种子识。摄藏诸法。不同数论。冥初自性义也。冥性。亦名胜性。彼计因果虽殊。而体是一。今明种子与果。体非一故。一不同也。彼计果虽生灭。而因是常。令明能依所依俱生灭故。二不同也。

  与杂染法。互相摄藏。亦为有情执藏为我。故说此识名阿赖耶。

  此正释第三故名阿赖耶句义也。第八摄藏杂染种子以起现行。即能藏义。杂染现行熏成第八识中种子。即所藏义。有情执藏为自内我。即执藏义。具此三义。故名藏识。

  已入见道。诸菩萨众。得真现观。名为胜者。彼能证解阿赖耶识。故我世尊正为开示。或(复通)诸(地前)菩萨。皆名胜者。虽见道前。未能证解阿赖耶识。而能信解(唯识道理)。求彼转依(之果)。故亦为说。非诸转识。有如是义。

  此释第四胜者我开示句。兼结成也。第二颂竟。

  解深密经。亦作是说。阿陀那识甚深细。一切种子如暴流。我于凡愚不开演。恐彼分别执为我。

  此即所引第三颂也。下文解释。

  以能执持诸法种子。及能执受。(五净)色根。(与根)依处。亦能执取结(缚受)生(诸趣)相续。故说此识。名阿陀那。无性有情。不能穷底。故说甚深。趣寂种性。不能通达。故名甚细。是一切法。真实种子。缘击便生。转识波浪。(而此种子识性。念念生灭)。恒无间断犹如暴流。凡。即无性。愚。即趣寂。恐彼于此(甚深细理。不能证解。更)起分别。(妄)执(为我)。堕诸恶趣。障生圣道。故我世尊。不为开演。唯第八识。有如是相。

  无性有情。谓一阐提。为此第八识之所漂荡。令不出离。故云不能穷底。趣寂种性。谓定性二乘。为此第八识之所沦溺。而不觉知。故云不能通达。以其亲生现行。故名真实种子。阐提不起妄执。犹得暂游人天。若起分别。必堕恶趣。二乘不起妄执。犹得证出世果。若起分别。必障圣道。故佛不为此等凡愚说第八识也。第三颂竟。

  入楞伽经。亦作是说。如海遇风缘。起种种波浪。现前作用转。无有间断时。藏识海亦然。境等风所击。恒起诸识浪。现前作用转。

  此即所引第四颂也。前四句。单约喻说。后四句。法喻合明。幷可知。下文结示。

  眼等诸识。无如大海恒相续转起诸识浪(之义)。故知别有第八识性。

  已上正引三经四颂竟。已下结略指广。

  此等无量大乘经中。皆别说有此第八识。

  初正引经证有第八竟。

   (子)二显大乘是圣言量。

  诸大乘经。皆顺无我。违数取趣。弃背流转。趣向还灭。赞佛法僧。毁诸外道。表蕴等法。遮胜性等。(故一切)乐大乘者。(皆)许(此等大乘诸经。实)能显示无颠倒理。(以是)契中摄故。(喻)如增壹(阿含)等。(同为)至教量摄。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识。遂乃诽拨上所引证三经四颂。妄谓非佛所说至教。故今立量以显是至教也。量云。诸大乘经是有法。能显示无颠倒理。至教量所摄宗。因云。皆顺无我违数取趣。乃至遮胜性等契经摄故。喻如增益阿含等。

  又圣慈氏。以七种因。证大乘经。真是佛说。一先不记故。若(使诸)大乘经。(或是)佛灭度后。有余(恶人)为坏正法故(假造)说。何故世尊。(于经律中)。非(亦)如(彼)当起诸可怖事。(而)先预记别(之)。二本俱行故。(自佛灭后)。大小乘教本来俱行。宁知大乘独非佛说。三非余境故。大乘所说广大甚深。非外道等思量境界。彼(外道)经论中。曾所未说。设为彼(外道)说(此大乘法)。亦不信受。故大乘经。非(是)非佛(所)说。四应极成故。若谓大乘。是(或过去或他方)余佛(所)说。非真(释迦)佛语。则(佛佛道同。正显)大乘教是佛所说。其理极成。五有无有故。若(汝许)有大乘(法者)。即应信此诸大乘教是佛所说。离此(诸经之外)。大乘(妙法更)不可得故。若(汝谓)无大乘(法。则)声闻乘教亦应非有。以离大乘。决定无有得成佛义。谁出于世说声闻乘。故声闻乘(法。汝即许)是佛(之)所说。(而独)非(毁)大乘教(典。不肯信受)。不应正理。六能对治故。依大乘经。勤修行者。皆能引得无分别智。能正对治一切烦恼。故应信此是佛所说。七义异文故。大乘所说。意趣甚深。不可随文。而取其义。便生诽谤。谓非佛语。是故大乘。真是佛说。如庄严论。颂此义言。先不记俱行。非余所行境。极成有无有。对治异文故。

  初引大乘竟。

   (癸)二引余部。凡有四经。

  余部经中。亦密意说阿赖耶识。有别自性。

  密意说者。恐彼愚法声闻。妄起分别。执之为我。故未敢显了开示也。

  谓大众部阿笈摩中。密意说此(第八识)。名根本识。是眼等识所依止故。譬如树根。是茎等本。非眼等识。有如是义。

  此即所引第一经也。阿笈摩。此云契经。

  上座部经。(及彼)分别论者。俱密意说此(第八识)。名有分识。有。谓三有。分。是因义。唯此(第八识。是)恒(是)遍。(得)为三有(之)因。

  此即所引第二经也。

  化地部(中。亦密)说此(第八识)。名(为)穷生死蕴。离第八识。无别蕴法。(能)穷生死(边)际。(而恒)无间断时。谓无色界。(则)诸色间断。无想天等。(则)余心等灭。(若夫)不相应行。(则)离色心等无别自体。(前文破法执中)。已极成故。唯此(第八)识。(可)名穷生死蕴。

  此即所引第三经也。蕴。谓五蕴。于五蕴中。色受想行。及前六识。俱不能穷生死边际。或有间断故。或无别体故。

  说一切有部增一经中。亦密意说此(第八识)。名阿赖耶。谓爱阿赖耶。乐阿赖耶。欣阿赖耶。喜阿赖耶。谓阿赖耶识。是贪总别三世境故。立此四名。有情执为真自内我。那至(此执)未断(之时)。恒生爱著。故阿赖耶识。是真爱著处。不应执余五取蕴等(为真爱著处也)。谓生一向苦受处者。于余取蕴不生爱著。彼恒厌逆余五取蕴念我何时当舍此命。此众同分苦身心。令我自在在受快乐故。五欲亦非真爱著处。谓离欲者。于五妙欲虽不贪著。而爱我故。乐受亦非真爱著处。谓离第三静虑染者。虽厌乐受。而爱我故。身见亦非真爱著处。谓非无学(而)信无我(理)者。虽于身见。不生贪著。而于内我犹生爱故。转识等亦非真爱著处。谓非无学(而)求灭心者。虽厌转识等。而爱我故。色身亦非真爱著处。离色染者。虽厌色身。而爱我故。不相应行。离色心等无别自体。是故亦非真爱著处。(可见一切)异生(及诸)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有爱非爱。而于此(第八)识。我爱定生。故唯此(第八识)。是真爱著处。由是(知)彼(增一经中所)说阿赖耶名。定唯显此(第八)阿赖耶识。

  此即所引第四经也。爱字。总约三世。乐字。别约现在。欣字。别约过去。喜字。别约未来。故云是贪总别三世境也。一向苦受处。谓无间狱。及一分畜生饿鬼。余取蕴。谓除第八识外所有五蕴诸法。离欲者。谓初禅以上。离第三静虑染者。谓第四禅以上。身见。谓依身执我之见。求灭心者。谓修第九灭尽定人。离色染者。谓空无边定以上。余可知。初引圣教竟。

   (壬)二显正理三。初结前生后。二引经显理。三结略指广。(癸)今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癸)二引经显理十。初持种心。二异熟心。三界趣生体。四有执受。五寿暖识。六生死时。七缘起依。八识食体。九灭定有识。十染净心。(子)初中三。初引经证识。二斥异解。三总结成。(丑)今初。

  谓契经说。杂染清净诸法种子之所集(聚生)起。故名为心。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持种心不应有故。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五无心位)。有间断故。(即在有心位。而)根境作意(等缘)。善等(三性)类别。(亦复)易脱起故。(犹)如电光等。(其性)不坚住故。(既不坚住。所以)非可熏习。(既有间断。所以)不能持种。(故诸转识)。非染净种所集起心。(唯)此(第八)识(者)。一类(无记)。恒无间断。如苣蕂藤等。坚住可熏。(乃正)契当彼经所说(持种)心义。若不许有持种心。非但违经。亦违正理。谓诸所起染净品法。(虽是能熏。若)无(第八识为)所熏故。(便)不(得)熏成种(子)。则应所起(染净等法。皆无后果)。唐捐其功。(又)染净起时。既无因种。应同外道。执自然生。色(法及)不相应(行)。非心性故。如声光等。(性不坚住)。理非染净内法所熏。岂能持种。又彼(色行二法。唯识所变)。离职无实自性。宁可执为内种依止。转识相应诸心所法。如(彼转)识(之有)间断。易脱起故。(且既名为心所。则依心王)。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故决)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故(第八)持种(之)心。理应别有。

  此持种心。是约因相而言之也。文皆易知。

   (丑)二斥异解五。初破识类受熏持种。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三破色心自类为种。四破过未实有。五破执遣相空。(寅)初中二。初叙执。二斥破。(卯)今初。

  有说六识。无始来时。依根境等。前后分位。(故有三性种种差别。然)事虽转变。而(其)类无别。(即此六识之类)。是所熏习。能持种子。由斯染净因果皆成。何要执有第八识性。

   (卯)二斥破。

  彼言无义。所以者何。(若)执(识)类是实。则同(胜论)外道。(若)许(识)类是假。便无胜用。应不能持内法实种。

  此先约假实破也。如眼识与眼识为类。耳识与耳识为类等。若执是实。则同胜论执同异句为实矣。若许是假。岂能受熏持种哉。

  又(汝所)执识类。(为复)何性所摄。若(识类)是善(是)恶。应不受熏。许有记故。犹如择灭(无为)。若(识类)是无记。(性。则正起)善恶心时。(必)无(有)无记(之)心。此类应断。(如何受熏)。非(可谓)事(有)善恶。(而)类可(惟)无记。(以)别类必同别事性故。

  此次约三性破也。类若善恶是有法。应不受熏受宗。因云。许有记故。喻如择灭。类若无记是有法。应有间断不受熏宗。因云。善恶心时。无无记故。如苦乐受时。无舍受。又事既善恶。不应说类惟无记。此遮其转计也。

  又无心位(中既无六识则)此(识)类。定(亦是)无。既有间断。性非坚住。如何可执(为能)持种(能)受熏(耶)。又阿罗汉或异生心。(设使其六)识类同(是无记性)故。(罗汉)应为诸染(法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许便有失。

  此更约六识类有间断破。又约凡圣受熏破也。

  又眼等根。或所余法。与眼等识。(其)根(之类)。法(之类。与识之)类。(皆悉)同(是无记)。应(各)互(得)相熏。然汝不许(根类法类受熏)。故不应执识类受薰。

  此更约根类法类。例破也。若谓识类受熏。则根类法类。何独不许受熏。若既不许根类法类受熏。则识类何得独受熏哉。

  又六识身。若事若类。前后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以)能熏所熏。必(要)俱(在一)时故。

  此更约前后不能熏习破也。盖若但一念。不名为类。又无同时幷起二念之理。必须前后相望。方名为类。且如当念眼识。或望前念眼识。或望后念眼识。故名为类。若望当念耳鼻识等。则不名类。其余五识。一一皆然。是则识类既在前后二时。则非一处。喻如自他相隔。如何可互熏哉。初破识类受熏持种竟。

   (寅)二破六识俱转受熏持种。

  执唯六识俱时转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无能持种义。

  有说六识。俱时而转。前五是能熏。第六是所熏。由同时故。熏习义成。能持种子。今破云。由前理趣者。谓第六识有间断故。通三性故。

   (寅)三破色心自类为种二。初叙执。二斥破。(卯)今初。

  有执色心自类无间。前为后种。恩果义立。故先所说。(集起名心。为染净种子第八识)。为证不成。

  谓前刹那色。能为种子。引生无间后刹那色。前色名因。后色名果。心等亦然。故不须第八持种识也。

   (卯)二斥破。

  彼执非理。无熏习故。谓彼自类(一前一后)。既无熏习。如何可执前为后种。又(彼自类有)间断者。应不更生。二乘(证)无学(时。既断色心种子)。应无(有余)后蕴。(以彼但执)死位色心为后(世)种。(不许有持种之本识)故。亦不应执色心展转互为种生。转识(及)色(法)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

  先约无熏习不能成种破。可知。次约有间断破。言有间断。应不更生者。彼既妄执色心。前为后种。则如生无色天者。于多劫中。前色已断。不应还生色界。又如生无想天者。于多劫中。前心已断。不应还生想心。又二乘证无学时。了知五蕴无我。则色心种子已断。设无第八异熟识体。持彼旧时色心残种。则应便无果后余残五蕴。何故现见证阿罗汉而未入无余涅槃者。尚有果缚未尽亡耶。亦不应下。恐彼转计无色还生下界。则以心为色种。无想还生想心。则以色为心种。故云转识色等。非所熏习。前已说故。既非所熏。岂能为种也哉。三破色心自类为种竟。

   (寅)四破过未实有二。初叙执。二斥破。(卯)今初。

  有说三世诸法皆有。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何劳执有能持种(之第八)识。然经说心为种子者。(能)起染净(现)法。(心之)势用强故。

  谓过去为因。现在为果。现在为因。未来为果。故因果感赴。无不皆成也。然经下。通妨。谓既三世诸法各自为种。何故经中独说心为种子耶。答曰。心势用强。故偏说之。

   (卯)二斥破。

  彼说非理。过去未来。非常非现。如空华等。非实有故。又无作用。不可执为因缘性故。若无能持染净种(之第八)识。(则)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过去未来是有法。非实有宗。因云。非常非现故。喻如空华等。又过去是有法。不可执为因缘性宗。因云。无作用故。喻如空华等。余可知。四破过未实有竟。

   (寅)五破执遣相空。

  有执大乘遣相空理为究竟者。(不能如理正解。但)依(于相)似比量。拨无此(第八)识。及(拨无)一切法。彼特违害前所引经。(遂于起)智断(惑)证(灭)修(道。及)染净因果(一切诸法)。皆执非实。(则便)成大邪见。(即彼)外道毁谤染净因果。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故。若一切法(果然)皆非实有。(则诸)菩萨不应为舍(不实之)生死。精勤修习(不实之)菩提资粮。谁有智者。为除幻敌。(而)求石女而。用为军旅(耶)。

  外道亦不谓全无。但执非实者。谓染因未必招恶果。净因未必感善果耳。今此一类大乘。既执智断。证修染净因果悉皆非实。则与外道邪见何异。良由依文解义。不达如来语脉。其祸至此。可不惧哉。幻敌。喻不实生死。石女儿军旅。喻不实菩提资粮也。问曰。般若云。诸法皆如幻如化。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得不堕邪见耶。答曰。毫厘有差。天地悬隔。般若深明一切法空。悉皆无性。由无性故。得成缘起。于缘起中。智断证修染净因果纤毫不滥。虽复不滥。一一无性。故非实我实法也。今既拨无俗谛。又岂得成真谛哉。且此论前文有云。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事法执。又后文云。如前所说。识差别相。依理世俗。非真胜义。真胜义中。心言绝故。则与般若有何差别。当知执为实有。成增益谤。执为非实。成损减谤。谤虽是同。善恶仍异。起有见者。不拨因果。犹在人天。但不能出二种生死。起空见者。拨无因果。堕大险难。决定永沉三恶道苦。故曰。得则龙女顿成佛。失则善星生陷坠。鼠即鸟空。名为谤真般若。故似比量。名为毒智也。然宗镜云。清辨为成有。故破于有。护法成空。故破于空。菩萨造论如用药。本为除病。而众生执药成病。菩萨亦奈之何。故此空有二门。不执。则分而愈合。合则双美。茍执。则会而愈离。离则两伤。学者。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二斥异解竟。

   (丑)三总结成。

  故应信有能持种心。依之建立染净因果。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初持种心竟。

   (子)二异熟心。是约果相而言之也。

  又契经说。有异熟心。(是)善恶业(所)感(之果)。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谓)异熟心。不应有故。谓眼等识。有间断故。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如电光等。非异熟心。

  此先立二量以显转识非异熟心也。一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有间断故。喻如电光等。二云。眼等识是有法。非异熟心宗。因云。非一切时是业果故。喻如电光等。盖一分无记眼等识。是满业所感之果。名异熟生。若起善恶之眼等识。即非业果故也。

  异熟不应断已更续。彼命根等。无斯事故。

  此重释有间断故之因。所以不得为异熟也。谓若计转识为异熟者。既是异熟。则不应断已更续。彼寿与暖。从来无断已更续之事故。命根。即寿。等。即等取于暖。盖暖是识之相分。命根依识假立。同是异熟所摄。异熟寿暖。尚不可断已更续。异熟心体。岂可断已更续耶。转识定非彼经所说异熟心也明矣。

  眼等六识(之中。虽有一分无记报法。是善恶满)业(之)所感者。(然而)犹如声等。非恒续故。(但)是(从)异熟生。非真异熟。

  此重释非一切时是业果故之因。所以不名真异熟也。谓有问曰。善恶六识。非异熟心可矣。业所感之无记六识。何不得为异熟心耶。今立量云。业所感无记六识是有法。非真异熟宗。因云。非恒续故。喻如声等。言是异熟生者。依真异熟。总报藏识。得有满业所感别报。皆名为异熟无记也。

  定应许有真异熟心。(是)酬(彼)牵引业(因之果)。遍而无断。(能)变为(根)身器(界)。作有情依。(以)身器离(此真异熟)心。理非有故。不相应法。无实体故。诸转识等。非恒有故。若无此(第八真异熟)心。谁变身器。复依何法。恒立有情。

