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御纂周易折中

  易学之广大悉备,秦汉而后无复得其精微矣!至有宋以来,周邵程张阐发其奥,唯朱子兼象数天理,违众而定之,五百余年无复同异。宋元明至于我朝,因先儒已开之微旨,或有议论已见,渐至启后人之疑。联自弱龄留心经义,五十余年未尝少辍,但知诸书大全之驳杂,奈非专经之纯熟。深知大学士李光地素学有本,易理精祥,特命修《周易折中》,上律河洛之本末,下及众儒之考定,与通经之不可易者,折中而取之,越二寒暑,甲夜披览,片字一画,斟酌无怠,康熙五十四年春告成而传之天下后世,能以正学为事者,自有所见欤!
  康熙五十四年春三月十八日书
  一、《易经》二篇、《传》十篇,在古元不相混。费直、王弼乃以传附经,而程子从之。至吕大防、晁说之、吕祖谦诸儒,以为应复其旧。朱子《本义》所据者,祖谦本也。
  明初,《程传》、《朱义》并用,而以世次先程后朱,故修《大全》书,破析《本义》而从《程传》之序。今案易学当以朱子为主,故列《本义》于先,而经传次第,则亦悉依《本义》原本,庶学者由是以复见古经,不至习近而忘本也。
  二、诸易所论易书作述传授,以及易理之奥,易义之纲,学者读易之方,说者同异之概,皆后学所宜先知也。《大全》有纲领一篇,止存程朱之说。今案周子、张子、邵子,皆于易理精邃,虽无说经全书,而大义微言,往往独得。又历代诸儒叙述源流,讲论指趣,其说皆不可废,并以世次义类,叙为三篇,不独与程朱之言,互相发明,亦以见程朱之书,有源有委。合古今以为公,非夫师心立异者比也。
  三、易辞有义例,据夫子《彖传》《象传》求之,皆可推见。自王氏《略例》以后,诸儒皆有发明而未详备,今稍为之胪列分析,示学者观象玩辞之要,盖全经之大凡,故与纲领并叙卷首。
  四、《大全》书所采诸家之说,惟宋元为多。今所收,上自汉晋,下迄元明,使二千年易道渊源,皆可览见。列《朱义》于前者,易之本义,朱子独得也。《程传》次之者,易之义理。程子为详也。二子实继四圣而有作,故以其书系经后。其余汉晋唐宋元明诸儒,所得有浅深,所言有粹驳,并采其有益于经者,又系朱程之后;其或所言与朱程判然不合,而亦可以备一说广多闻者,别标为附录以终之,稽异阙疑,用俟后之君子,是亦朱子之志也。
  五、汉晋间说易者,大抵皆淫于象数之束流,而离其宗。故隋唐后惟王弼孤行,为其能破互卦、纳甲、飞伏之陋,而专于理以谈经也。然弼所得者,乃老庄之理,不尽合于圣人之道,故自《程传》出而弼说又废。今案溺于象数,而支离无根者,固可弃矣。
  然易之为书,实根于象数而作,非它书专言义理者比也。但自焦赣、京房以来,穿凿太甚,故守理之儒者,遂鄙象数为不足言。至康节邵子,其学有传,所发明图卦蓍策,皆易学之本根,岂可例以象数目之哉?故朱子表章推重,与程子井称。《本义》之作,实参程邵两家以成书也。后之学者,言理义、言象数,但折中于朱子可矣。近代解经者,犹多拾术数之绪余,以矜其奇僻,而不知其非数之真也。陈事理之糟粕,而入于迂浅,而不知其失理之妙也。凡若此者,皆删不剥,以还洁静精微之旧焉。
  六、朱子之学,出自程子,然文义异同者甚多,诸经皆然,不独《易》也。况《易》则程以为圣人说理之书,而朱以为圣人卜筮之教,其指趣已自不同矣。然程子所说,皆修齐治平之道,平易精实,有补学者。朱子亦谓所作《本义》简略,以义理《程传》既 七、《启蒙》为朱子成书,与《本义》相表里。今《大全》中所载图说数条,乃作《本义》时,略撮大要,以冠篇端。卦变一图,则又因《本义》卦下有以卦变为说者,故作此以明之,与占筮卦变异法,总不若《启蒙》之详备也。《大全》以图说为主,而采《启蒙》以附其下,且又但采其“本图书”、“原卦画”二篇,至“明蓍策”、“考变占”二篇,则文既不录,图亦不载,但以筮时仪节,及不同法之卦变当之,使学者不见朱子极论象数之全,未免疏略。今以《启蒙》全编,具载书后,庶几古人右书左图之意。朕讲学之外,于历象、《九章》之奥,游心有年,涣然知其不出易道。故自河洛本原,先后天位置,以至大衍推迎之法,皆稍为摹画分析,敷畅厥旨,附于《启蒙》之后,目曰《〈启蒙〉附论》。
  八、夫子十翼以《序卦》、《杂卦》终编,其次第微密,错杂成章,诸儒置而不讲已久。朕因陈希夷反覆九卦之指,而思《序卦》之义,因邵康节四象相交成十六事之言,而悟《杂卦》之根,始知圣意微妙,圣言精深,引而不发,如众曜之罗列,七纬之交错,参差凌乱。有待于仰观推步者之能求其故也。故为《序卦》、《杂卦》明义,次于《〈启蒙〉附论》之后而终编焉。
  《周礼》: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
  陆氏德明曰:宓牺氏之王天下,仰则观于天文,俯则察于地理,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始画八卦。因而重之,为六十四。文王拘于羑里,作卦辞,周公作爻辞。孔子作《彖辞》、《象辞》、《文言》、《系辞》、《说卦》、《序卦》、《杂卦》十翼。班固曰:孔子晚而好易,读之韦编三绝,而为之传,“传”即“十翼”也。自鲁商瞿子木受易于孔子,以授鲁桥庇子庸,子庸授江东马干臂子弓,子弓授燕周丑子家,子家授东武孙虞子乘,子乘授齐田何子庄,及秦燔书,易为卜筮之书独不禁,故传授者不绝。
  《隋书》云,秦焚书,《周易》独以卜筮得存。惟失《说卦》三篇,后河内女子得之。汉兴,田何以齐田徙杜陵,号杜田生,授东武王同子中,及洛阳周王孙,梁人丁宽,齐服生,皆著《易传》。
  汉初言《易》者本之田生。同授缁川杨何,宽授同郡砀田王孙,王孙授施雠及孟喜、梁邱贺,由是有施孟梁邱之学焉。施雠传《易》,授张禹及琅琊鲁伯,禹授淮阳彭宣及沛戴崇,伯授太山屯莫如及琅邪邴丹。后汉刘昆受施氏《易》于沛人戴宾,其子轶。孟喜父孟卿善为《礼》、《春秋》。孟卿以《礼》经多,《春秋》繁杂,乃使喜从田王孙受《易》。
  喜为易章句,授同郡白光及沛翟牧,后汉洼丹、鲑阳鸿、任安皆传孟氏《易》。粱邱贺本从太中大夫京房受《易》,后更事田王孙,传子临,临传五鹿充宗及琅邪王骏,充宗授平陵土孙张及沛邓彭祖、齐衡咸。后汉范升传梁邱《易》,以授京兆杨政,又颍川张兴传梁邱易,弟子著录且万人。子鲂传其业。京房受《易》梁人焦延寿,延寿云尝从孟喜问《易》,房以延寿《易》即孟氏学,翟牧、白生不肯,曰非也。房为《易》章句,说长于灾异,以授东海段嘉及河东姚平、河南乘弘,皆为郎、博士,由是前汉多京氏学。
  后汉戴冯、孙期、魏满并传之。费直传《易》,授琅邪王璜,为费氏学,本以古字,号古文《易》,无章句,徒以《彖》、《象》、《系辞》、《文言》解说上下经。汉成帝时,刘向典校书,考《易》说,以为诸《易》家说皆祖田何、杨叔元、丁将军,大义略同,唯京氏为异。向又以中古文《易经》校施、盂、梁邱三家之《易经》,或脱去“无咎”、“悔亡”,唯费氏经与古文同。范氏《后汉书》云:京兆陈元,扶风马融,河南郑众,北海郑康成,颍川荀爽,并传费氏《易》。沛人高相治《易》,与费直同时,其《易》亦无章句,专说阴阳灾异,自言出丁将军。传至相,相授子康及兰陵母将永,为高氏学,汉初立《易》杨氏博士,宣帝复立施、孟,梁邱之《易》,元帝又立京氏《易》,费、高二家不得立,民间传之。后汉费氏兴而高氏遂微。永嘉之乱,施氏、梁邱之《易》亡,孟、京、费之易,人无传者,唯郑康成、王辅嗣所注行于世,而王氏为世所重。其《系辞》 孔氏颖达曰:《系辞》云“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故孔安国、马融、王肃、姚信等并云,伏牺得河图而作《易》,是则伏牺虽得河图,复须仰观俯察,以相参正,然后画卦。伏牺初画八卦,万物之象,皆在其中。故《系辞》曰“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虽有万物之象,其万物变通之理,犹自未备。故因其八卦而更重之,卦有六爻,遂重为六十四卦也。《系辞》曰“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是也。然重卦之人,诸儒不同,凡有四说:王辅嗣等以为伏牺重卦,郑康成之徒以为神农重卦,孙盛以为夏禹重卦,史迁等以为文王重卦。其言夏禹及文王重卦者,案《系辞》,神农之时,已有盖取《益》与《噬嗑》。以此沦之,不攻自破。其言神农重卦,亦未为得。今依辅嗣以伏牺既画八卦,即自重为六十四卦,为得其实。其重卦之意,备在《说卦》,此不具叙。
  伏牺之时,道尚质素,画卦重爻,足以垂法。后代浇讹,德不如古,爻象不足以为教,故作《系辞》以明之。
  按《周礼大卜》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杜子春云:《连山》伏牺,《归藏》黄帝。郑康成《易赞》及《易论》云:夏曰《连山》,殷曰《归藏》,周曰《周易》。郑康成又释云:《连山》者,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归藏》者,万物莫不归藏于其中;《周易》者,言易道周普,无所不备。康成虽有此释,更无所据之文,先儒因此遂为文质之义,皆繁而无用,今所不取。按《世谱》等群书,神农一曰连山氏,亦曰列山氏,黄帝一曰归藏氏。既《连山》、《归藏》并是代号,则《周易》称周,取岐阳地名,《毛诗》云“周原朊朊”是也。又文王作易之时,正在羑里,周德未兴,犹是殷世也,故题周别于殷。以此文王所演,故谓之《周易》,犹《周书》、《周礼》题周以别余代也。
  其《周易》系辞,凡有二说,一说卦辞爻辞,并是文王所作。知者按《系辞》云 “《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又曰“《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当文王与纣之事邪?”故史迁云文王囚而演《易》,即是“作《易》者其有忧患乎”。郑学之徒,并依此说。二以为验爻辞多是文王后事,按《升》卦六四“王用亨于岐山”。武王克殷之后,始追号文王为王,若爻辞是文王所制,不应云“王用亨于岐山”。又《明夷》六五“箕子之明夷”。武王观兵之后,箕子始被囚奴,文王不宜豫言“箕子之明夷”。又《左传》韩宣子适鲁,见《易象》云:吾乃知周公之德。周公被流言之谤,亦得为忱患也。验此诸说,以为卦辞文王,爻辞周公。马融、陆绩等并同此说,今依而用之。所以只言三圣,不数周公者,以父统子业故也。然则《易》之爻辞、盖亦是文王本意,故但言文王也。
  其《彖》、《象》等十翼之辞,以为孔子所作,先儒更无异论。但数十翼亦有多家。
  既文王《易经》本分为上下二篇,则区域各别,《彖》、《象》释卦,亦当随经而分。故一家数十翼云:上《彖》一,下《彖》二,上《象》三,下《象》四,上《系》五,下《系》六,《文言》七,《说卦》八,《序卦》九,《杂卦》十。郑学之徒,并同此说,今亦依之。
  朱子门人问:伏牺始画八卦,其六十四者,是文王后来重之邪?抑伏牺已自画邪?看先天图,则有八卦便有六十四,疑伏牺已有画矣。曰:《周礼》言三《易》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便见不是文王渐画。又问:然则六十四卦名,是伏牺元有,抑文王所立?曰:此不可考。子善问,据十三卦所言,恐伏牺时已有。曰:十三卦所谓盖取诸《离》、盖取诸《益》者,言结绳而为网罟,有《离》之象,非观《离》而始有此也。
  古文《周易》经传十二篇,东莱吕祖谦伯恭父之所定,而《音训》一篇,则其门人金华王莘叟所笔受也。某尝以为易经本为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训戒,故其言虽约,而所包甚广。夫子作传,亦略举其一端以见凡例而已。然自诸儒分经合传之后,学者便文取义,往往未及玩心全经,而遽执传之一端以力定说。于是一卦一爻,仅为一事,而《易》之为用,反有所局,而无以通乎天下之故。若是者,某盖病之,是以三复伯恭父之书而有发焉,非特为其章句之近古而已也。
  吕氏祖谦曰:汉兴,言《易》者六家,独费氏传古文《易》,而不立于学官,刘向以中古文《易经》校施盂梁邱经,或脱去无咎、悔亡,惟费氏经与古文同,然则真孔氏遗书也。东京马融、郑康成皆力费氏学,其书始盛行。今学官所列王弼《易》,虽宗庄老,其书固郑氏书也。费氏《易》在汉诸家中最近古,最见排摈,千载之后,岿然独存,岂非天哉!自康成、辅嗣合《彖》、《象》、《文言》于经,学者遂不见古本。近世嵩山晁氏编古《周易》,将以复于其旧。而其刊补离合之际,览者或以为未安。祖谦谨因晁氏书参考传记,复定为十二篇。篇目卷帙,一以古为断。
  文王卦下之辞谓之《彖》,孔子序述其《彖》之意而已,故名其篇曰《彖》。使文王卦下之辞不谓之《彖》,孔子何为言“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 ”爻下辞谓之《象》,爻辞多文王后事,故诸说皆以为爻辞出于周公。大象,卦画是也。天地水火雷风山泽,观卦画则见其象也。《大象》之辞,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之类;《小象》,释周公之辞,如“潜龙勿用,阳在下也”之类,皆象之传也。经,文王周公所作也。传,孔子所作也。司马谈《论六经要指》引“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谓之“易大 税氏与权曰:按吕汲公元丰王戌昉刻《周易》古经十二篇于成都学官,景迂晁生建中靖国辛巳并为八篇,号《古周易》,缮写而藏于家。巽岩李文简公绍兴辛未谓北学各有师授,经名从吕,篇第从晁,而重刻之。逮淳熙壬寅,新安朱文公表出东莱吕成公《古文周易经传音训》,乃谓编古《易》自晁生始。岂二公或不见汲公蜀本与?然成公则议晁生并上下经为非,而文公《易本义》,则篇第与汲公吻合。
  王氏应麟曰:《说卦释文》引《荀爽九家集解》,得八卦逸象三十有一。隋、唐《志》十卷,唯《释文序录》列九家名氏,云不知何人所集,称荀爽者,以为主故也。其序有荀爽、京房、马融、郑康成、宋衷、虞翻、陆绩、姚信、翟子玄为《易义》,注内又有张氏,朱氏,并不详何人。荀悦《汉纪》云,马融著《易解》,颇生异说。爽著《易传》,据爻象承应阴阳变化之义,以十篇之文解说经意。由是兖豫言易者,咸传荀氏学,今其说见于李鼎祚《集解》。
  纲领二,此篇论易道精媪、经传义例司马氏迁曰:《易》本隐以之显,《春秋》推见至隐。
  班氏固曰:六艺之文,《乐》以和神,《诗》以正言,《礼》以明体,《书》以广听,《春秋》以断事。五者盖五常之道,相须而备,而《易》为之原,故曰“《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言与天地为终始也。
  王氏弼曰:夫《彖》者何也?统论一卦之体,明其所由之主者也。故六爻相错,可举一以明也。刚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自统而寻之,物虽众,则知可以执一御也。由本以观之,义虽博,则知可以一名举也。故举卦之名,义有主矣。“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五阴而一阳,则一阳为之主。夫阴之所求者阳也,阳之所求者阴也。阳苟一焉,五阴何得不同而归之?阴苟只焉,五阳何得不同而从之?故阴爻虽贱,而为一卦之主者,处其至少之地也。或有遗爻而举二体者,卦体不由乎爻也。繁而不优乱,变而不忧感,约以存博,简以济众,其唯《彖》乎!
  夫爻者何也?言乎变者也。变者何也?情伪之所为也。是故“情伪相感”,远近相追,“爱恶相攻”,屈伸相推。“非天下之至变,其孰能与于此哉!”是故卦以存时,爻以示变。
  夫卦者时也,爻者适时之变者也。时有否泰,故用有行藏。卦有小大,故辞有险易。
  一时之制,可反而用也。一时之吉,可反而凶也。故卦以反对,而爻亦皆变。寻名以观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现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意以象尽,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象生于意而存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于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
  然则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而或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喻弥甚。纵复或值,义无所取。
  盖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义斯见矣。
  按象无初上得位失位之文,又《系辞》但论三五、二四同功异位,亦不及初上,何乎?唯《乾》上九《文言》云“贵而五位”,《需》上六云“虽不当位”。若以上为阴位邪?则《需》上六不得云“不当位”也。若以上为阳位邪?则乾上九不得云“贵而无位”也。阴阳处之,皆云非位,而初亦不说当位失位也。然则初上者,是事之终始,无阴阳定位也。故乾初谓之“潜”,过五谓之“无位”,未有处其位而云“潜”,有位而云“无”者也。历观众卦,尽亦如之。初上无阴阳定位,亦以明矣。位者,列贵贱之地,待才用之宅也。爻者,守位分之任,应贵贱之序者也。位有尊卑,爻有阴阳。尊者阳之所处,卑者阴之所履也。故以尊为阳位,卑为阴位。去初上而论位分,则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亦何得不谓之阳位?二四各在一卦之下,亦何得不谓之阴位?初上者,体之终始,事之先后也。故位无常分,事无常所,非可以阴阳定也。尊卑有常序,终始无常主,故《系辞》但论四爻功位之通例,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然事不可无终始,卦不可无六爻,初上虽无阴阳本位,是终始之地也。统而论之,爻之所处则谓之位。卦以六爻为成,则不得不谓之六位时成也。
  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者也。故《履》卦六三为兑之主,以应于乾;成卦之体,在斯一爻。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象》则各言六爻之义,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体,而指说一爻之德,故危不获亨而见咥也。《讼》之九二,亦同斯义。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大有》之类是也。卦体不由乎一爻,则全以二体之义明之,《丰》卦之类是也。
  薛收问一卦六爻之义,王氏通曰:卦也者,著天下之时也。爻也者,效天下之动也。
  趋时有六动焉,吉凶悔吝所以不同也。收曰:敢问六爻之义。曰: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谁能过乎?孔氏颖达曰:《易》者,变化之总名,改换之殊称。自天地开辟,阴阳运行,寒暑 乾坤者,阴阳之本始,万物之祖宗,故为上篇之始而尊之也。离为日,坎为月,日月之道,阴阳之经,所以始终万物,故以坎离为上篇之终也,《咸》、《恒》者,男女之始,夫妇之道,人道之兴,必由夫妇,所以奉承祖宗,为天地之主,故为下篇之始而贵之也,《既济》《未济》为最终者,所以明戒慎而全王道也。以此言之,则上下二篇,文王所定。
  周子曰:圣人之精,画卦以示;圣人之蕴,因卦以发。卦不画,圣人之精不可得而见;微卦,圣人之蕴殆不可悉得而闻。《易》何止五经之原,其天地鬼神之奥乎!
