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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古籍 > 尉繚子-尉缭

尉繚子目录:


尉繚子
天 官 第 一
兵 談 第 二
制 談 第 三
戰 威 第 四
攻 權 第 五
守 權 第 六
十 二 陵 第 七
武 議 第 八
將 理 第 九
原 官 第 十
治 本 第 十 一
戰 權 第 十 二
重 刑 令 第 十 三
伍 制 令 第 十 四
分 塞 令 第 十 五
束 伍 令 第 十 六
經 卒 令 第 十 七
勒 卒 令 第 十 八
將 令 第 十 九
踵 軍 令 第 二 十
兵 教 上 第 二 十 一
兵 教 下 第 二 十 二
兵 令 上 第 二 十 三
兵 令 下 第 二 十 四

原 官 第 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  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節賦斂,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姦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

  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遊說間諜無自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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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本 第 十 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穀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故充腹有粒,蓋形有縷,夫在芸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夫無雕文刻鏤之事,女無繡飾纂組之作。

  木器液,金器腥,聖人飲於土,食於土,故埏埴以為器,天下無費。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繡飾;馬牛之性食草飲水,而給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設之制也。

  春夏夫出於南畝,秋冬女練於布帛,則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

  古者土無肥瘠,人無勤惰,古人何得,今人何失耶?耕者不終畝,織者日斷機,而奈何飢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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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 權 第 十 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勝於此,則勝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彼矣。凡我往則彼來,彼來則我往,相為勝敗,此戰之理然也。

  夫精誠在乎神明,戰權在乎道所極。有者無之,無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傳聞者,任正去詐,存其慈順,決無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圖不知止之敗,惡在乎必往有功。輕進而求戰者,敵復圖止,我往而敵制勝矣。故兵法曰:「求而從之,見而加之,主人不敢當而陵之,必喪其權。」

  凡奪者無氣,恐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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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刑 令 第 十 三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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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制 令 第 十 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

  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之,皆與同罪。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姦,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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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塞 令 第 十 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采薪芻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踰分干地者,誅之。故內無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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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 伍 令 第 十 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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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卒 令 第 十 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旂,卒戴蒼羽;右軍白旂,卒戴白羽;中軍黃旂,卒戴黃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鬥,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進為辱眾。踰五行而前進者有賞,踰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動如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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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 卒 令 第 十 八


  金、鼓、鈴、旂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旂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

  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鶩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

  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旂者有誅。

  百人而教戰,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合之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試之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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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令 第 十 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於廟,行令於廷,君身以斧鉞授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踰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

  將軍告曰:「出國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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