  此承上二量。极成转识非异熟心。而申明真异熟心。必指第八识也。不相应法。本无实体。故不应说命根为异熟心。余可知。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不在定。则)有别思虑。(在定中。则)无思虑时。理有众多身受生起。此(等心受生起)。若(是)无者。不应后时(因无思虑。则)身有怡适。或复(因别思虑。则身有)劳损。若不恒有真异熟心(执受此身。则)彼(后时之)位。如何有此(或怡适。或劳损之)身受。(故知除非是佛则已。若)非佛(之九界)。起余善心等位。必应(与彼善恶同时)现起真异熟心。(问曰。佛何独无异熟心耶。答曰)。如许起彼(异熟)时。(即)非(是)佛。(但是九界)有情故。由是(九界有情)。恒有真异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此又约先时心行差别。能令后时身受不同。以验真异熟心之功能也。且如有人入定。无别思虑。则其身怡适。然正入定时。已忘其身。幷不知身之怡适。若无真异熟心。与彼定心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出定之后。定法已谢。身不应仍有怡适。由有真异熟心与定同转。受定所熏。故使出定之后。身仍怡适耳。又如有人不定。多别思虑。则其身劳损。然正思虑时。亦忘其身。幷不知身之劳损。若无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时现起。执受此身。则于思虑歇后。既不思虑。身不应仍有劳损。由有真异熟心。与彼思虑同转。受彼思虑所熏。故使思无歇后。身尚劳损耳。余皆可知。二异熟心竟。

   (子)三界趣生体。谓三界五趣四生之体也。前明因果相酬。此言趣生之体。以有因果。必有体故。

  又契经说。有情流转五趣四生。若无此(第八)识。彼(五)趣(四)生(之)体。不应有故。谓要(须)实有。恒徧。无杂。彼(具四义之)法。(方)可立(为)正实(五)趣(四)生(之体)。

  五趣。谓天。人。狱。鬼。畜。不言阿修罗者。或是四趣所摄。或摄入鬼神趣中。四生。谓胎。卵。湿。化。诸天化生。人具四生。多分从胎。地狱唯化。鬼畜各具四生也。实有者。不是假立。简不相应行。恒者。无间而转。简异熟生无记。徧者。徧于三界。简色及前五识。无杂者。惟无记性。简善恶六识。

  非异熟法。趣生杂乱。住此起余趣生法故。

  此先简善恶六识。非趣生体也。正在人趣。或起天趣善法。或起三种恶法。在余趣中。亦复如是。若立为趣生体。岂不杂乱。

  诸异熟色。及五识中(一分)业所感者。(虽不杂乱)。不遍趣生。(以)无色界中。全无彼(二种)故。诸生得善及意识中(一分)业所感者。虽遍趣生。起无杂乱。而不恒有。不相应行。无实自体。(已上)皆不可立(为)正实趣生(之体)。

  此简余无记法。及不相应行。非趣生体也。诸异熟色。谓五根及香味触三尘。幷色尘中一分。五识业所感者。是异熟生无记。鼻舌二识。唯局欲界。眼耳身识。局至初禅。异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遍。生得善。即报得善。意识业所感者。亦异熟生无记。余可知。

  唯(第八真)异熟心。及彼(相应五个)心所。实恒遍无杂。是正实趣生。此(真异熟)心若无。(则)生无色界(中。既无色及五识。惟第六识。或时)起善等位。(已无执藏)。应非趣生(所摄)。设许趣生摄诸有漏。(故无色界是趣生者。然诸那含圣人)。生无色界。起无漏心。应非趣生(所摄)。便违正理。(以那含。虽在无色。理应仍是天趣化生摄故。心欲)勿有前(起善等。应非趣生之)过。及(勿)有此(那含应非趣生之)失。故唯(应立真)异熟法。是正实趣生(之体)。由是(惟有)如来(乃)非(五)趣(四)生(所)摄。(以)佛(更)无异熟无记法故。亦非(三)界(所)摄。(以)非有(三)漏故。世尊已舍苦集谛故。诸戏论种已永断故。正实趣生。既唯异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离第八识。理不得成。故知别有此第八识。

  此正明趣生之体。唯是第八识也。苦谛。是三界果。集谛。是三界因。戏论种者。种即因义。因即界义。余可知。三界趣生体竟。

   (子)四有执受。谓趣生无杂。由有执受。执受即体家之用也。

  又契经说。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能执受(者)。不应有故。谓五色根。及彼依处。(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唯现在世。是有执受。彼定由有能执受(之)心(以执受之。然)唯(此第八真)异熟心。(是)先业所引。(不由现缘)。非善染等。一类(无记)。能徧(依止诸根)。相续执受有色根身。眼等转识。无如是义。

  此正明异熟识能执受根身也。文幷易知。

  此言意显眼等转识。皆无一类能徧相续执受自内有色根身。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然能执受有漏色身。唯异熟心。故作是说。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唯异熟识能执受根身。则佛无异熟识。色身便无执受耶。故今释曰。此唯异熟能执受之言。但显眼等转识不能执受耳。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也。以无垢净识。亦能执受无漏色身故。然有漏色身。则唯异熟能执受矣。

  谓诸转识。现缘起故。如声风等。彼善染等。非业引故。如非择灭。异熟生者。非(真)异熟故。非徧依故。不相续故。如电光等。不能执受有漏色身。

  此中凡立三量。一云。诸转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现缘起故。喻如声风等。二云。彼善染等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业引故。喻如非择灭。三云。异熟生者是有法。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宗。因云。非真异熟故。又非徧依故。又不相续故。喻如电光等。

  诸心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亦摄心所)。

  此明转识既不能执受。则彼相应心所。亦决不能执受也。

  非诸色根。不相应行。可能执受。有色根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

  量云。色根及不相应行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因云。无所缘故。喻如虚空等。

  故应别有能执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上既立量。遮余心心所法。色不相应。不能执受。今结成唯第八识能执受也。四有执受竟。

   (子)五寿暖识。此识既持根身。亦持寿暖也。

  又契经说。寿暖识三。更互依持。得相续住。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能持寿暖令久住(之)识。不应有故。谓诸转识。有间有转。如声风等。无恒持用。不可立为持寿暖识。唯异熟识。无间无转。犹如寿暖。有恒持用。故可立为持寿暖识。经说三法更互依持。而寿与暖。一类相续。(若使)唯识不然。岂符正理。

  此正明能持寿暖必第八识。非余转识也。

   (难曰)。虽说三法更互依持。而许唯暖。不徧三界。何不许识。独有间转。

  此以暖可不徧。例明识可间转。意谓持寿暖者。不须第八识也。言暖不徧三界者。无色界无暖故。

   (答曰)。此于前理非为过难。谓若是处。具有三法无间转者。可恒相持。不尔。便无恒相持用。前(正)以此理显三法中。所说识(之为)言。(定)非诠(于)转识。(今即)举暖不徧。岂坏前理。(以舍暖时。寿识不舍。若舍寿识。必兼舍暖)。故前所说。其理极成。又三法中。寿暖二种。既唯有漏。故知彼(持寿暖之)识。如寿与暖。定非无漏。(若不以异熟为持寿暖之识。而但指六识者。则阿那含)生无识界。起无漏心。尔时何识能持彼寿。(不应无漏识。持有漏寿也)。由此故知有异熟识。一类恒徧。能持寿暖。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释前所难。如文可知。五寿暖识竟。

   (子)六生死时心。既明现持根身寿暖之能。次明去后来先之主。文分为四。初引经证释。二斥异解。三通余部。四别明将死时心。(丑)今初。

  又契经说。诸有情类。(于)受生(及)命终(时)。必住散(心有)心。非无心(亦非)定(心)。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说)生死时(之散)心不应有故。非无心(亦非)定(心)。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说)生死时(之散)心不应有故。谓生死时。身心惽昧。如睡无梦。极闷绝时。明了转识。必不现起。又此(生死)位中。六种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必不现行。六种转识。行相所缘。有必可知。(倘许生死时有六识。便)如余时。(非生死时)故。(唯此)真异熟识。极微细故。行相所缘。俱不可了。是引业(所招之)果。(从生至死)。一期相续。恒无转变。(即此)是散有心。(非无心定)。名(为)生死(时)心。不违正理。

  第一量云。生死时是有法。明了转识必不现起宗。因云。身心惽昧故。喻如睡无梦。极闷绝时。第二量云。生死位中六转识是有法。必不现行宗。因云。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喻如无心位。第三量云。六种转识是有法。非生死时心宗。因云。行相所缘必可知故。喻如余时。唯有真异熟心。微细不可了知。而是散有。乃可名为生死时心也。

   (丑)二斥异解又二。初叙执。二斥破。(寅)今初。

  有说(前之)五识。此(受生)位(固是)定无。(即彼)意识取境。(乃)或因(于)五识。或因他(人言)教。或(以)定(力)为因。(然后生起。今受)生位。(如此)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连此)意识亦无。(直名为无心位。非是住散有心)。

  此不以第八识中种子为意识因。而别以五识等三为因也。受生位幷无意识。原同正说。而妄谓意识之无。由于诸因之不可得。则无色天既无诸因。岂意识永不生乎。

   (寅)二斥破。

  若尔。(则诸)有情生无色界。后时(与无色定相应之)意识。应永不生。(以)定心必由散意识(为加行。方得)引(起。汝谓散意。必由五识或由他教。方得引起。今)五识他教。彼(无色)界(中)必无。(则)引定(之)散心。无由起故。(既无散心。亦无定心。既无或定为因。何有六识)。

  凡生天者。不论欲色无色。初生之一刹那。决无意识。既生之后。必先起散意识。一知所生处。二知所来处。三知受生因。然后随其所生。或受诸乐。或入诸定。乃至生于无想天者。亦必半劫之后。方得想全不行。故云。定心必由散意识引也。余可知。

  若谓彼(无色界之)定。由串习力。后时率尔能现在前。(则)彼初生时。宁不现起。(而必待后时耶)。又欲(界)色界初受生时。串习意识。亦应现起。(而胡以亦不即现前耶)。若由惽昧(所以)初(生)未(即)现前。此即前(文所说身心惽昧转识不现之)因。(即此惽昧便是散有之心。至于由惯习力。后时能现。乃从本识中之种子而现)。何劳别说(三因)。

  三因。即彼所计。一五识。二他教。三定也。二斥异解竟。

   (丑)三通余部。

  有余部执生死等位。别有一类微细意识。行相所缘。俱不可了。应知即是此第八识。极成意识。不如是(之一类微细不可了)故。

  (丑)四别明将死时心。

  又将死时。由善恶业。下上身分冷触渐起。若无此(第八)识。彼(冷触渐起之)事不成。(以前七)转识。不能执受身故。(谓)眼等五识。各别依(于眼等五根)故。(又)或(时缘阙)。不(现)行故。第六意识。不(依)住(于色)身故。(所缘之)境不定故。遍寄身中(诸根。随逐诸尘。无有暂舍)。恒相续故。不应冷触。由彼(第六意识)渐生。唯异熟心。由心业力。恒遍相续。执受身分。舍执受处。冷触便生。(以)寿暖识三。不相离故。冷触起处。(便同外器一般)。即是非情(所摄)。虽(亦此识所)变。亦(仍)缘(之为境)。而不执受。(以与器界相同)。故知定有此第八识。

  由善业力。识神飞举。生诸人天。故冷触渐从下起。由恶业力。识神沉坠。生诸恶道。故冷触渐从上起。余可知。六生死时心竟。

   (子)七缘起依。既约生时死时。更约中有入胎时相也。

  又契经说。识缘名色。名色缘识。如是二法。展转相依。譬如芦束。俱时而转。若无此(第八)识。(则)彼(经所说缘名色之)识自体。不应有故。谓彼经中自作是释。名。谓非色(之受想行识)四蕴。色。谓羯罗蓝等。此二与识。相依而住。(识为一。名色共为一)。如二芦束。更互为缘。恒时俱转。不相舍离。眼等转识。摄在名中。此(第八)识若无。说谁为识。亦不可说名中(之)识蕴。谓(但是)五识身。(而以缘名色之)识。谓(是)第六。(以)羯罗蓝时。无五识故。又诸转识。有间转故。无力恒时执持名色。宁说恒与名色为缘。故彼(经中)识(之为)言。(正唯)显第八识。

  羯罗蓝。此云杂秽。亦云薄酪。即初受生位。揽父母精血以为体也。等者。等余四位。二七日名额部昙。此云胞。三七日名闭尸。此云软肉。四七日名犍南。此云坚肉。五七日名鉢罗奢位。此云肢节。齐此乃名色位摄。第六七后。渐成六根。即六入位摄矣。余可知。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

  蕅益沙门智旭述

   (子)八识食体。前约生灭分位。今约住位言之也。文分为二。初引经通明四食。二别显识食唯真异熟。(丑)今初。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识食(之)体。不应有故。谓契经说。食有四种。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谓欲界系香味触三。于变坏时。能为(长养诸根资益身命之)食事。由此色处非段食摄。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段者。形也。分也。亦作搏。谓有形分可搏取也。变坏为相者。食于腹中变坏。方成资养事相。以初入口时。未见损益。故不名为食事也。欲界系者。色。无色界。俱不用段食也。

  二者触食。(令心)触境为相。谓有漏触才取境时。摄受喜(乐)等(境。令诸根怡适)。能为食事。此触(心所)。虽(徧)与诸识相应。(唯)属(前)六识者。食义偏胜。(以所)触(者是)粗显境。摄受喜乐。及顺益(身之)舍(受)。资养胜故。

  触。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者触。简非无漏识相应触也。今人观戏闻乐等事。虽忘食而不倦。即是以触为食。

  三(第六)意(识中)思(心所)食。(此思以)希望为相。谓有漏思。与(别境中)欲(心所)俱转。希可爱境。(资益身命)。能为食事。此思(心所)。虽(亦徧)与诸识相应。(唯有)属(第六)意识者。食养偏胜。(以)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思。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有漏思。亦简非无漏识相应思也。如昔有人避难。儿幼不能随行。悬灰袋于梁间。语彼儿言。汝若饥者。梁间袋中有食。小儿视梁念食。多日不死。后一人至。儿令取下。既见是灰。儿命即绝。此即思食之相。又望梅止渴。亦是思食。

  四者识食。(以能)执持(诸根令不散坏)为相。谓有漏识。由段触思势力增长。(执持身命)。能为食事。此识虽通诸识自体。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有漏识。亦简非无漏净识。盖无垢第八。虽亦执持无漏色身。亦得名为出世无漏之食。而此且约一切众生。皆依食住。则执有漏身者。必是有漏第八识也。一类。谓无记性。相续。谓无间转。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三蕴。五处。十一界摄。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食。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触(食及)意思食。(是徧行心所所摄)。虽徧三界。而依(相应之六)识转。(故)随识(而为)有无。

  三蕴者。于五蕴中。段食是色蕴摄。触食思食是行蕴摄。识食是识蕴摄也。五处者。于十二处中。段食是香味触三处摄。触食思食是法处摄。识食是意处摄也。十一界者。于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触三界摄。触食。思食是法界摄。识食是意界及六识界摄也。随识有无者。如初禅无鼻舌二识。则无鼻识舌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但有眼识耳识身识意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二禅已上。无前五识。则无前五识相应之触思二食。但有意识相应之触思二食。若从胜说。但名思食。无想天中。无第六识。则无第六相应之触思二食。虽有第七第八相应之触思二种心所。而食义不胜。但有识食也。初引经通明四食竟。

   (丑)二别显识食唯真异熟。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非徧恒时能持身命。谓无心定。熟眠。闷绝。无想天中。有间断故。设(于)有心位(中)。随所依(根。随所)缘(境。而于三)性(三)界(九)地等。(一切时中)有转易故。于持身命非徧非恒。诸有执无第八识者。(将)依何等(为识)食。(而)经(乃)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可谓)无心位(中。现虽无识。而以)过去未来识等为食。彼(过未识)非现(非)常。如空华等。无体用故。设(谓识于过未自)有体用。(然既)非现在摄。如虚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说人定心等。(能)与无心位(之)有情为食。(以)住无心(之)时。彼(加行之心及心所既)已灭故。过去非食。以极成故。又不可说无想定等不相应行即为彼食。(以)段等四食所不摄故。(且)不相应法。(离色心等)。非实有故。

  此正简示转识无持身命之义。不可立为识食体也。若以转识为食。则无心位中。便应无食。若以过未之识为食。则过未既非现常。无体无用。犹如空华。云何可作食耶。量云。过未识有法。非识食宗。因云。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喻如空华。恐有救曰。识于过去未来。各各皆有体用。云何无体用耶。今破之曰。识于过未虽有体用。而过去体用。自属过去。非现在摄。未来体用。亦属未来。非现在摄。譬如现前了无一物。名为虚空。虚空岂可为食耶。量云。过未识之体用是有法。非食性宗。因云。非现在摄故。喻如虚空。言入定心等者。谓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余可知。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此叙转计也。等者。等余四无心位。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又彼(若谓第六识能为食事。则)应说生上二界(而起)无漏(第六)心时。以何为食。(以)无漏识等。破坏有故。于彼身命。不可为食。亦不可执无漏(第六)识中有有漏种。能为彼食。(以)无漏识等犹如涅槃。(决定)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为食。(以)四食(中)。不摄彼身命故。(且)又无色(界中)无身。(则)命无能持故。(若以无色界中众同分而持命者)。众同分等(但是假立)。无实体故。(安能持命)。由此定知异诸转识。(别)有(真)异熟识。一类恒遍。执持身命。令不坏断。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此破转计也。后当广破。指下第九灭定有识章中。无漏心。谓生空观智相应之心。余可知。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无有漏(五蕴)。非有情摄。(不依食住。或时)说(佛)为有情(中无上。亦)依食(而)住者。当知皆依(权巧)示现而说。

  此释伏难也。难曰。既一切众生皆依食住。佛转第八识为大圆镜智。以何为食。故今释曰。唯依取蕴建立有情。佛非有情。何须依食而住。又难曰。佛若非有情摄。何故复有经云。有情无上者佛是。又佛在世时。亦受段食。此云何通。故今释曰。皆依权巧示现而说也。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此结成也。八识食体竟。