  邵子曰:天变而人效之,故“元亨利贞”。《易》之变也,人行而天应之,故“吉凶悔吝”。《易》之应也,以“元亨”为变,则“利贞”为应。以“吉凶”为应,则“悔吝”为变。元则吉,吉则利应之。亨则凶,凶则应之以贞。悔则古,吝则凶,是以变中有应,应中有变也。变中之应,天道也,故元为变,则亨应之;利为变,则应之以贞。应中之变,人事也,故变则凶,应则吉,变则吝,应则悔也。悔者吉之先,而吝者凶之本,是以君子从天不从人。
  易有意象,立意皆所以明象。统下三者,有言象,不拟物而直言以明事;有像象,拟一物以明意;有数象,“七日”“八月”“三年”“十年”之类是也。
  张子曰:大《易》不言有无,言有无,诸子之陋也。
  《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故撰德于卦,虽爻有小大,及系辞其爻,必告以君子之义。
  程子曰:有理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必欲穷象之隐微,尽数之毫忽,乃寻流逐末,术家之所尚,非儒者之所务也,管辂、郭璞之学是也。
  理无形也,故因象以明理。理见乎辞矣,则可由辞以观象。故曰: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矣。
  看《易》且要知时,凡六爻人人有用,圣人自有圣人用,贤人自有贤人用,众人自有众人用,学者自有学者用,君有君用,臣有臣用,无所不通。
  作《易》者,自天地幽明,至于昆虫草木之微,无一而不合。
  阴之道,非必小人也,其害阳则小人,其助阳成物则君子也。利非不善也,其害义则不善也,其和义则非不善也。
  《传序》云:《易》,变易也,随时变易以从道也。其为书也,广大悉备,将以顺性命之理,通幽明之故,尽事物之情,而示开物成务之道也。圣人之忧患后世,可谓至矣。
  去古虽远,遗经尚存。然而前儒失意以传言,后学诵言而忘昧。自秦而下,盖无传矣。
  予生千载之后,悼斯文之湮晦,将俾后人沿流而求源,此《传》所以作也。 “《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吉凶消长之理,进退存亡之道备于辞,推辞考卦,可以知变,象与占在其中矣。“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得其辞,不达其意者有矣。未有不得于辞,而能通其意者也。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观会通以行其典礼,则辞无所不备。故善学者求言必自近,易于近者,非知言者也。予所传者辞也。由辞以得其意,则在乎人焉。
  《易》之为书,卦爻彖象之义备,而天地万物之情见,圣人之忧天下来世其至矣。
  先天下而开其物,后天下而成其务。是故极其数,以定天下之象;著其象,以定天下之吉凶。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皆所以顺性命之理,尽变化之道也。散之在理,则有万殊;统之在道,则无二致。所以“易有太极,是生两仪”。“太极”者道也,“两仪”者阴阳也。阴阳一道也,“太极”无极也。万物之生,“负阴而抱阳”,莫不有太极,莫不有两仪,絪緼交感,变化不穷,形一受其生,神一发其智,情伪出焉,万绪起焉,《易》所以定吉凶而生大业。故《易》者,阴阳之道也;卦者,阴阳之物也;爻者,阴阳之动也。卦虽不同,所同者奇偶。爻虽不同,所同者九六。是以六十四卦为其体,三百八十四爻互为其用。远在六合之外,近在一身之中。暂于瞬息,微于动静。莫不有卦之象焉,莫不有爻之义焉。至哉《易》乎!其道至大而无不包,其用至神而无不存。时固未始有一,而卦亦未始有定象。事固未始有穷,而爻亦未始有定位。以一时而索卦,则拘于无变,非易也。以一事而明爻,则窒而不通,非易也。知所谓卦爻彖象之义,而不知有卦爻彖象之用,亦非易也。故得之于精神之运,心术之动,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然后可以谓之知《易》也。虽然,《易》之有卦,易之已形者也。卦之有爻,卦之已见者也。已形已见者,可以言知。未形未见者,不可以名求。则所谓《易》者果何如哉?此学者所当知也。
  朱子曰:《汉书》“易本隐以之显,《春秋》推见至隐”。易与《春秋》,天人之道也。
  《易》以形而上者,说出在那形而下者上。《春秋》以形而下者,说上那形而上者去。
  问:《易》有“交易”,“变易”之义如何?曰:“交易”是阳交于阴,阴交于阳,是卦图上底,如“天地定位,山泽通气”云云者是也。“变易”是阳变阴,阴变阳,老阳变为少阴,老阴变为少阳,此是占筮之法,如昼夜寒暑屈伸往来者是也。
  圣人作《易》之初,盖是仰观俯察,见得盈乎天地之间,无非一阴一阳之理。有是理,则有是象。有是象,则其数便自在这里。非特河图、洛书为然,而图书为特巧而著耳。于是圣人因之而画卦。卦画既立,便有吉凶在里。盖是阴阳往来交错于其间,其时则有消长之不同。长者便为主,消者便为客。事则有当否之或异,当者便为善,否者便为恶。即其主客、善恶之辨,而吉凶见矣。故曰“八卦定吉凶”。吉凶既决定而不差,则以之立事,而大业自此生矣。此圣人作《易》,教民占筮,而以开天下之愚,以定天下之志,以成天下之事者如此。自伏牺而下,但有此六画,而未有文字可传。到得文王、周公,乃系之以辞。故曰“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大率天下之道,只是善恶而已,但所居之位不同,所处之时既异,而其几甚微,只为天下之人不能晓会,所以圣人因占筮之法以晓人,使人居则观象玩辞,动则观变玩占,不迷于是非得失之途。所以是书夏商周皆用之,其所言虽不同,其辞虽不可尽见,然皆太卜之官掌之,以为占筮之用。自伏牺而文王周公,虽自略而详,所谓占筮之用则一。盖即占筮之中,而所以处置是事之理,便在里了。故其法若粗浅,而随人贤愚皆得其用。虽是有定象,有定辞,皆是虚说此个地头,合是如此处置,初不黏著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无穷之事,此所以见《易》之为用,无所不该,无所不遍,但看人如何用之耳。易如镜相似,看甚物来。
  都能照得。如所谓“潜龙”,只是有个“潜龙”之象,自天子至于庶人,看甚人来都使得。孔子说作龙德而隐,便是就事上指杀说来。然会看底,虽孔子说也活,也无不通。
  不会看底,虽文王周公说底也死了。须知得他是假托说,是包含说。假托,谓不惹著那事。包含,是说个影像在这里,无所不包。
  易之有象,其取之有所从,其推之有所用,非苟为寓言也。然两汉诸儒,必欲究其所从,则既滞泥而不通。王弼以来,直欲推其所用,则又疏略而无据。二者皆失之一偏,而不能阙其所疑之过也。且以一端论之,乾之为马,坤之为牛,《说卦》有明文矣。马之为健,牛之为顺,在物有常理矣。至于案文责卦,若《屯》之有马而无乾,《离》之有牛而无坤,《乾》之六龙,则或疑于震,坤之“牝马”,则当反为乾,是皆有不可晓者。
  是以汉儒求之《说卦》而不得,则遂相与创为互体、变卦、五行、纳甲、飞伏之法。参互以求,而幸其偶合。其说虽详,然其不可通者,终不可通。其可通者,又皆傅会穿凿,而非有自然之势。唯其一二之适然而无待于巧说者,为若可信,然上无所关于义理之本原,下无所资于人事之训戒,则又何必苦心极力以求于此,而欲必得之哉!故王弼曰: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而程子亦曰:理无形也,故假象以显义。此其所以破先儒胶固支离之失,而开后学玩辞玩占之方,则至矣。然观其意,又似直以《易》之取象,无复有所自来,但如《诗》之比兴,孟子之譬喻而已。如此则是《说卦》之作,为无所与于易。而“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者,亦剩语矣。故疑其说亦若有未尽者,因窃论之,以为《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来,而其为说,必已具于太卜之官,顾今不可复考,则姑阙之。而直据辞中之象,以求象中之意,使足以为训戒,而 《易》之象似有三样:有本画自有之象,如奇画象阳、偶画象阴是也;有实取诺物之象,如乾坤六子,以天地雷风之类象之是也;有只是圣人自取象来明是义者,如“白马翰如”、“载鬼一车”之类是也。
  易有象辞,有占辞,有象占相浑之辞。
  问:王弼说初上无阴阳定位,如何?曰:伊川说阴阳奇偶,岂容无也?《乾》上九“贵而五位”。《需》上六不当位,乃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此说最好。
  《易》只是为卜筮而作,故《周礼》分明言太卜掌三《易》:《连山》、《归藏》、《周易》。古人于卜筮之官,立之凡数人。秦去古未远,故《周易》亦以卜筮得不焚。今人说《易》是卜筮之书,便以为辱累了易。见夫子说许多义理,便以为《易》只是说道理,殊不知其言吉凶悔吝皆有理,而其教人之意无不在也。今人却道圣人言理,而其中固有卜筮之说,他说理后,说从那卜筮上来作么?上古之时,民心昧然,不知吉凶之所在。故圣人作《易》,教之卜筮,使吉则行之,凶则避之。此是开物成务之道。故《系辞》云:“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正谓此也。初但有占而无文,往往如今之环环相似耳。今人因《火珠林》起课者,但用其爻而不用其辞,则知古者之占,往往不待辞而后见吉凶。又云,如左氏所载得《屯》之比,既不用《屯》之辞,亦不用《比》之辞,却自别推一法。至文王周公,方作彖爻之辞,使人得此爻者,便观此辞之吉凶。至孔子,又恐人不知其所以然,故又复逐爻解之。谓此爻所以吉者,谓以中正也。此爻所以凶者,谓不当位也。明明言之,使人易晓耳。至如《文言》之类,却是就上面发明道理,非是圣人作《易》,专为说道理以教人也。须见圣人本意,方可学易。
  圣人作易,本是使人卜筮,以决所行之可否,而因之以教人为善。如严君平所谓与人子言依于孝,与人臣言依于忠者。故卦爻之辞,只是因依象类,虚设于此,以待叩而决者,使以所值之辞,决所疑之事。似若假之神明,而亦必有是理而后有是辞。理无不正,故其丁宁告戒之辞,皆依于正。天下之动,所以正夫一,而不谬于所之也。
  卦爻之辞,本为卜筮者断吉凶,而因以训戒。至《彖》、像》、《文言》之作,始因其吉凶训戒之意,而推说其义理以明之。后人但见于孔子所说义理,而不复推本文王周公之本意。因鄙卜筮为不足言,而其所以言《易》者,遂远于日用之实,类皆牵合委曲,偏主一事而言,无复包含该贯曲畅旁通之妙。若但如此,则圣人当时,自可别作一书,明言义理,以诏后世。何用假托卦象,为此艰深隐晦之辞乎?大抵《易》之书,本为卜筮而作,故其辞必根于象数,而非圣人己意之所为。其所劝戒,亦以施诸筮得此卦此爻之人,而非反以戒夫卦爻者。近世言《易》者,殊不如此,所以其说虽有义理,而无情意。虽大儒先生,有所不免。比因玩索,偶幸及此,私窃自庆,以为天启其衷,而以语人,人亦未见有深晓者。
  《易》中都是贞吉,不曾有不贞吉;都是利贞,不曾说利不贞。如占得《乾》卦, 蔡氏元定曰:天下之万声,出于一阖一辟。天下之万理,出于一动一静。天下之万数,出于一奇一偶。天下之万象,出于一方一圆。尽起于乾坤二画。
  许氏衡曰:初,位之下,事之始也,以阳居之,才可以有为矣。或恐其不安于分也,以阴居之,不患其过越矣。或恐其软弱昏滞,未足以趋时也。大抵柔弱则难济,刚健则易行。或诸卦柔弱而致凶者,其数居多。若总言之,居初者,易贞。居上者,难贞。易贞者,由其所适之道多。难贞者,以其所处之位极。故六十四卦初爻多得免咎,而上每有不可救者。始终之际,其难易之不同盖如此。
  二与四,皆阴位也:四虽得正,而犹有不中之累,况不得其正乎?二虽不正,而犹有得中之美,况正而得中者乎?四,近君之位也。二,远君之位也。其势又不同。此二之所以“多誉”,四之所以“多惧”也。二中位,阴阳处之,皆为得中。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谓。具才若此,故于时义为易合。时义既合,则吉可断矣。
  卦爻六位,惟三为难处。盖上下之交,内外之际,非平易安和之所也。
  四之位近君,“多惧”之地也。以柔居之,则有顺从之美。以刚居之,则有僭逼之嫌。然又须问,居五者,阴邪阳邪?以阴承阳,则得于君而势顺。以阳承阴,则得于君而势逆。势顺则无不可也,势逆则尤忌上行,而凶咎必至。以阳承阳,以阴承阴,皆不得于君也。然阳以不正而有才,阴以得正而无才,故其势不同。有才而不正,则贵于寡欲,故乾之诸四,多得免咎。无才而得正,则贵乎有应,故艮之诸四,皆以有应为优,无应为劣。独坤之诸四,能以柔顺处之,虽无应援,亦皆免咎。此又随时之义也。
  五,上卦之中,乃人君之位也。诸爻之德,莫精于此。能首出乎庶物,不问何时,克济大事。《传》谓五“多功”者此也。
  上,事之终,时之极也。其才之刚柔,内之应否,虽或取义,然终莫及上与终之重也。是故难之将出者,则指其可由之方。事之既成者,则亦以可保之道。义之善或不必劝,则直云其吉也。势之恶或不可解,则但言其凶也。质虽不美,而冀其或改焉,则犹告之。位虽处极,而见其可行焉,则亦谕之。大抵积微而盛,过盛而衰,有不可变者,有不能不变者。《大传》谓“其上易知”,岂非事之已成乎?胡氏一桂曰:上下体虽相应,其实阳爻与阴爻应,阴爻与阳爻应,若皆阳皆阴,虽属相应之位,则亦不应矣。然事固多变,动在因时,故有以有应而得者,有以有应而失者,亦有以无应而吉者,有以无应而凶者,斯皆时事之使然,不可执一而定沦也。至若《比》五以刚中,上下五阴应之;《大有》五以柔中,上下五阳应之;《小畜》四以柔得应,上下五刚亦应之,又不以六爻之应例沦也。
  六十四卦皆以五为君位者,此《易》之大略也。此间或有居此位而非君义者,有居他位而有君义者,斯易之变,不可滞于常例。
  胡氏炳文曰:《易》卦之占,亨多,元亨少。爻之占,吉多,元吉少。元亨,大善而亨。元吉,大善而吉也。人之行事,善百一,大善千一,故以元为贵。然兹事也,请 吴氏澄曰:时之为时,莫备于《易》。程子谓之随时变易以从道。夫子《传》六十四《彖》,独于十二卦发其凡,而赞其时与时义、时用之大,一卦一时,则六十四时不同也。一爻一时,则三百八十四时不同也。始于《乾》之《乾》,终于《未济》之《未济》,则四千九十六时,各有所值。引而伸,触类而长,时之百千万变无穷,而吾之所以时其时者,则一而已。
  薛氏瑄:六十四卦,只是一奇一偶。但因所遇之时,所居之位不同,故有无穷之事变。如人只是一动一静,但因时位不同,故有无穷之道理。此所以为《易》也。
  蔡氏清曰:《乾》卦卦辞,只是要人如《乾》。《坤》卦卦辞,只是要人如《坤》,至如《蒙》、《蛊》等卦,则又须反其义。此有随时而顺之者,有随时而制之者。易道只是时。时则有此二义,在学者细察之。
  周公之系爻辞,或取爻德,或取爻位,又或取本卦之时与本爻之时,又或兼取应爻,或取所承、所乘之爻。有承、乘、应与时位兼取者,有仅取其一二节者,又有取一爻为众爻之主者。大概不出此数端。
  纲领三,此篇论读《易》之法及诸家醇疵王氏通曰:《易》之忧患,业业焉,孜孜焉。其畏天悯人,思及时而动乎!繁师玄曰:远矣!吾视《易》易之道何其难乎!曰:有是夫!“终日乾乾”可也。
  刘炫问《易》,曰:圣人于《易》,没身而已,况吾侪乎?炫曰:吾谈之于朝,无我敌者。不答。退谓门人曰:“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北山黄公善医,先寝食而后针药。汾阴侯生善筮,先人事而后说卦。
  邵子曰:知《易》者不必引用讲解,是为知《易》。孟子之言,未尝及《易》,其间《易》道存焉,但人见之者鲜耳。人能用《易》,是为知《易》。如孟子,可谓善用《易》者也。
  程子曰:观《易》须看时,然后观逐爻之才。一爻之中,当包函数意,圣人常取其重者而为之辞。亦有《易》中言之已多,取其未尝言者,又有且言其时,不及其爻之才者。皆临时参考,须先看卦,乃看得辞。
  古之学者,皆有传授。如圣人作经,本欲明道。今人若不先明义理,不可治经。盖不得传授之意云尔。如《系辞》本欲明《易》,若不先求卦义,则看《系辞》不得。
  《易》须是默识心通,只穷文意,徒费力。
  朱子曰:看《易》须是看他卦爻未画以前,是怎模样,却就这上见得他许多卦爻象数,是自然如此,不是杜撰。且《诗》则因风俗世变而作,《书》则因帝王政事而作。《易》初未有物,只是悬空说出。当其未有卦画,则浑然一太极。在人则是喜怒哀乐未发之中,一旦发出,则阴阳吉凶,事事都有在里面。人须是就至虚静中,见得这道理周遮通珑方 经书难读,而此经为尤难。盖末开卷时,已有一重象数大概功夫。开卷之后,经文本意,又多被先儒硬说杀了,令人看得意思局促,不见本来“开物成务”活法。
  《易》不比《诗》《书》,他是说尽天下后世无穷无尽底事理,只一两个字,便是一个道理。人须是经历天下许多事变,读易方知各有一理,精审端正。今既未尽经历,非是此心大段虚明宁静,如何见得?看《易》若是靠定象去看,便滋味长。若只凭地悬空看,也没甚意思。又曰:说《易》“得其理,则象数在其中”,固是如此。然泝流以观,却须先见象数的当下落,方说得理不走作。不然,事无实证,则虚理易差也。
  今人读《易》,当分为三等。看伏牺之《易》,如未有许多《彖》、《象》、《文言》说话,方见得《易》之本意,只是要作卜筮用。及文王周公分为六十四卦,添入《乾》“元亨利贞”,《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已是文王周公自说出一般道理了。然犹是就人占处说。如占得《乾》卦,则大亭而利于正耳。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则以“元亨利贞”为乾之四德。以上论读《易》。
  孔氏颖达曰;龙出于河,则八卦宣其象。麟伤于泽,则“十翼”彰其用。业资几圣,时历三古。及秦亡金镜,未坠斯文。汉理珠囊,重兴儒雅。其传《易》者,西都则有丁、孟、京、田,东都则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非有绝伦。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并传其学,河北学者,罕能及之。其江南义疏,十有余家,皆辞尚虚玄,义多浮诞。原夫《易》理难穷,虽复玄之又玄,至于垂范作则,便是有而教有。若论住内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说,斯乃义涉于释氏,非为教于孔门也。
  程子曰:邵尧夫先生之学,得之于李挺之。挺之得之穆伯长,伯长得之华山希夷陈图南先生。朔其源流,远有端绪。今穆李之言,及其行事,概可见矣。而先生淳一不杂,汪洋浩大,乃其所自得者多矣。
  尹氏火享曰;伊川先生践履尽易,其作《传》只是因而写成。熟读玩味,既可见矣。
  朱子门人间“当期”,曰:《易》卦之位,震东、离南、兑西、坎北者为一说,十二辟卦分属十二辰者为一说。及焦延寿为卦气直日之法,乃合二说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离兑坎二十四爻直四时,又以十二辟卦直十二月。且为分四十八卦为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说生焉。若以八卦为主,则十二卦之乾不当为巳之辟。坤不当为亥之辟,艮不当侯于申酉,巽不当侯于戌亥。若以十二卦为主,则八卦之乾不当在西北,坤不当在西南,艮不当在东北,巽不当在东南。彼此二说,互为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为公侯卿大夫,以附于十二辟卦,初无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无所据矣。不待论其减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后可以见其失也。扬雄《太玄》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苜,盖亦去其震离兑坎者,而但拟其六十卦耳。诸家于八十一首,多有作拟震离兑坎者。近世许翰始正其误。至立踦蠃二赞,则正以七百二十九赞,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数而益之。
  恐不可反据其说,以正焦氏之说也。