   (子)九灭定有识。前约流转门显。今约还灭门显也。文分为二。初破无第八识。二破有第六识。(丑)今初。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身语心行。无不皆灭。而寿不灭。亦不离暖。根无变坏。识不离身。若无此(第八)识。(则经所云。)住灭定者。不离身(之)识。不应有故。谓眼等识。行相粗动。于所缘境。起必劳虑。(本为)厌患彼(转识)故。暂求止息。渐次伏除至都尽位。依此位立。住灭定者(之人)。故此定中。彼(诸转)识皆灭。若不许有微细一类。恒徧执持寿等识在。依何而说识不离身。若谓后时彼(六转)识还起。如隔日疟。名不离身。是则不应说心行灭。(以六)识与想等起灭(必)同。(亦应说心行不离身)故。(又复)寿暖诸根。应亦如(六)识(之灭已还起)。便成大过。故应许(有第八)识。(犹)如寿暖等。实不离身。又此位中。若全无识。应如瓦砾。非有情数。岂得说为住灭定(之圣)者。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谁能执持诸根寿暖。无执持故。皆应坏灭。犹如死尸。便无寿等。既尔。后识必不还生。说不离身。彼何所属。(以)诸异熟识。舍此身已。离托余身。无(有)重生(者)故。又(纵许后识还生。然)若此位无持种识。(则)后识无种。如何得生。过去未来(及)不相应法。(皆)非实有体。(前文)已极成故。诸色等法。离识皆无。受熏持种。(前文)亦已遮故。然灭定等无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实有(第八)识。(以其)具根寿暖。有情摄故。由斯理趣。住灭定者决定有(第八)识。实不离身。(非约后时转识还起。名不离身也)。

  灭定等无心位是有法。定实有第八识宗。因云。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喻如有心位。

   (丑)二破有第六识。

  若谓此(灭定)位。有第六识。名不离身。亦不应理。此(灭尽)定亦名无心定故。若(转计云)。无(前)五识名无心者。(则)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以)诸定皆无五识身故。(且)意识(本)摄在六转识中。如五识身。灭定非有。或此位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非第六识。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者。应如余(有心)位。非此(灭定)位摄。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而)入此(灭尽)定故。

  此正破灭定有第六识之执也。立量云。意识是有法。灭定位中非有宗。因云。摄在六转识中故。喻如前五识。次或立量云。此灭定识是有法。非第六识宗。因云。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喻如寿暖等。次反申量云。若此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是有法。非灭定位摄宗。因云。本为止息行相所缘。可了知识而入灭尽定故。喻如余有心位。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第六识相应之)心所法。为有为无。

  此下更约心所有无破也。今双征。下先破有心所。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住此定者。心行皆灭。又不应名灭受想定。(救曰)。此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灭。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何所相违。(破曰。若如所说。则)无想定中。应唯想灭。(以加行中)但厌想故。然汝不许(但是想灭)。既唯受相资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如何犹有第六识耶)。

  救意谓但灭受想。不灭心王及余心所。破意先以无想例责。次明受想既是资助心强。则受想既灭。心无资助。安得不随灭耶。

   (救曰)。如(出入息之)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受想之心)行灭。(破曰)。若尔。(则)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汝亦)非所许。然(加)行(之)于法(体)。有徧非徧。徧行灭时。法定随灭。非徧行灭。法或犹在。非徧行者。谓出入息。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于语。是徧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今)受想于心。亦徧行摄。许如思等。(皆是)大地法故。(是故)受想灭时。(彼六识)心定(亦)随(之俱)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六识)心(犹)在。又(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则)灭受想时。彼(思等)亦应(随)灭。既尔。(则)心等(诸余心所)。此(灭定)位亦无。非(可谓)徧行(心所已)灭。(而)余(心所反)可在故。如何可言有余心所。(若)既许思等此(灭定)位非无。(则)受想(亦复)应然。(以同是)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应有触。(以凡)余心所法。无不皆依触力生故。若许有触。亦应有受。触缘受故。既许有受。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救意谓出入息灭而身不灭。例如受想灭而心不灭。破意谓寻伺灭。则语必灭。例知受想灭。则心必灭。以受想同寻伺之徧行。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言大地法者。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徧于一切心。名十大地法。此余乘之所共许。故得例而破之。余可知。

   (救曰)。如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故触缘受。非一切触皆能起受。由斯所难。其理不成。(破曰)。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谓佛自简。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生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故若有触。必有受生。受与想俱。其理决定。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执此(灭定)位中有思等故。许便违害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救意谓受既不必尽皆生爱。例知触亦不必尽皆生受。破意谓受不生爱。佛自简示。触不生受。佛曾不简。既有差别。岂得为例。或应下更立量破云。彼所执此位是有法。受想亦不灭宗。因云。有思等故。喻如余有心位。已上破有心所竟。

  若无心所。(则六)识(决)亦应无。不见余(眼识等)心。离(相应)心所(而得独存)故。余(五识相应之)徧行(心所若)灭。(则心)法(决)随灭故。(若谓有心王而无受等。则)受等应非大地法(摄。以不能徧一切心)故。(又)此识应非(有心所)相应法故。(若)许(此识无相应法)。则(既无触心所。根境与识。三不和合。便)应无所依(根。亦无所)缘(境)等。(便应)如色等法。亦非(可名为)心故。

  此破转计灭定位中。但有第六识心王。无心所也。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三和合触。与触俱起。有受相思。(今)若(许)此(灭尽)定中有(第六)意识者。三和合故。必应有触。触既定与受想思俱。如何有识而无心所。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于)触(对)。生触(心所)。能起受等。由此(灭尽)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根境识之)三事无能。不成(触对。不复)生触(心所)。亦无受等。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若谓厌时虽厌受想。此二灭故。心所皆灭。依前所厌以立定名。既尔。(则)此(灭尽定)中(第六识)心亦(决)应灭。(以第六心。必与)所厌(之受想)俱故。如余心所。不尔。如何(此定亦复)名无心定。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无心所之执也。意。即是根。法。即是尘。二缘生识。三和生触。有触。则必有受想思。如何但有心王而无心所。若谓下。转救。若尔下。转破。次若谓下。又转救。次既尔下。又转破。既受想二灭。则余心所皆灭。而谓心王独存。可乎。

  又此(灭尽)定位。(设许有)意识(者。为)是何(性)。不应是染。或无记性。(以)诸善定中。无此(染与无记)事故。余染无记(之第六识)心。必有心所(与之相应)故。(本为厌有漏善而修灭定)。不应厌善(而反)起染等故。(本为厌患劳虑而住寂定)。非求寂静翻起散故。若谓(此灭定中意识)是善。(则必有)相应善故。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

  此更约三性破也。若执定中有第六识。为是何性。若云是染。则尚厌有漏善。岂得反起于染。若云无记。则本求胜寂静。岂得反起于散。若云是善。必有诸善心所相应。何得名为灭受想定。以无受想等徧行心所。不能引生诸善心所。设有诸善心所。亦必有徧行别境诸心所故。

  此(灭定中第六识)心不应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以第六识)非(信及无贪)善根等(之自性)。及(非)涅槃(之胜义)故。

  此亦破转计也。恐彼救曰。灭尽定中之第六识。非相应善。但是自性善。或是胜义善耳。然无贪等善根。名自性善。涅槃名胜义善。今若谓第六识即无贪等。或即涅槃。非但大乘不许。虽汝自宗。亦所不许。岂不相违。

  若谓此(灭定中第六识)心。是等(流引)起(之)善。(以是)加行善根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如余(位之)善(第六)心。非等起故。(以)善(第六)心无间(必灭。后便随缘)起三性心。如何善(第六)心。(可云)由前等起。故(大凡第六识)心(若)是善(者。必)由相应(心所之)力。既尔。必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宁(可)说此(灭定中第六善)心。独无心所。故(若此定既)无心所。(则第六识)心。亦(必)应无。

  此破转计等起善也。然据后文有云。无想定者。又唯是善。彼所引故。况今灭定。宁非加行善根所引。宁非等起善耶。须知谓灭定及无想定为等起善则可。谓灭定。及无想定。尚有第六识心。则断不可。以第六识。必相应善。非等起善。即彼余乘自宗。亦所不许。亦相违故。

  如是推征。眼等(六种)转识。于灭定位。非不离身。故契经言不离身者。彼识即是此第八识。(以)入灭定时。(但为止息粗动劳虑)。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结示可知。九灭定有识竟。

   (子)十染净心。此总收上文染净九法而言之也。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若无此(第八)识。彼(经所说之)染净心不应有故。谓染净法。以心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此引经先总略释也。因心而生。即是起义。依心住故。即是集义。所谓集起名心。故为染净诸法本也。心受彼熏。即所藏义。持彼种故。即能藏义。故亦名为阿赖耶也。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此下先释心杂染故有情杂染之义也。烦恼。谓见思二惑。性是烦动。恼乱有情。故名烦恼。业。谓善。恶不动三业。体是造作。有为之事。故名为业。果。谓三界。五趣。四生升沉苦乐。皆是酬答业因。故名为果。种。谓烦恼业果现行所熏种子。类。谓各别差殊不同。此中烦恼及业。即是集谛。果。即苦谛也。

  若无此(第八)识(以)持烦恼(之)种。(则三)界(九)地。(离染而)往。(报尽而)还。(先在上界已)无(下地)染心(之)后。(重来下界)。诸烦恼起。皆应无因。(以)余法不能持彼(下地烦恼)种故。过去未来。非实有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学无学果。(何以故)。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此正释烦恼种子。非第八识不能持也。

  若无此(第八)识(以)持业果(之)种。(则)界地往还。(上下优劣)。异类法后。诸业果起。亦应无因。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若诸业果无因而生。入无余涅槃界已。三界业果还复应生。(即彼招业果之)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此复释业果种子。亦非第八识不能持也。由烦恼故。造善恶不动三业。由此三业。故感三界五趣果报。约因果。则烦恼与业属因。果属于果。约能所。则烦恼为能招。业果皆为所招。故今业果合辨。意指业所感果。须知第八识中所藏业果种子。是业果之亲因缘。现行烦恼。是业果之胜增上缘也。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转识受熏。前已遮故。结生染识。非行感故。应说名色行为缘故。时分悬隔。无缘义故。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此更约十二因缘中义。非第八识不能成也。谓设无此第八识持业果种。则行缘识应不得成。何以故。若云行缘转识。则转识不能受熏持种。前文已遮破故。若云行缘结生染识。则结生染识。非是行所感故。既不可云行缘转识。又不可云行缘结生染识。若无此第八识。则应直云行缘名色。然而行在先世。名色在胎。时分悬隔。安有缘义。此行缘识既不成故。后诸有支。亦不得成。不许有第八识。其过若此。岂可乎哉。结生染识者。即投胎时。妄于父母生憎爱之第六识也。此是润生烦恼所摄。非业感异熟生所摄。故云非行感故。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此下次释心清净故有情清净之义也。一者世间清净道。谓一切所修事戒事禅。及有漏闻思修慧。二者出世间清净道。谓圣位所修无漏根本后得二智。三者所证断果。谓择灭无为。有余无余二种涅槃。此中世出世二道。即道谛。断果。即灭谛也。

  若无此(第八)识。持世出世清净道种。(则于世出世道)异类心后。(更)起彼(世与出世异类)净法。皆应无因。所执余因。前已破故。若二净道无因而生。(则既)入无余依涅槃界已。彼二净道。还复应生。(何以故)。所依(身心)。亦应无因生故。

  此正释清净道种。必须第八识持也。且如有人。既修出世道。若无第八识持世间道种。则从无漏观出。何故复起世间净道。又如须陀洹等。或时亦修世间净道。若无第八识持出世道种。则于世间道后。何故仍能起出世道。又净道若可无因而生。则无学圣人。如无余涅槃之后。亦可无因复生二净道耶。恐彼救云。入涅槃后。身心已灭。依何修道。今更破云。既二净道可无因生。则所依身心。亦可无因还复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有漏类别。非彼因故。无因而生。非识种故。初不生故。后亦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此展转破救也。恐彼救曰。谁说诸法无因得生。今破之曰。又若无第八识持彼出世道种。则出世道初不应生。以更无别法。可能持彼无始法尔无漏种故。彼又救曰。出世之道从闻熏生。何须别有第八持无漏种。今破之曰。闻熏属于有漏。与出世无漏之道。其类各别。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缘。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若许出世道从闻熏生。即是无因而生。以非从第八识中无漏种子生故。然既无出世道种。何由生出世道。初出世道既不生故。后出世道及诸果证亦不得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矣。

   (又)若无此(第八)识持烦恼种。(则)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出世)道(一)起(之)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以)染净二(种第六识)心。不俱起故。(与出世)道相应(之第六识)心。(决)不持彼(烦恼)种(子)。自性相违。如涅槃(与世相违)故。(若夫)去来(识等。及圣道)得等。(决)非实有。(亦不能持烦恼种)故。(更计)余法持(烦恼)种。理(亦决)不成故。(是则)既无所断(之烦恼种子差别。则)能断(之出世道)亦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若(谓)由(于)道力。后惑不生。立断果者。则初道起(之时。便)应成无学(果)。后诸烦恼。(无第八识持彼种子)。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此正释出世断果。必依第八识成也。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但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金刚般若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约所证。则唯是无为。约能证。则三乘四果差别。譬如虚空非丈尺。丈尺显虚空。法喻泠然。智者思之。余皆可知。

  许有此(第八能持种)识。(则)一切(染净因果)皆成。(以)唯此(第八识)。能持染净种故。

  结成第十染净心也。二引经显理竟。

   (癸)三结略指广。

  证此识有。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纲要。

  二别显教理竟。

   (辛)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初释初能变竟。

   (戊)二释第二能变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己)今初。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一释名门)。依彼转。(二所依门)。缘彼。(三所缘门)。思量为性相。(四体性门。五行相门)。四烦恼常俱。谓我痴。我见。幷我慢。我爱。(六染俱门)。及余触等俱。(七余相应门)。有覆无记摄。(八三性门)。随所生所系(九界系门)。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十伏断门)。

   (己)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第七。(庚)初中九。初释释名门。二释所依门。三释所缘门。四释性相两门。五释染俱门。六释余相应门。七释三性门。八释界系门。九释伏断门。(辛)今初。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辩思量能变识相。是识圣教别名末那。(以其)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末那。此云意。其义即恒审思量也。胜余识者。第八恒而不审。第六审而不恒。前五不恒不审。唯此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妄执我法。于既转位。恒审思量二空平等理也。

   (问曰)。此(识既)名(为意)。何(以)异(于)第六意识。(答曰)。此(第七是)持业释。(犹)如藏识(之)名。(以)识(体)即(是)意(用)故。彼(第六是)依主释。(犹)如眼识等(名。以)识(体)异(于所依之)意(根)故。然诸圣教。恐此(第七)滥彼(第六)。故于第七但立意名。(不名意识)。又标意名。为简(第八名)心。(前六名)识。(以此第七。其)积集了别(二义)。劣(于)余(七种)识故。或欲显此(第七)。与彼(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此问答料简立名之义也。若此识名末那识。即应翻为意识。则与第六意识何别。故曰。若第七名为意识。则识是体。意是用。体能持用。用不离体。意即是识。犹如藏识。持业释也。若第六名为意识。则识是能依之识。意是所依之根。根不是识。识依于根。犹如眼耳等识。依主释也。然诸圣教但名第七为意。不名为意识者。恐滥同第六故。以上但对第六拣异。又标下。次对余七拣异。谓若约恒审思量。则此第七独胜。若约积集名心。则第七虽亦有积集义。较第八识则劣。若约了别名识。则第七虽亦有了别义。较前六识则劣。故但名为意也。或欲下。复显第六近所依故。即是不共亲依。具如下释。

   (辛)二释所依门三。初正释此识所依。二傍论诸识所依。三结归本颂所依。(壬)今初。

  依彼转者。显此(第七识之)所依。彼。谓即前初能变(之第八)识。圣(慈氏)说。此(末那)识依藏识故。有义。此意(唯)以彼(第八)识(中之)种(子)而为所依。非(依)彼(第八)现识。(以)此(第七识恒)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义。此意(必)以彼(第八)识(中)种(子)及彼现识俱为所依。(以第七识)。虽无间断。而有转易。(亦)名(为)转识故。(亦)必假(托第八)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转。谓流转。显示此(第七)识。恒依彼(第八)识(之现及种子相续生起。即)取(所依为)所缘故。

  释所依中有二义。后义为正。言有转易者。圣道起时。转染为净等也。二空智果现前。则第七便与平等性智相应。法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七仍起俱生法执。生空智果不现前时。则第仍起俱生我执。故必须以第八现识为俱有依。若夫识中种子。则是因缘依也。流。谓相续。转。谓生起。余可知。

   (壬)二傍论诸识所依二。初略释。二广释。(癸)今初。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对果名因。因即生缘。简非增上缘。所缘缘及等无间缘。故名因缘。即诸心心所各别种子。亦名种子依也。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但云增上缘。则所收甚宽。今既称依。则但局取六根。谓五净色根及意根处。以是妄情之所执受。故名为内。此亦名俱有依也。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念已)灭(之)意。诸心心所。皆托此依。(以)离(此前)开导根。必不起(于后念心心所)故。

  但云等无间缘。则心心所皆得为缘。故亦稍宽。今既称依。则但取无间即灭之心王。望于后心。名为意根。此能开导后念心心所法。故亦名开导依。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谓色及不相应行无为法等。皆不用三依也。初略释竟。

   (癸)二广释三。初释种子依。二释俱有依。三释开导依。(子)今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以须)无种已(然后)生。(乃)集论(之所)说故。(又如世间之物)。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此先叙经部师异解也。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彼(集论中。但)依引生(自类)后种(而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又)种生芽等。(是依世俗假说)。非(依世间)胜义(说)故。(又现见麦等芽种俱有。则)种灭芽生。非极成故。(须如)焰炷同时。(方可)互为因故。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此下大乘正释也。先破异解。次明正义。焰炷同时者。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炷之生焰。喻种生现行。焰生燋炷。喻现行熏种。若前炷后炷相望。即可喻种引种。若前焰后焰相望。即可喻现引现。是故因缘自有三义。一者种引种。因果不俱。以异念故。喻如前炷后炷。二者种生现。三者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喻如炷生焰。焰生燋炷。若现引现。但名等无间缘。不名因缘。喻如前焰后焰。但能相引。而后焰实非前焰所生。以炷若尽。则前焰不能更生于后焰故。

  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其)自性(之)言。(即)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其)他性(之)言。(即)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藏识(与)染法。(更)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此引二论。以证种子依必俱时有也。无常法。通指诸心心所种子言之。以诸种子。虽复相似相续。不坏不失。体是生灭。故名无常。种子无常。则现行亦无常矣。以种子望种子。假名自性。以种子望现行。假名他性。犹言同类异类耳。染法。指有漏前七转识。随转理门。谓非一定不易之理。乃随宜方便之权说也。初释种子依竟。