  先天图非某之说,乃康节之说。非康节之说,乃希夷之说。非希夷之说,乃孔子之 问伊川《易》说理太多,曰:伊川言圣人有圣人用,贤人有贤人用。若一爻只作一事,则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也。说得极好,然他解,依旧是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用也。
  《诗》《书》略看训诂,解释文义令通而已。却只玩味本文,其道理只在本文。下面小字尽说,如何会过得他?若《易传》却可脱去本文。程子此书平淡地漫漫委曲,说得更无余蕴,不是那敲磕逼匝出底义理,平铺地放在面前,只如此等行文,亦自难学,如其他峭拔雄健之文却可作,若《易传》淡底文字,如何可及?问《易传》大概将三百八十四爻作人说,恐通未尽否?曰:也是。即是不可装定作人说,看占得如何。有就事言者,有以位言者。以吉凶言之则为事,以终始言之则为时,以高下言之则为位,随所作而看皆通。《系辞》云:“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岂可装定作人说?此书近细读之,恐程《传》得之已多,但不合全说作义理,不就卜筮上看,故其说有无顿著处耳。今但作卜筮看,而以其说推之,道理自不可易。
  自秦汉以来,考象辞者,泥于术数,而不得其弘通简易之法。谈义理者,沦于空寂,而不适乎仁义中正之归。求其因时立教以承三圣,不同于法而同于道者,则唯伊川先生程氏之书而已。
  老苏说《易》,专得于“爱恶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杀底人相似看。这一爻攻那一爻,这一画克那一画,全不近人情。东坡见他恁地太粗疎,却添得些佛老在里面,其书自作两样。
  王氏应麟曰:以义理解易,自王弼始,何晏非弼比也。清谈亡晋,衍也,非弼也:范宁以王弼何晏并言,过矣。
  程子言《易》,谓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朱子以为先见象数,方说得理,不然,事无实证,则虚理易差。愚尝观颜延之《庭诰》云:马、陆得其象数,取之于物;荀、王举其正宗,得之于心。其说以荀、于为长。李泰发亦谓一行明数而不知其义,管辂明象而不通其理。盖自辅嗣之学行,而象数之说隐。然义理象数,一以贯之,乃为尽善。以上论诸家说《易》。
  义 例时消息盈虚之谓“时”,《泰》、《否》、《剥》、《复》之类是也。又有指事言者,《讼》、《师》、《噬嗑》、《颐》之类是也。又有以理言者,《履》、《谦》、《咸》、《恒》之类是也。又有以象占者,《井》、《鼎》之类是也。四者皆谓之时。
  位贵贱上下之谓“位”。王弼谓中四爻有位,而初上两爻无位,非谓无阴阳之位也,乃谓爵位之位 德刚柔中正不中正之谓“德”。刚柔各有善不善,时当用刚,则以刚为善也;时当用柔,则以柔为善也。唯中与正,则无有不善者。然正尤不如中之善,故程子曰,正未必中,中则无不正也。六爻当位者未必皆吉,而二五之中,则占者独多,以此故尔。
  应、比“应”者,上下体相对应之爻也。“比”者,逐位相比连之爻也。《易》中比应之义,唯四与五比,二与五应为最重。盖以五为尊位,四近而承之,二远而应之也。然近而承者,则贵乎恭顺小心,故刚不如柔之善。远而应者,则贵乎强毅有为,故柔又不如刚之善。夫子曰:“二与四,同功而异位,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夫言柔之道不利远,可见刚之道不利近矣。又可见柔之道利近,刚之道利远矣。
  夫子此条,实全《易》之括例。
  凡比与应,必一阴一阳,其情乃相求而相得。若以刚应刚,以柔应柔,则谓之“无应”。以刚比刚,以柔比柔,则亦无相求相得之情矣。
  以此例推之,《易》中以六四承九五者,凡十六卦,皆吉。《比》曰“外比于贤”,《小畜》曰“有孚惕出”,《观》曰“利用宾于王”,《坎》曰“纳约自牖”,《家人》曰“富家”,《益》曰“中行告公从”,《井》曰“井甃无咎”,《浙》曰“或得其桷”,《巽》曰“田获三品”,《涣》曰“涣其群元吉”,《节》曰“安节亭”,《中孚》曰“月几望”,皆吉辞也。唯《屯》、《需》与《蹇》、则相从于险难之中,故曰“往吉”,曰“出自穴”,曰“来连”。《既济》则交儆于未乱之际,故曰“终日戒”,亦皆吉辞。
  以九四承六五,亦十六卦,则不能皆吉,而凶者多。如《离》之“焚如死如弃如”,《恒》之“田无禽”,《晋》之“鼫鼠”,《鼎》之“覆餗”,《震》之“遂泥”,皆凶爻也。《大有》之“匪彭”,《睽》之“睽孤”,《解》之“解拇”,《归妹》之“愆期”,《旅》之“心未快”,《小过》之“往厉必戒”,虽非凶爻,而亦不纯吉。唯《豫》之四,一阳而上下应,《噬嗑》之四,一阳为用狱主,《丰》之四,为动主以应乎明,《大壮》之壮,至四而极,《未济》之未济,至四而济,皆卦主也,故得吉利之辞,而免凶咎。
  以九二应六五者,凡十六卦,皆吉。《蒙》之“子克家”,《师》之“在师中”,《泰》之“得尚于中行”,《大有》之“大车以载”,《蛊》之“干母蛊”而“得中道”,《临》之“咸临吉而无不利”,《恒》之“悔亡”,《大壮》之“贞吉”,《睽》之“遇主于巷”,《解》之“得黄矢”,《损》之“弗损益之”,《升》之“利用禴”,《鼎》之“有实”,皆吉辞也。唯《大畜》之“舆说輹”,则时当止也;《归妹》“利幽贞”,则时当守也;《未济》“曳轮贞吉”,则时当待也,亦非凶辞也。
  以六二应九五,亦十六卦,则不能皆吉,而凶吝者有之。如《否》之“包承”也,《同人》之“于宗吝”也,《随》之“系小子失丈夫”也,《观》之“窥观可丑”也,《咸》之“咸其腓凶”也,皆非吉辞也。《屯》之“屯如遭如”,《遯》之“巩用黄牛”,《蹇》之“蹇蹇匪躬”,《既 自二五之外,亦有应焉。自四五之外,亦有比焉。然其义不如应五承五者之重也。
  以应言之,四与初,犹或取相应之义,三与上则取应义者绝少矣。其故何也?四,大臣之位也,居大臣之位,则有以人事君之义,故必取在下之贤德以自助,此其所以相应也。上居事外,而下应于当事之人,则失清高之节矣。三居臣位,而越五以应上,则失勿二之心矣。此其所以不相应也。然四之应初而吉者,亦唯以六四应初九耳。盖初九为刚德之贤,而六四有善下之美,故如《屯》、《贲》之“求婚媾”也,《颐》之“虎视耽耽”也,《损》之“使遄有喜”也,皆吉也。若九四应初六,则反以下交小人为累,《大过》之“不桡乎下”,《解》之“解而拇”,《鼎》之“折足”是也。
  以比言之,唯五与上,或取相比之义,余爻则取比义者亦绝少。其故何也?五,君位也,尊莫尚焉,而能下于上者,则尚其贤也,此其所以有取也。然亦唯六五遇上九,乃取斯义。盖上九为高世之贤,而六五为虚中之主。故如《大有》、《大畜》之六五、上九,孔子则赞之以“尚贤”;《颐》、《鼎》之六五、上九,孔子则赞之以“养贤”,其辞皆最吉。若以九五比上六,则亦反以尊宠小人为累,如《大过》之“老妇得其士夫”,《咸》之“志末”,《夬》之“苋陆”,《兑》之“孚于剥”,皆是也。独《随》之九五下上六,而义有取者,卦义刚来下柔故尔,若初与二,二与三,三与四,则非正应而相比者,或恐陷于朋党比周之失,故其义不重。
  此皆例之常也。若其爻为卦主,则群爻皆以比之、匝之为吉凶焉,故五位之为卦主者,不待言矣。如《豫》四为卦主,则初“鸣”而三“盱”。《剥》上为卦主,则三“无咎”而五“无不利”。《复》初为卦王,则二下仁而四“独复”。《夬》上为卦主,则三“壮頄”而五“苋陆”。《姤》初为卦主,则二“包有鱼”而四“包无鱼”。此又《易》之大义,不可以寻常比应之例论也。
  卦主凡所谓卦主者,有成卦之主焉,有主卦之主焉。成卦之主,则卦之所由以成者。无论位之高下,德之善恶,若卦义因之而起,则皆得为卦主也。主卦之主,必皆德之善,而得时、得位者为之。故取于五位者为多,而它爻亦间取焉。其成卦之主,即为主卦之主者,必其德之善,而兼得时位者也。其成卦之主,不得为主卦之主者,必其德与时位,参错而不相当者也。
  大抵其说皆具于夫于之《彖传》,当逐卦分别观之。
  若其卦成卦之主,即主卦之主,则是一主也,若其卦有成卦之主,又有主卦之主,则两爻皆为卦主矣。或其成卦者兼取两爻,则两爻又皆为卦主矣。或其成卦者兼取两象,则两象之两爻,又皆为卦主矣。亦当逐卦分别观之。
  《乾》以九五为卦主,盖乾者天道,而五则天之象也。乾者君道,而五则君之位也,又刚健中正。四者具备,得天德之纯,故为卦主也。观《彖传》所谓“时乘六龙以御天”,“首出庶物”者,皆主君道而言。
  《坤》以六二为卦主,盖坤者地道,而二则地之象也。坤者臣道,而二则臣之位也,又柔顺中正。四者具备,得坤德之纯,故为卦主也。观彖辞所谓“先迷后得主”“得朋”“丧朋”者,皆主臣道而言。
  《屯》以初九、九五为卦主,盖卦唯两阳,初九在下,侯也,能安民者也。九五在上,能建侯 亦指五而言之也。
  《师》以九二、六五为主,盖九二在下,“丈人”也;六五在上,能用“丈人”者也。
  《比》以九五为主,盖卦唯一阳居尊位,为上下所比附者也。
  《小畜》以六四为成卦之主,而九五则主卦之主。盖六四以一阴畜阳,故《彖传》曰“柔得位而上下应之”,九五与之合志,以成其畜,故《彖传》曰“刚中而志行”。
  《履》以六三为成卦之主,而九五则主卦之主也。盖六三以一柔履众刚之间,多危多惧,卦之所以名《履》也。居尊位尤当常以危惧存心,故九五之辞曰“贞厉”,而《彖传》曰“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
  《泰》以九二、六五为主,盖泰者上下交而志同,九二能尽臣道以上交者也,六五能尽君道以下交者也,二爻皆成卦之主,亦皆主卦之主也。
  《否》以六二、九五为主,盖否者上下不变,六二“否亨”,敛德辟难者也。九五“休否”,变《否》为《泰》者也。然则六二成卦之主,而九五则主卦之主也。
  《同人》以六二、九五为主,盖六二以一阴能同众阳,而九五与之应。故《彖传》曰“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
  《大有》以六五为主,盖六五以虚中居尊,能有众阳。故《彖传》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
  《谦》以九三为主,盖卦唯一阳,得位而居下体,谦之象也。故其爻辞与卦同,《传》曰“三多凶”,而唯此爻最吉。
  《豫》以九四为主,卦唯一阳,而居上位,卦之所由以为豫者。故《彖传》曰“刚应而志行”。
  《随》以初九、九五为主,盖卦之所以为随者,刚能下柔也。初五两爻,皆刚居柔下,故为卦主。
  《蛊》以六五为主,盖诸爻皆有事于干蛊者,至五而功始成,故诸爻皆有戒辞,而五独曰“用誉”也。
  《临》以初九、九二为主,《彖传》所谓“刚浸而长”是也。
  《观》以九五、上九为主,《彖传》所谓“大观在上”是也。
  《噬嗑》以六五为主,《彖传》所谓“柔得中而上行”是也。
  《贲》以六二、上九为主,《彖传》所谓“柔来而文刚”,“刚上而文柔”是也。
  《剥》以上九为主,阴虽剥阳,而阳终不可剥也,故为卦主。
  《复》以初九为主,《彖传》所谓“刚反”者是也。
  《无妄》以初九、九五为主,盖初九阳动之始,如人诚心之初动也:九五乾德之纯,如人至诚之无息也。故《彖传》曰“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指初也;又曰“刚中而应”,指五也。
  《大畜》以六五、上九为主,《彖传》所谓“刚上而尚贤”者是也。
  《颐》亦以六五、上九为主,《彖传》所谓“养贤以及万民”者是也。
  《大过》以九二、九四为主,盖九二刚中而不过者也,九四栋而不桡者也。
  《坎》以二五二阳为主,而五尤为主,水之积满者行也。
  谓动而能静,则五尤卦主也。
  《恒》者常也,中则常矣,卦唯二五居中,而六五之柔中,尤不如九二之刚中,则二卦主也。
  《遯》之为遯以二阴,则初二成卦之主也。然处之尽善者唯九五,则九五又主卦之主也。故《彖传》曰“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
  《大壮》之为壮以四阳,而九四当四阳之上,则四卦主也。
  《晋》以明出地上成卦,六五为离之主,当中天之位,则五卦主也。故《彖传》曰“柔进而上行”。
  《明夷》以日入地中成卦,而上六积土之厚,夷人之明者也,成卦之主也。六二、六五皆秉中顺之德,明而见夷者也,主卦之主也。故《彖传》曰“文王以之”、“箕子以之”。
  《家人》以九五、六二为主,故《彖传》曰“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
  《睽》以六五、九二为主,故《彖传》曰“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
  《蹇》以九五为主,故《彖传》曰“往得中也”。盖《彖》辞所谓“大人”者,即指五也。
  《解》以九二、六五为主,故《彖传》曰“往得众也”,指五也。又曰“乃得中也”,指二也。
  《损》以损下卦上画,益上卦上画为义,则六三、上九,成卦之主也:然损下益上,所益者君也,故六五为主卦之主。
  《益》以损上卦下画,益下卦下画为义,则六四、初九,成卦之主也。然损上益下者,君施之而臣受之,故九五、六二为主卦之主。
  《夬》以一阴极于上为义,则上六成卦之主也。然五阳决阴,而五居其上,又尊位也,故九五为主卦之主。
  《姤》以一阴生于下为义,则初六成卦之主也。然五阳皆有制阴之责,而唯二五以刚中之德,一则与之相切近以制之,一则居尊临其上以制之,故九五、九二为主卦之主。
  《萃》以九五为主,而九四次之,卦唯二阳而居高位,为众阴所萃也。
  《升》以六五为主,《彖传》曰“柔以时升”,六五升之最尊者也。然升者必自下起,其卦以地中生木为象,则初六者巽体之主,乃木之根也,故初六亦为成卦之主。
  《困》以九二、九五为主,盖卦以刚掩为义,谓二五以刚中之德,而皆掩于阴也,故两爻皆成卦之主,又皆主卦之主。
  《井》以九五为主,盖井以水为功,而九五坎体之主也;井以养民为义,而九五养民之君也。
  《革》以九五为主,盖居尊位,则有改革之权;刚中正,则能尽改革之善,故其辞曰“大人虎变”。
  《鼎》以六五、上九为主,盖鼎以养贤为义,而六五尊尚上九之贤,其象如鼎之铉耳之相得也。
  《震》以二阳为主,然震阳动于下者也,故四不为主,而初为主。
  《艮》亦为二阳为主,然艮阳止于上者也,故三不为主,而上为主。
  《渐》以女归为义,而诸爻唯六二应五,合乎女归之象,则六二卦主也。然渐又以进为义,而九五进居高位,有刚中之德,则九五亦卦之主也。
  《归妹》以女之自归为义,其德不尊,故《彖传》曰“‘无攸利’,柔乘刚也”。是六三,上六成卦之主也。然六五居尊,下交,则反变不尊而为尊,化凶而为吉。是六五又主卦之主也。
  《丰》以六五为主,盖其彖辞曰“王假之,勿忧,宜日中”,六五之位则王之位也,柔而居中,则日中之德也。
  《旅》亦以六五为主,故《彖传》曰“柔得中乎外”。又曰“止而丽乎明”。五居外体,旅于外 《巽》虽主于二阴,然阴卦以阴为主者,唯离为然,以其居中故也。巽之二阴,则为成卦之主,而不得为主卦之主。主卦之主者,九五也。申命行事,非居尊位者不可。故《彖传》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指五也。
  《兑》之二阴亦为成卦之主,而不得为主卦之主。主卦之主,则二五也。故《彖传》曰“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
  《涣》以九五为主,盖收拾天下之散,非居尊不能也。然九二居内以固其本,六四承五以成其功,亦卦义之所重,故《彖传》曰“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节》亦以九五为主,盖立制度以节天下,亦唯居尊有德者能之。故《彖传》曰“当位以节,中正以通”。
  《中孚》之成卦以中虚,则六三、六四,成卦之主也。然孚之取义以中实,则九二、九五,主卦之主也。至于孚乃化邦,乃居尊者之事,故卦之主在五。
  《小过》以二五为主,以其柔而得中,当过之时而不过也。
  《既济》以六二为主,盖既济则初吉而终乱,六二居内体,正初言之时也。故《彖传》曰“初吉柔得中也”。
  《未济》以六五为主,盖未济则始乱而终治,六五层外体,正开治之时也。故《彖传》曰“未济‘亨’,柔得中也”。
  以上之义,皆可以据《彖传》、爻辞而推得之。大抵《易》者,成大业之书。而成大业者,必归之有德有位之人。故五之为卦主者独多。中间亦有因时义不取五为王位者,不过数卦而已。
  自五而外,诸爻之辞,有曰王者,皆非以其爻当王也,乃对五位而为言耳。如《随》之上曰“王用亨于西山”,则因其系于五也。《益》之二日“王用亨于帝”,则因其应于五也。《升》之四曰“王用亨于岐山”,则因其承于五也。皆其德与时称,故王者简而用之,以答乎神明之心也。又上爻有蒙五爻而终其义者,如《师》之上曰“大君有命”,则因五之出师定乱,而至此则奏成功也。《离》之上曰“王用出征”,则因五之忧勤图治,而至此则除乱本也。
  皆蒙五爻之义,而语其成效如此。《易》中五上两爻,此类最多,亦非以其爻当王也。
  周易上经本义周,代名也。易,书名也。其卦本伏羲所画,有交易、变易之义,故谓之易,其辞则文王阁公所系,故系之周。以其简帙重大,故分为上下两篇。经,则伏羲之画,文王周公之辞也,并孔子所作之传十篇,凡十二篇。中间颇为诸儒所乱,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尽合古文。吕氏又更定著为经二卷,传十卷,乃复孔氏之旧云。
   乾.乾上.乾下乾,元,亨,利,贞。
  本义 六画者,伏羲所画之卦也。一者,奇也,阳之数也。乾者,健也,阳之性也。
  本注乾字,三画卦之名也。下者,内卦也。上者,外卦也。经文“乾”字,六画卦之名也。伏羲仰观俯察,见阴阳有奇偶之数,故画一奇以象阳,画一偶以象阴。见一阴一阳,有各生一阴一阳之象,故自下而上,再倍而三,以成八卦。见阳之性健,而其成形之大者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拟之于天也。三画已具,八卦已成,则又三倍其画,以成六画,而为八卦之上,各加八卦,以成六十四卦也。此卦六画皆奇,上下皆乾,则阳之纯而健之至也,故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元、亨、利、贞”,文王所系之辞,以断一卦之吉凶,所谓彖辞者也。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贞,正而固也。文王以为乾道大通而至正,故于筮得此卦,而六爻皆不变者,言其占当得大通,而必利在正固,然后可以保其终也。此圣人所以作《易》教人卜筮,而可以开物成务之精意。余卦放此。
  程传上古圣人始画八卦,三才之道备矣,因而重之,以尽天下之变,故六画而成卦。重乾为乾。乾,天也。天者天之形体,乾者天之性情。乾,健也,健而无息之谓乾。
  夫天,专言之则道也,天且弗违是也。分而言之,则以形体谓之天,以主宰谓之帝,以功用谓之鬼神,以妙用谓之神,以性情谓之乾。乾者,万物之始,故为天为阳,为父为君。“元、亨、利、贞”,谓之四德。“元”者,万物之始。“亨”者,万物之长。“利”者,万物之遂。“贞”者,万物之成。唯乾坤有此四德,在它卦则随事而变焉。故元专为善大,利主于正固。亨贞之体,各称其事。四德之义,广矣,大矣。
  集说孔氏颖达曰:乾者,此卦之名。卦者挂也,言悬挂物象以示于人,故谓之卦。
   邵子曰:不知乾,无以知性命之理。
  《朱子语类》云,乾只是健,坤只是顺。纯阳所以健,纯阴所以顺。至健者唯天,至顺者唯地。
  问:乾者天之性情。曰,乾,健也。健之体为性,健之用是情。又曰,性情二者常相参在此,情便是性之发,非性何以有情?健而无息,非性何以能如此?问;《本义》云:见阳之性健,而成形之大者为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拟之于天也。窃谓卦辞未见取象之意,恐当于大象言之。曰,才设此卦时,便有此象了,故于此预言之。
  问“元、亨、利、贞”。曰,当初只是说大亨利于正,不以分配四时,孔子见此四字好,始分作四件说。
  又云,“元亨利贞”四字,文王本意在乾坤者只与诸卦一般,至孔子作《彖传》、《文言》,始以乾坤为四德,而诸卦自如其旧。二圣人之意,非有不同,盖各是发明一理耳。
  今学者且当虚心玩味,各随本文之意而体会之。其不同处,自不相妨。不可遽以己意横作主张也。
  胡氏炳文曰:“元、亨、利、贞”,诸家便作四德解,唯《本义》以为占辞。大通而至正,此天道之本然;大通而必利在正固,人事之当然也。乾为《易》第一卦,占得之者,其事虽大通,而非正固,尚不能保其终,况它卦乎!
  蔡氏清曰:成形之大者为天,坤卦亦曰,阴之成形莫大于地,可见不可就以乾坤当天地。凡至健者皆为乾,凡至顺者皆为坤。此乾坤所以足应万用,而《彖传》之言,所以为专以天道明乾义,以地道明坤义也。
  林氏希元曰:乾德刚健,刚以体言,健兼用言。刚则有立,健则有为。人而有立有为,则志至气至。本立道生,事无不立,功无不成。不见艰难,无能阻止,如乾旋坤转,如雷厉风行,“何天之衢”,殆不足以拟之,是不唯亨而且大亨也。中者不偏不倚,正者无过不及,体用之分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可见乾之中正也。乾道大通而至正,在人容有不正者,故圣人因以为戒。
  案乾坤之“元亨利贞”,诸儒俱作四德说,唯朱子以为占辞,而与它卦一例,其言当矣。然四字之中,虽只两意,实有四层。何则?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
  贞,正而固也。人能至健,则事当大通。然必宜于正固,是占辞只两意也。但《易》之中,有言“小亨”者矣,有言“不可贞”者矣。一时之通,其亨则小,唯有大者存焉, 初九,潜龙勿用。
  本义初九者,卦下阳爻之名。凡画卦者,自下而上,故以下爻为初。阳数九为老,七为少,老变而少不变,故谓阳爻为九。“潜龙勿用”,周公所系之辞,以断一爻之吉凶,所谓爻辞者也。“潜”,藏也。“龙”,阳物也。初阳在下,未可施用,故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此爻变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也。余爻放此。
  程传下爻为“初”。“九”,阳数之盛,故以名阳爻。理无形也,故假象以显义。
  乾以龙为象,龙之为物,灵变不测,故以象乾道变化,阳气消息,圣人进退。初九在一卦之下,为始物之端,阳气方萌,圣人侧微,若“龙”之“潜”隐,未可自用,当晦养以俟时。
  集说沈氏驎士曰:称“龙”者,假象也。天地之气有升降,君子之道有行藏。“龙”之为物,能“飞”能“潜”,故借“龙”比君子之德也。初九既尚潜伏,故言“勿用”。
  孔氏颖达曰:阳爻称九,阴爻称六,其说有二:一者乾体有三画,坤体有六画,阳得兼阴,故其数九;阴不得兼阳,故其数六。二者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老阴老阳皆变,《周易》以变者为占,故称九称六。所以老阳数九、老阴数六者,以揲蓍之数,九过操则得老阳,六过揲则得老阴,其少阳称七,少阴称八,义亦准此。
  崔氏憬曰:九者老阳之数,动之所占,故阳称焉。“潜”,隐也。“龙”下隐地,潜德不彰,是以君子韬光待时,未成其行,故曰“勿用”。
  《朱子语类》问:程《易》以初、二、三、四四爻作舜说,何以见得如此?曰,此是推说爻象之意,非本指也。《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辞中便有道理。
  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阳在下,未可施用,其象为“潜龙”,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当观此象而玩其占,隐晦而“勿用”可也。此《易》之本指也。圣人为《彖传》、《象传》、《文言》,节节推去无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说得无穷。先通得《易》本指后,推说不妨。若便以所推说者去解《易》,则失《易》之本指矣。
  李氏舜臣曰:六爻之象,皆取于“龙”者,阳体之健,其“潜”“见”“惕”“跃”“飞”“亢”者,初终之序,而变化之迹也。
  梁氏寅曰,夫《易》者,洁净精微之教也。故其取象皆假托其物,而未涉于事;包含其意,而各随所用。然乾纯阳之卦,而取象于龙,则其意多为圣人而发者。故夫子于 林氏希元曰:龙不止阳物,乃阳物之神灵不测者,故象乾之六爻。盖乾卦六爻,皆得乾道,不比它卦,故《文言》以圣人明之。比之于物,则是“龙”也。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本义二,谓自下而上第二爻也。后放此。九二刚健中正,出潜离隐,泽及于物,物所“利见”,故其象为“见龙在田”,其占为“利见大人”。九二虽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常人不足以当之,故值此爻之变者,但为利见此人而已。盖亦谓在下之大人也。
  此以爻与占者相为主宾,自为一例。若有“见龙”之德,则为“利见”九五在上之“大人”矣。
  程传田,地上也。出现于地上,其德已著。以圣人言之,舜之田渔时也,利见大德之君,以行其道;君亦利见大德之臣,以共成其功;天下利见大德之人,以被其泽。
  大德之君,九五也。乾坤纯体,不分刚柔,而以同德相应。
  集说郑氏康成曰,二于三才为地道,地上即田,故称“田”也。
  干氏宝曰:二为地上,在地之表,阳气将施,圣人将显,故曰“利见大人”。
  孔氏颖达曰:阳处二位,故曰九二。阳气发见,故曰“见龙”。田是地上可营为有益之处,阳气发在地上,故曰“在田”。初之与二,俱为地道。二在初上,所以称田。“见龙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见大人”,以人事托之。言龙见在田之时,犹似圣人久潜稍出,虽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众庶,“利见”九二之“大人”。先儒云,若夫子教于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称“大人”。
  蔡氏清曰:凡“大人”皆是德位兼全之称。九二虽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所谓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故亦谓之“大人”。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本义九,阳爻。三,阳位。重刚不中,居下之上,乃危地也。然性体刚健,有能乾乾惕厉之象,故其占如此。君子,指占者而言。言能忧惧如是,则虽处危地而“无咎”也。
  程传三虽人位,已在下体之上,未离于下而尊显者也,舜之玄德升闻时也。日夕不懈而兢惕,则虽处危地而无咎。在下之人,而君德已著,天下将归之,其危惧可知。
  虽言圣人事,苟不设戒,则何以为教?作《易》之义也。
  集说郑氏康成曰,三于三才为人道,有乾德而在人道,君子之象。
  孔氏颖达曰,以阳居三位,故称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称“大人”。阳而得位,故称“君子”。在忧危之地,故“终日乾乾”。言终竞此日,健健自强,不有止息。“夕 龚氏原曰:三居下体之上,当危惧之时,唯自强不息,戒谨恐惧,可以免咎。
  杨氏时曰:乾之九三,独言“君子”,盖九三,人之位也。履正居中,在此一爻。
  故《文言》于九四,则曰“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于九三止言“上不在天,下不在田”而已。其曰君子行此四德者,盖乾之所谓君子也。
  《朱子语类》问:伊川云,虽言圣人事,苟不设戒,何以为教?窃意因时而“惕”,虽圣人亦有此心。曰, “《易》之为书,广大悉备,常人皆可得而用,初无圣凡之别,但当著此爻,便用竞竞戒惕。
  故氏炳文曰:凡卦爻有占无象,象在占中;有象无占,占在象中。如乾初、二、四、五、上,分象与占;九三“终日乾乾夕惕若”,皆占辞也,而象在其中。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本义“或”者,疑而未定之辞。“跃”者,无所缘而绝于地,特未飞尔。“渊”者,上空下洞,深昧不测之所。龙之在是,若下于田,“或跃”而起,则向乎天矣。九阳四阴,居上之下,改革之际,进退未定之时也。故其象如此,其占能随时进退,则“无咎”也。
  程传“渊”,龙之所安也。“或”,疑辞,谓非必也。“跃”,不“跃”,唯及时以就安耳。圣人之动,无不时也,舜之历试时也。
  集说干氏宝曰,“跃”者,暂起之言。
  孔氏颖达曰:“或”,疑也、“跃”,跳跃也。言九四阳气渐进,似若龙体欲飞,犹疑或也。跃于在渊,未即飞也。
  程氏迥曰:初与二既皆称龙,此爻虽不称龙,即上文知其为龙也。亦犹“大壮”九三“羝羊触藩赢其角”,而九四不言羊,知“藩决不羸”即羊也。
  李氏过曰,“跃”者,未飞而习飞者也。
  林氏希元曰:《本义》进退未定之时,通承上文九阳四阴居上之下改革之际三句说。
  盖以爻与位言,九阳爻,四阴位,阳主进,阴主退,是进退未定也。以上体言,四居上之下,居上欲进,居上之下,则又未必于进,亦进退未定也。以上下二体言,四初离下体,入上体,是为改革之际,亦进退未定也。故总承之曰,进退未定之时。
  又曰:“或跃在渊”,将进而未必于进也。未必于进,非不进也。审进退之时,必时可进,然后进也。是谓随时进退。
  陈氏琛曰:九四以阳居阴,本非躁进之资。又居上之下,适当改革之时。是其欲进以有为,而商度之未决。盖将待时而出,见可而动也。有如龙之“或跃在渊”焉。其象如此,占者诚能随时进退,则其进也非贪位,退也非沽名。可以投事几之会,可以免失身之辱,何“咎”之有哉?上九,亢龙有悔。
  本义 “上”者,最上一爻之名。“亢”者,过于上而不能下之意也。阳极于上,动必“有悔”,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五者,位之极。中正者,得时之极,过时则“亢”矣。上九至于亢极,故“有悔”也。有过则有悔,唯圣人知进退存亡而无过,则不至于悔也。
  集说 王氏肃曰:穷高曰“亢”,知进忘退,故悔也。
  郭氏雍曰,九三过而“惕”,故“无咎”。上九过而“亢”,故“有悔”。然则龙德莫善于惕,而莫不善于亢也。
  《朱子语类》云:若占得此爻,必须以亢满为戒。当极盛之时。便须虑其亢,如这般处,最是《易》之大义,大抵于盛满时致戒。
  总论范氏仲淹曰:九二君之德,九五君之位,成德于其内,得位于其外,余爻则从其进退安危之会言之。
  饶氏鲁曰:一爻有一爻之中,如初则以“潜”为中,二则以“见”为中,三则以“乾”、“惕”为中,四则以“或跃”为中。卦有才、有时、有位不同,圣人使之无不合乎中。
   本义 用九,言凡筮得阳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盖诸卦百九十二阳爻之通例也。
  以此卦纯阳而居首,故于此发之。而圣人因系之辞,使遇此卦而六爻皆变者,即此占之。
  盖六阳皆变,刚而能柔,吉之道也。故为“群龙无首”之象,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春秋传》曰,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言”,盖即纯坤卦辞,“牝马之贞”,“先迷后得”,“东北丧朋”之意。
  程传 用九音,处乾刚之道,以阳居乾体,纯乎刚者也,刚柔相济为中,而乃以纯刚,是过乎刚也。“见群龙无首”,谓观诸阳之义,为无首则吉也。以刚为天下先,凶之道也。
  集说 朱子答虞士朋曰:用九用六,当从欧公说,为揲蓍变卦之凡例。盖阳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阴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纯阳纯阴,而居篇首,故就此发之,此欧阳公旧说也。而愚又尝因其说而推之,窃以为,凡得乾而六爻纯九,得坤而六爻纯六者,皆当直就此例,占其所系之辞,不必更看所变之卦。《左传》蔡墨所谓“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者,可以见其一隅也。
  又《语类》云:荆公言用九只在上九一爻,非也。六爻皆用九,故曰“见群龙无首,吉”。用九便是行健处。
  林氏希元曰:用九本是阳爻之通例,然于乾卦六爻之后发之,便是指乾卦六爻用九。
  又曰,或疑“无首”之“吉”,刚而能柔则言也。牝马之利,顺而能健则利也。刚而能柔,与顺而健者,性体自是不同。而《春秋传》曰,乾之坤曰“见群龙无首吉”,何也?曰,乾变之坤,虽为坤之所为,然本自刚来,与本是坤者不同。故乾“无首”之“吉”,终不可同于坤“牝马之贞”。坤“永贞”之“利”,终不可同于乾之“元亨”。圣人不教人即所变之卦以考其占,而别著自此至彼之象占者,正以其有不可同耳。
  案爻辞虽所以发明乎卦之理,而实以为占筮之用,故以九六名爻者取用也。爻辞动则用,不动则不用。卦辞则不论动不动而皆用也。但不动者,以本卦之彖辞占;其动者,则合本卦变卦之彖辞占。如乾之六爻全变则坤,坤之六爻全变则乾也。先儒之说,以为全变则弃奉卦而观变卦,而乾坤者天地之大义,乾虽变坤,未可纯用坤辞也;坤虽变乾,未可纯用乾辞也。故别立用九用六,以为皆变之占辞。此其说亦善矣。以理揆之,则凡卦虽全变,亦无尽弃奉卦而不观之理,不独乾坤也。故须合本卦变卦而占之者近是。
  如此则乾变坤者,合观乾辞与坤辞而已。坤变乾者,合观坤辞与乾辞而已。但自乾而坤,则阳而根阴之义也。自坤而乾,则顺而体健之义也。合观卦辞者,宜知此意,故立用九用六之辞以发之,盖群龙虽现而不现其首,阳而根阴故也。永守其贞而以大终,顺而体健故也。此亦因乾坤以为六十四卦之通例。如自复而垢,则长而防其消可也。自姤而复,则乱而图其治可也。固非乾坤独有此义,而诸卦无之也。圣人于乾坤发之,以示例尔。
  然乾虽不变,而用九之理自在,故“乾元”无端,即“无首”之妙也。坤虽不变,而用六之理自在,故坤“贞”能“安”,即“永贞”之道也。阴阳本自合德者,交易之机,其因动而益显者,则变易之用,学《易》者尤不可以不知。
  坤.坤上.坤下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本义 . 者,偶也,阴之数也。坤者,顺也,阴之性也。注中者,三画卦之名也,经中者,六画卦之名也。阴之成形,莫大于地,此卦三画皆偶,故名坤而象地。重之又得坤焉,则是阴之纯,顺之至,故其名与象皆不易也。“牝马”,顺而健行者。阳先阴后,阳主义,阴主利。“西南”,阴方。“东北”,阳方。安顺之为也,“贞”,健之守也,遇此卦者,其占为大亨,而利以顺健为正。如有所住,则“先迷后得而主”于利。往西南则“得朋”,往东北则“丧朋”。大抵能安于正则吉也。
  程传 坤,乾之对也,四德同而贞体则异。乾以刚固为贞,坤则柔顺而贞。牝马柔顺而健行,故取其象曰“牝马之贞”。君子所行,柔顺而利且贞,合坤德也。阴,从阳者也,待唱而和。阴而无阳,则为迷错,居后乃得其常也。主利,利万物则主于坤,生成皆地之功也。臣道亦然。君令臣行,劳于事者,臣之职也。“西南”,阴方。“东北”,阳方。阴必从阳,离丧其朋类,乃能成化育之功,而有“安贞”之“吉”。得其常则安,安于常则贞,是以吉也。
  集说王氏弼曰:至顺而后乃亨,故唯利于“牝马之贞”,“西南”,致养之地,与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东北”,反“西南”者也,故曰“丧朋”。阴之为物,必离其党,之于反类,而后获“安贞吉”。
  干氏宝曰:行天者莫若龙,行地者莫若马,故乾以龙繇,坤以马象。
  孔氏颖达曰:乾坤合体之物,故乾后次坤。地之为体,亦能始生万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与乾同也。牝对牡为柔,故云“利牝马之贞”。不云牛而云马者,牛虽柔顺,不能“行地无疆”,无以见坤之德。马虽比龙为钝,而亦能远,象地之广育也。“先迷后得主利”者,以其至阴,当待唱而后和。凡有所为,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后,即得主利。以阴不可先唱,犹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
  崔氏憬曰:西方坤兑,南方巽离,二方皆阴,与坤同类,故曰“西南得朋”。东方艮震,北方乾坎,二方皆阳,与坤非类,故曰“东北丧朋”。安于承天之正,故言“安贞言”也。
  张氏浚曰:君造始,臣代终,人臣立事建业,以有为于下。失朋侪之助,有不能独胜其任者矣,故“西南”以“得朋”为利,若夫立于本朝,左右天子,苟非绝类忘私, 《朱子语类》问:牝马取其柔顺健行,坤顺而言健,何也?曰,守得这柔顺坚确,故有健象。柔顺而不坚确,则亦不足以配乾矣。
  项氏安世曰:牝取其顺,马取其行。顺者坤之“元”,行者坤之“亨”。“利”者宜此而已,“贞”者终此而已。柔顺者多不能终,唯牝马为能终之。“君子有攸往”,此一句总起下文也。“先迷后得主利”,言利在得主,不利为主也。
  杨氏简曰:君先臣后,夫先妻后。当后而先为迷,迷为失道。君为臣之主,夫为妻之主,后而得主,利莫大焉。
  王氏申子曰:乾健行,故为马。坤亦为马者,坤乾之配,乾行而坤止,则无以承天之施,而成其化育之功,此所谓柔顺之贞,坤之德也。
  胡氏一桂曰:“元亨,利牝马之贞”,已尽坤之全体,“君子”以下,则申占辞也。
  又曰:彖辞文工所作,“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后天卦位。
  俞氏琰曰:坤顺乾之健,故其占亦为“元亨”。北地马群,每十牝随一牡而行,不入它群,是为“牝马之贞”。坤道以阴从阳,其贞如牝马之从牡则利,故曰利牝马之贞”。
  《易》中凡称“君子”,皆指占者而言。“有攸往”,谓有所行也。坤从乾而行先乎乾,则迷而失道;后乎乾,则得乾为主而利,故曰“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朋,坤类也。西南坤之本方,兑离巽皆坤类,是为“得朋”。出而从乾,则东北震艮坎非坤类,是为“丧朋”。君子之出处,随寓能安,壹是皆以贞自持,盖无往而不吉,故曰“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蔡氏清曰:若牡马则全是健,若牝牛则又全是顺。牝马,顺而健者也,要非顺外有健也。其健亦是顺之健也,故曰“安贞”。坤卦,地道也,妻道、臣道也。不顺则专而无成,不健则不能配乾。顺而健者,坤之正也。
  郑氏维岳曰:坤配乾者也,坤之德即乾之德,乃柔顺以承之而有终耳。有终为健,故曰“利牝马之贞”。坤道从乾,乾为坤之主,故先则迷,而后则得其所主。“西南得朋”者,率类以从阳,以人事君之道也,“东北丧朋”者,绝类以从阳,涣群朋,亡之道也。
  此皆阴道之正而能安之,所以得吉也。
  乔氏中和曰:坤唯合乾故“得主”,“得主”,故“西南”“东北”,皆利方,“得朋”“丧朋”皆吉事。妻道也,臣道也。妻从夫,臣从君而已矣。
  案“后得主”,当以孔子《文言》为据。盖坤者,地道、臣道,而乾,其主也。
  居“先”则无主,故“迷”;居“后”则得其所主矣。“利”字应属下两句读,言在西南则利于得朋,在东北则利于丧朋也,“得朋”“丧朋”正与上文“得主”相对。盖事主者,惟知有主而已,朋类非所私也。然亦有时而宜于得朋者,西南是坤代乾致役之地,非合众力不足以济,于是而得朋,正所以终主之事,是得朋即得主也。唯东方者受命之先,北方者告成之候,禀令归功,己无私焉,而又何朋类之足云?故必“丧朋”而后“得主”也。为人臣者而知此义,则引类相先,不为阿党睽孤特立,不为崖异。故易卦之爻有曰 初六,履霜,坚冰至。
  本义 六,阴爻之名。阴数六老而八少,故谓阴爻为六也。“霜”,阴气所结,盛则水冻而为冰。此爻阴始生于下,其端甚微,而其势必盛,故其象如“履霜”则知“坚冰”之将“至”也。天阴阳者,造化之本,不能相无;而消长有常,亦非人所能损益也。然阳主生,阴主杀,则其类有淑慝之分焉。故圣人作《易》,于其不能相无者,既以健顺仁义之属明之,而无所偏主,至其消长之际,淑慝之分,则未尝不致其扶阳抑阴之意焉。
  盖所以赞化育而参天地者,其旨深矣。不言其占者,谨微之意,已可见于象中矣。
  程传 阴爻称六,阴之盛也。八则阳生矣,非纯盛也。阴始生于下,至微也。圣人于阴之始生,以其将长则为之戒。阴之始凝而为霜,“履霜”则当知阴渐盛而至“坚冰”矣。犹小人始虽甚散,不可使长,长则至于盛也。
  集说 王氏应辚曰:乾初九,《复》也。“潜龙勿用”,即闭关之义。坤初六,《姤》也。“履霜坚冰至”,即女壮之戒。
  案阴阳之义,以在人身者言之,则心之神明,阳也;五官百体,阴也。以人之伦类言之,则君也父也夫也,阳也;臣也子也妻也,阴也。心之神明,以身而运;君父之事,以臣子而行;夫之家,以妇而成。是皆天地之大义,岂可以相无也哉?然心曰大体,五官百骸,则曰小体。君父与夫,谓之三纲而尊;臣子与妻,主于顺从而卑。自其大小尊卑之辨,而顺逆于此分,善恶于此生,吉凶于此判矣。诚使在人身者,心官为主,而百体从令。在人伦者,君父与夫之道行,而臣子妻妾听命焉。则阴乃与阳合德者,而何恶于阴哉?唯其耳目四肢,各逞其欲,而不奉夫天官;臣子妾妇,各行其私,而不禀于君父,则阴或至于干阳,而邪始足以害正。在一身则为理欲之交战,而善恶所自起也。
  在国家则为公私之迭乘,而治乱所由阶也。故孔子《文言》,以善恶之积,君父臣子之渐言之,意深切矣。然则所谓阳淑阴慝者,岂阴诚慝哉?顺于阳则无慝矣。所谓扶阳抑阴者,岂阴必抑哉?有以化之,斯不必抑之矣。此爻所谓“履霜坚冰至”,其大旨如此。
  推其源流,则尧舜禹危微之儆,《大学》、《中庸》谨独之戒,与夫《春秋》名分之防,莫不相为表里。六十四卦言阴阳之际,皆当以是观之也。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本义 柔顺正固,坤之“直”也。赋形有定,坤之“方”也。德合无疆,坤之“大”也。六二柔顺而中正,又得坤道之纯者,故其德内“直”外“方”,而又盛“大”,不待学习而无不利。占者有其德,则其占如是也。
  程传 二阴位,在下,故为坤之主。统言坤道,中正在下,地之道也。以“直、方、大”三者形容其德用,尽地之道矣。由“直、方,大”,故不习而无所不利。“不习”谓 集说 王氏通曰:圆者动,方者静,其见天地之心乎!