   (子)二释俱有依。共四家解。第四为正。(丑)今初。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眼等五识。(以同时)意识为(俱有)依。此(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彼(意识)故。无别眼(根)等为俱有依。(以)眼等五根。即(五识之)种子故。(如)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上。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所以)说五识(之)种(子)为眼等根。(成内五处。又说)五识(所变)相分为色等境。(成外五处)。故(知)眼等(五)根。即(是)五识(之)种(子耳)。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彼颂意言。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之)种子。(以能生眼识等现行。故)名(为)色功能。(即此功说)。说为五根。无别(有)眼等(五色根也)。种与色识。常互为因。(以)能熏(之现识现色。常)与种(子)递为因故。第七八识。无别此(俱有)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第六意识。别有此(俱有)依。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色识。即眼识。依根。名眼识。依尘。名色识。余四例知。此中。以意识为五识俱有依。一谬也。谓五识种子为五根。二谬也。谓第七八识无俱有依。三谬也。唯第六依末那一义。不谬。

   (丑)第二家解。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则)十八界种。应成杂乱。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一违也)。

  此下先破初家识种为根之谬也。十八界种应成杂乱者。若以根为识种。则识全无种。又识种为根。则根全无种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若(执五识之)见分种(子以为五根。则见分属心)。应识蕴摄。若(执五识之)相分种(子以为五根。则相分属境)。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二违也)。又若五根即五识种。(则)五根应是五识(之亲)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三违也)。又(若)鼻舌(二)根即(鼻舌)二识(之)种。则应鼻舌(二根。亦如鼻舌二识之)唯欲界系。或应(鼻舌)二识(亦如鼻舌二根之)通色界系。许(此说者)。便俱与圣教相违。(又若)眼耳身(三)根。即(眼耳身)三识(之)种(子。则)二地五地。为难亦然。(四违也)。

  眼等三根。通于五地。谓五趣杂居地。(欲界)离生喜乐地。(初禅)定生喜乐地。(二禅)离喜妙乐地。(三禅)舍念清净地。(四禅)眼等三识。唯通二地。谓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也。今若执眼耳身根。即是识种。则或根应如识。惟局二地。或复识应如根。亦通五地矣。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五违也)。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六违也)。

  第八识缘一切种子。但缘而不执受。今谓五根但是五识种子。则第八不应执受五根矣。岂不理教相违。

  又五色根。若(即是)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七违也)。

  同法者。同为间转识所依之根法也。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八违也)。

  识种子现行。是种子依。五根。是俱有依。前灭意。是开导依。若谓根即识种。是合俱有依为种子依。但有二矣。

  又诸圣教。说眼等(五)根。皆通(有)现(行有)种(子。今)执唯是(识)种(而为五根)。便与一切圣教相违。(九违也)。

  正破初家识种名五根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付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此叙救也。谓五识所作善恶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果摄之无记五识。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既以增上业种为根。则合二十唯识颂中从自种生之义。亦契观所缘缘论中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也。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业种由善恶熏。通善染性。若执以为五根)。应五色根。非无记故。又彼(五根)应非唯有执受。(以业种非所执受故。亦非)唯色蕴摄。(以业种非色。故亦非)唯内处(摄。以业种通内外)故。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故。(以二识业种唯在欲界。二根不应通色界故。眼耳身)三根不应五地系故。(三识业种唯在二地。三根亦应惟二地故)。感意识(之)业(种)。应(是)末那(以五根为同法)故。眼等(五根。又亦)不应通现种故。又(业属思。若执为根。则)应眼等(五根)非色根故。又(眼等五识。皆通三性)。若(使)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总唯)无记性摄。(不通善染二性。又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则)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业种为五根者)。非为善救。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五净)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五净)色根。(既)许眼等(五)识变似色等(五尘外相分境。乃独)不许眼等(五根内相分是)藏识(之)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此破救也。此下通所引颂。

  然(三十唯识论及观所缘缘论之)伽他(中)。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余部妄执)离识实有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是)识(种及)业种(也)。

  已上破初家者皆妙。已下自立业未全妥。

  又缘五境(之)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明了意识)。必与五识俱(时起)故。若(使)彼(明了意识。可以)不依眼等(五)识者。(则)彼(同时意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以)彼此(互)相(为)依。势力等故。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修道)等(位。有漏无漏间起)。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第七末那。亦必)有俱有依。此(俱有依)即(是)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中)种(子。若)不尔。(者。彼论)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以藏识中亦有意识之种子故)。由此彼说(以种为根。及说第七无俱有依)。理教相违。

  此中所说明了意识以五识为依者非。所说末那以现行第八为依者是。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此应有四。今尚阙二)。谓五色根。(是)同时意识。(是)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此应有二。今尚阙一)。谓第七识。(是)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非)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是)唯第八识。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非)。

  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解。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第八类余(七识)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此义全是。

   (又既)许现起(之)识。以种(子)为依。(则此)识种亦应许依现(行之)识。(以)能熏(之前七识。所熏之)异熟(识)。为(一切种子)生长住依。(谓)识(中)种(子)离彼(能熏。则)不生长。(离彼所熏。则无可依)住故。

  此因缘义。非俱有依义也。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瑜伽亦说。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若异熟识。不徧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异熟识是有法。非能执受宗。因云。不徧依止有色诸根故。喻如六识。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将异熟识同六识之不徧依止。而不同六识之无执受。是犯二宗共一因也。然此但是能执受义。亦非俱有依义。以无色界无有根身。而第八现转故。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是)在有色界。亦依色根。(非)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依之而住故非)。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依之生长故非)。余如前说。

  第三家解竟。

   (丑)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不简亲疏胜劣能所)。如王与臣。互相依等。若(有)法(于此。一者)决定(同时而转。二者)有境(可照。三者自在)为主(不由他引。四者能)令心(及)心所取自所缘。(具此四义)。乃是所依。即内六处。余非有境。(非决)定(非)为主故。(故非所依)。此(所依)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以其)无所缘故。但说心所。(以)心(王)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王之)所依。彼(心所)非主故。然有处(或)说依为所依。或(说)所依为依。(应知)皆(是)随宜假说。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第)六(识。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五色根是)同境(所依。第六识是)分别(所依。第七识是)染净(所依。第八识是)根本所依。(如此四差)别故。(然诸)圣教。唯说(五识)依五根者。以(是五识所)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顺故。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谓(第)七(识。第)八识。随阙一种。必不转故。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然诸)圣教唯说(第六)依第七者。染净依故。同转识摄。近相顺故。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藏识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心即第八。意即第七。余转识。即前六也。余可知。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彼识若无。定不转故。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三位无有覆末那。谓一阿罗汉。二灭尽定。三出世道。四位无阿赖耶。谓三乘无学及佛。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心所(之)所依。随(其相应之)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王)。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此破第三家以五色根为藏识所依。及破现依种依现之说。而结成正义也。二释俱有依竟。

   (子)三释开导依。有三家解。第三为正。(丑)今初家解。约相续义。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故。必第六识所引生故。唯第六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自相续故。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六识为开导依。第七八识自相续故。不假他识所引生故。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丑)第二家解约有力义。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且前五识未自在位。(及)遇非胜(之)境。可如所说(前后不相续)。若自在位。如诸佛等于境自在。诸根互用。任运决定。不假寻求。彼五识身。宁不相续。

  此下先破初家五识不相续之义也。瑜伽论云。由眼识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谓率尔心。寻求心。决定心。初是眼识。二在意识。此明余位必寻求而后决定。非谓自在位故。

   (又)等流五识。(未自在位。设遇胜境)。既为决定染净(意识及)作意(缘)势力(之所)引生。(正当)专注所缘未能(相)舍(之)顷。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宗镜录云。缘虑心有五种行相。一率尔心。谓遇境便起。二寻求心。谓于境未达。方有寻求。三决定心。谓审知境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谓于境欣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谓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当知前五转识。得有四相。但除寻求。无随念计度二种分别故。第六具五相。第七无率尔寻求二相。有决定染净等流三相。谓第七常缘现在。故幷无率尔相也。第八有三相。率尔。决定。等流。无染净寻求。有率尔者。初受生时。创缘三界三种性境故。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而彼(等流眼识)。不由自分别力。(全赖意识决定染净引生)。乃至此意(但缘色尘)。不趣余(声音味等)境(时。随)经尔所时(候)。眼意二识或善或染相续而转。如眼识生。乃至身识。应知亦尔。(是)彼(论)意定显经尔所时。眼意二识俱相续转。既眼识时。非无意识。故非二识。互相续生。(又)若(未自在位。遇)增盛境。相续现前。逼夺身心。不能暂舍。时五识身。理必相续。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热地狱。苦增盛境。戏忘天。乐增盛境也。余可知。

  故瑜伽言。若此(前念)六识。为彼(后念)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若(使)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前。定唯有意识故)。或彼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以五识后。定惟有意识故。论文)既不如是。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又)五识起时。必有(同时)意识。(即)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此上破初家者皆是。此后若破若立。皆未当理。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断已。后复起时。藏识末那既恒相续。亦应与彼(意识)为开导依。若(谓)彼(意识但)用前(时)自类开导。(则)五识自类何不许然。此(五识)既不(许)然。彼(意识)云何(独)尔。

  藏识末那。何得为意识开导依。一谬也。用前自类开导本是。而反破之。二谬也。彼不许五识自类开导本非。而反印之。三谬也。

  平等性智相应(之)末那。初起(之时)。必由第六意识(入二空观)。亦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圆镜智俱(之)第八净识。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异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愿相应善心。既尔。必应许第八识。亦以六七为开导依。由此彼(初家)言。都未究理。

  染污意。即第七识。悲愿相应善心。即第六识。谓菩萨由此悲愿。长劫利生。不取涅槃。故异熟心。亦以此为开导依也。此义全谬。

  应说五识。前六识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第六意识。用前(念之)自类。或第七八为开导依。第七末那。用前(念之)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阿陀那识。用前(念之)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谬处偏多。至下自明。第二家解竟。

   (丑)第三家正解。

  有义。此(第二)说。亦不应理。开导依者。谓(一者必)有。(二者是)缘(虑)法。(三者自在)为主。(四者)能作等无间缘。(具)此(四义。能)于后生心心所法开辟引导。名开导依。此但属心。非心所等。

  此正释开导依之义也。有者。简不相应行。非实有故。缘法者。简色及无为。不能有缘虑故。为主者。简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无间者。简异类得俱起故。

  若此(前念)与彼(后念)无俱起义。说此(前念)于彼(后念)有开导力。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如何异类为开导依。若许(异类)为(开导)依。应(八种识)不俱(时)起。便同(小乘)异部(所执)心不幷生。又一身中诸识俱起。(或二或三乃至七八)。多少不定。若(谓此依唯遮多少。不拣异类。皆)容互作等无间缘。(则)色(根)等(与心异类幷生。亦复)应尔。(皆可互作等无间缘)。便违圣说等无间缘。唯心心所。然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者。(乃)是纵夺(之)言。谓假纵小乘色心前后有等无间缘。(以)夺(其互为)因缘(之执)故(耳)。不尔。等(之一)言。应成无用。若谓等言非遮(力用)多少。但表同类。(故色同类。亦有等无间缘者。又)便违汝(先所)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矣)。

  此破前互为开导之谬也。然摄大乘下。转释伏难。难曰。若等无间缘。唯心心所有之。则摄大乘论。何故说色容有等无间缘。今释之曰。摄大乘论。为破小乘妄执色心前后相续为因缘性。故纵许云。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无有因缘义也。设不尔者。等无间之等字。便为无用。以等乃齐等之义。一遮多少。二表同类。一遮多少者。谓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与心作等无间缘。不与色作等无间缘。色用既少。故无等无间缘之义。二表同类者。如前眼识。于后眼识。名为同类。若望耳鼻等识。便非同类。余可知。

  是故八识。各唯自类为开导依。深契教理。自类必无俱起义故。心所(之)此(等无间)依。应随(相应之)识(而)说。虽心心所。异类幷生。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一开导时。余亦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相则必)不然。不应为例。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

  先承前破谬结成正理。次辨心所之开导依。应设难云。若等之一言必表同类者。诸心所法。与相应心王异类幷生。何容随识说耶。今释之曰。而互相应等故。事。谓所依体。业。谓所作用。如眼识相应诸心所法。定与眼识同依眼根。定与眼识同缘色尘。余可例知。言一开导时。余亦开导者。如眼识与触俱生之时。则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随生也。展转作等无间缘者。约诸心所互相引生也。诸识相望。幷无相应和合定俱生灭事业必同之义。故不应以心所为例。妄许展转为等无间缘也。然诸心所下。简依缘义宽狭不同。若云等无间缘则宽。故心所可以互作。若云开导依则狭。故心王名依。心所非依。以其不能为主故也。

  若(谓诸)心(相应之)心所等无间缘。(亦但)各唯自类。(不由心王及余心所异类引生。则)第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之)此(等无间)缘便阙。(以七八二识未转依时。无信等故)。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有因前文等表同类之语。不许心所异类引生。故此释之。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自类。间断五识。应知亦然。(问曰。既久间断。何名无间。答曰。但以)无异类心于中为隔。(即)名(为)无间故。(问曰。前念灭时。后念尚无。何所开导。今识生时。前念非有。何能开导。答曰)。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然圣教中。(或)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说第七八依六七生(者)。皆依殊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故不相违。瑜伽论说。若此识无间。诸识决定生。说此为彼等无间缘。又(言。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意根者。言总意别。(故今所说)。亦不相违。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先申明无间之意。次会通圣教所说。幷可知。后简示瑜伽言意。盖此彼之言。似通自他。然其意但以自类前后而名此彼。故云言总意别也。二傍论诸识所依竟。

   (壬)三结归本颂所依。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此(第二)能变识。虽具三所依。而(颂中)依彼转(之)言。但显前二。为显此识(所)依(所)缘。同(是第八识)故。又前二依。有胜用故。(颂偏说之)。或开导依。易了知故。(颂故不说)。

  前二者。初因缘依。即种子识。次俱有依。即第八现识也。二释所依门竟。

   (辛)三释所缘门二。初正释。二释妨。(壬)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癸)今初。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谓即缘彼。彼。谓即前此所依识。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癸)二广释二。初释未转依。二释已转依。(子)初中有四家。第四家为正。(丑)今初家释。

  有义。此(末那)意。缘彼(第八)识体及相应(之五心所)法。论说末那。我我所执恒相应故。谓缘彼体及相应法。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亦摄心所。故颂但云缘彼)。无违教失。

   (丑)第二家释。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曾无处言缘触等故。应言此意但缘彼识(之)见(分)及相分。如次执为我及我所。相见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丑)第三家释。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以相分中)五色根境。非识蕴故。(又相分中器界。乃是外境。若使末那缘之)。应同五识亦缘外故。应如意识(同前五识)缘共境故。(既缘根尘生我所执)。应生无色者不执我所故。厌色(而)生彼(天)。不变(为根尘之)色故。应说此意。但缘藏识及彼种子。如次执为我及我所。以种即是彼(第八)识功能。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丑)第四家正释。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以)色等种子。非识蕴故。论说种子。是实有故。(若谓是)假。(则)应如无。非(可为诸法之亲)因缘故。又此(第七)识俱(之)萨迦耶见。任运一类恒相续生。何容别执有我我所。(譬如第六意识)。无一心中。有断常等二境别执俱转义故。亦不应说(第七识之我及我所)二执前后(别转。以)此(第七识从)无始来。一味(恒)转。(无前后分位之差别)故。

  萨迦耶。此翻积聚。萨迦耶见。即身见也。正执我时。不能别执我所。正执我所之时。亦不能别执于我。故此二执。喻如断常二执。决不俱起。今此第七识相应之身见。既是任运一类恒相续生。所以但有我执。更无我所执也。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见分。非(缘)余(相分及种子心所等)。彼(第八识之见分)。无始(以)来。(微细)一类相续(不断)。似常(似)一故。恒与诸法为所依故。此(第七识)唯执彼(第八见分)为自内我。(论中但是)乘语势故。说我所言。或此(第七)执彼(第八见分)是我之我。(即以能执为我。所执为我所)。故于一(我)见。(约)义说(我及我所之)二言。若作是说。善顺教理。多处唯言(第七识)有我见故。我(及)我所(二)执。(从来)不俱起故。

  相续。故似常。一类无记。故似一也。初释未转依竟。

   (子)二释已转依。

   (然第七识)未转依位。(则)唯缘藏识(见分。若夫)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余诸法。(以)平等性智。证得十种平等性故。知诸有情胜解差别。示现种种佛影像故。(今)此(颂)中且说未转依时。故但说此缘彼藏识。悟迷通局。理应尔故。无我我境。徧不徧故。

  十种平等性者。一诸相增上喜爱平等。二一切领受缘起平等。三远离异相非相平等。四弘济大慈平等。五无待大悲平等。六随诸众生所乐示现平等。七一切众生敬爱所说平等。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平等。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平等。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平等。此中证得十平等性。释缘真如之义。知诸有情胜解差别。释缘余诸法之义也。平等性智是悟。故所缘则通。染污末那是迷。故所缘则局。平等性智缘无我境。故其境周徧。通摄真如及余诸法。染污末那缘我法境。故其境不徧。但是第八见分非余。初正释竟。

   (壬)二释妨。

   (问曰)。如何此(第七)识。(乃)缘自所依(之第八识耶)。答曰)。如有后(念意)识。即缘前(念已灭之)意。彼(前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识作所缘缘)。既(已)极成。此(所依藏识是增上缘)。亦(可作所缘缘。又复)何咎。

  三释所缘门竟。

   (辛)四释性相两门。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双显此识自性行相。意以思量为自性故。即复用彼(思量)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末那之)别名。(以)能审思量。(乃)名(为)末那故。未转依位。能审思量所执我相。已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辛)五释染俱门。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且与四种烦恼常俱。此中俱(之为)言。(是)显相应(之)义。谓从无始至未转依。此意任运恒缘藏识。与四根本烦恼相应。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幷我慢。我爱。是名四种。