  孔氏颖达曰:以此爻居中得位,极于地体,故尽极地之义。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当如地之所为。
  沈氏该曰:“坤至柔而动也刚”,直也;“至静而德方”,方也:“含万物而化光”,大也。坤之道,至简也,至静也,承天而行,顺物而成,初无假于修习也,是以“不习无不利”也。
  《朱子语类》云:坤卦中惟这一爻最纯粹。盖五虽尊位,却是阳爻,破了阵了。四重阴而不中,三又不正,唯此爻得中正,所以就这说个“直方大”。此是说坤卦之本体。
  然而本意却是教人知道这爻有这个德,不待学习而“无不利”。人占得这个时,若能“直”能“方”能“大”,则亦“不习无不利”,却不是要发明坤道。
  蔡氏清曰:《乾》九五一爻,当得乾一卦。盖乾,孔子以为得天位、行天道、而致太平之占,正是圣人作而万物睹者,故“时乘六龙以御天”。而致万国之咸宁者,唯九五一爻足以当之。若《坤》之六二,柔顺中正,得坤道之纯,是又当得一全坤也。若初则阴之微,上则阴之极,三则不中且不正,四则不中,五则不正,唯六二之柔顺中止,为独得坤道之纯。
  又曰:直不专主静,只是存主处,故曰六二之动。直方可分内外,不可专分动静。
  唐氏鹤徵曰:“直”而“大”者,乾之德也。坤无德,以乾之德为德。故乾性直,坤亦未尝不直;乾体圆,坤则效之以方。德合无疆,则与乾并其大矣。唯以乾之德为德,故“不习”而”无不利”,所谓“坤以简能”者如此。
  案 乾为圆则坤为方,方者坤之德,与圆为对者也,故曰至静而德方。若直则乾德也,故曰“夫乾其动也直”。大亦乾德也,故曰“大哉乾元”。今六二得坤德之纯,方固其质也,而始曰“直”终曰“大”者,盖凡方之物,其始必以“直”为根,其终乃以“大”为极。故数学有所谓线而体者,非线之直,不能成面之方。因面之方而积之,则能成体之大矣。坤唯以乾之德为德,故因“直”以成“方”,围“方”以成“大”,顺天理之自然,而无所增加造设于其间,故曰“不习无不利”。习者重习也,乃增加造没之意。“不习无不利”。即所谓“坤以简能”者是也。若以不习为无藉于学,则所谓“敬以直内,义以方外”者,岂无所用其心哉?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
  本义六阴三阳,内含章美,可贞以守。然居下之上,不终含藏,故或时出而从上之事,则始虽“无成”,面后必“有终”。爻有此象,故戒占者有此德,则如此占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得位者也。为臣之道,当含晦其章美,有善则归之于君,乃可 集说王氏弼曰:三处下卦之极,而不疑于阳,应斯义者也。不为事始,须唱乃应,待命乃发,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贞”也。有事则从,不敢为首,故曰“或从王事”也。不为事主,顺命而终,故曰“无成有终”也。
  杨氏简曰:无成无终,亦不可也。无成有终,臣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阳主进,阴主退。乾九三阳居阳,故曰“乾乾”,主乎进也。坤六四阴居阴,故曰“括囊”,主乎退也。乾九四阳居阴,坤六三阴居阳,故皆曰“或”,进退未定之际也。特其退也,曰“在渊”,曰“含章”,唯进则皆曰“或”,圣人不欲人之急于进也如此。三多凶,故圣人首于乾坤之三爻,其辞独详焉。
  俞氏琰曰:坤道固宜静而有守,或有王事,则动而从之弗违也。“无成”,谓持美以归于君,不居其成功也。“有终”,谓职分居此,则当终其劳也。
  蔡氏清曰:六阴三阳,亦有顺而健之意,故“无成有终”。亦“先迷后得”,“东北丧朋”,“乃终有庆”之意。
  陆氏振奇曰:其不敢专成者,正其代君以终事而不为始也。是即安于“后得主”之贞者与?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本义 “括囊”,言结囊口而不出也。“誉”者过实之名,谨密如是,则无咎而亦无誉矣。六四重阴不中,故其象占如此。盖或事当谨密,或时当隐遯也。
  程传 四居近五之位,而无相得之义,乃上下闭隔之时,其自处以正,危疑之地也。
  若晦藏其知,如括结囊口而不露,则可得“无咎”。不然则有害也。既晦藏则“无誉”矣。
  集说 刘氏牧曰:坤;“其动也辟”,应二之德;“其静也翕”,应四之位。翕,闭也,是天地否闭之时,贤人乃隐,不可炫其才知也。
  俞氏琰曰:咎致罪,誉致疑,唯能谨密如囊口之结括,则“五咎无誉”。
  六五,黄裳,元吉。
  本义 黄,中色。裳,下饰。六五以阴居尊,中顺之德,充诸内而见于外,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大善之吉也。占者德必如是,则其占亦如是矣。《春秋传》南蒯将叛,筮得此爻,以为大吉,子服惠伯曰;“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中之色也;裳,下之饰也;元,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且夫《易》不可以占险,三者有阙,筮虽当,未也。后蒯果败,此可以见占法矣。
  程传 坤虽臣道,五实君位,故为之戒云“黄裳,元吉”。黄,中色;裳,下服。
  守中而居下则“元吉”,谓守其分也。元,大而善也。爻象唯言守中居下则元吉,不尽 集说 孔氏颖达曰:“黄”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饰。坤为臣道,五居尊位,是臣之极贵者也。能以中和居于臣职,故云“黄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
  《朱子语类》云:“黄裳元吉”,不过是说在上之人能尽柔顺之道。黄,中色,裳是下体之服。能似这个,则无不吉。这是那居中处下之道。乾之九五,自是刚健的道理。
  坤之六五,自是柔顺的道理。各随它阴阳,自有一个道理。
  项氏安世曰:阴以在下为正,阳以在上为正。故二五皆中,而乾之天德独以属五,坤之地道独以属二。下非阳之位,故《乾》之九二,为在下而有阳德者。上非阴之位,故《坤》之六五,为在上而秉阴德者。黄者地之色,裳者下之服,文者坤之象,皆属阴也。
  案 《易》中五固尊位,但圣人取象,未尝卦卦皆以君道言之,虽九五犹然,况六五乎!故《小过》之六五则言“公”,《离》之六五则言“王公”。大概居尊贵之位者,与卦义相当,则发其所当之义。程子之说,朱子盖议其非也。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本义 阴盛之圾,至与阳争,两败惧伤,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其凶可知。
  程传 阴从阳者也,然盛极则抗而争。六既极矣,复进不已则必战,故云“战于野”。
  “野”,谓进至于外也。既敌矣,必皆伤,故“其血玄黄”。
  集说 孔氏颖达曰:即《说卦》云“战乎乾”是也,战于卦外,故曰“于野”,阴阳相伤,故“其血玄黄”。
  侯氏行果曰:坤,十月卦也。乾位西北,又当十月。阴穷于亥,穷阴薄阳,所以战也,故《说卦》云“战乎乾”是也。
  李氏开曰:曰“龙战”,则是乾来战,不以坤敌乾也。
  冯氏椅曰:主龙而言,则知阴不可亢,亢则阳必伐之,戒阴也。以战而言,则知阴不可长,长则与阳敌矣,戒阳也。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阴,而上卦之上曰龙,有阳也。不言阴与阳战,而曰“龙战于野”,与《春秋》王师败绩于茅戎,天王狩于河阳,同一书法也。
  用六,利永贞。
  本义 “用六”,言凡筮得阴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亦通例也。以此卦纯阴而居首,故发之。遇此卦而六爻俱变者,其占如此辞。盖阴柔不能固守,变而为阳,则能“永 贞”,“永”,长也;“贞”,正也。言长能贞正也。
  《朱子语类》云:乾吉在“无首”,坤利在“永贞”,这只是说二用变卦。
  胡氏炳文曰:坤“安贞”,变而为乾,则为“永贞”。“安”者颐而不动,“永”者健而不息。乾变坤。刚而能柔。坤变乾,虽柔必强。阳先于阴,而阳之极不为首。阴小于阳,而阴之极以大终。
  顾氏宪成曰:“用九”无首,是以乾入坤。盖坤者乾之藏也。“用六”“永贞”,是以坤承乾。盖乾者坤之君也。
  何氏楷曰:乾道主元,故曰“乾元用九”。坤道主贞,故言“用六永贞”。
   屯.坎上.震下程传 《屯序卦》曰:“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惟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万物始生,郁结未通,故为盈塞于天地之间。至通畅茂盛,则塞意亡矣。天地生万物,《屯》,物之始生,故继《乾》、《坤》之后。以二象言之,云雷之兴,阴阳始交也。以二体言之,震始交于下,坎始交于中,阴阳相交,乃成云雷。阴阳始交,云雷相应而未成泽,故为屯。若已成泽,则为《解》也。又动于险中,亦《屯》之义,阴阳不交则为《否》,始交而未畅则为《屯》。在时,则天下屯难未亨泰之时也。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本义 震,坎,皆三画卦之名。震一阳动于二阴之下,故其德为动,其象为雷。坎一阳陷于二阴之间,故其德为陷、为险,其象为云、为雨、为水。《屯》,六画卦之名也,难也,物始生而未通之意,故其为字,象穿地始出而未申也。其卦以震遇坎,乾坤始交而遇险陷,故其名为屯。震动在下,坎险在上,是能动乎险中。能动虽可以亨,而在险则宜守正而未可遽进。故筮得之者,其占为大亨而利于正,但未可遽有所往耳。又初九阳居阴下,而为成卦之主,是能以贤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故筮立君者遇之则吉也。
  程传 《屯》有大亨之道,而处之利在贞固,非贞固何以济屯?方屯之时,未可有所往也。天下之屯,岂独力所能济?必广资辅助,故“利建侯”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屯》是阴阳未通之时,《蹇》是流行之中有蹇滞,《困》 问:《彖》曰“利建侯”,而《本义》取初九阳居阴下为成卦之主,何也?曰:成卦之主,皆说于彖辞下,如《屯》之初九“利建侯”,《大有》之五,《同人》之二皆如此。
  又问:《屯》“利建侯”,此占恐与《乾》卦“利见大人”同例。曰:然。若是自卜为君者得之,则所谓“建侯”者乃己也;若是卜立君者得之,则所谓“建侯”者乃君也。
  赵氏汝楳曰:卦辞总一卦之大义,爻辞则探卦辞之所指。因六爻之象之义,析而明之。如“吉无不利”,则亨利之义;“磐桓”“班如”“几不如舍”“小正”,皆“勿用有攸往”之义。初之“建侯”,即显卦象“利建侯”之辞为初而发。余卦放此。
  胡氏炳文曰:《屯》、《蒙》继《乾》、《坤》之后,上下体有震、坎、艮,《乾》、《坤》交而成也。震则乾坤之始交,故先焉。初以一阳居阴下而为成卦之主。“元亨”,震之动;“利贞”,为震遇坎而言也。非“不利有攸往”,不可轻用以往也。《易》言“利建侯”者二:《豫》“建侯”,上震也;《屯》“建侯”,下震也。震长子,“震惊百里”,皆有侯象。
  蔡氏清曰:《屯》、《蹇》虽俱训难,而义差异。《困》亦不同。《屯》是起脚时之难,《蹇》是中间之难,《困》则终穷,而难斯甚矣。
  又曰:“利贞,勿用有攸往”,二句一意,故《彖传》只解“利贞”。
  又曰:《本义》所谓以阳下阴,及初九之《象传》所谓“以贵下贱”,皆是主德言,非以位言也。故曰是能以贤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本义 “磐桓”,难进之貌。《屯》难之初,以阳在下,又居动体,而上应阴柔险陷之爻,故有“磐桓”之象。然居得其正,故其占利于“居贞”。又本成卦之主,以阳下阴,为民所归,侯之象也,故其象又如此,而占者如是,则利建以为侯也。
  程传 初以阳爻在下,乃刚明之才,当《屯》难之世,居下位者也。未能便往济《屯》,故“磐桓”也。方《屯》之初,不磐桓而遽进,则犯难矣,故宜居正而固其志。凡人处屯难,则鲜能守正。苟无贞固之守,则将失义,安能济时之屯乎?居屯之世,方屯于下,所宜有助,乃居屯济屯之道也。故取建侯之义,谓求辅助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利建侯”。曰:彖辞一句,盖取初九一爻之义。初九盖成卦之主也。一阳居二阴之下,有以贤下人之象,有为民归往之象,故《象》曰:“以贵下贱,大利民也。”项氏安世曰:凡卦皆有主爻,皆具本卦之德,如《乾》九五具乾之德,故为天德之爻。《坤》六二具坤之德,故为地道之爻。《屯》以初九为主,故爻辞全类卦辞。其曰“磐桓,利居贞”,则“勿用有攸往”也。又曰“利建侯”,无可疑矣。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辞,有专主成卦之主而言者,周公首于此爻之辞发之。卦主震,震主初。“磐桓”,即“勿用有攸往”。“利居贞”,即“利贞”。卦言“利建侯”者,其事也,利于建初以为侯也;爻言“利建侯”者,其人也,如初之才,利建以为侯也。爻言“磐桓”,主为侯者而言,宜缓;卦言“利建侯而不宁”,主建侯者而言,不宜缓。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本义 “班”,分布不进之貌。“字”,许嫁也。《礼》曰:女于许嫁,笄而字。六二阴柔中正,有应于上,而乘初刚,故为所难,而邅回不进。然初非为寇也,乃求与已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许,至于十年,数穷理极,则妄求者去,正应者合,而可许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程传 二以阴柔居《屯》之世,虽正应在上,而逼于初刚,故《屯》难遭回。“如”,辞也;“乘马”,欲行也。欲从正应而复“班如”,不能进也。“班”,分布之义。下马为“班”,与马异处也。二当屯世,虽不能自济,而居中得正,有应在上,不失义者也。
  然逼近于初,阴乃阳所求,柔者刚所陵。柔当屯时,固难自济,又为刚阳所逼,故为难也。设匪逼于寇难,则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应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极必通,乃获正应而字育矣。
  以女子阴柔,苟能守其志节,久必获通,况君子守道不回乎!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
  集说张氏浚曰:“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盖以二抱节守志于艰难之世,而不失其贞也,若太公在海滨,伊尹在莘野,孔明在南阳,义不苟合,是为女贞。
  《朱子语类》云:耿氏解“女子贞,不字”作许嫁笄而字;“贞不字”者,未许嫁也,却与婚媾之义相通。伊川说作字育之字。
  案 《易》言“匪寇婚媾”者凡三:《屯》二、《贲》四、《睽》上也,《本义》与程传说不同,学者择而从之可也。然《贲》之为卦,非有《屯》难《睽》隔之象,则爻义有所难通者。详玩辞意,“屯如邅如,乘马斑如”,与“贲如皤如,山马翰如”,文体正相似。其下文皆接之曰“匪寇婚媾”。然则“屯如邅如”,及“贲如皤如”,皆当读断,盖两爻之自处者如是也。“乘马班如”,及“白马翰如”,皆当连下“匪寇婚媾”读,言彼“乘马”者非寇,乃吾之“婚媾”也。此之“乘马班如”谓五,《贲》之“白马翰如”谓初,言“匪寇婚媾”,不过指明其为正应而可以耳。此卦下雷上云,雷声盘回,故言“磐桓”“邅如”者,下卦也;云物班布,故言“班如”者,上卦也。四与上皆言“乘马班如”,五之为“乘马班如”,则于六二言之。此亦可备一说也。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本义 阴柔居下,不中不正,上无正应,妄行取困,为逐鹿无虞,陷入林中之象。
  君子见几不如舍去,若往逐而不舍,必致羞吝。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六三以柔居刚,柔既不能安屯,居刚而不中正则妄动,虽贪于所求,既不足 集说 《朱子语类》:问:“即鹿无虞”。曰:“虞”只是虞人,六三阴柔在下而居阳位,阴不安于阴,则贪求妄行,不中不正,又上无正应,妄行取围,所以为“即鹿无虞”,陷入林中之象。沙随盛称唐人郭京《易》好,近寄得来,说鹿当作“麓”,《象辞》当作即麓无虞,何以从禽也?问郭据何书,曰:渠云曾得王辅嗣亲手与韩康伯注底《易》本,然难考据。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本义 阴柔居屯,不能上进,故为“乘马班如”之象。然初九守正居下,以应于己,故其占为下求婚媾则吉也。
  程传 六四以柔顺居近君之位,得于上者也。而其才不足以济屯,故欲进而复止,“乘马班如”也。己既不足以济时之屯,若能求贤以自辅,则可济矣。初阳刚之贤,乃是正应,己之婚媾也。若求此阳刚之婚媾,往与共辅阳刚中正之君,济时之屯,则吉而无所不利也。居公卿之位,己之才虽不足以济时之屯,若能求在下之贤,亲而用之,何所不济哉?集说 胡氏炳文曰:凡爻例,上为往,下为来。六四下而从初,亦谓之往者,据我适人,于文当言往,不可言来。如《需》上六“三人来”,据人适我,可谓之来,不可谓往也。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本义 九五虽以阳刚中正居尊位,然当《屯》之时,陷于险中,虽有六二正应,而阴柔才弱,不足以济。初九得民于下,众皆归之,九五坎体,有膏润而不得施,为“屯其膏”之象。占者以处小事,则守正犹可获吉;以处大事,则虽正而不免于凶。
  程传 五居尊得正,而当《屯》时,若有刚明之贤为之辅,则能济屯矣。以其无臣也,故“屯其膏”。人君之尊,虽屯难之世,于其名位非有损也,唯其施为有所不行,德泽有所不下,是“屯其膏”。人君之《屯》也,既膏泽有所不下,是威权不在己也。
  威权去己而欲骤正之,求凶之道,鲁昭公高贵乡公之事是也,故“小贞”则“吉”也。
  “小贞”,则渐正之也,若盘庚周宣,修德用贤,复先王之政,诸侯复朝。谓以道驯致,为之不暴也。又非恬然不为,若唐之僖昭也。不为则常屯以至于亡矣。
  集说 项氏安世曰:《屯》不以九五为主者,建侯以为主。五本在高位,非“建侯”也。初九动乎险中,故为济屯之主。天造草昧,皆自下起,五能主事,则不屯矣。
  魏氏了翁曰:《周礼》有大贞,谓大卜。如迁国立君之事。五处险中,不利有所作为,但可小事,不可大事。曰“小贞吉,大贞凶”,犹《书》所谓作内吉、作外凶,用静吉,用作凶者。
  赵氏汝楳曰:我方在险,德泽未加于民,下焉群阴,蒙昧末孚,唯当宽其政教,简 梁氏寅曰:小正者,以渐而正之也。小正则“吉”者,以在于其位而为所可为也。
  大正则“凶”者,以时势既失而不可以强为也。为可为于可为之时则从,为不可为于不可为之时则凶,可无慎哉?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本义 阴柔无应,处屯之终,进无所之,忧惧而已,故其象如此。
  程传 六以阴柔居屯之终,在险之极,而无应援,居则不安,动无所之,“乘马”欲往,复“班如”不进,穷厄之甚,至于“泣血涟如”,《屯》之极也。若阳刚而有助,则屯既板可济矣。
  集说 梁氏寅曰:《屯》之极,乃亨之时也。而上六阴柔无应。不离于险,是安有亨之时哉?坎为血卦,又为加忧,“泣血涟如”之象也。
  案 卦者时也,爻者位也,此圣经之明文,而历代诸儒所据以为说者,不可易也。
  然沿袭之久,每局于见之拘,遂流为说之误。何则?其所曰为时者,一时也;其所指为位者,一时之位也。如《屯》则定为多难之世,而凡卦之六位,皆处于斯世,而有事于屯者也。夫是以二为初所阻,五为初所逼,遂使一卦六爻,止为一时之用,而其说亦多驳杂而不概于理,此谈经之敝也。盖易卦之所谓时者,人人有之,如《屯》则士有士之《屯》,穷居未达者是也。君臣有君臣之《屯》,志未就、功未成者是也。甚而庶民商贾之贱,其不逢年而钝于市者,皆《屯》也。圣人系辞,可以包天下万世之无穷,岂为一时一事设哉?苟达此义,则初自为初之《屯》,德可以有为而时未至也。二自为二之《屯》,道可以有合而时宜待也。五自为五之《屯》,泽未可以远施,则为之宜以渐也。其余三爻,义皆仿是。盖同在《屯》卦,则皆有《屯》象。异其所处之位,则各有处屯之理。
  中间以承乘比应取义者,亦虚象尔。故二之乘刚但取多难之象,初不指初之为侯也。五之屯膏,但取未通之象,亦不因初之为侯也。今日二为初阻,五为初逼,则初乃卦之大梗,而《易》为衰世之书,岂圣人意哉?六十四卦之理,皆当以此例观之,庶乎辞无窒碍而义可得矣。
   蒙.艮上.坎下程传 《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稚小,蒙昧未发,蒙所以次屯也。为卦艮,上坎下,艮为山为止,坎为水为险,山下有险,遇险而止,英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本义 艮,亦三画卦之名。一阳止于二阴之上,故其德为止,其象为山。“蒙”,昧也。物生之初,蒙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险,蒙之地也。内险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为《蒙》。“亨”以下,占辞也。九二内卦之主,以刚居中,能发人之蒙者,而与六五阴阳相应,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蒙昧,谓五也。
  筮者明,则人当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则我当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当视其可否而应之;我求人者,当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养蒙,与蒙者之自养,又皆利于以正也。
  程传 “蒙”有开发之理,亨之义也。卦才时中,乃致亨之道。六五为《蒙》之主,而九二“发蒙”者也。“我”谓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顺巽于二,二乃“发蒙”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顺之德,而声在童蒙,与二为正应、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发其蒙也。二以刚中之德在下,为君所信向,当以道自守,待君至诚求己而后应之,则能用其道。匪我求于童蒙,乃童蒙来求于我也。
  “筮”,占决也。“初筮告”,谓至诚一意以求己则告之,再三则渎慢矣,故不告也。发蒙之道,利以贞正,又二虽刚中,然居阴,胡宜有戒。
  集说 《朱子语类》云:人来求我,我则当视其可否而告之,盖视其来求我之发蒙者,有初筮之诚则告之,再三烦渎则不告之也。我求人,则当致其精一以叩之,盖我而求人以发蒙,则当尽初筮之诚,而不可有再三之渎也。
  项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后教之,由其心相应而不违,致一以导之,则其受命也如响。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师,乾坤之后继以《屯》,主震之一阳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继以《蒙》,主坎之一阳而曰“童蒙求我”,师道也。君师之道皆利于贞。
  俞氏琰曰:“渎”,与《少仪》“毋渎神”之“渎”同。不告,与《诗小昱》“我龟既厌,不我告犹”之义同。初筮则其志专一,故告。再三则烦渎,故不告,盖童蒙之求师,与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则无好问愿学之心,安能得其来而使之信?我求而诚或未至,则无专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听?待其我求而发之,则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诚至而发之,则求道之切,一启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本义 以阴居下,蒙之甚也。占者遇此,当发其蒙。然发之之道,当痛惩而暂舍之,以观其后。若遂往而不舍,则致羞吝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发之之道,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 集说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于蚤,不惩之于小,则蒙之难极矣。当《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惩其小,而“用说桎梏”,纵之以往,则吝道也。
  王氏宗传曰:所谓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晓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蒙蔽者知所戒惧,欲有所纵而不敢为,然后渐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当是时也,夫苟说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过此以往,不可复制矣。故于发蒙之初,“用刑人”则以为利,“用说桎梏”则以为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惩之也。“用说桎梏”,暂舍之以观其后也。痛惩而不暂舍,一于严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宽之道也,故吝。
  案 二王氏之说,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气,正如“师出以律”、失律凶之比尔。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本义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
  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程传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刚明之才,而与六五之君相应,中德又同,当时之任者也。必广其含容,哀矜昏愚,则能发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广,其施博,如是则“吉”也。卦唯二阳爻,上九刚而过,唯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应于五,用于时而独明者也。苟恃其明,专于自任,则其德不宏。故虽妇人之柔暗,尚当纳其所善,则其明广矣。又以诸爻皆阴,故云“妇”。尧舜之圣,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问下民,取人为善也。二能包纳,则克济其君之事,犹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阴柔,故发蒙之功,皆在于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说 杨氏万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内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众蒙而为之主也。“纳妇”者,受众阴而为之归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处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应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统说治蒙之理,余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阳爻,而九二为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阳刚明,阴柔暗,故阴为蒙者,而阳为发蒙者。卦唯二阳,而九二以刚居中,为内卦之主,与五相应。当发蒙之任,尽发蒙之道,非九二其谁哉?二中而不过,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程传 三以阴柔处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动者也。正应在上,不能远从,近见九二为群蒙所归,得时之盛,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是女之“见金夫”也。女之从人,当由正礼,乃见人之多金,说而从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无所往而利矣。
  集说 王氏弼曰:童蒙之时,阴求于阳,晦求于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
  见刚夫而求之,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赵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术。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问学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质未开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则自我致蒙,圣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发之,或击之,教亦多术,勿取非绝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别取一义,意因二爻取纳妇一事,故发此象。