  且者。未显其余。先明此意之过失也。

  我痴者。谓无明。愚于(自心所变之)我相。迷(于)无我(真如之)理。故名我痴。我见者。谓我执。于(第八识见分。本)非我法(之上)。妄计为我。故名我见。我慢者。谓倨傲。恃所执我。令心高举。故名我慢。我爱者。谓我贪。于所执我。深生耽著。故名我爱。(颂言)幷(者)。表慢爱有见(得俱。见)慢(亦得与爱)俱。遮余部(所)执(见爱慢三)无相应义。此四常起扰浊内心。令外转识(所作施等)。恒成杂染。有情由此生死轮回。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此正释四烦恼相。幷显其过患也。内心。即指第七识。外转识。指前六识。由第七识妄起我痴。我见。我慢。我爱。遂使五度诸行。不能忘相。咸成有漏。故名杂染。若欲出离轮回。必先勤观无我。然此第七识之俱生我执。细故难断。必先用第六识。与相应之正慧心所。依于大乘教理。如实观察。俾无我正解种子。渐熏渐著。至成熟位。方得无漏实智现前。又即以此无漏实智。数数勤修。然后四烦恼种。方得永断。今人辄谈六度万行。而于破执法门曾不究心。求出轮回。不亦难乎。问曰。既由第七。令前六识恒成杂染。理须直用第七修我观。始为灸病得穴。伐树得根。何故先用第六识耶。答曰。第七我执。元由第六之所资熏。故仍以第六为病之穴。为树之根。况第七识。从无始来至未转位。一味有覆无记性摄。不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又无欲解念定之力。何能自修无我观哉。是故吾人发大乘心。须于唯识相性深生信解。然后修习菩提资粮。可名顺解脱分。否则纵修诸行。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

   (问曰)。彼(根本惑。共)有十种。此(识相应)。何唯(有)四。(答曰)。有我见故。余(二取边邪之四)见不生。(以)无一心(之)中(而容)有二慧故。

  此下皆问答释疑也。诸见皆以慧为体。故不俱起。

   (问曰)。如何此识。要有我见(而非余见。答曰)。二取邪见。但(从)分别(而)生。唯(属)见(道)所断。此(第七识所)俱(之)烦恼。唯是俱生。(必)修(道)所断故。(是以无有二取邪见)。我所(见及断常二种)边见。(皆)依我见(而)生。(今)此(第七识)相应(之我)见。不依彼(我所断常见而)起。(是故无有我所边见)。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由(我)见审决。(则)疑无容起。(由)爱著我故。(则)嗔不得生。故此识俱(之)烦恼唯四。(问曰)。见慢爱三。如何俱起。(答曰)。行相无违。俱起何失。(又问)。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答曰)。分别俱生。外境内境。所陵所恃。粗细有殊。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谓彼瑜伽论。乃指第六识相应之分别惑。贪于外境。陵于外人。行相粗故。不容幷起。此唯识颂。乃指第七识相应之俱生惑。贪于内境。恃于内已。行相细故。自不相违也。五释染俱门竟。

   (辛)六释余相应门二。初未转依。二已转依。(壬)初中二。初正释颂义。二例论受义。(癸)初又二。初问答举颂。二别释颂义。(子)今初。

   (问曰)。此意(相应)心所。唯有四耶。(答曰)。不尔。(颂云)。及余触等俱故。

   (子)二别释颂义二。初一家无余心所。次四家有余心所。(丑)今初。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余触等五法。即触。作意。受。想。与思。意与思遍行。定相应故。前(颂既)说触等(与)异熟识俱。(今)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第七相应心所)。异彼(第八相应心所)。故置余(之一)言。及(之一字。即)是集义。前四后五。合与末那恒相应故。(问曰)。此意何故无余心所。(答曰)。谓欲(心所)。希望未遂合事。此(第七)识。任运缘遂合境。无所希望。故无有欲。胜解(心所)。印持曾未定境。此(第七)识。无始恒缘定事。经所印持。故无胜解。念(心所)。唯记忆曾所习事。此(第七)识。恒缘现所受境。无所记忆。故无有念。定(心所)。唯系心专注一境。此(第七)识。任运刹那别缘。既不专一。故无有定。

  谓此第七。缘彼第八。能缘所缘。皆悉刹那生灭。前不似后。后不似前也。

  慧(心所)即(是)我见。故不别说。善(十一心所)是净故。非此(染污)识俱。随烦恼生。必依(根本)烦恼前后分位差别建立。此识恒与四烦恼俱。前后一类。分位无别。故此识俱无随烦恼。恶作(心所)。追悔先所造业。此(第七)识。任运恒缘现境。非悔先业。故无恶作。睡眠(心所)。必依身心重昧。外众缘力。有时暂起。此(第七)识无始一类内执。不假外缘。故彼(睡眠。此识)非有。寻伺(二种心所)。俱依外门而转。浅深推度。粗细发言。此(第七)识唯依内门而转。一类执我。故非(与)彼(寻伺相)俱。

  缘六尘等诸境。名为外门。缘藏识之见分。名为内门。浅推度。粗发言。名之为寻。深推度。细发言。名之为伺。

   (丑)次四家有余心所二。初斥前总标。二四家别解。(寅)今初。

  有义。彼释余(字之)义非理。颂(中更)别说此(第七是)有覆(无记性)摄故。又阙意俱(之)随烦恼故。(根本)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颂中)余(之一)言。(正是)显随烦恼。

   (寅)二四家别解。第四家为正。(卯)今初家解。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如集论说。惽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五法。则)染污性成。无是处故。烦恼起时。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以)烦恼若起。必由无堪任。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而(于)贪位增(盛。故瑜伽论中)但说(掉举是)贪分。如眼与悔。虽遍三性心。而痴位增(盛。故)但说为痴分。

  无堪任。即惽沈。嚣动。即掉举也。余可知。

  虽(瑜伽论中)余处(复)说有随烦恼。或六或十徧诸染心。而彼俱依别义说徧。非彼(或六或十)实徧一切染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及通俱生之)细。(通于有有覆)无记。(及通)不善。(又能)通障定慧。(此等)相显。(故)说六(随徧诸染心。又)依二十二随烦恼中。(其)解通(于分别之)粗。(俱生之)细。(又通不善及有覆之)二性。(故)说十(随徧诸染心)。故此(所说唯五随烦恼与)彼(六徧十徧之二)说。(各依别义)。非互相违。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幷别境慧。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二十随烦恼。即小十。中二。大八。具如下文所明也。解者。行相也。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胜解也。义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染净也。余可知。

   (问曰)。何缘五意无余心所。(答曰)。谓忿等十(种小随)。行相粗动。此(第七)识审细。故非(与)彼(小处得)俱。无惭无愧(二种中随)。唯是不善。此(第七识是)无记故。非彼(中随)相应。(大随中之)散乱。令心驰流外境。此(第七识)恒内执(第八识之见分)一类境生。不外驰流。故彼(散乱此识)非有。不正知者。谓起外门身语意行。违越轨则。此(第七识)唯(是)内执。故非(与)彼(不正知)俱。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卯)第二家解。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一切染心皆相应故。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烦恼起时。心必流荡。皆由于境起散乱故。

  此加忘念。散乱。恶慧三心所也。邪简择。即恶慧。

  惽沈。掉举。行相互违。非诸染心皆能徧起。论说五法徧染心者。(乃约)解通粗细。违唯善法(而言。盖以)纯随烦恼。通(于不善有覆之)二性故。(瑜伽又)说十徧(之)言。义如前说。

  此泛明掉举与惽沈相违也。论说下。通妨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谓前九法。六随烦恼。幷念定慧。及加惽沈。此别说念。准前慧释。幷有定者。专注一类所执我境。曾不舍故。加惽沈者。谓此识俱(之)无明尤重。心惽沈故。无掉举者。(与)此(惽沈正)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此更加念与定。简去掉举也。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谓忘念虽即以念为体。而义有差别故。

   (卯)第三家解。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徧与一切染心相应。瑜伽论说。放逸。掉举。惽沈。不信。懈怠。邪欲。邪胜解。邪念。散乱。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系故。若无邪欲。邪胜解时。心必不能起诸烦恼。于所受境要乐合离。印持事相。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邪念。即忘念。不正知。即恶慧。于所受境等者。谓可爱境。邪欲于中乐合。非可爱境。邪欲于中乐离。更以邪解决定印持可爱事相。方起贪心。印持非可爱相。方起嗔心也。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疑相应(心)。亦有(邪)胜解。(即使)于所缘事亦(有)犹豫者。非(是)烦恼(中之)疑。如疑人杌。(不名烦恼)。余处不说此(邪欲邪胜解之)二(心所)遍(染心)者。(谓)缘非爱事(中之邪欲)。疑相应心(之邪胜解。此之)邪欲胜解(微薄)非粗烦故。(略不言之。非全无也)。余(处说随烦恼或五或六。各)互有无。义如前说。

  此释邪胜解不遍染心之难也。难曰。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疑以犹豫为性。此二相违。云何邪解得遍染心。答云。诸疑理者。于诸谛理虽怀疑惑。于色等事。必无犹豫。故仍得与胜解相应。设或于事有疑。亦复不名烦恼。故疑事时。虽无胜解。而邪胜解。不妨与疑理之烦恼相应也。余可知。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谓前九法。十随烦恼。加别境五。(皆)准前(文之)理(而)释。无余心所。(亦)如上(文)应知。

   (卯)第四家正解。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且疑他世为有为无。于彼有何欲胜解相。(是故邪欲胜解。非徧染心)。烦恼起位若无惽沈。应不定有无堪任性。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种大)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惽沈。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其)忘念。不正知(二种。若以)念慧为性者。(则)不徧染心。(何以故)。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忘念。不正知)。以无明为自行者。(则必)徧染心起。由前说。(若无失念不正知。如何能起烦恼)故。

  染心非皆缘曾受境。故以念为性之忘念不遍。染心非皆有简择。故以慧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余可知。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幷别境慧。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论三文。谓集论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应释。即解通粗细等文也。第二能变。释相应门未转依中。初正释颂义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四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蕅益沙门智旭述

   (癸)二例论受义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

  既释第二能变。第六余相应门。故更例初能变以论受俱门也。此先假问征起。下有三解。第三为正。

  有义。此(第七识所)俱。唯有喜受。(以)恒内执(第八识之见分为)我。生喜受故。有义。不然。(若如所说。则)应许喜受。乃至有顶。违圣言故。应说此意。四受相应。谓生恶趣。忧受相应。缘不善业所引(之真异熟)果故。生人(道及)欲天。(幷)初(静虑第)二静虑。喜受相应。缘有喜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第三静虑。乐受相应。缘有乐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第四静虑。乃至有顶。舍受相应。缘唯舍地善业(所引异熟)果故。

  有顶。谓三有之顶。即非想非非想天。余可知。

  有义。彼说亦不应理。此(第七识。从)无始来。任运一类缘内执我。恒无转易。与变异受。不相应故。又此末那。(但是)与前藏识义有别者。(颂中)皆别说之。若(使有)四受俱。(则颂)亦应别说。(今颂)既不别说。(决)定与彼(藏识相)同。故此(第七)相应。(亦但)唯有舍受。

  变异受。谓忧。喜。苦。乐。改变不同之受也。余可知。初未转依竟。

   (丑)二已转依。

  未转依位。与前所说(十八)心所相应。已转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谓徧行别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识。已转依位。唯舍受俱。任运转故。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平等转。谓平等性智。证得十平等性故。亦唯舍受也。六释余相应门竟。

   (辛)七释三性门。

   (问曰)。末那心所。何性所摄。(答曰)。有覆无记所摄。非余(善恶及无覆无记。盖以)此意相应四烦恼等。是染法故。障碍圣道。隐蔽自心。说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无记。(问曰。既是烦恼。何非不善。答曰)。如上二界诸烦恼等。(种子。由于)定力摄藏。(不起现行)。是无记摄。此(意所)俱(现行)染法。(由其)所依(之识。极微)细故。(无强计度)任运转故。亦无记摄。若已转依。唯是善性。

   (辛)八释界系门。

   (问曰)。末那心所。何地系耶。(答曰)。随彼(藏识)所生。即为(彼地所系。谓生欲界。现行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乃至有顶。应知亦然。任运恒缘自地藏识。执为内我。非(缘于)他地故。若起彼地(之)异熟藏识。现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即便)缘彼(藏识)执(为内)我。即系属(于)彼(地藏识)。名彼所系。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名彼所系。若已转依。即非所系。

  彼地。谓三界九地之随一地也。或为彼地藏识所系。是约所缘义释。或为彼地烦恼所系。是约相应义释。

   (辛)九释伏断门二。初正明无染末那。二申明有净末那。(壬)今初。

   (问曰)。此染污意。无始相续。何位永断。或暂断耶。(答曰)。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阿罗汉者。总显三乘无学果位。此位染意种及现行。俱永断灭。故说无有。(若夫有)学位(中入于)灭定。(及)出世道(无漏观)中。俱暂伏灭。故(亦可)说无有。谓染污意。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任运而转。诸(世间)有漏道。(虽复是善)。不能伏灭(此识相应之我执。惟)二乘(无漏)圣道。有伏灭义。(以根本)真无我解。(能)违(彼)我执故。后得(智)无漏现在前时。是彼(根本真无我解之)等流。亦违此(染污)意。(盖以)真无我解。及后所得。(此二智)俱(是)无漏(道)故。(皆)名(为)出世道。(又复)灭定既是圣道(之)等流。(以其)极寂静故。此(染污意)亦暂非有。(然出世道及灭尽定)。由未永断此种子故。(所以)从灭尽定。(及出世)圣道起已。此(染污意仍)复现行。乃至未灭(位中。恒相续转)。然此染意相应烦恼。是俱生故。非见(道之)所断。是染污故。非(是)非所断(摄。此染污意相应烦恼)。极微细故。所有种子。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顿断。(以其)势力等故。(直须)金刚喻定现在前时。顿断此种。成阿罗汉。故无学位。(方得)永不复起。(若夫)二乘无学回趣大乘(者)。从初发心。至未成佛。虽实是菩萨。亦名阿罗汉。(以)应(供等三)义等故。不别说之。

  有等地下下烦恼。谓第六识中。俱生之极细贪痴慢也。约三界九地。各分九品。此当第八十一。由其最极微细。故与第七识之烦恼势力齐等。非金刚喻定。不能断彼种子。然第六识中。俱生烦恼。既分八十一品。则是品品渐断。此第七识相应烦恼。惟是微细一类。不分三界九地。故云顿断也。

   (壬)二申明有净末那二。初出谬解。二出正解。(癸)今初。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烦恼障俱。圣教皆言三位无故。又说四惑恒相应故。又说为(前六)识(之)杂染依故。

   (癸)二出正解二。初正明无染有净。二通释染净差别。(子)初中二。初斥前非。二申正义。(丑)今初。

  有义。彼说教理相违。出世末那。经说有故。无染意识。如有染时。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此先总斥也。经说有出世末那。而彼说无。岂不违教。又无染意识。必有所依意根。而彼说无。岂不违理。言无染意识者。即无漏道相应之第六净识也。言俱生不共依者。指第七意根也。量云。净意识是有法。定有净末那为俱生不共依宗。因云。转识摄故。喻如有染时意识。

  论说。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所谓末那。意识起时。则(藏识与)二俱转。所谓意识。及与末那。若五识中随起一识。则(藏识与)三俱转。乃至或时顿起五识。则(藏识与)七俱转。(明文若此)。若(汝执)住灭定无第七识。尔时藏识应无识俱。便非恒定一识俱转。(又第六识入无漏观)住圣道时。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应(但与第六)一识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识。尔时藏识定二俱转。显扬论说。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是为染位)。或翻彼相应恃举为行。或平等行。(是不染位)。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本)论说阿罗汉位。无染意故。便(谓竟)无第七。应由(本)论说阿罗汉位舍藏识故。便(亦幷)无第八。(彼第)八既不尔。此(第七)云何然。又诸论言。转第七识得平等智。彼(平等智。亦)如余(大圆镜妙观察等)智。定有所依相应(之)净识。此(第七)识(若)无者。彼(平等)智(亦复)应无。非离所依(之心王。得)有能依(之净无漏慧心所)故。(又)不可说彼(平等性智)依六转识。(论)许(诸)佛恒行(平等性智。犹)如(大圆)镜智(之无间断)故。

  此广明违教也。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然(第八识)必有此(俱有)依。如余(眼)识(等)性故。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者。彼我执恒行。亦应未证法无我者。法我执恒行。此(第七)识(于三位中)若无。彼(三位中之法我执。将)依何识。非(可谓三位中之法我执)。依(于)第八。(以法我见即是慧。而)彼(第八识)无慧(心所与之相应)故。由此应信二乘圣道灭定无学(位中)。此(第七)识恒行。彼未证得法无我故。又诸论中。以(前)五(识为)同法。证有第七(意根)为第六(意识之俱有)依。圣道起时及无学位。若无(净)第七。为(净)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应五识。亦无有(五根为)依。(既)五(识)恒有依。(则第)六(识)亦应尔。

  此广明违理也。应立量云。无学位第八识是有法。定有净第七为俱有依宗。因云。以是识性故。喻如眼等识。补特伽罗无我。即生空理。法无我。即法空理。以五同法等者。谓立量云。第六识是有法。定有第七意根为俱有依宗。因云。转识摄故。喻如前五识必以五根为俱有依。今若谓二乘圣道及无学位。但有第六识相应之生空智慧。而无第七净识为俱有依。则宗上有能别不极成之过。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因中犯共不定之失。以前六识。共是转识摄故之因。而五识定有所依。第六于无漏位不定有依。则外人反出不定过云。为第六如前五。一切时中定有依耶。为前五。如无漏位中第六。亦不必有依耶。初斥前非竟。

   (丑)二申正义。

  是故定有无染污意。于上(无学。灭定。及出世道)三位。恒起现前。(颂中)言彼(三位)无有者。(但)依染意(而)说。如说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四位无阿赖耶者。三乘无学及佛也。初正明无染有净竟。

   (子)二通释染净差别。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之意)。二法我见相应(之意)。三平等性智相应(之意)。

  补特伽罗我见。即俱生我执。法我见。即俱生法执也。

  初(我执相应之意)。通一切异生(恒时)相续。(若夫)二乘有学(及)七地以前。(但除无学回心者。余)一类(有学)菩萨。(于无漏位。则不现起。而于)有漏心位。(彼意仍)缘阿赖耶识。起补特伽罗我见。次(法执相应之意)。通一切异生声闻独觉。(皆悉恒时)相续。(若夫)一切菩萨。(于法空智果现前之时。则不现起。而于)法空智果不现前位。彼(意仍)缘异熟识起法我见。后(平等性智相应之意)。通一切如来。(恒时)相续。(若夫)菩萨(于初地)见道。及(初地后)修道(位)中。(法空智果不现前时。则不现起。而于)法空智果现在前位。彼(意或)缘无垢(净识。或缘)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如来平等性智。缘无垢识。菩萨平等性智。缘异熟识也。余可知。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彼法我见亦必现前。我执必依法执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谓人等故。我法二见。用虽有别。而不相违。同依一慧(心所)。如眼识等。体虽是一。而有了别。青(黄赤)等多用。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迷杌等。喻法执。谓人等。喻补特伽罗执也。我法下释伏难。谓有难曰。上云我我所执。决不俱起。此中我法二见。何得俱起。今释之曰。用虽有别。而不相违。以同依一慧。非一心中有二慧故。又难曰。既唯一慧。何有二执。今释之曰。如一眼识。顿别青黄。如一耳识。齐闻钟鼓。亦复何违。应立量云。我法二执是有法。用不相违宗。因云。同依一慧故。喻如眼识体一而了别多色。

  二乘有学。(于或)圣道。(或)灭定现在前时。顿悟菩萨。于修道位(中。及)有学(回心之)渐悟(菩萨。若)生空智果现在前时。(此三等人)。皆唯起法执。(以彼)我执。已(彼圣道灭定生空智果所)伏故。二乘无学。及此(无学回心)渐悟(菩萨。于)法空智果不现前时。亦唯起法执。(以彼)我执已断故。八地以上。一切(若顿若渐)菩萨。所有我执。皆永不行。或(无学回心。固)已永断。或(顿悟及有学回心。亦)永伏故。(若夫)法空智果不现前时。(虽在八地以上)。犹起法执。(以生空智果。与法执)不相违故。如有经说。八地以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我执)所依(之)所知障在。(当知)此所知障。是现(行)非种(子。若)不尔者。烦恼(种子。犹未永断)。亦应(名为)在故。(然此与)法执俱(之)意(根)。于二乘等。虽名不染。(而)于诸菩萨。亦名为染。(以正)障彼(法空)智故。由此亦名有覆无记。(惟)于二乘等。说名无覆。(以此法执相应之意)。不障彼(生空)智故。(又此第七识。虽随第八所生所系。然非真异熟识。但)是异熟生(所)摄。(以)从(第八真)异熟识。恒时生故。名异熟生。非(即引业所招之)异熟果。(问曰。前六识一分无记性者。名异熟生。此第七识。云何亦名异熟生耶。答曰。以)此(异熟生之)名。(可)通(摄)故。(喻)如增上缘。(虽正指六根。然凡)余(三缘所)不摄者。皆入此(增上缘)摄。(今异熟生亦尔)。

  初正释颂文竟。

   (庚)二证有第七三。初问答总标。二别明教理。三通妨总结。(辛)今初。

   (问曰)。云何应知此第七识。离眼等识。有别自体。(答曰)。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辛)二别明教理二。初明圣教。二显正理。(壬)初中二。初正释。二指广。(癸)今初。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说心意识。三种别义。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别名识。是三别义。

  薄伽梵。即世尊也。而含六义。佛地经论云。谓诸如来。永不系属诸烦恼故。具自在义。炎猛智火所烧炼故。具炽盛义。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庄饰故。具端严义。一切殊胜功德圆满。无不知故。具名称义。一切世间。亲近供养。咸称赞故。具吉祥义。具一切德。常起方便。利益安乐。一切有情。无懈废故。具尊贵义。或能破坏四魔怨故。名薄伽梵。按小乘不知三种别义。妄计过去名意。现在名识。未来名心。今以大乘实义开晓之也。

  如是三义。虽通八识。而随胜显。第八名心。集诸法(之)种(子)。起诸法(之现行)故。第七名意。缘藏识等。恒审思量为我等故。余六名识。于六(尘各)别境(界)。粗动间断。了别转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识。

  三义通八识者。八皆名心。心王有八。亦皆有集起义故。八皆名意。八识皆有前灭等无间意。又皆有思量义故。八皆名识。称为八识。一一皆有了别用故。随胜显者。第八集起之义独胜。第七思量之义独胜。前六了境之义独胜也。缘藏识等。思量为我等者。一切凡夫。二乘有学。及八地前菩萨。于有漏心位。此第七识缘阿赖耶。恒审思量。补特伽罗我。二乘菩萨。入灭定位。及生空智果。现在前位。此第七识缘异熟识。恒审思量法我。地上菩萨。于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此第七识缘异熟识。恒审思量。二种无我。如来位中。此第七识缘无垢识。恒审思量二种无我也。

  又大乘经。处处别说有第七识。故此(第七识。是决定)别有。诸大乘经。是至教量。前(于初能变中。既)已广说。故不(须)重(为极)成。(又复)解脱经中。亦别说有此第七识。如彼颂言。染污意恒时。诸惑俱生灭。若解脱诸惑。非曾非当有。彼经自释此颂|意言。有染污意。从无始来。与四烦恼。恒俱生灭。谓我见。我爱。及我慢。我痴。对治道生断烦恼已。此意从彼便得解脱。尔时此意相应烦恼。非唯(于今)现无。亦无现在过来未来。(以诸烦恼)无(实)自(体)性故。

  若约迷情。则现前一念。积集过去无量惑业苦种。能起未来无量惑业苦事。然过去已灭。未来未生。唯此一刹那心。可名有体。而此心体。念念迁流。新新不住。亦何尝有实体哉。依此妄心。故妄见有三世差别。果见觅心了不可得。则现在既无。三世何有。惟其坐断三世。方能普达三世。又觅心既不可得。岂有形相方隅。惟其消殒十方。方能徧照十方。故曰微尘刹土。自他不隔于毫端。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此所谓非曾非当有也。是故所谓对治道生断烦恼者。非如世间军阵相杀。对垒抵敌之谓也。直是以二空智。深观烦恼。本无自性。既不自生。亦不他生。又不共生。不无因生。只是因缘和合。虚妄有生。正妄生时。仍不在内。亦不在外。不在中间。不在过去。不在现在。不在未来。生即无生。终无自性。自性既无。他性何有。自他既无。岂有共性。有尚叵得。况无因生。如此研观。勿令休息。解种熏发。惑种自消。故瑜伽论决择分中云。问。断烦恼时。为舍缠耶。舍随眠耶。(缠。谓现行。随眠。谓种子也。)答。但舍随眠。缠即不起。问。为断过去。为断未来。为断现在。答。非断去来今。然说三世断。何以故。若在过去有随眠心。任运灭故。其性已断。复何所断。若在未来有随眠心。性未生故。体既是无。当何所断。若在现在有随眠心。此刹那后。性必不住。更何须断。又有随眠。离随眠心。二不和合。是故现在亦非所断。然此他意内正作意。二因缘故。正见相应。随所治惑。能治心生。诸有随眠。所治心灭。此心生时。彼生灭时。平等平等。对治生灭。道理应知。正见相应。能对治心。于现在世。无有随眠。于过去世。亦无随眠。此刹那后。离随眠心。在未来世。亦无随眠。从此以后。于已转依已断随眠身相续中。所有后得世间所摄。善无记心。去来今位。皆离随眠。是故三世。皆得说断。初正释竟。

   (癸)二指广。

  如是等教。诸部皆有。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初明圣教竟。

   (壬)二显正理三。初结前起后。二显示正理。三指广劝信。(癸)今初。

  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癸)二显示正理六。初恒行无明。二为缘生识。三思量名意。四无心定别。五无想天染。六三性时染。(子)初中二。初正显恒行。二转释不共。(丑)今初。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微细恒行。覆蔽真实。若无此(第七)识。(则)彼(不共无明。便)应非有。谓诸异生。于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无明。覆真实义。障圣慧眼。如伽他说。真义心当生。常能为障碍。俱行一切分。谓不共无明。

  谓能照真义之智心。正当生时。有一法常能为其障碍。此障碍法。俱行于一切异生善。恶。无记三性分位之中。所谓不共无明是也。

  是故契经说异生类。恒处长夜。无明所盲。惽醉缠心。曾无醒觉。若(使)异生位(中。或)有暂不起此无明(之)时。便违经(中所说。恒处长夜等)义。(以)俱(在)异生位(中。而)迷理无明。有行不行。不应理故。此(不共无明。若谓)依(于)六识。皆不得成。应此(无明如六识之)间断。(或)彼(六识如此无命之)恒染故。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初正显恒行竟。

   (丑)二转势不共。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此(所)俱(之)无明。何(独)明不共(耶)。

  此设问征起也。下文也三家释。第三为正。

  有义。此俱我见慢爱。非根本烦恼。名不共何失。

  谓此意所俱无明。是根本烦恼。其所俱我见。我慢。我爱。则非根本烦恼所摄。但是随烦恼性。故虽四惑俱起。而三非同类。独此无明。名为不共。亦复何失。此初家释全非。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纯随烦恼中。不说此(见。慢。爱)三故。此三(是其)中十(根本)烦恼摄故。处处皆说染污末那。与四烦恼恒相应故。应说四中无明是主。虽(与见慢爱)三俱起。亦名不共。(以其)从无始际。恒内昏迷。(不了空理)。曾不省察。(惟妄执我。无循反时)。痴增上故。(问曰)此所俱见等(三惑)应名相应。(答曰)若(三法行。各)现为主时。(亦)应名(为)不共。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谓生死流转。则贪爱为主。障于圣道。则见慢为主。见则偏执一理。不肯虚心。慢则倨傲自恃。不肯求他故也。此第二家释虽是。然未曲尽其致。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如(十八)不共佛法。(惟如来有。今此无明亦尔)。唯此(第七)识有故。(难曰)。若尔。(则)余(六)识相应烦恼。此(第七)识中(所)无。(亦)应名不共(耶。答曰。但)依殊胜(之)义。(以)立不共(之)名。非(谓但)互所无。皆名不共也。谓第七识相应无明。无始恒行。障真(实)义(及无漏)智。如是(殊)胜(业)用。余识所无。唯此识有。故名不共。(又难曰)。既尔。(则)此(所)俱(见慢爱)三。亦(有胜用)。应名不共。(答曰)。无明是主。(故)独得此(不共之)名。或许余三。(为主之时)。亦名不共。(今但)对余(识相应之)痴(心所)故。且说无明(为不共耳。然)不共无明。总有二种。一恒行不共。余识所无。二独行不共。此识非有。

  且说无明以上。与第二家释同。不共无明以下。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义。方曲尽其致也。一恒行不共者。于有漏位常起现行不间断故。此惟第七识有之。余六识之所无。今正指此为不共无明也。二独行不共者。不与余九根本烦恼同起。独迷谛境。惟第六识有之。故此第七识中非有。今不指此为不共也。

  故瑜伽说。无明有二。若(与)贪等俱者。名相应无明。非贪等俱者。名独行无明。(就独行无明。又分是主非主二义。若)是主独行。(不与忿等小十俱者。此能发业)。唯见(道之)所断。如契经说。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所以更)不造(作)新业。(此即徧指是主独行。以为不共无明。非指第七识中恒行为不共也。若夫)非主独行。(一任忿等小十各自为主。此类无明)。亦(通于)修(道)所断。(以与)忿等(十小随惑)。皆通(修道)见(道之)所断故。

  若论第七识之无明。亦仍与贪等俱。亦是相应无明所摄。但以恒行为主。故又徧得不共之名。若夫独行不共。又分是主非主二义。是主。则唯见所断。非主。则通见修所断。而皆但与第六识俱。非同第七恒行不共。故特细剖析之。

  恒行不共。(惟修所断。故是)余部所无。独行不共。(既有是主非主二种。通于见修二断。故得)此彼(五部)俱有。

  按俱舍中。惑分五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五者修所断部。部者。分也。类也。根本十惑。各由迷于谛理而起。故各有部分。一一谛下。各起多惑。故部类不同也。恒行不共。但在第七识有。唯属修所断部。故云余部所无。独行不共。若非主者。通于五部。故云此彼俱有。然是主独行。惟见所断。亦应云此部非有。以非此中正意。故略不言之耳。初恒行无明竟。

   (子)二为缘生识。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生于眼识。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若无此(第七)识。(则)彼(意法为缘之)意非有。谓如五识。必有眼等(五根为)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识既是六识中摄。理应许(其亦)有如是所依。此(第七)识若无。彼(第六识之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宁有。又不可说(肉团心)色。为彼所依。(以说名为)意。非(是)色故。(且)意识(由依意故。得具自性。随念。计度。三种分别。设依色者。便与五识一般。但有自性分别)。应无随念计度二分别故。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彼与五根俱时而转。如(种与)芽。(形与)影故。又识与根。既必同境。(喻)如心(与)心所。决定俱时。

  五根为五识依。共有三义。一者增上。由根发识故。二者不共。眼识自依眼根。不与耳识等共故。三者俱有。眼正见时。识正了别。同一刹那。无前后故。余五亦然。五根如种。五识如芽。五根如形。五识如影。五根如心王。五识如心所。意与第六。应知亦然。

  由此理趣。极成意识。(犹)如眼等(五)识。必有不共(他识)显自名(为意识之意)处。等无间(意根之所)不摄。(是)增上生(缘)所依。极成六识(各)随一(根)摄故。

  量云。极成意识是有法。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宗。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喻如眼等识。言等无间不摄者。谓瑜伽云。若此六识。为彼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名为意根。此约前灭识为后开导依。所以假立意根之名。今此同时增上所依。非彼等无间意所摄也。二为缘生识竟。

   (子)三思量名意。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若无此(第七)识。彼(思量意则)应非有。谓若意识现在前时。等无间意已灭非有。过去未来理非有故。彼(过去等无间意)。思量(之)用。定不得成。既尔。如何(经中)说(思量)名为意。若谓(思量名意。乃是)假说。理亦不然。(既)无正思量。假(名为意复)依何立。若谓(意识于前)现在(之时)。曾有思量。(今虽已灭。得名为意。然殊不知第六意识)尔时(正现在位。虽有思量。但)名(为)识。宁(得)说为意(乎)。故知别有第七末那。恒审思量。正名为意。(若夫)已灭(之等无间意。乃)依此(第七而)假立意名(耳)。

  问。二卷破外难云。假必依真。亦不应理。今乃云无正思量。假依何立。不亦自语相违耶。答。世间名字。固有依真说假者。亦有不依真说假者。元非一概。依真说假。如依真见道假说相见道。依内种子假说外种子。依思量意假说等无间意之类是也。不依真说假。如兔无角。假说兔角。龟无毛。假说龟毛。又如月无二。假说二月。空无华。假说空华。乃至见相二分非我法。假说为我法等是也。故云。假必依真。亦不应理。倘更执假必不依实事。亦岂应理也哉。又若约诸法自相名真。则思量名意。亦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何尝亲得彼自相哉。特于共相之中说实说假耳。

   (子)四无心定别。

  又契经说。无想(定。)灭(尽)定(二种不同。假使第七)染意若无。彼(二种定。便)应无别。谓彼二定俱灭六识及彼(相应)心所。体数无异。若无(第七)染意于(此)二定(之)中。一(无想定是)有。一(灭尽定是)无。(则)彼二(定)何别。若谓加行界地(所)依等有差别者。理亦不然。彼差别(之)因。(正)由此(第七识而)有故。此(第七识)若无者。彼(差别)因亦无。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体。谓心王。数。谓心所。言此二定之中。所灭心王。同是六识。所灭心所。同五十一。设非有染无染二意差别。则二定更无异矣。加行。谓作意。所依。谓教法。等者。等取自体假立也。集论明此二定有五门差别。一所依。二自体。三假立。四作意。五界地。一所依别者。无想定。乃外道弟子。依外道所说邪教而修。灭尽定。乃世尊弟子。依世尊所说正教而修。二自体者。无想定。体是有漏。灭尽定。体是无漏。三假立者。无定想。依有覆意所缘阿赖耶假立。灭尽定。依无覆意所缘异熟识假立。四作意者。无想定。由永出离作意以为加行。灭尽定。由暂止息作意以为加行。五界地者。无想定。是色界舍念清净地所系。灭尽定。依无色界非非想地而入。仍非所系。

   (子)五无想天染。

  又契经说。无想(天中)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灭。若无此(第七)识。彼(无想天便)应无染。谓彼长时无六转识。若无此意。(则俱生)我执便无。(然)非于余处有具缚者。一期生中(或能)都无我执。彼(无想天若)无我执。应如涅槃。便非圣贤同所诃厌。(救曰。彼无想天我执)初(半劫后方灭)。后(半劫时又生。则是)有故。无如是(应如涅槃之)失。(破曰)。中间(四百九十九劫)长时无(我执)故。有(如涅槃之)过。(救曰。过)去(未)来有(我执)故。无如是(如涅槃之)失。(破曰)。彼(过去未来)非现(非)常。(同于)无故。有(如涅槃之)过。(又)所得(之无想异熟既)无故。(则)能得(无想报之有情)亦无。(此无想异熟。乃是)不相应法。(不过依于色心分位假立)。前已遮破。(不是实有。若无末那。亦无藏识)。藏识无故。熏习亦无。余法受熏。已辩非理。故应别有染污末那。于无想天恒起我执。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言所得无者。谓彼有情。于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异熟。染污末那。缘彼执我。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中。假立无想报。若无此第七识。彼无想报。则不应有也。

   (子)六三性时染。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无记心时。恒带我执。若无此(第七)识。彼(我执)不应有。谓异生类三性心时。(前六转识)虽外起(善恶)诸业。而内恒执我。由执我故。令六识中所起施(戒禅)等(善业)不能亡相。故瑜伽说。染污末那为(六)识依止。彼未灭时。相了别缚。不得解脱。(染污)末那灭已。相缚解脱。言相缚者。谓(由染意恒执我故。令前六识)于(其所缘)境相不能了达如幻事等。由斯见分(为彼)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缚。依如是义。有伽他言。如是染污意。是识之所依。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又善(及)无覆无记心时。若无(第七识恒起)我执。应非有漏。(以)自相续中六识(所有)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若谓过)去(未)来(烦恼)缘缚。(则)理非(是)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无漏故。