  案 “金夫”本意不黏爻象,《程传》以为九二。然九二发蒙之主,若三能从之,正合彖辞“童蒙求我”之义,不应谓之不顺。盖《易》例阴爻居下体,而有求于上位者皆凶,王氏之说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义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因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程传 四以阴柔而蒙暗,无刚明之亲授,无由自发其蒙,困于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谓可少也。
  集说王氏弼曰: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与三比二之阳,五比上之阳,初三五皆阳位,而三五又皆与阳应,唯六四所比所应所居皆阴,困于蒙者也。蒙岂有不可教者?不能亲师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义 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五以柔顺居君位,下应于二,以柔中之德,任刚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发而资于人也。为人君者,苟能至诚任贤以成其功,何异乎出于己也?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于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于五言之,五应二者也。童蒙纯一未发以听于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处,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纯一未发,此“童蒙”字,与卦辞“童蒙”字小不同。盖卦辞只是说蒙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纯一之心。纯则不杂,一则不二。盖有安己之心,而无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诚,而无“再三”之渎”,信乎其吉矣。《程传》童取未发而资于人者也,此语最初。
  又曰:宋敷文阁直学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为当位,而辞多艰;以六居五,九居二为不当位,而辞多吉。盖君以刚健为体,而虚中为用;臣以柔顺为体,而刚中为用。君诚以虚中行其刚健,臣诚以刚中守其柔顺,则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实易爻之通例。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本义 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唯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程传 九居蒙之终,是当蒙极之时,人之愚蒙既极,如苗民之不率,为寇为乱者,当击伐之。然九居上,刚极而不中,故戒“不利为寇”,治人之蒙,乃“御寇”也。肆为刚暴,乃为寇也,若舜之征有苗,周公之诛三监,“御寇”也。秦皇汉武穷兵诛伐,“为寇”也。
  集说 杨氏简曰:击其蒙,治之虽甚,不过御其为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
  击之至于太甚,而我反夫乎道,是击之者又为寇也,故戒之曰:“不利为寇,利御寇。”吴氏澄曰:二刚皆治蒙者,九二刚而得中,其于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宽者也。上九刚极不中,其于蒙也,乃击之,治之以猛者也。
  总论项氏安世曰:六爻之义,初常对上,二常对五,三常对四观之,则其义易明。
  初用刑以发之,上必至于用兵以击之;二为包而接五,则五为童而巽二;三为见二而失身,则四为远二而失实。大约诸卦多然,终始见于初上,而曲折备于中爻也。
  蔡氏清曰:详观蒙卦六爻,在蒙者便当求明者,在明者便当发蒙者,而各有其道。
  然要之不出卦辞数句矣,故曰“智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若三四则自暴自弃,虽圣人与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吴氏曰慎曰:治蒙之道,当发之养之,又当包之,至其圾乃击之,刑与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备矣。
   需.乾下程传 《需序卦》:“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夫物之幼稚,必待养而成,养物之所需者饮食也,故曰“需者饮食之道也”,云上于天,有蒸润之象,饮食所以润益于物,故需为饮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须待之义,《序封、》取所须之大者耳。乾健之性,必进者也,乃处坎险之下,险为之阻,故须待而后进也。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本义 “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险,以刚遇险,而不遽进以陷于险,待之义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体中实,阳刚中正,而居尊位,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临之,将涉水而不轻进之象。故占者为有所待而能有信,则“光亨”矣。若又得正则吉,而“利涉大川”,正固无所不利,而涉川尤贵于能待,则不欲速而犯难也。
  程传 “需”者,须待也。以二体言之,乾之刚健上进而遇险,未能进也,故为需待之义。以卦才言之,五居君位,为需之主,有刚健中正之德,而诚信充实于中。中实,有孚也。有孚则光明而能亨通,得贞正而吉也。以此而需,何所不济?虽险无难矣,故“利涉大川”也。凡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则吉者,当辨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需”者宁耐之意,以刚遇险,时节如此,只得宁耐以待之。且如涉川者,多以不能宁耐致覆溺之祸,故《需》卦首言“利涉大川”。
  项氏安世曰:需非终不进也,抱实而遇险,有待而后进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实也,我实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若其无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终之,故曰“贞吉”。信能行此,则其待不虚,其进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
  胡氏炳文曰:需而无实,无光且亨之时;需而非正,无吉且利之理;世有心虽诚实,而处事或有未正者,故曰“孚”,又曰“贞”。
  林氏希元曰:凡人作事,皆责成于目前,其间多有阻碍而目前不可成者,其势不容于不待。然不容不待者,其心多非所乐,其待也,未必出于中诚,不免于急迫觊望之意,如此则怀抱不开,胸中许多暗昧抑塞,而不光明豁达,故圣人特发“有孚”之义。盖遇事势之末可为,即安于义命,从容以待机会,而不切切焉以厚觊望,则其待也,出于真实而非虚假矣。如此则心逸日休,胸襟洒落而无滞碍,不亦光明豁达乎?然使心安于需,而事或未出于正,则将来亦未必可成,必也所需之事,皆出于正,而无行险侥幸之为,则功深而效得,时动而事起,向者之所需,而今皆就绪矣,故吉。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程传 需者以遇险,故需而后进。初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郊”,旷远之地也。处于旷远,利在安守其常,则“无咎”也;不能安常,则躁动犯难,岂能需于远而无过也?集说 孔氏颖达曰:难在于坎,初九去难既远,故待于郊。“郊”者,境上之地,去水远也。“恒”,常也。远难待时,以避其害,故宜保守其常,所以“无咎”。
  梁氏寅曰:《需》下三爻,以去险远近为吉凶。初以阳处下,最远于险,故为“需于郊”之象。“郊”,荒远之地也,而君子安处焉,故云“利用恒”。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本义 “沙”,则近于险矣。言语之伤,亦灾害之小者,渐进近坎,故有此象。刚中能需,故得终吉,戒占者当如是也。
  程传 坎为水,水近则有沙。二去险浙近,故为“需于沙”。渐近于险难,虽未至于患害,已“小有言”矣。凡患难之辞,大小有殊。小者至于有言,言语之伤,至小者也。二以刚阳之才,而居柔守中,宽裕自处,需之善也。虽去险渐近,而未至于险,故小有言语之伤而无大害,终得其吉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沙”是水旁之地,去水渐近,故难稍近而“小有言”。但履健居中以待要会,终得其吉也。
  胡氏炳文曰:初最远坎,“利熙恒”乃“无咎”;九二惭近坎,“小有言”矣。而曰“终吉”者,初九以刚居刚,恐其躁急,故虽远险,犹有戒辞。九二以刚居柔,宽而得中,故虽近险而不害其为吉。
  九三,需于泥,致寇王。
  本义 泥将陷于险矣。“寇”,则害之大者。九三去险愈近而过刚不中,故其象如此。
  程传 “泥”,逼于水也,既进逼于险,当致寇难之至也。三刚而不中,又居健体之上,有进动之象,故“致寇”也。苟非敬慎,则致丧败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泥”则切近水矣,险已近,而又以刚用刚而进逼之,是招致寇难之至也。
  龚氏焕曰:郊、沙、泥之象,视坎水远近而为言者也,《易》之取象如此。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本义 “血”者,杀伤之地。“穴”者,险陷之所。四交坎体,入乎险矣,故为“需于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进,故又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则虽在伤地而终得出也。
  程传 四以阴柔之质处于险,而下当三阳之进,伤于险难者也,故云“需于血”。
  既伤于险难,则不能安处,必失其居,故云“出自穴”。穴,物之所安也。顺以从时, 集说 《朱子语类》:问:《程传》释穴物之所安。曰:穴是陷处,唤作所安不得,柔得正了,需而不进,故能出于坎陷。
  杨氏启新曰:刚者能需,柔亦能需,何也?刚柔皆有善恶。刚之需,犹乾之健而知险也;柔之需,犹坤之简而知阻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本义 “酒食”,宴乐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阳刚中正,需于善位,故有此象。
  占者如是而贞固,则得吉也。
  程传 五以阳刚居中得正,位乎天位,克尽其道矣。以此而需,何需不获?故宴安酒食以俟之,所需必得也。既得贞正而所需必遂,可谓“吉”矣。
  集说郑氏维岳曰:《系辞》曰“需者饮食之道也”,《象》曰“君子以饮食宴乐”,爻曰“需于酒食”。以治道言,使斯民乐其乐而利其利,期治于必俟百年之后,而不为近功者,须待之义也。
  乔氏中和曰:九五之“贞古”也,岂徒以“酒食”云哉?险而不陷,中自持也。
  案 需之为义最广,其大者莫如王道之以久而成化,而不急于浅近之功;圣学之以宽而居德,而不入于正助之弊。卦唯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是能尽《需》之道者,故《彖传》特举此爻,以当彖辞之义;而《大象传》又特取此爻爻辞,以蔽《需》义之全。
  盖继《屯》、《蒙》之后,既治且教,而所谓休养生息,使之乐乐而利利,惭仁摩义,使之世变而风移者,其在于需乎?观《需》之卦而不知此爻之义,但以诸爻处险之偏乎一义者概之,则《需》与《蹇》、《困》何异哉?上六,入地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本义 阴居险极,无复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应九三,九三与下二阳需极并进,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顺之,有“敬之”之象。占者当陷险中,然于非意之来,敬以待之,则得“终吉”也。
  程传 《需》以险在前,需时而后进。上六居险之终,终则变矣。在需之极,久而得矣。阴止于六,乃安其处,故为“入于穴”。“穴”,所安也。安而既止,后者必至。“不速之客三人”,谓下之三阳。乾之三阳,非在下之物,需时而进者也。需既极矣,故皆上进,不速不促之而自来也。上六既需得其安处,群刚之来,苟不起忌疾忿竞之心,至诚尽敬以待之,虽甚刚暴,岂有侵陵之理?故“终吉”也。或疑以阴居三阳之上,得为安乎?曰:三阳乾体,志在上进,六阴位,非所止之正,故无争夺之意,“敬之”则“吉”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入于穴”,险极而陷之象。“速”者,主召客之辞。“三人”,乾三阳之象。下三阳非皆与上应也,有“不速”之象。上柔顺,有“敬之”之象。上独 薛氏煊曰:“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处横逆之道也。
  谷氏家杰曰:三居下封之终,而示之以敬;上居上卦之终,而又示之以敬,则知处需者贵敬也。
  总论蒋氏悌生曰:《需》,待也,以刚健之才,于险陷在前,当容忍待时,用柔而主静。若不度时势,恃刚忿躁而骤进,取败亡必矣。初九去险尚远,以用恒免咎;九二渐近险,亦以用柔守中而终吉;九三已迫于险,象言敬慎不败;六四已伤于险,以柔而不竞,能出自穴;上六险陷之极,亦以能敬终吉。然则需待之时,能含忍守敬,皆可以免祸,《需》之时义大矣!
   讼.乾上.坎程传 《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需,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义“讼”,争辨也。上乾下坎,乾刚坎险,上刚以制其下,下险以伺其上,又为内险而外健,又为己险而彼健,皆《讼》之道也。九二中实,上无应与,又为加忧,且于卦变自遯而来,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有孚”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之象。
  上九过刚居讼之极,有终极其《讼》之象。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
  程传 讼之道,必有其孚实。中无其实,乃是诬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实,;扫“有孚”之象:“讼”者,与入争辨而待决于。,乙,虽“有孚”,亦须窒塞末通。不窒则已明无讼矣。事既末辨,吉凶末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古”,得中则吉也。“终凶”,终极其事则凶也。“讼’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见于六人。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陷于危险,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窒”,塞也。“惕”,惧也。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 胡氏瑷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也。“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朱子语类》云:大凡卦辞取义不一,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此取义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辞如此辞极齐整,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
  项氏安世曰:“利见大人”,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或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为之辨明如仲由,皆讼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本义 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或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古”也。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
  杨氏简曰:《讼》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讼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终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小有言”与《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成。
  本义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
  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程传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 集说 荀氏爽曰: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王氏弼曰: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项氏安世曰: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刚居柔,或不克讼。“逋”,逃也。既逋则近己者皆五连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二百户无眚”。
  案 “三百户无眚”,《传》义皆用王氏说,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义亦可从。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亨,无成。
  本义 “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程传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虞氏翻曰: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胡氏瑗曰:“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故获其“吉”也。
  徐氏几曰: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
  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
  李氏简曰:“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旧德”,与位乎天德语同。位必称德而居,故宁德过其位,毋位过其德。食必称德而食,故宁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食”,犹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户”,食之最约者也。二刚险,本欲讼者,能退处于分之小,仅可“无眚”。三阴柔,本不能讼者,能守其分之常,虽厉犹吉。
  杨氏启新曰:“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盖不必告讦之风。乃谓之讼,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
  案 《本义》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但此爻与《坤》三之文,大同小异,不应其义差殊。故诸家之说,可以与《本义》相参,而杨氏尤为明畅也。徐氏即以“讼不可成”为解,亦可备一说。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本义“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
  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则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
  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集说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唯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九五,讼,元吉。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乎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程传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集说王氏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
  赵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俞氏琰曰: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象辞所谓“大人”是也。讼之有理者,见之必获伸矣。“元吉”,乃吉之尽善者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本义 “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程传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 集说 王氏弼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胜得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刚极处讼终,卦所谓终凶者也,故设此以戒之。
  总论邱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听讼之主,故“讼,元吉”。余五爻则皆讼者也。
  然天下唯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德”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 师.坤上.坎下程传 《师序卦》:“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 ”《师》之兴由有争也,所以次《讼》也。为卦坤上坎下,以二体言之,地中有水,为众聚之象。以二卦之义言之,内险外顺,险道而以顺行,师之义也。以爻言之,一阳而为众阴之王,统众之象也。比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师》以一阳为众阴之主而在下,将帅之象也。
  师贞,丈人,吉无咎。
  本义 “师”,兵众也。下坎上坤,坎险坤顺,坎水坤地,古者寓兵于农,伏至险于大顺,藏不测于至静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阳居下卦之中,为将之象。上下五阴顺而从之,为众之象。九二以刚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为人君命,将出师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师》。“丈人”,长老之称。用师之道,利于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无咎”。戒占者亦必如是也:程传 《师》之道,以正为本。兴师动众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从也。强驱之耳。故师以贞为主。其动虽正也,帅之者必丈人,则“吉”而“无咎”也,盖有吉而有咎者,有无咎而不吉者,吉且无咎,乃尽善也。“丈人”者,尊严之称。帅师总众,非众所尊信畏服,则安能得人心之从?故司马穰苴擢自微贱,授之以众,乃以众心未服,请庄贾为将也。所谓“丈人”,不必素居祟贵,但其才谋德业,众所畏服,则是也。如穰苴既诛庄贾,则众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阴侯起于微贱,遂为大将,盖其谋为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说王氏弼曰: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
  《朱子语类》云:“吉无咎”,谓如一件事,自家作出来好方得无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本义 “律”,法也:“否臧”,谓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为《师》之始,出师之道,当谨其始,以律则吉,不臧则凶,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
  程传 初,《师》之始也。故言出师之义,及行师之道。在邦国兴师而言,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谓以禁乱诛暴而动。苟动不以义,则虽善亦凶道也。善,谓克胜。“凶”,谓殃民害义也。在行师而言,“律”,谓号令节制。行师之道,以号令节制为本,所以统制于众,不以律则虽善亦凶,虽使胜捷,犹凶道也。制师无法,幸而不败且胜者,时有之矣,圣人之所戒也。
  集说 王氏弼曰:为《师》之始,齐师者也,齐众以律,失律败散。
  程子曰: “律”有二义,有出师不以义者,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则言凶者,律令谨严,出师之常,其胜负犹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凶立见矣。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本义 九二在下,为众阴所归,而有刚中之德,上应于五,而为所宠任,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师》卦唯九二一阳为众阴所归,五居君位,是其正应,二乃师之主,专制其事者也。居下而专制其事,唯在师则可。自古命将,阃外之事,得专制之。在师专制而得中道,故“吉”而“无咎”。盖恃专则失为下之道,不专则无成功之理,故得中为吉。凡《师》之道,威和并至则吉也。既处之尽其善,则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锡宠命至于三也。凡事至于三者,极也。六五在上,既专倚任,复厚其宠数。盖礼不称,则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为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师》专主其事而为众阴所归,故其义最大。人臣之道,于事无所敢专,唯阃外之事,则专制之。虽制之在己,然因师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与而职当为也。世儒有论鲁祀周公以天子礼乐,以为周公能为人臣不能为之功,则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礼乐,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则为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为者,皆所当为也,周公乃尽其职耳。子道亦然。唯孟子为知此义,故曰事亲若曾子者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承上之宠,为《师》之主,任大役重,无功则凶,故“言”乃“无咎”。“王三锡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锡命。