  他惑。指过去未来惑。他解。指过去未来生空智慧也。现在六识起善及无覆无记法时。既不与烦恼俱起。若谓过去未来有烦恼故。名有漏者。则须陀洹等于出观后所起思惑。应成无漏。以过去已曾证无漏故。又七方便人所有善无记心。应成无漏。以未来必当证无漏故。

  又不可说(异心心所之外)。别有随眠。是不相应(行蕴所摄。于善等时)现相续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不相应)非实有(体。前文)已极成故。亦不可说从有漏种生彼善等。故成有漏。(以有漏因。惟由第七执我。若无第七执我。则)彼(善等)种子。先无(有)因。可(令)成有漏故。(亦)非由(于有)漏种(故。令)彼(善等现行)成有漏(法)。勿学(地中之)无漏(现行)心。(由彼尚有有漏种子)。亦(可)成有漏故。虽(或)由烦恼引施等业。而(烦恼已去)。不(与善等)俱起。故非(可为)有漏(之)正因。以有漏(之)言。(乃)表(与)漏俱(时起)故。又无记业。非烦恼引。彼复如何得成有漏。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之)种(子)。后时(由此种子)现起。有漏义成。异生既然。有学亦尔。

  自身。明非他惑。现行烦恼。明非随眠种子。俱生俱灭。明非不俱时起。互相增益。谓六识所起施等。与第七我执。互相增长资益也。

  无学有漏。虽非漏俱。而从先时有漏种起。故成有漏。于理无违。

  此释伏难也。难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则无学位中已得漏尽。何故五根五识仍名有漏。今释之曰。无学位中。五根五势有漏之法。虽非与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异熟未空。仍从先时所熏有漏种起。故成有漏。此则于理无违。

  由有末那恒起我执。令善等法有漏义成。此意若无。彼(有漏义则)定非有。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二显示正理竟。

   (癸)二指广劝信。

  证有此识。理趣甚多。随摄大乘。略述六种。诸有智者。应随信学。

  二别明教理竟。

   (辛)三通妨总结。

  然有经中说六识者。应知彼是随转理门。或随所依六根说六。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以意根中。即摄第七第八两识故也。二释第二能变竟。

   (戊)三释第三能变二。初明差别等前六门。二明共依等后三门。(己)初中二。初释差别等四门。二释心所受俱两门。(庚)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辛)今初。

  如是已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颂曰。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一差别门)。了境为性相。(二体性门。三行相门)。善不善俱非。(四三性门)。

  此下共以九门释第三能变之相。今先举四门也。五心所相应门。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及初徧行触等二十句是。六受俱门。即下文三受共相应一句是。七共依门。即依止根本识一句是。八俱转门。即五识随缘现三句是。九起灭分位门。即意识常现起四句是。

   (辛)二以论释成三。初释差别门。二释性相两门。三释三性门。(壬)今初。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应辨了境能变识相。此识差别。总有六种。随六根(六)境种类异故。谓名眼识乃至意识。(乃)随(六)根(而)立(其)名。具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识名也。言五义者。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二由六根所发。三各系属于根。四能助根了别。五各如根所缘之境。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无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此释伏难也。难曰。五识亦以第一为染净依。何故第六独名意识。今释之曰。六识虽皆依意。然前五识。但以意为共依。惟第六识。以意为不共依。故随不共立意识名。如五识身。各依一根。各随不共立名。故无相滥之过。又或前五兼依色根。第六唯依于意。故名为意识耳。又难曰。若第六唯依于意。得名意识。则第八亦唯依意。亦应名为意识。又第七唯依第八。应名为心识耶。今释之曰。此中但辨六识所由得名。若第八名心。第七名意。自约集起思量义胜立名。虽互相依。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则是)随境(而)立(其)名。(以)顺(于)识(之)义故。谓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境了别。(乃)名(为)识。色等五识。唯了色等(各各一尘)。法识通能了一切法。或(第六)能了(差)别(之)法。独得法识名。(前五但能了自相分性境。不能了差别法。不名法识)。故六识名。(亦)无相滥(之)失。

  此复名依境而立六识名也。色等下。释伏难。难曰。五尘亦皆名法。法亦惟是五尘及五尘落谢影子。何故第六独名法识。释有二义。一者。前五识各局一尘。第六识通了六尘。二者。前五识但了一味性境。第六识能了种种差别之法。故亦不相滥也。

  此后随境(所)立六识(之)名。(乃)依五色根未自在(位而)说。若得自在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但可随根(立名。乃)无相滥(之)失。

  谓此六识。有两种名字。前云眼识乃至意识。是随根立名。后云色识乃至法识。是随境立名。然此后随境所立之名。但可依未自在位说耳。若至诸根互用。一根发识。通能缘一切境。设名色识乃至法识。未免相滥。但可随所依根立名。始无相滥之失也。

  庄严论(中但)说如还五根。一一皆于五境转者。且依粗显同类境说。佛地经说。成所作智。决择有情心所差别。起三业化。作四记等。若不遍缘(六尘诸境)。无此能故。

  此释难也。难曰。若谓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何故庄严论中但说如来五根。一一皆于五尘境转。不云徧于一切法转耶。释曰。且依粗显同类境说耳。非不徧缘一切境也。故更引佛地经以证遍缘。言粗显同类境者。即指五尘。其相粗显。又同一性境之类故也。此等粗显同类之境。未自在位决定不相融者。今自在位尚可互缘。况法尘境。本来细微不相窒碍。岂自在位反不得遍缘哉。言四记者。记即是答。一者一向记。二者分别记。三者反诘记。四者舍置记也。

  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极成。故此(颂中)不说。前随义便。已说所依。此所缘境。(姑俟)义便当说。

  此释疑也。疑曰。前第七识颂中。有所依所缘二门。今此六识。何故不说。答曰。此六转识。依于六根。缘于六尘。粗显极成。故颂不说。然前论中。因义便故。既已傍论诸识所依。至于此六识所缘境相差别。亦俟义便。乃当说之。初释差别门竟。

   (壬)二释性相两门。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双显六识自性行相。识以了境为自性故。即复用彼(了境)为行相故。由斯兼释所立(了境名识之)别名。(以)能了别境(者。乃)名(之)为识故。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谓依眼根了别诸色。广说乃至意识云何。谓依意根了别诸法。彼经且说不共所依。(及)未转依位见分所了。余(共)所依(及已转依位所)了。如前已说。

  共所依。谓五识更须分别依。染净依。根本依。第六识亦更须根本依也。余可知。

   (壬)三释三性门。

   (问曰)。此六转识。何性摄耶。(答曰)。谓善不善俱非性摄。俱非者。谓无记。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为此世他世顺益。故名为善。人天乐果。虽于此世能为顺益。非于他世。故不名善。能为此世他世违损。故名不善。恶趣苦果。虽于此世能为违损。非于他世。故非不善。于善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故名无记。

  此先释三性义也。然无记中。复分有覆无覆。由前已解。故不重出。

  此六转识。若与信等十一相应。是善性摄。与无惭等十法相应。不善性摄。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示未转依位中三性相也。言无惭等十法者。一无惭。二无愧。即二中随烦恼。三忿。四恨。五覆。六恼。七嫉。八悭。九害。即小随十烦恼之七。十嗔。即根本六烦恼之一。此十唯是不善性摄。若大随八。小随余三。根本余五。皆通不善及有覆无记性摄。故不说之。且如有人。虽起贪痴慢疑。及诸见执。若不与无惭无愧同起。仅名有覆无记。起掉举惽沉等。亦复如是。起诳。起谄。起憍。亦复如是。但与无惭。无愧。相应。方名不善。不与无惭无愧同起。皆名有覆无记也。若不与善心所相应。亦不与诸烦恼心所相应。但与遍行别境及四不定随一相应。则皆名无覆无记。

  有义。六识三性(起必)不俱。(以此六识)同外门转。(善等三性)互相违故。(谓前)五识必由意义(为分别依)。导引(而起)。俱(时而)生。同(缘尘)境。(方乃)成善(成)染故。若许五识三性俱行。(则)意义尔时(亦)应通(于)三性。便违正理。故定不俱。(然)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者。彼(云一时。乃)依多念(而说)。如说一心。非(局在)一生灭。(今依一念。定不容俱。故)无相违(之)过。

  此明三性俱不俱义。有两家解。今初家明不俱也。先正释。次瑜伽下。通妨。幷可知。然未当理。故以下解为正。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谓初起)率尔(无记之五识。及齐)等流(类之善染)眼等五识。或(四种五种)多(起)。或(三种二种)少(起)。容俱起故。(又)五识与意(识)。虽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设(意识尔时应通三性之)难。于此唐捐。故瑜伽说。若(人入于三昧。或)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俱转(之)余耳识生。非唯(是)彼定相应(之)意识能取此声(也)。若不尔者。(既无耳识)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出定。(亦)非取声时即便出定。(以先)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时方出。(此其)在定(之)耳识。率尔闻声。理应非善。(以凡)未转依者。率尔堕(境之五识)心。定(皆属)无记故。由此诚证。(与)五(识)俱(之)意义。非(必)定与五(识)善等性同。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识所缘五尘之)境。不说(意识。定与五识)同(其善恶无记之)性。(然)杂集论(中)说。等引位中五识无者。(彼)依多分(而)说。

  此第二家正明六识三性得俱也。且如等流善眼识。正观佛时。正读经时。耳忽闻声。鼻忽闻香。身忽觉触。则其所有率尔堕心。定属无记。又如等流染眼识。正观美色观剧戏时。耳忽闻声等。率尔堕心。亦属无记。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验也。彼谓五识设使三性俱行。意识尔时应通三性。殊不知同时意识。虽必同境。不必同性。且如入定意识。是善性摄。正于定中得闻声者。是率耳无记耳识。何必同性。又恐难曰。定中那有耳识。今故释曰。定中意识。不能取声。若无率尔耳识。则于音声不能领受。又恐难曰。宁知定中必有率尔耳识领此音声。今故释曰。若不领声。不应出定。恐更难曰。取声出定之时。耳识既生。则意识已非定善。今故释曰。非取声时即便出定。以率尔无记耳识正领声时。意识正尚在定。俟有希望。方从定起。故知在定意识。虽是善性。不妨无记耳识同时俱起。恐更难曰。宁知定中耳识非是善性。今故释曰。未转依者。率尔堕心定无记故。由此下。结证可知。杂集下。更通妨也。等引者。梵语三摩呬多。谓修习止观。平等不偏。引生功德。故翻等引。等引位中。善定善慧与第六识相应。调柔正直而住。故多分不起五识。今杂集中。乃依多分说无。非谓定中决不起率尔五识也。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意随徧注。与彼性同。无徧注者。便无记性。故六转识。三性容俱。

  且如礼佛忏愿之时。眼识缘佛色像。则是善性。若缘花幡等。任运起贪。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耳识缘法音声。则是善性。若缘音声有美有恶。任运贪嗔。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鼻识闻香无所取著。则是善性。若缘好香。任运贪著。或缘余气任运憎恶。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身识翘勤谨肃不懈。则是善性。若多放逸。不合威仪。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又如舌识。正受食时。于味不生贪染。则是善性。若于好味恶味。任运贪嗔。则是染性。若非善染。即无记性。是故五识俱起之时。或眼识善。耳识染。鼻识等无记。或耳识善。眼识染。余识无记。或善多染少。或染多善少。或善染多无记少。或无记多善染少。或但一性。或但二性。或具三性。事非一概。至于第六意识。若随五识有所徧注。则与五识同其善染。若无徧注。便是无记性摄。又如正礼拜时。正习坐时。身识是善。而意识或起无记。或起染心。仍复不一。故前五识。不妨三性俱起。而第六识。无有一念通三性之过也。上约未转依位释竟。

  得自在位。唯善性摄。佛色心等。道谛摄故。(无有不善)。已永灭除戏论种故。(亦无无记)。

  得自在。谓佛果位中。转异熟识成无垢识。尔时五根成无漏故。所发五识。亦成无漏。又意根纯无漏故。所发意识亦纯无漏。五根名为佛无漏色。八识皆名佛无漏心。色即相好功德之所庄严。心即四智菩提相应心品。故皆道谛所摄。戏论种子已永灭尽。故此妙观察智相应心品。成所作智相应心品。皆唯善性摄也。初释差别等四门竟。

   (庚)二释心所受俱两门二。初略标心所广释受俱。二广释六位心所别相。(辛)初中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壬)今初。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颂曰。此心所遍行。别境。善。烦恼。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壬)二以论释成二。初略释六位心所。二广释三受相应。(癸)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子)今初。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谓遍行等。

   (子)二别释二。初释心所名义。二释六位类别。(丑)今初。

  恒依心起。与心相应。系属于心。故名心所。(犹)如属我(之)物。(便)立我所(之)名。(须知)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心所于彼(所缘。既取总相)。亦取别相。助成心事。(故)得心所(之)名。(譬)如画(家之)师资。(师既)作模。(资乃)填彩。故瑜伽说。识能了别事之总相。作意了此(识)所未了(之)相。即(是明)诸心所取所别相(之义也。是故)触能了此(识所缘)可意等相。受能了此(识所缘)摄受等相。想能了此(识所缘)言说因相。思能了此(识所缘)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其言了此之一)此(字。正)表心所(不惟缘别相。而)亦缘总相(也)。

  即诸心所取所别相句。一则转释上句。二则兼解下四句义也。可意等相者。等取不可意相。及中容相也。摄受。即顺益也。等者。等取违损。及非顺非违也。言说因。即境之分齐相也。正因等者。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

  余处复说。欲亦能了(识所缘之)可乐事相。胜解亦了(识所缘之)决定事相。念亦能了(识所缘之)串习事相。定慧亦了(识所缘之)得失等相。由此(方能)于(所缘)境。起善染等诸心所法。(亦是)皆于所缘兼取别相(之义)。

  此更释别境等诸心所法。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串与惯同。定慧亦了得失等相者。了于得相。起善心所。即名正定正慧。了于失相。起染心所。即名邪定邪慧。了于非得非失之相。起余无记心所。即定慧亦属无记也。初释心所名义竟。

   (丑)二释六位差别。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而有六位种类差别。谓徧行有五。别境有五。善有十一。烦恼有六。随烦恼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初名徧行者)。一切心中定可得故。(二名别境者)。缘别别境而得生故。(三名善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四名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故。(五名随烦恼者)。唯是烦恼等流性故。(六名不定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论合六为五。(以根本)烦恼与随烦恼。俱是染故。复以四一切辩(此)五位差别。谓一切性。及(一切)地。(一切)时。(一切心王)俱。(此)五(位)中。徧行俱四一切。别境唯有初(三性)。二(九地之两)一切。善唯有一。谓一切地。染四皆无。不定唯一。谓一切性。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一切性者。善。不善。无记。三性也。一切地者。三界九地。谓五趣杂居地。乃至非非想地也。一切时者。有心无心。有漏无漏。分位差别时也。一切俱者。徧与八识心王相应而俱起也。初略释六位心所竟。

   (癸)二广释三受相应二。初释三受义。二明俱不俱。(子)今初。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故皆容与三受相应。皆领顺(相)违(相。及)非(违顺)二(之)相故。领顺境相。适悦身心。说名乐受。领违境相。逼迫身心。说名苦受。领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悦。名不苦不乐受。

  此总释三受义也。易。谓变易。脱。谓转脱。余可知。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识相应。说名身受。别依身故。意识相应。说名心受。唯依心故。

  身受亦名外受。心受亦名内受。身受有三。心受亦三。则是六受。更约六识差别。则是十八受也。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谓修无漏者。必备历艰辛。苦其心志故也。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三受)。修所断(三受)。非所断(三受)。

  见所断。谓与分别惑相应之三受也。修所断。谓与俱生惑相应之三受也。非所断。即无漏相应之三受也。

  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学位三受。即修所断。无学三受。即非所断。非二。谓非学非无学。指一切凡夫言之。非二三受。即见所断。又非二三受。通二所断。及非所断。学位三受。唯修所断。及非所断。无学三受。唯非所断。

  或总分四。谓(乐受即)善。(苦受即)不善。(不苦不乐受。即)有覆无覆二(种)无记(性)受。有义。三受容各分(为)四(性。以与前)五识俱起(之)任运贪痴。(及)纯苦趣中(之)任运烦恼不发(恶)业者。是(有覆)无记故。彼(有覆无记)。皆容与苦根相应。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若通(前六)一切识身者。徧与一切(诸识中三受)根相应。(若)不通一切识身者。(惟与)意地一切(三受)根相应。杂集论说。若欲界系任运烦恼发恶行者。亦是不善。所余(不发恶者)。皆是有覆无记。故知三受容各有四。

  初以三受。分配三性。无记有二。故总分四。此义太局。后以三受各通善。恶。有覆。无覆之四。方尽其致。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三中苦乐各分二者。逼悦身心。相各异故。由无分别。有分别故。尤重。轻微。有差别故。不苦不乐。不分二者。非逼(身心)。非悦(身心)。相无异故。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此释三受。亦名五受之义。苦分出忧。乐分出喜。故云各分二也。凡有三义。一者逼身名苦。逼心名忧。悦身名乐。悦心名喜。二者无分别。名苦名乐。有分别。名忧名喜。三者尤重。名苦名乐。轻微。名忧名喜。不苦不乐但名舍受。不分二者。一无逼悦身心之相。二是一味无分别性。三平等转无有轻重。故不可分也。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恒名为乐。(但悦身故。无分别故。不得名喜)。意识相应(之适悦受)。若在欲界。(及色界中)初二静虑(之)近分。(止可)名喜。但悦心故。若在初二静虑(之)根本。名乐名喜。悦身心故。若在第三静虑(之若)近分(若)根本。(皆)名为乐。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此细释喜乐二受义也。近分。即未到定。根本。即正住于定。余可知。

  诸逼迫受。(与)五识相应(者。以逼身故。无分别故)。恒名为苦。(不得名忧)。意识俱者。有义。唯忧。逼迫心故。诸圣教说。意地戚受名忧根故。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又说。地狱寻伺忧俱。(更有)一分(纯受苦之)鬼趣。傍生亦尔。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此下细释忧苦二受义也。五识相应。恒名为苦。此易可知。意识逼迫。应通忧苦二名。今初家释。但许名忧。不许名苦。未达尤重无分别者。即名苦故。引证可知。下文自破。