  《朱子语类》云:“在师中吉”,言以刚中之德在师中,所以为吉。
  胡氏炳文曰:卦辞“师贞丈人吉,无咎”,爻“在师中吉,无咎”,即卦辞意也。中则无过不及,所以为贞。以师而中,所以为“丈人”。故《师》六爻,唯九二“吉无咎”。
  六三,师或舆尸,凶。
  程传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当任者也。不唯其才阴柔不中正,师旅之事,任当专一,二既以刚中之才,为上信倚,必专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众人主之,凶之道也。“舆尸”,众主也,盖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发此义,军旅之事,任不专一,覆败必矣。
  集说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刚,是小人之才弱志刚者,而居二之上,是二为主将,三躐而尸之也。凡任将不专,偏裨擅命,权不出一者,皆“舆尸”也。军旅何所听命乎?其取败必矣。
  六四,师左次,无咎。
  本义 “左次”,谓退舍也。阴柔不中,而居阴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师以退,贤于六三远矣,故其占如此。
  程传 师之进,以强勇也。四以柔居阴,非能进而克捷者也。知不能进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进退,乃所当也,故“无咎”。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师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论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胜,而完师以退,愈于覆败远矣。
  可进而退,乃为咎也。《易》之发此义以示后世,其仁深矣。
  集说 吴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为前,左为后,故八阵图天前冲、地前冲在右,天后冲、地后冲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本义 六五用《师》之主,柔顺而中,不为兵端者也。敌加于己,不得已而应,故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抟执而无咎也。“言”,语辞也。“长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专于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参之,则是使之“舆尸”而归,故虽贞而亦不免于“凶”也。
  程传 五君位,兴《师》之主也,故言兴师任将之道。师之兴,必以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为生民之害,不可怀来,然后奉辞以诛之。若禽兽入于田中,侵害稼穑,于义宜猎取,则猎取之。如此而动,乃得“无咎”。若轻动以毒天下,其咎大矣。“执言”,奉辞也,明其罪而讨之也。若秦皇汉武,皆穷山林以索禽兽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将授师之道,当以长子帅师。二在下而为师之主?“长子”也,若以弟子众主之,则所为虽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长者也。自古任将不专而致覆败者,如晋荀林父邲之战,唐郭子仪相州之败是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阴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后应,故往即有功。犹如田中有禽而来犯苗,若往猎之则无咎过。
  《朱子语类》:问;《易》爻取义,如《师》之五“长子帅师”,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却说“弟子舆尸”,何也?曰:此假设之辞也,言若“弟子舆尸”则“凶”矣。问:此例恐与“家人嗃嗃”而继以“妇子嘻嘻”同。曰:然。
  蒋氏悌生曰:“舆尸”,《程传》训众主,朱《义》训挠败。但训作众主,则与“长子帅师”为反对,其义尤切。禽在山林,固无事子猎取,今入于田,则害我禾稼,畋而执之宜也。“长子帅师”可也。又使弟子众生之,是自取凶咎也。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执言”,是“师贞”意。“长子帅师”,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本义 《师》之终,顺之极,论功行赏之时也。坤为土,故有“开国承家”之象。
  然小人则虽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优以金帛可也。戒行赏之人,于小人则不可用此占,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传 上,《师》之终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赏有功也。“开国”,封之为诸侯也。“承家”。以为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虽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师旅之兴,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赏之以金帛禄位可也,不可使有国家而为政也。小人平时,易致骄盈,况挟其功乎?汉之英彭所以亡也,圣人之深虑远戒也。此专言师终之义,不取爻义,盖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则六以柔居顺之极,师既终而在无位之地,善处而无咎者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开国承家,小人勿用”,旧时说只作论功行赏之时,不可及小人。今思它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它得?看来“开国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别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则是勿更用它与之谋议经画耳。汉光武能用此义,自定天下之后,一例论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则邓禹耿弇贾复数人,它不与焉。此义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义》,且记取。
  赵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军将皆命卿,“开国”者,出卦为诸侯,师帅皆中大夫,旅帅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于戎行,有将师节制于上,未见其害。今为国为家,有民人,有社稷,则不可属之小人。
  胡氏炳文曰:初,《师》之始,故纪其出师而有律,上,《师》之终,故纪其还师而赏功,六爻中,将兵将将,伐罪赏功,靡所不载。末曰“小人勿用”,则又戒辞也。虽然,亦在于谨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长子”,用以行师者得其人。及其“开国承家”,自不至于用小人矣。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赏以爵邑。若一例赏以爵邑,又恐播恶于众,不若于行《师》之初,不用之为愈也。故《象传》谓其“必乱邦”,彖辞于师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辞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师之始既言之,师之终而复言,正戒人当谨于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从初不用,所谓丈人吉弟子凶者,自其出师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说,皆合卦意。但此处小人勿用,小人 比.坎上.坤下程传 《比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亲辅也。人之类必相亲辅,然后能安,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师》也。为卦上坎下坤,以二体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无间,莫如水之在地上,故为《比》也。又众爻皆阴,独五以阳刚居君位,众所亲附,而上亦亲下,故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本义 “比”,亲辅也。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阴,比而从之,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则当为人所亲辅。然必再筮以自审,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将皆来归之。若又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若欲比人,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
  程传 “比”,吉道也。人相亲比,自为古道,故《杂卦》云“比乐师忧”。人相亲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则有悔咎,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谓占决卜度,非谓以蓍龟也。所《比》得“元永贞”则“无咎”。“元”,谓有君长之道,“永”,谓可以常久。“贞”,谓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从上,必求此三者,则“无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方且来求亲比,得所比则能保其安。当其不宁之时,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独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后,则虽夫亦“凶”矣。夫犹凶,况柔弱者乎。“夫”,刚正之称。《传》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谓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间者,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虽刚强之至,未有能独立者也。《比》之道,由两志相求。
  两志不相求则睽矣。君怀抚其下,下亲辅于上,亲戚朋友乡党皆然,故当上下合志以相从。苟无相求之意,则离而凶矣。大抵人情相求则合,相持则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亲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
  集说 郭氏雍曰:一阳之卦得位者,《师》、《比》而已,得君位者为《比》,得臣位者为《师》。
  冯氏椅曰:《萃》与《比》。下体坤顺同,上体水泽不相远,唯九四一爻,有分权之象,故“元永贞”言子五;比下无分权者,故“元永贞”言于卦。义各有在也。
  胡氏一桂曰:六十四卦,唯《蒙》、《比》以筮言。《蒙》贵初而《比》贵原者,盖发蒙之道,当视其“初筮”之专诚;显比之道,当致其“原筮”而谨审,所以不同也。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本义 《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矣。若其充实,则又有它吉也。
  程传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中心不信而亲人,人谁与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诚,乃“无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诚信充实于内,若物之盈满于缶中也。“缶”,质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实其中,外不加文饰,则终能来有它占也。
  “它”,非此也,外也。若诚实充于内,物无不信,岂用饰外以求比乎?诚信中实,虽它外皆当感而来从。孚信,《比》之本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五为《比》之主,初最远而非其应,何以有吉义?盖几生于应物之先,而诚出于志之未变,故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也。
  居下而位卑,扩吾之信以充之,虽远而非其应,终必应而“有它吉”矣。“有它吉”者,非期于必得而得之也。
  胡氏炳文曰:与人交止于信。亲比之初,能有诚信,所以比之“无咎”。及其诚信充实,则非特无咎,又“有它吉”。初六不与五应,故曰“有它”。《大过》九四、《中孚》初九皆曰“有它”,彼则戒其有它向之心,此则许其有它至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本义 柔顺中正,上应九五,自内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程传 二与五为正应,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处于内,“自内”,谓由己也。择才而用,虽在乎上,而以身许国,必由于己,己以得君道合而进,乃得正而古也。以中正之道,应上之求,乃自内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集说 梁氏寅曰;二与五为比,由内而比外者也。凡“贞吉”,有爻之本善者,有爻非贞而为之戒者。此曰“贞吉”,爻之本善也。言自内比外而得其正,是以吉也。
  谷氏家杰曰:自内之所有者以比之,达不变塞也。即此是正,故“吉”。
  六三,比之匪人。
  本义 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
  程传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阴柔而不中,二存应而比初,皆不中正,“匪 集说 王氏弼曰:四自外比,二为五应,近不相得,远则无应,所与比者,皆非己亲,故曰“比之匪人”。
  《朱子语类》云:初应四,为比得其人。二应五,亦为比得其人。唯三乃应上,上为比之无首者,故为“比之匪人”也。
  赵氏彦肃曰:初比于五,先也。二应也,四承也,六三无是三者之义,将不能比五矣。
  六四,外比之,贞吉。
  本义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程传 四与初不相应而五比之,外比于五,乃得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与,宜也。五刚阳中正,贤也。居尊位,在上也。亲贤从上,比之正也,故为“贞吉”。以六居四,亦为得正之义。又阴柔不中之人,能比于刚明中正之贤,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贤从上,必以正道则吉也。数说相须,其义始备。
  集说 易氏祓曰:《易》以上卦为外,下卦为内,而二体亦各有内外。四与五同体,而言外比者,亦所以比五也。
  李氏过曰:二与四皆比于五,二应五,在卦之内,故言比之自内;四承五,在卦之外,故言外比之。外内虽异,而得其所比,其义一也,故皆言“贞吉”。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本义 一阳居尊,刚健中正,卦之群阴,皆来比己,显其比而无私,如天子不合围,开一面之网,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故为“用三驱失前禽”,而“邑人不诫”之象。盖虽私属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凡此皆言之道,占者如是则吉也。
  程传 五居君位,处中得正,尽《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当显明其比道而已。如诚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发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泽,是人君亲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亲比于上?若乃暴其小仁,违道干誉,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狭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圣人以九五尽比道之正,取三驱为喻,曰“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先王以四时之畋不可废也,故推其仁心,为三驱之礼,乃礼所谓天子不合围也。成汤祝网,是其义也。天子之畋围,合其三面,前开一路,使之可去,不忍尽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兽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
  王者显明其比道,天下自然来比。来者抚之,固不煦煦然求比于物。若田之三驱,禽之去者,从而不迫,来者则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暤暤而莫知为之者也。邑人不诫吉,言其至公不私,无远迩亲疏之别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诸侯国中也。诫,期约也。待物之一,不期诫于居邑,如是则吉也。圣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于显比见之矣。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于君 集说 《朱子语类》:问:伊川解“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所谓来者抚之,去者不追,与失前禽而杀不去者,所譬颇不相类,如何?曰:田猎之礼,置旃以为门,刈草以为长围。田猎者,自门驱而入,禽兽向我而出者皆免,唯被驱而入者皆获,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获者譬来则取之,大意如此,无缘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须疑,但邑人不诫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义不如此耳。
  又云:“邑人不诫”,如有间无声,言其自不消相告诫,又如归市者不止、耕者不变相似。
  胡氏炳文曰:诸阴爻皆言比之,阴比阳也。五言显比,阳为阴所比也。《师》、《比》之五,皆取田象。师之“田有禽”,害物之禽也。《比》之“失前禽”,背己之禽也。在《师》则执之,王者之义也。在《比》能失之,王者之仁也。
  梁氏寅曰:九五阳刚中正,为《比》之主。阳刚则明而不暗,中正则公而不私,此其所以为“显比”也。以象言之,如田狩而“用三驱失前禽”,来者不拒,去者不追,此上之比下也,固“显比”也。比下既得其道,则虽私属亦唯上意,而不待告诫,此下之比上也,亦“显比”也。上下之相比,同一显明之道,又安有不吉乎?林氏希元曰:显与隐对。光明正大,而无隐伏回曲暗昧褊窄者,显也。隐伏回曲暗昧褊窄,而不光明正大者,隐也。王者以父母天下为职,生养教诲,但知吾分所当为,尽其道而为之,至于民之感恩与否,则听其在彼,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违道干誉,以求百姓之我亲。此其施为举措,何等光明正大?而岂有隐伏回曲暗昧褊窄之病?故谓之显比。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网,用三驱之田,禽兽向我而入者取之,背我而前去者则失之,初不求于必得。至于私届亦喻上意,不相警备以求必得焉。夫王用三驱失前禽者,王道之得,邑人不诫者,王化之行,凡此皆吉之道也。王者能如九五之“显比”,则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
  陆氏振奇曰:三驱失禽,置失得于勿恤者,状荡平之王心。“邑人不诫”,泯知识于大顺者,状熙暤之王化。
  案 《本义》解“邑人不诫”,谓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似以为求所失之前禽也。然《语类》只作有闻无声之意,尤为精切。盖言王者田猎,而近郊之处,略不惊扰耳。《本义》系朱子未修改之书,故其后来讲论,每有不同者,皆此类也。大抵爻意是以田猎喻王者暤暤之气象。前禽失而不追,邑人居而不诫,远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亲,乃所以为亲之至也。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乃所以为尊之至也。“显比”之世,凡有血气,莫不尊亲,而所谓大顺大化,不见其迹者又如此。
  上六,比之无首,凶。
  本义 阴柔居上,无以比下,凶之道也。故为“无首”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集说 王氏弼曰:“无首”,后也。处卦之终,是后夫也。为时所弃,宜其凶也。
  王氏申子曰:王以一阳居尊,四阴比之于下,故《彖传》曰“下顺从也”。而上六孤立于外而不从,岂非后夫之象? 小畜.巽上.乾下程传 《小畜序卦》:“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相比附则为聚。聚,畜也。又相亲比则志相畜。《小畜》所以次比也。畜,止也,止则聚矣。为卦巽上乾下,乾在上之物,乃居巽下。夫畜止刚健,莫如巽顺,为巽所畜,故为畜也。然巽,阴也,其体柔顺,唯能以巽顺柔其刚健,非能力止之也,畜道之小者也。又四以一阴得位,为五阳所说,得位,得柔巽之道也。能畜群阳之志,是以为畜也。小畜,谓以小畜大,所畜聚者小,所畜之事小,以阴敌也。《彖传》以六四畜诸阳为成卦之义,不言二体,盖举其重者。
  小畜,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本义 巽,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伏于二阳之下,故其德为巽为人,其象为风为木。
  小,阴也。畜,止之之义也。上巽下乾,以阴畜阳,又卦唯六四一阴,上下五阳皆为所畜,故为《小畜》。又以阴畜阳,能系而不能固,亦为所畜者小之象。内健外巽,二五皆阳,各居一卦之中而用事,有刚而能中其志得行之象,故其占当得亨通。然畜未极而施未行,故有“密云不雨自我西郊”之象。盖密云阴物,西郊阴方,我者,文王自我也,文王演易于羑里,视岐周为西方,正《小畜》之时也。筮者得之,则占亦如其象云。
  程传 云:阴阳之气,二气交而和,则相畜固而成雨。阳倡而阴和,顺也,故和。
  若阴先阳倡,不顺也,故不和。不和则不能成雨。云之畜聚虽密,而不成雨者,自西郊故也。东北阳方,西南阴方,自阴倡,故不和而不能成雨。以人观之,云气之兴,皆自四远,故云“郊”。据西而言,故云“自我”。畜阳者四,畜之主也。
  集说 胡氏瑗曰:阴阳交则雨泽乃施,若阳气上升,而阴气不能固蔽,则不雨。若阴气虽能固蔽,而阳气不交,亦当不雨。犹若釜甑之气,以物覆之,则蒸而为水也。“自我西郊”,是云气起于西郊之阴位,必不能为雨也。
  《程子语录》:或以《小畜》为臣畜君,以《大畜》为君畜臣,曰:不必如此,《大 张氏浚曰:臣之诚意虽通于上,而君德未孚,若天气未应,曰“密云不雨”。西郊阴位,“自我西郊”,言阳气未应也。
  《朱子语类》:问:“密云不雨自我西郊”。曰:凡雨者皆是阴气盛,凝结得密,方湿润,下降为雨。今乾上进,一阴止他不得,所以《彖》中云“尚往也”,是指乾欲上进之象。列上九则以卦之始终言,畜极则散,遂为既雨既处,阴德盛满如此,所以有君子征凶之戒。
  邱氏富国曰:乾本在上之物,今在巽下,则为柔所畜,故曰《小畜》。但六四以一阴而畜止五阳,能系其志,而不能固其志,此又畜道之小者也。大物畜则止,止极则行,故《小畜》亦有“亨”义。“密云”,阴气也。自二至四互兑,属西方,故曰“西郊”。
  四以柔居柔,故有此象。凡云自东而西则雨,自西而东则不雨,阴先倡也。《小畜》以柔为主,不能固阳而止之,故云虽密而不雨。
  林氏希元曰:小畜有二义,一是以小畜大,一是所畜者小。亦唯以小畜大,故所畜者小,其归一而已矣。问:天气属阳,地气属阴,今以阴畜阳,反以天气为阴,地气为阳,何也?曰:以两仪之分言,则位乎下而气上腾者为阴,位乎上而气下降者为阳。自四象之交言,则阴之腾上者又为阳,阳之下降者又为阴。此《蒙引》之说也,可以发朱子之所未发。
  案 此卦须明取象之意,则卦义自明。彖言“密云不雨”者,地气上腾,而天气未应,以其云之来自我西郊,阴倡而阳未和故也。盖以上下之阴阳言之,则地气阴也,天气阳也。以四方之阴阳言之,则西方阴也,东方阳也。阴感而阳未应,乃卦所以为《小畜》之义,《彖传》“尚往”。谓阴气上升;“施末行”,谓阴气未能成雨而降也。以人事拟之,则是臣子志存国家,未能得君父和合之象。诸家或以地气上升者为阳,天气下应者为阴,故于《彖传》“尚往”亦属阳说,唯张氏以为天气未应者,于卦义极相合也。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
  本义 下卦乾体,本皆在上之物,志欲上进,而为阴所畜。然初九体乾,居下得正,前远于阴,虽与四为正应,而能自守以正,不为所畜,故有进复自道之象。占者如是,则无咎而“吉”也。
  程传 初九阳爻而乾体,阳在上之物,又刚健之才足以上进,而复与在上同志,其进复于上,乃其道也,故云“复自道”。复既自道,何过咎之有?无咎而又有“吉”也。
  诸爻言无咎者,如是则无咎矣,故云“无咎者,善补过也”。虽使爻义本善,亦不害于不如是则有咎之义。初九乃由其道而行,无有过咎,故云“何其咎”,无咎之甚明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复,反也。初以阳刚居健体,志欲上行,而为四得时得位者所畜,故复。然初刚而得正,虽为所畜而复,如自守以正,不为所畜者,故曰“复自道”。
  言虽为彼所畜,而吾实自复于道也。
  俞氏琰曰:复,谓返于本位也。以初九之刚,往应六四之柔而受其制,岂不失其道而有咎?今也返而以正道自守,故能转咎而为吉。
  何氏楷曰:天地间气化人事,皆有阴畜阳之时。阳既为阴所畜,便不宜过刚躁动。
  初以阳才居阳位,潜伏于下,何咎之有?先言何其咎而后言吉者,以无咎为吉也。
  案 《传》义皆以复为上进,沿王弼旧说也。以《大畜》初二爻比例观之,则王氏、龚氏诸说为长。
  九二,牵复吉。
  本义 三阳志同,而九二渐近于阴,以其刚中,故能与初九牵连而复,亦吉道也。
  占者如是则吉矣。
  程传 二以阳居下体之中,五以阳居上体之中,皆以阳刚居中,为阴所畜,俱欲上复。五虽在四上,而为其所畜,则同是同志者也。夫同患相忧,二五同志,故相牵连而复。二阳并进,则阴不能胜,得遂其复矣,故“吉”也。曰:遂其复则离畜矣乎?曰:凡爻之辞,皆谓如是则可以如是,若已然则时已变矣,尚何教诫乎?五为巽体,巽畜于乾,而反与二相牵何也?曰:举二体而言,则巽畜乎乾;全卦而言,则一阴畜五阳也。
  在《易》随时取义,皆如此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二所乘之初,为阴所畜,亦既复矣。所承之三,又为阴所畜,说辐而不进矣。二以阳处阴,居下得中,上又无应,故不待畜,即与同类牵连而复,是不自失其中者也。自能审进退而不失其中,故吉。
  何氏楷曰;与初相牵连而复居于下,故吉。
  九三,舆说辐。夫妻反目。
  本义 九三亦欲上进,然刚而不中,迫近于阴,而又非正应,但以阴阳相说,而为所系畜,不能自进,故有“舆说辐”之象。然以志刚,放又不能平而与之争,故又为夫妻反目之象。戒占者如是则不得进而有所争也。