  有义。(意识逼迫)。通(忧苦)二。人天中者。恒名为忧。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忧名苦。(若)杂受(者名忧。若)纯受(者名苦。以其)有轻重故。(轻者名忧。重者名苦也。)捺落迦中。(则)唯名为苦。(以其)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此第二家正释也。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狱。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又说。俱生萨迦耶见。唯(是有覆)无记性(摄)。彼边执见。应知亦尔。(有覆无记性摄)。此(二见所)俱(之)苦受。(定属苦根)。非忧根摄。(何以故。以)论说忧根非无记故。又瑜伽说。地狱诸根。余三现行定不成就。纯苦鬼界傍生亦尔。(彼论所言)余三。定是(指)乐喜忧(之三)根。以彼(地狱纯苦趣中)。必成现行(之)舍(根)故。

  此引论以证地狱意受。唯名为苦。不得名忧也。广说如前。谓不通一切识身者。唯与意地三受根相应。此意地得名为苦之一证也。又忧根非无记。而第六识中。俱生身见。边见。唯属无记。得与苦受相应。此意地应名为苦之二证也。又瑜伽说地狱。于十一根中。现行止有八根。余三根之现行不成就。彼虽不曾说明何谓余三。而以义推之。余三定指乐。喜。忧根。以地狱舍根必现行故。此意地应名为苦之三证也。言地狱成就八根者。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命根。七苦根。八舍根也。然于二十二根之中。不言男女二根者。地狱中无用故。不言等无间意根者。六识有时不行故。不言信等五根。及无三漏根者。纵有种子。定无现行。易了知故。定有五色根者。所招苦报。必有身故。设无五根。不受苦故。有命根者。由异熟业所引苦果。一期相续不断故。有苦根者。纯受苦故。有舍根者。地狱中之七八二识。仍与舍受恒相应故。

   (难曰)。岂不容舍(根)。彼(地狱中)定不成(就)。宁知彼(瑜伽)文唯说(有中)容受。

  此不许地狱有舍跟。谓应有忧根也。容受。即舍受。

   (答曰)。应不说彼(地狱)定成(等无间)意根。(以)彼(论中)容(许地狱)六识有时无故。

  前文已明忧非无记。故但破云。若使第八非舍根者。瑜伽岂以等无间意根为第八耶。然地狱中六识既容有时而无。安得复立等无间意。既无意根。则忧根更不待破矣。

   (又难曰)。不应彼论唯说(有中)容(舍)受。(以彼)通说诸根。(更)无异因(惟说舍受)故。又若彼论(纵使)依(于中)容(舍)受(而)说。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此纵许地狱无有意根。得有舍根。然未必以舍根为第八。或复第七是舍。第八是忧。亦不可知。以瑜伽论中。无有明文可据故也。

   (答曰)。若谓五识不相续故。(惟逼迫心。所以)定说忧根为第八者。(则彼)死(时)生(时)闷绝(之时)。宁有忧根。(复)有(妄)执喜根为第八者。亦同此破。设执(男女二根随分)一形为第八者。理亦不然。(以地狱中)。形不定故。彼恶业招。容无(男女)形故。彼由恶业。令五根门恒受苦故。(所以)定成眼等(五根。设使)必有(男女)一形。于彼(地狱亦有)何用。非于无间大地狱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舍根。(以)第七(第)八(两)识。(恒与)舍相应故。

  此正以理推征。破彼地狱成就忧根之执。兼破喜根形根之执。明其必有舍根也。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故(瑜伽论中)余三(之)言。(决)定(指)忧喜乐。

  此正结显地狱意受。是苦非忧也。极乐地。谓第三禅。第三禅中。五识不行。唯有意悦。既可名乐而不名喜。以例地狱极苦。五识不行。唯有意迫。定亦名苦而不名忧矣。地狱既定成就苦根舍根。则瑜伽所云余三现行定不成就者。非指忧喜乐而何哉。

  余处说彼(恶道之中。亦)有(似前善因之)等流乐。应知彼依随转理说。或彼通说余受处。(以必)无异熟乐(者。乃)名(为)纯苦(处)故。然诸圣教。意地戚受名忧根者。依多分说。或随转门。无相违过。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诸有情类。异熟无间有异熟生苦忧相续。又说。地狱寻伺忧俱。一分鬼趣傍生亦尔者。亦依随转门。又彼(地狱中)苦根(与)意识俱者。是余(趣意俱)忧(根之同)类。假说为忧。或彼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而亦名忧。(喻)如(初二禅)近分(之)喜(根)。益身心故。虽是喜根。而亦名乐。显扬论等。具显此义。然未至地。定无乐根。(以论中)说彼唯有(眼。耳。鼻。舌。声。意。命。苦。忧。喜。舍)。十一根故。由此应知意地戚受。(若于)纯受苦处。亦苦根摄。此等圣教。差别多门。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此通会诸论文也。等流乐者。如立世阿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凉者。在热地狱有凉间。在寒地狱有温间。此之温凉。果似前因。亦是异熟。假名等流。又如施设论云。等活地狱中。有时凉风所吹。血肉还生。有时出声唱言等活。彼诸有情。欻然还活。如是血肉生时。暂生喜乐。亦名为异熟乐。此皆约有间地狱言之。非指无间地狱也。余杂受处者。指有间地狱及多分鬼畜也。纯苦者。即无间地狱及一分鬼畜也。依多分说者。谓人天鬼畜等有分别处。则意戚但名忧根也。余幷可知。初释三受义竟。

   (子)二明俱不俱。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皆外门转。互相违故。五俱意识。同五所缘。五三受俱。意亦应尔。便违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说一心。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此有二释。今初释不俱也。幷如前文三性中。义可知。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顺违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与五(识之)受同故。于偏注境。起一受故。无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识。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释也。义幷可知。

  得自在位。唯乐喜舍。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二释心所受俱两门中。初略标心所广释受俱竟。

   (辛)二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二。初正释别相。二会示二谛。(壬)初中五。初释徧行别境。二释善。三释根本烦恼。四释随烦恼。五释不定心所。(癸)初中二。初举颂。二论释。(子)今初。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今应广显彼差别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颂曰。初徧行触等。次别境谓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子)二论释二。初释徧行。二释别境。(丑)今初。

  论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即触等五。如前广说。(问曰)。此徧行相。云何应知。(答曰)。由教及理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位。定生于)触。与触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广说。由斯触等四是徧行。又契经说。若根不坏。境就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余经复言。若复于此(境起)作意。即于此(境起)了别。若于此(境起)了别。即于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与了别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广说。由此作意亦是徧行。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初乃至广说者。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等也。次乃至广说者。若于此触对。即于此了别等。乃至领纳。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说也。

  理。谓识起必有(根境识)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触。(而彼三和。又)必由触(方)有。若无触者。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无者。(则)心(亦)应无故。受能领纳。(或)顺(或)违(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欢(或)戚(或)舍(之)相。(曾)无(有)心起(之)时。(而)无(此三相中之)随一(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齐。若心起时无此想者。应不能取境分齐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无(有)心起(之)位。(而)无此(三法中)随(分)一(种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证知触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徧行。余非徧行。义至当说。

  心应无。谓不触自境。即是不起现行也。思取正因相。则造作善。取邪因相。则造作恶。取非正非邪相。则造作无记。余皆可知。初释徧行竟。

   (丑)二释别境三。初正释体用。二现起分位。三诸门分别。(寅)初中三。初释通名。二别解释。三结非徧行。(卯)今初。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所缘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卯)二别解释五。初释欲(至)五释慧。(辰)初中二。初正释。二斥异解。(巳)今初。

  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求冀)望(而)为(体)性。(精)勤依(此而生。是)为业(用)。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难曰)。于可厌事希彼不合。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厌之境)不合(时。或)离(彼可厌境)时。(别有)可欣(之)自体(合而不离)。非(求彼)可厌事(而起希望)。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即)缘可欣事(时)。若不希望。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所求境。于可欣厌求离合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欲观境。于一切事。(不论可欣可厌及中容境。但是)欲观察者。(即便)又希望故。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缘者。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初正释体性业用。次转释所乐。凡有三义。初义。但约可欣。则太局。第二双约欣厌以释所求。亦未尽理。第三约欲观。乃为正也。

   (巳)二斥异解。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应是徧行)。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故说欲为诸法本者。(乃是)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论说此(欲以)勤依为业。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发。故说善欲为诸法本。非谓由欲生心心所也。余可知。初释欲竟。

   (辰)二释胜解二。初正释。二斥异解。(巳)今初。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可任)持为性。不可(以他缘诱)引转(动)为业。谓(依于)邪正等教理证(明之)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由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徧行摄。

  决定境。即非犹豫也。余可知。

   (巳)二斥异解。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故是徧行)。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为)碍者。即(所缘)诸法故。所不(被)碍者。即(能缘)心等故。(能作增上)胜(缘)。发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谓)由此(胜解)故。彼胜(缘得)发起(者。则)此(胜解)应复待余(发起)。便有无穷(之)失。

  义并可知。二释解竟。

   (辰)三释念二。初正释。二斥异解。(巳)今初。

  云何为念。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忆)记不忘为性。定(之所)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念必非徧行所摄。

   (巳)二斥异解。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由念于境明记)。能为后时忆念因故。(应是徧行)。彼说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齐之)势力。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若谓后时忆念。由心起时有念为因。则后时有痴等恶。或复有信等善。岂亦由心起时有痴信等以为因耶。况心心所。及想势力。足为念因。何必执心起时有念俱也。三释念境。

   (辰)四释定二。初正释。二斥异解。(巳)今初。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此生)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然而)心专注(之为)言。(但是)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设)不尔(者。则)见道(位中)。历观(上下苦等)诸谛。前后境别(而不专一)。应无等持。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徧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决择智。则取得而舍失。若染决择智。则取失而舍得。若无记决择智。则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并通三性也。见道历观诸谛者。欲界四谛。色无色界四谛。周徧观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义。梵语称三摩地。盖定心所。百法论中。本名三么地也。

   (巳)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虽不系心专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隐。(故是徧行所摄。破曰。)。应说诚言。若(谓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徧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触(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谓此定令刹那顷心不易缘。故徧行摄。亦不应理。一刹那心。自于所缘无(有改)易义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徧行摄。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缘。(境。非由定)故。(又)有说(言)。此定体即是心。(非别有体)。经说。(三学之中。定)为心学。(又说此定为)心一境性故。彼非诚证。依定摄心。令心一境。(所以)说彼(心一境性。及心学之)言故。(以定及五)根。(五)力。(七)觉支。(八)道支等(所)摄。(犹)如念慧等。(各有自体)。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觉支中有定觉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别有自体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觉道摄故。喻如念慧等。四释定竟。

   (辰)五释慧二。初正释。二斥异解。(巳)今初。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简(别决)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非于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徧行摄。

  善慧。则于得境决定。染慧。则于失境决定。无记慧。则于俱非境决定也。

   (巳)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隐(故似于无。如小物为)大(器所)受。宁知(是有。然不可直谓之无。以)对法(藏中)。说(此慧)为大地法故。

  对法藏。即阿毗昙论也。此叙执。下正破。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汝等如何执为定量。唯触等五。经说徧行。说十(大地。本亦)非经。不应故执。

  二别解释竟。

   (卯)三结非徧行。

  然后等五。非触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徧行宗。因云。分触等五故。喻如信贪等。初正释体用竟。

   (寅)二现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为正。(卯)今初。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卯)二解不定俱。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五别境心所。于)四一切中。无后(一切时一切俱之)二故。又说此五缘(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四境(而)生。所缘(之四境。及)能缘(之五法。皆)非(决)定俱故。应说此五。或时(只单)起一。谓于所乐唯起希望。或于决定唯起印解。或于曾习唯趣忆念。或于所观。唯起专注。谓愚昧类。为止散心。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世共知彼有定无慧。(但因)彼(愚昧人。于)加行位少有闻思。故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所观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说是(等持缘所观境之)言(耳。且)如戏忘天。专注一境。起贪嗔等。有定无慧。诸如是等。其类实繁。(不可谓定必有慧也。)或于所观唯起简择。谓不专注。驰散推求。(则是有慧无定)。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二。谓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胜解。或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观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个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三。谓于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所观。起念定慧。合有十(个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有于同时)起四。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前四种。如是乃至于(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后四种。合有五(个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俱起五种。如是于四(境中)。起欲等五。总(起一句)。别(三十句)幷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幷)率尔堕(境之)心。及藏识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类非一。

  二现起分位竟。

   (寅)三诸门分别三。初诸识相应门。二俱受相应门。三结例余诸门。(卯)今初。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随(未转依已转依)位(而为)有无。如前已说。第六意识。诸位容俱。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第八识未转皆无。已转皆有。第七识未转但得有慧。已转亦得有五也。第六识可知。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缘已得境。无希望故。不能审决。无印持故。恒取新境。无追忆故。自性散动。无专注故。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前五识有二解。今初解直明。无此五心所也。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虽无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乐境义故。于境虽无增上审决。而有微劣印境义故。虽无明记曾习境体。而有微劣念境类故。虽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专注义故。(但为)遮等引故。(所以论)说(五识之)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前五识亦)容有定。虽于所缘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简择义故。由此圣教说(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识)耳识相应(之)智性(也)。余(鼻舌身)三。准此(眼耳。亦可)有慧无失。

  此第二解。亦许五识得有别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为等引。以离沉掉。名之为等。引生功德。名之为引。故惟第六意识所能修习。三摩地。翻为等持。即定心所。不过专注一境之义。故五识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诸境。欲无减故。印境胜解。常无减故。忆习曾受。念无减故。又佛五识。缘三世故。(缘过去者。即是念故)。如来无有不定心故。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时。谓转五识为成所作智时也。初诸识相应门竟。

   (卯)二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别境五。何受相应。有义。欲(心所。与喜乐舍)三(受相应)。除忧苦受。以彼二境非所乐故。余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审决等(心所。乃是)五识(之所)无故。

  答有二义。初义未确。下义为正。

  有义。一切(皆与)五受相应。论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证故。(是欲与忧受相应也)。纯受苦处。希求解脱。(是欲与苦受相应也)。意有苦根。前已说故。论说贪爱。忧苦相应。此贪爱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识相应。(则)审决等四。(即与)苦俱。(亦复)何咎。又五识俱。亦有微细印境等四。义如前说。由斯欲等。(各与)五受相应。

   (卯)三结例余诸门。

  此五复依(三)性(三)界学(无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识转未转位。皆不遮故。故知学等位中应有。初释徧行别境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下)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七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八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九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十

  跋语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门智旭述

  已上第三能变。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中。初释徧行别境竟。

   (癸)二释善心所二。初举颂。二论释。(子)今初

  已说徧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子)二论释三。初正释颂文。二料简别立。三余门分别。(丑)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寅)今初

  论曰。唯(与)善心俱(起。故)名(为)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寅)二别释二。初释信等名。二释及字。(卯)初中八。初释信。二释惭愧。三释无贪无嗔无痴。四释勤。五释安。六释不放逸。七释行舍。八释不害。(辰)今初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求诸)善为业。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喜)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起希望故。由斯对治不信彼(实德能之)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此正释信之体性并业用也。实德能。是信依处。忍是信之因。乐欲是信之果。心净是信之自性。诸法实事。即俗谛。诸法实理。即第一义谛。希望。即欲也。余可知。

  (问曰。)忍谓胜解。此即(是)信(之)因。乐欲(二种。)谓(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答曰。)岂不适言心净为性。(又问)。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持业释。则)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依主释。则)令心净。惭等何殊。(若邻近释。则是与)心俱(之)净法。(亦与惭等何别。)为难亦然。(答曰。)此(信之体。自)性澄清。(亦)能净(于)心(心所)等。以心胜故。(但)立心净(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惭等虽善。非(以)净为(其)相。此(信心所。以)净为相。无滥彼(惭等之)失。又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独以)净为相。

  此问答释疑也。此下更斥异解。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斥曰。是则)应通三性。(又)体应即(别境中)欲。又应苦集(二谛无可爱乐。)非信所缘。有执信者。随顺为相。(斥曰则亦)应通三性。(又)即(是)胜解。(及)欲。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离彼(解欲)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初释信竟。

   (辰)二释惭愧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谓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贤(能)善(者。)羞耻过恶(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谓依世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业。

  此正释惭愧之体性业用也。轻拒暴恶者。轻彼暴人而不亲。拒彼恶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恶之人也。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复释惭愧二法。须以崇善拒恶而为别相。不以羞耻过恶为别相也。因诸圣教。每每以羞耻过恶释惭愧义。昧者遂执以为别相。故今释曰。惭愧二法。各有通别二相。其中皆云羞耻过恶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诸圣教。假说羞耻以为惭愧体耳。若遂执羞耻为惭愧别体。则此二法。应无差别。既无差别。则应不俱生。既不俱生。则定不相应。譬如受想等相应之法。定各有体。非有此体无差别之义故也。量云。惭愧是有法。各有别体宗。因云。定相应故。喻如受想等。或申违量云。惭愧若同以羞耻为体是有法。定不相应宗。因云。无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异喻如受想等。执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约对待自他。故立惭愧二种别名。宁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则依分位假立。应非实有。便违圣教中说惭愧二法是实有矣。执者又救曰。惭是对自。愧是对他。二俱是实。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则正起惭时。便应无愧。正起愧时。便应无惭。复违论说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轻安不遍。余十定徧善心之义矣。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

  此执者反难也。谓若以崇重善境为惭之别相。轻拒恶境为愧之别相。则所缘善恶之境有异。亦应不得俱生。与前所说实而别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责耶。

  (答曰。)谁言二法所缘有异。(难曰)。不尔。如何。(答曰。)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之境)无别。(救曰。)岂不我说(羞耻过恶为二别相。)亦有此义。(破曰)。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然圣教说(此惭愧二法。)顾(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执体无别也。圣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此展转答释。以明惭愧。体各别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间名他。知顾自者。必即顾他。正崇善时。即必拒恶。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为自。拒恶于己无损。即名为他。岂似汝执同以羞耻为体。设云是假。则违圣教。设云是实。复违论文也哉。二释惭愧竟。

   (辰)三释无贪无嗔无痴三善根

  无贪等者。等无嗔痴。此三名(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为)胜故。(又于)三不善根。(能为)近对治故。

  此先总释三善根义也。一能生善。二能对治。

  云何无贪。于(三)有(及三)有(之资)具。无(所贪)著为性。(别则)对治贪著。(通则能)作(众)善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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