  程传 三以阳爻居不得中,而密比于四,阴阳之情相求也。又昵比而不中,为阴畜制者也,故不能前进。犹车舆说去轮辐,言不能行也。“夫妻反目”,阴制于阳者也。今反制阳,如夫妻之反目也。“反目”,谓怒目相视,不顺其夫而反制之也。妇人为夫宠惑,既而遂反制其夫。未有夫不失道而妻能制之者也。故说辐反目,三自为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辐,陆氏《释文》云:本亦作輹。按辐,车辕也。輹,车轴转也。辐以利轮之转,輹以利轴之转,然辐无说理,必轮破毂裂而后可说,若輹则有说时,车不行则说之矣。《大畜》、《大壮》,皆作輹字。
  又曰:九三“反目”称妻,言相敌也。上九“既雨”称妇,言相顺也。
  案 九三比近六四,故有夫妻之象。过刚不能自制其动,虽有六四比近畜之,不能止也。进不利于行,故曰“舆说辐”。退不安其室,故曰“夫妻反目”。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
  本义 以一阴畜众阳,本有伤害忧惧,以其柔顺得正,虚中巽体,二阳助之,是有孚而“血去惕出”之象也,“无咎”宜矣。故戒占者亦有其德则无咎也。
  程传 四于畜时,处近君之位,畜君者也,若内有孚诚,则五志信之,从其畜之。
  卦独一阴,畜众阳者也,诸阳之志系于四,四苟欲以力畜之,则一柔敌众刚,必见伤害,唯尽其孚诚以应之,则可以感之矣。故其伤害远,其危惧免也。如此则可以无咎,不然则不免乎害。此以柔畜刚之道也。以人君之威严,而微细之臣,有能畜心其欲者,盖有孚信以感之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以阴畜阳,以小包大,能无忧乎?独恃与五有孚,故能离其血惕,去而出之,以免于咎。臣之畜君,必信而后济,非与上合志,不可为也。
  案 此爻《程传》之说独明,盖唯此爻与《传》义合者,以其为卦之事故也。
  九五,有孚挛如,富以其邻。
  本义 巽体三爻,同力畜乾,“邻”之象也。而九五居中处尊,势能有为,以兼乎上下,故为有孚挛固,用富厚之力而以其邻之象。“以”犹《春秋》以某师之以,言能左右之也。占者“有孚”则能如是也。
  程传 《小畜》,众阳为阴所畜之时也。五以中正居尊位而有孚信,则其类皆应之矣,故曰“挛如”。谓牵连相从也。五必援挽,与之相济,是富以其邻也。五以居尊位之势,如富者推其财力,与邻比共之也。君子为小人所团,正人为群邪所厄,则在下者必攀挽于上,期于同进;在上者必援引于下,与之戮力,非独推已力以及人也,固资在下之助以成其力耳。
  集说 《朱子语类》云:孚有在阳爻,有在阴爻,伊川谓,中虚信,之本;中实,信之质。
  案 此爻之义,从来未明。今以卦意推之,则六四者近君之位也,所谓《小畜》者也。九五者君位也,能畜其德以受臣下之畜者也。四曰“有孚”,是积诚以格其君。五亦曰“有孚”,是推诚以待其下,上下相孚而后畜道成矣。故四曰“上合志”者,指五也。五曰“以其邻”者,指四也。四与五相近,故曰“邻”。又邻即臣也,《书》曰臣哉、邻哉是也。富者积诚之满也,积诚之满,至于能用其邻,则其邻亦以诚应之矣。故《象传》曰:“不独富也”,以诚感诚之谓也。大抵上下之间,不实心则不能相交,故曰“富 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
  本义 畜极而成,阴阳和矣,故为“既雨既处”之象。盖尊尚阴德,至于积满而然也。阴加于阳,故虽正亦厉。然阴既盛而抗阳,则君子亦不可以有行矣。其占如此,为戒深矣。
  程传 九以巽顺之极,居卦之上,处畜之终,从畜而止者也,为四所止也。“既雨”,和也。“既处”,止也。阴之畜阳,不和则不能止,既和而止,畜之道成矣。《大畜》,畜之大,故极而散;《小畜》,畜之小,故极而成。“尚德载”,四用柔巽之德,积满而至于成也。阴柔之畜刚,非一朝一夕能成,由积累而至,可不戒乎?“载”,积满也。《诗》云:厥声载路。“妇贞厉”,“妇”,谓阴以阴而畜阳,以柔而制刚,妇若贞固守此,危厉之道也。安有妇制其夫,臣制其君,而能安者乎?月望则与日敌矣。“几望”,言其盛将敌也,阴已能畜阳而云几望,何也?此以柔巽畜其志也,非力能制也,然不已则将盛于阳而凶矣。于几望而为之戒曰,妇将敌矣,君子动则凶也。“君子”谓阳。“征”,动也。
  “几望”,将盈之时。若已望则阳已消矣,尚何戒乎?集说 杨氏时曰:三阳下进,一阴畜之不能固,故“密云不雨,尚往也”。至上九则往极矣,故既处。夫阴阳和则雨,而妇以顺为正。虽畜而至于雨,以是为正则厉矣。
  月遡日以为明者也,望则与日敌。故几望则不可过。君子至此而犹征焉,则凶之道也。
  《小畜》以阴畜阳为主,其极必疑阳,故戒之如此。
  项氏安世曰:上九居畜之极,畜道已成,昔之不雨者,今“既雨”矣;昔之尚往者,今既处矣。彖之所谓“亨”,于是见之。载者,积也。畜至于上,其德积而成载,则所畜大矣。然以《小畜》大,非可常之事也。妇道贞此而不变,则为危,君子过此而复行,则为凶。盖月望则昃,阴极则消,自然之理也。
  王氏应麟曰:《小畜》上九“月几望”则“凶”,阴疑阳也。《归妹》六五“月几望”则“吉”,阴应阳也。《中孚》六四“月几望”则“无咎”,阴从阳也。
  案 此爻亦以畜道既成言之耳,杨氏说最完善。
   履.乾上.兑下程传 《履序卦》:“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夫物之聚,则有大小之别,高下之等,美恶之分,是物畜然后有礼,《履》所以继畜也。履,礼也。礼,人之所履也。为卦天上泽下,天而在上,泽而处下,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礼之本也, 履虎尾,不咥人,亨。
  本义 兑亦三画卦之名,一阴见于二阳之上,故其德为说,其象为泽,“履”,有所蹑而进之义也。以兑遇乾,和说以蹑刚强之后,有履虎尾而不见伤之象,故其卦为《履》,而占如是也。人能如是,则处危而不伤矣。
  程传 履,人所履之道也。天在上而泽处下,以柔履藉于剐,上下各得其义,事之至顺,理之至当也。人之履行如此,虽履至危之地,亦无所害,故履虎尾而不见其咥啮,所以能“亨”也。
  集说《朱子语类》云:《履》上乾下兑,以阴蹑阳,是随后蹑它,如踏它脚迹相似,所以云“履虎尾”。卦之三四爻,发虎尾义,便是阴去蹑它阳后处。
  李氏简曰:履,礼也。行之以和,故能进退履众刚而不见伤,“礼之用和为贵”,其足之谓乎?胡氏炳文曰:《程传》训履为践为藉,以上下论也。《本义》云:有所蹑而进,以前后论也。于尾字为切。诸家多以兑为虎,《本义》从《程传》以乾为虎,本夫子《彖传》意也。“不咥人亨”,大抵人之涉世,多是危机,不为所伤,乃见所履。《大传》曰: “《易》之兴也”,“其当文王与纣之事邪,是故其辞危”。危莫危于履虎尾之辞矣,故九卦处忧患,以《履》为首。
  粱氏寅曰;履者践履也。人之于礼,亦践行其天理者,故履为礼也。夫虎,刚猛之兽。乾三阳,虎之象也。上为虎之首,则四为虎之尾。兑履乾之后,履虎尾之象也。虎咥人者也,然以和说履之,则不见咥而反至亨。以是观之,人之践履卑逊,何往而不亨乎?然和非阿容也,说非佞媚也,亦恭顺而不失其正耳。兑之《传》曰:“刚中而柔外”,此其道也。
  蔡氏清曰:八卦唯兑为至弱,唯乾为至健。今以至弱者而蹑于至健者之后,自是危机,故独以“履”名卦,而《彖传》复取其德,而谓之“履虎尾,不咥人亨”也。
  初九,素履往,无咎。
  本义 以阳在下,居履之初,未为物迁,率其“素履”者也。占者如是,则“往”而“无咎”也。
  程传 履不处者,行之义,初处至下,素在下者也。而阳刚之才,可以上进,若安其卑下之素而往,则“无咎”矣。夫人不能自安于贫贱之素,则其进也,乃贪躁而动,求去乎贫践耳,非欲有为也。既得其进,骄溢必矣,故往则有咎。贤者则安履其素,其处也乐,其进也将有为也,故得其进,则有为而无不善,乃守其素履者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初未交于物,有素象。案《本义》与蔡氏皆曰:居《履》之初,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贞吉。
  本义 刚中在下,无应于上,故为履道平坦,幽独守贞之象。幽人履道而遇其占,则贞而吉矣。
  程传 九二居柔,宽裕得中,其所履坦坦然平易之道也。虽所履得坦,《易》之道亦必幽静安恬之,人处之则能贞固而吉也。九二阳志上进,故有幽人之戒。
  集说 梁氏寅曰:行于道路者,由中则平坦,从旁则崎险。九二以刚居中,是履道而得其平坦者也。持身如是,不轻自售,故为“幽人贞吉”。
  六三,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为于大君。
  本义 六三不中不正,柔而志刚,以此履乾,必见伤害,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凶。
  又为刚武之人,得志而肆暴之象,如秦政、项藉,岂能久也?程传 三以阴居阳,志欲刚而体本阴柔,安能坚其所履?故如盲眇之视,其见不明。
  跛躄之履,其行不远。才既不足,而又处不得中,履非其正,以柔而务刚,其履如此,是履于危地,故曰“履虎尾”。以不善履履危地,必及祸患,故曰“咥人凶”。“武人为于大君”,如武暴之人,而居人上,肆其躁率而已,非能顺履而远到也。不中正而志刚,乃为群阳所与,是以刚躁蹈危而得凶也。
  集说 耿氏南仲曰:视欲正,视而不正,则眇者也。行欲中,行而不中,则跛者也。
  故《归妹》初九不中则为“跛”,九二不正则为“眇”。履,六三不中又不正,故跛眇兼焉。《归妹》、《履》,皆兑下也。
  王氏申子曰:三以阴居阳,以柔履刚,谓其明耶?则众阳而独阴。谓其不明耶?则又居于阳。眇能视之象也。谓其能行耶,则众刚而独柔。谓其不能行耶?则又履乎刚,跛能履之象也。是体暗而用明,才弱而志刚者也,而又不中不正,故不自度量而一于进,敢于蹈危而取祸,如“履虎尾”而受咥人之凶也。若不顾强弱,勇猛直前,唯武人用之以有为于大君之事则可。然彖亦主三而言,曰“不咥人亨”,此曰“咥人凶”,何也?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与位而言,所以不同。
  吴氏澄曰:彖通指一卦而言,则上九虎之首也。虎口实而合,有“不咥”之象。此专据一爻而言,则三为兑之上画也,兑口虚而开,故有“咥人”之象。
  胡氏炳文曰:凡卦辞以爻为主,则爻辞与卦同。如《屯》卦“利建侯”,而初爻亦“利建侯”。以卦上下体论,则爻辞与卦不同。如此卦云“履虎尾不咥人”,而六三则曰“咥人”是也。卦书“不咥人”,兑三爻说体,自与乾三爻健体相应也。爻书“咥人”,六三一爻,与上九一爻独相应,“履虎尾”而首应也。
  案 “武人为于大君”,王氏之说得之。盖三非大君之位,且为于两字语气亦不顺也。子曰:“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即此句之意。
  本义 九四亦以不中不正,履九五之刚,然以刚居柔,故能戒惧而得“终吉”。
  程传 九四阳刚而乾体,虽居四,刚胜者也。在近君多惧之地,无相得之义,五复刚决之过,故为“履虎尾”。“愬愬”,畏惧之貌,若能畏惧,则当“终吉”。盖九虽刚而志柔,四虽近而不处,故能兢慎畏惧,则终免于危而获吉也。
  集说 王氏弼曰:逼近至尊,以阳承阳,处多惧之地,故口“履虎尾,愬愬”也。
  然以阳居阴,以谦为本,虽处危惧,终获其志,故“终吉”也。
  王氏宗传曰:《经》曰“四多惧”,处多惧之地,而复以恐惧自处,所谓愬愬也。四处三阳之后,故亦曰“履虎尾”。无忘其愬愬之戒,故曰“终吉”,在卦德曰“履虎尾,不咥人,亨”,其九四之谓乎?《朱子语类》云:履三爻正是蹑它虎尾处,四上蹑五,亦为虎尾之象。
  胡氏炳文曰:《本义》于三之“履虎尾”,曰不中不正以履乾,是以乾为虎而三在其后也。于四之“履虎尾”,则曰亦以不中不正履九五之刚,是以九五为虎,而四在其后也。三四皆不中正,而占有不同者,“三多凶”,以柔居刚,其凶也宜。“四多惧”,以刚居柔,所以“终吉”。
  九五,夬履,贞厉。
  本义 九五以刚中正履帝位,而下以兑说应之,凡事必行,无所疑碍,故其象为夬决其履,虽使得正,亦危道也,故其占为虽正而危,为戒深矣。
  程传 夬,刚决也。五以阳刚乾体,居至尊之位,任其刚决而行者也。如此则虽得正,犹危厉也。古之圣人,居天下之尊,明足以照,刚足以决,势足以专。然而未尝不尽天下之议,虽刍荛之微必取,乃其所以为圣也,履帝位而光明者也。若自任刚明,决行不顾,虽使得正,亦危道也,可固守乎?有刚明之才,苟专自任,犹为危道,况刚明不足者乎?《易》中云“贞厉”,义各不同,随卦可见。
  集说 项氏安世曰:六三于彖辞为“亨”者,以下卦言之,有和说之德也,于本爻为凶者,资本阴柔,履位不正,宜其凶也。九五于彖辞为不疚者,以上卦言之,有刚健中正之德也。于本爻为厉者,以刚行刚,志在夬决,其理虽正,其事则危也。凡彖多言卦德,凡爻多论爻位。
  王氏申子曰:《履》之卦义,履刚也。履刚之道,尚柔不尚刚也。五虽中正以履帝位,然以刚居刚,是一于尚刚者也。夬履,谓决于行也。一于任刚,决行而不顾,则于中正之道,岂能无咎乎?若贞固守此,危道也,故曰“贞厉”。
  案 凡《彖传》中所赞美,则其置辞无凶厉者,何独此爻不然?盖履道贵柔。九五以刚居刚,是决于履也。然以其有中正之德,故能常存危厉之心,则虽决于履,而动可无过举矣。《书》云:心之忧危,若蹈虎尾,此其所以“履帝位”而“不疚”也与。凡《易》中贞厉、有厉,有以常存危惧之心为义者,如《噬嗑》之”贞厉无咎”,《夬》之“其危乃光”是也。然则此之“贞厉”,兑五之“有厉”,当从此例也。
  本义 视履之终,以考其样,周旋无亏,则得“元言”,占者祸福视其所履而未定也。
  程传 上处《履》之终,于其终视其所履行,以考其善恶祸福,若其旋则善且吉也。
  旋,谓周旋完备,无不至也。人之所履,考视其终,若终始周完无疚,善之至也,是以“元吉”。人之吉凶,系其所履,善恶之多寡,占凶之小大也。
  集说 王氏弼曰:祸福之祥,生乎所履。处履之极,履道成矣,故可“视履”而“考样”也。居极应说,高而下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
  梁氏寅曰:上,《履》之终也。人之所履,观之于始,则诚伪未可见,惟观之于终,然后见也。故视其所履以考其善,若周旋无亏,则其吉大矣。是爻也,岂非动容周旋中礼之至与?总论项氏安世曰:一阴一阳之卦,在下者为《复》、《姤》,在上《夬》、《剥》,具义主于消长也。在二五者,阳在二为《师》之将,在五为《比》之主,阴在二为《同人》之君子,在五为《大有》之君子,其义主于得位也。在三四者,阳在三,则以刚行柔为“劳谦”,在四则以刚制柔为“由豫”,阴在三,则以柔行刚为《履》,在四,则以柔制刚为《小畜》,其义主于用事也。大抵用事之爻,在下者为行己之事,在上者为制人之事。
  又曰:《履》之六爻,皆以履柔为吉,故九二为“坦坦”,九四为“愬愬终吉”,上九为“其旋元吉”,皆履柔也。六三卦辞本善,终以履刚为凶。初九九五所履皆正,然初仅能“无咎”,五不免于“厉”,皆履刚也。是故初则惧其失初心之正,而教之以保其素。五则惧其恃势位之正,而教之以谨其决。盖刚者,喜动而好决,任刚而行者,后多可悔之事也。
   泰.坤上.乾下程传《泰序卦》;“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 ”履得其所则舒泰,泰则安矣,《泰》所以次《履》也。为卦坤阴在上,乾阳居下,天地阴阳之气,相交而和,则万物生成,故为通泰。
  泰,小往大来,吉亨。
  本义 ”泰”,通也,为卦天地交而二气通,故为《泰》,正月之卦也。“小”,谓阴。
  “大”,谓阳。言坤往居外,乾来居内。又自《归妹》来,则六往居四,九来居三也。
  占者有刚阳之德,则“吉”而“亨”矣。
  程传 “小”,谓阴。“大”,谓阳。“往”,往之于外也。“来”,来居于内也。阳气 集说 刘氏牧曰:往来者,以内外卦言之,由内而之外为往,由外而复内为来。
  蔡氏清曰:卦名曰《泰》,以天地交而二气通,就造化之本不可相无上取也。卦辞曰“小往大来”,以内君子外小人而言,就淑慝之分上取也。然则《泰》有二乎?曰:一也。但是天地交而二气通,则决然内阳而外阴矣。
  初九,拔茅茹以其汇,征吉。
  本义 三阴在下,相连而进,拔茅连茹之象,征行之占也。占者阳刚,则其征吉矣。
  郭璞《洞林》读至汇字绝句,下卦放此。
  程传 初以阳爻居下,是有刚明之才而在下者也。时之否,则君子退而穷处。时既泰,则志在上进也。君子之进,必与其朋类相牵援,如茅之根然,拔其一则牵连而起矣。
  “茹”,根之相牵连者,故以为象。“汇”,类也。贤者以其类进,同志以行其道,是以“吉”也。君子之进,必以其类,不唯志在相先,乐于与善,实乃相赖以济。故君子小人,未有能独立不赖朋类之助者也。自古君子得位,则天下之贤,萃于朝廷,同志协力,以成天下之泰。小人在位,则不肖者并进,然后其党胜而天下否矣。盖各从其类也。
  集说 刘氏向曰;贤人在上位,则引其类,而聚之于朝,在下位则思与其类俱进。
  在上则引其类,在下则推其类。故汤用伊尹,不仁者远,而众贤至类相致也。
  《朱子语类》云:以其汇属上文,尝见郭璞《洞林》,亦如此作句,便是那时人已自恁地读了。盖拔茅连茹者,物象也,以其汇者,人也。
  林氏希元曰:《程传》曰:茹,根之相牵者。以《本义》三阳在下,相连而进推之,乃别茅之根,非本茅之根也。盖一阳进而二阳与之相连,犹一茅拔而别茅之根与之相连也。
  九二,包荒,用冯河,不遐遗,朋亡,得尚于中行。
  本义 九二以刚居柔,在下之中,上有六五之应,主乎《泰》而得中道者也。占者能包容荒秽,而果断刚决,不遗遐远,而不昵朋比,则合乎此爻中行之道矣。
  程传 二以阳刚得中,上应于五,五以柔顺得中,下应于二。君臣同德,是以刚中之才,为上所专任,故二虽居臣位,主治泰者也,所谓上下交而其志同也。故治泰之道,主二而言。“包荒,用冯河,不遐遗,朋亡”,四者处泰之道也。人情安肆,则政舒缓而法度废弛,庶事无节,治之之道,必有包含荒秽之量,则其施为宽裕详密,敝革事理,而人安之。若无含弘之度,有贫疾之心,则无深远之虑,有暴扰之患,深敝未去,而近患已生矣,故在“包荒”也。“用冯河”,泰宁之世,人情习于久安,安于守常,惰于固 集说 胡氏炳文曰:若有包容而无断制,非刚柔相济之中也。必包容荒秽,而又果断刚决,则合乎中矣。虽不遗遐远,而或自私于吾之党类,则易至偏重,非轻重不偏之中也。唯不遗遐远,而又不昵朋比,是不忘远又不泄迩,合乎中矣。《本义》两而字当细玩。
  龚氏焕曰:初九“以其汇”,九二则欲其“朋亡”,何也?初九在下之贤,则欲其引类而进,九二大臣,所以进退天下之人才者,故欲亡其朋类。唯亡其朋类则能用天下之贤,若独私其朋,则天下之贤,有不得进用者矣。此其所以不同也。
  案 此爻以夫子《象传》观之。须以“包荒”两字为主。盖圣贤之心无弃物,尧舜之道欲并生,非包荒则不足以体天地之心,而尽君师之道矣。然“包荒”,非混而无别之谓,故必断以行之,明以周之,公以处之,然后用舍举措无不合于中道。《鲁论》所谓宽信敏公者,意盖相似也。四者以宽为本,故曰居上不宽,吾何以观之哉!
  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勿恤其孚,于食有福。
  本义 将过乎中,《泰》将极而《否》欲来之时也。“恤”,忧也。“孚”,所期之信也。戒占者艰难守贞,则“无咎”而“有福”。
  程传 三居泰之中,在诸阳之上,泰之盛也。物理如循环,在下者必升,居上者必降。《泰》久而必《否》,故于《泰》之盛,与阳之将进,而为之戒曰:无常安平而不险陂者,谓无常《泰》也。无常往而不返者,谓阴当复也。平者陂,往者复,则为《否》矣。当知天理之必然,方《泰》之时,不敢安逸,常艰危其思虑,正固其施为,如是则可以“无咎”。处《泰》之道,既能“艰贞”,则可常保其泰,不劳忧恤,得其所求也。
  不失所期为孚。如是,则于其禄食有福益也。禄食,谓福祉。善处《泰》者,其福可长也。盖德善日积,则福禄日臻,德逾子禄,则虽盛而非满。自古隆盛,未有不失道而丧败者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无平不陂”,为三阳言之;“无往不复”,为三阴言之。两言“无”“不”者,明此皆天道之必至,而“有孚”者也。人能知此,则当《泰》之极,不可不 徐氏直方曰:小人所以胜君子者,非乘其怠,则攻其隙,艰则无怠之可乘,贞则无隙之可攻,如此则町以“无咎”,可以勿忧其孚矣。或曰:阴阳交运,《否》《泰》相仍,时势然也,虽“艰贞”,“勿恤”如之何?曰:平陂住复者,天运之不能无;“艰贞”“勿恤”者,人事之所当尽。天人有交胜之理,处其交履其会者,必有变化持守之道,若一诿之天运,以为无预于人事,则圣人之《易》,可无作矣。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邻,不戒以孚。
  本义 已过乎中,《泰》已极矣,故三阴翩然而下复,不待富而其类从之,不待戒今而信也。其占为有小人合交以害正道,君子所当戒也。阴虚阳实,故凡言不富者,皆阴爻也。
  程传 六四处《泰》之过中,以阴在上,志在下复,上二阴亦志在趋下。“翩翩”,疾飞之貌,四翩翩就下,与其邻同也。“邻”,其类也,谓五与上。夫人富而其类从者,为利也,不富而从者,其志同也。三阴皆在下之物,居上乃失其实,其志皆欲下行,故不富而相从,不待戒告而诚意相合也。夫阴阳之升降,乃时运之《否》、《泰》,或交或散,理之常也。《泰》既过中,则将变矣,圣人于三,尚云“艰贞”则“有福”,盖三为将中,知戒则可何,四已过中矣,理必变也,故专言始终反复之道。五,《泰》之主,则复言处《泰》之义。
  集说 沈氏该曰:四处上体,在近君之位。三阳既进,乐与贤者共之,志同愿得,是以不富以邻,不戒而孚也。
  赵氏彦肃曰:从六五下贤,其心休休焉者也。
  李氏简曰:阴气上升,阳气下降,乃天地之交《泰》也。上以谦虚接乎下,下以刚直事乎上,上下相孚,乃君臣之交泰也,君臣交泰,则天下泰矣。故下三爻皆以刚直事其上,上三爻皆以谦虚接乎下,四当二卦之交,故发此义。
  俞氏琰曰:“翩翩”,降以相从之貌。《易》以阴虚为不富,六四阴爻,故曰“不富”。
  何氏楷曰:此正阴阳交《泰》之爻也。“翩翩”,群飞而下貌。阴虚阳实,凡言不富者皆阴爻。“邻”,指五上,四能挟其并居之邻,相从而下者,以三阴皆欲求阳,故不待教戒,而能以之下孚乎阳也。
  案 《传》义皆以此爻为小人复来,然以《彖传》“上下交而其志同”观之,则四五正当君相之位,下交之主,两爻《象传》所谓“中心愿也”,中以行愿也,则正所谓“志同”者也。爻辞“不富”,与《谦》六五同,皆言其谦虚而不自满足尔。沈氏赵氏以下诸说,义皆可从。
  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
  本义 以阴居尊,为《泰》之主,柔中虚已,下应九二,吉之道也。而“帝乙归妹” 程传 史谓汤为天乙,厥后有帝祖乙,亦贤王也。后又有帝乙。《多士》曰:自成汤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称“帝乙”者,未知谁是。以爻义观之,帝乙制王姬下嫁之礼法者也。自古帝女虽皆下嫁,至帝乙然后制为礼法,使降其尊贵,以顺从其夫也。
  六五以阴柔居君位,下应于九二刚明之贤,五能倚任其贤臣而顺从之,如帝乙之归妹然,降其尊而顺从于阳,则以之受祉,且元古也。“元吉”,大吉而尽善者也,谓成治《泰》之功也。
  集说 项氏安世曰:帝女,下嫁之札,至汤而备。汤嫁妹之辞曰:无以天子之富而骄诸侯。阴之从阳,女之顺夫,天下之义也。往事尔夫,必以礼义。汤称天乙。或者亦称帝乙乎?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
  本义 《泰》极而《否》,“城复于隍”之象。戒占者不可力争,但可自守,虽得其贞,亦不免于羞吝也。
  程传 掘隍土积累以成城,如治道积累以《泰》。及《泰》之终,将反于《否》,如城土颓圯,复反于隍也。上,《泰》泰之终,六以小人处之,行将否矣。“勿用师”,君之所以能用其众者,上下之情通心从也。今《泰》之将终,失《泰》之道,上下之情不通矣。民心离散,不从其上,岂可用也?用之则乱。众既不可用,方自其亲近而告命之,虽使所告命者得其正,亦可羞吝。“邑”,所居,谓亲近,大率告命必自近始。凡“贞凶”“贞吝”有二义,有贞固守此则凶吝者,有虽得正亦凶吝者,此不云贞凶而云“贞吝”者,将否而方告命,为可羞吝,否不由于告命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泰》卦“无平不陂,无往不复”,与“城复于隍”。曰:此亦事势之必然,冶久必乱,乱久必治,天下无久而不变之理。子善遂言天下治乱,皆生于人心,治久则人心放肆,故乱因此生。乱极则人心恐惧,故治由此起。曰:固是生于人心,履其运者,必有变化持守之道可也。
  案 “贞”者,常也。爻义言当此之时,只可告邑,未可用师。若守常而用师则吝,非以告邑为可吝也。
  总论刘氏定之曰;《泰》取天地交而万物通,上下交而其志同、故六爻之中,相交之义重。初与四相交,《泰》之始也。故初言“以其汇”,如茅之连茹。四言“以其邻”,如鸟之连翩,二与五相交,《泰》之中也,故五言人君降其尊贵以任夫臣,二言大臣尽其职任以答夫君。三与上相交,《泰》之终也,故三言平变而为陂,上言城复而于隍。
  盖君子进而小人退,所以致《泰》也。君委任而臣效忠,所以致《泰》也。抑天运之循环,《泰》极而《否》,有必然者,而保泰之意,隐然有不容不恐惧焉,则平陂城隍,其旨严哉!
  吴氏曰慎曰:初四以气类言,二体之始也。三上以时运言,二体之终也。二五以主 否.乾上.坤下程传 《否序卦》:“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夫物理往来,通泰之极则必《否》,《否》所以次《泰》也。为卦天上地下,天地相交,阴阳和畅则为《泰》。
  天处上,地处下,是天地隔绝,不相交通,所以为《否》也。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本义 “否”,闭塞也。七月之卦也,正与《泰》反,故曰“匪人”,谓非人道也。
  其占不利于君子之正道。盖乾往居外,坤来居内。又自渐卦而来,则九往居四,六来居三也。或疑之匪人三字衍文,由《比》六三而误也。《传》不特解其义,亦可见。
  程传 天地交而万物生于中,然后三才备,人为最灵,故为万物之首。凡生天地之中者,皆人道也。天地不交,则不生万物,是无人道,故曰“匪人”,谓非人道也。消长阖辟,相因而不息,《泰》极则复,《否》极则倾,无常而不变之理,人道岂能无也?既《否》则泰矣。夫上下交通,刚柔和会,君子之道也。否则反是,故“不利君子贞”。
  君子正道,否塞不行也。“大往小来”,阳往而阴来也。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之象,故为《否》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闭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时,故云匪人。
  “不利君子贞”者,由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为正也。阳气往而阴气来,故云“大往小来”。阳主生息,故称大。阴主消耗,故称小。
  崔氏憬曰:否,不通也。于不通之时,小人道长,故云“匪”人。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贞”也。
  吕氏大临曰:否,闭幕而不交也,“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言否闭之世,非其人者,恶直丑正,不利乎君子之守正。
  王氏宗传曰:“匪人”,所谓非君子人也。人非君子,则平时与君子如枘凿之不相入者,正斯人也。匪人得志,则君子之道,否塞而不行矣。夫正道之在天下。不可以一日无也。今也君子之道,否塞而不得行者,皆“否之匪人”,不利乎贞故也。盖小人之心,同乎己者则利之,异乎己者则不利也。夫唯彼己之势,既不相入,故大者往而小者来也。
  乔氏中和曰:君子以正自居,隐见随时,无人而不自得,何不利之有,亦小人不利于君子之贞耳。于是而君子往小人来而天地《否》矣。由《否》而之《泰》焉,天也。
  由《泰》而之《否》焉,人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
  程传 《泰》与《否》皆取茅为象者,以群阳群阴同在下,有牵连之象也。《泰》之时,则以同征为吉。《否》之时,则以同贞为“亨”。始以内小人外君子为《否》之义,复以初六否而在下为君子之道。《易》随时取义,变动无常。《否》之时,在下者君子也。
  否之三阴,上皆有应。在否隔之时,隔绝不相通,故无应义。初六能与其类贞固其节,则处否之吉,而其道之亨也。当否而能进者,小人也,君子则伸道免祸而已。君子进退,未尝不与其类同也。
  集说 王氏弼曰;居《否》之时,动则入邪。三阴同道,皆不可进,故“拔茅茹以类”,“贞”而不谄则“吉亨”。
  胡氏瑗曰:《否》之初,是小人道长,君子不可用之时也。时既不可用,则必引类而退,守以正遭,不可求进,然后得其占而获亨也。
  王氏宗传曰:《否》之初六虽有其应,然当此之时,上下隔绝而不通,故初六无上应之义,唯其以汇守吾正而已。“吉亨”,《泰》之时为然也。初六以其类贞,而亦“吉”且“亨”者,诎身以伸道,故无往而不吉,亦无往而不亨也。“吉”,谓免祸。“亨”,谓伸道也。
  王氏应麟曰:《泰》之“征吉”,引其类以有为;《否》之“贞吉”,洁其身以有待。
  案 圣人虽许小人改过,恐无系以吉亭之辞之理,《程传》及诸家作君子守道者近是。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本义 阴柔而中正,小人而能包容、承顺乎君子之象,小人之吉道也。故占者小人如是则吉,大人则当安守其否,而后道亭。盖不可以彼包承于我,而自失其守也。
  程传 六二其质则阴柔,其居则中正。以阴柔小人而言,则方否于下,志所包畜者,庄承顺乎上,以求济其否,为身之利,小人之吉也。大人当否,则以道自处,岂肯枉已屈道,承顺于上?唯自守其否而已。身之否,乃其道之亨也。或曰上下不交,何所承乎?曰:正则否矣,小人顺上之心,未尝无也。
  集说 杨氏简曰:小人者之事其上也,包而不敢露,承而不敢拂,故“吉”。若大大人,则否而“亨”。
  六三,包羞。
  本义 以阴居阳而不中正,小人志于伤善而未能也,故为”包羞”之象。然以其未发,故无凶咎之戒。
  程传 三以阴柔不中不正而居否,又切近于上,非能守道安命,穷斯滥矣,极小人之情状者也。其所包畜谋虑邪滥无所不至,可羞耻也。
  集说 游氏酢曰:在下体之上,位浸显矣。当否之世而不去,忍耻冒处,故谓之“包 郭氏雍曰:尸禄素餐,所谓“包羞”者也。孔子曰:邦无道,毂耻也,其六三之谓与?杨氏简曰:六三德不如六二,而位益高,舍正从邪,有愧于中,故曰“包羞”。是谓君子中之小人,自古此类良多。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
  本义 《否》过中矣,将济之时也。九四以阳居阴,不极其刚,故其占为“有命五咎”,而畴类三阳,皆获其福也。“命”,谓天命。
  程传 四以阳刚健体,居近君之位,是有济否之才,而得高位者也。足以辅上济否,然当君道方否之时,处逼近之地,所恶在居功取忌而已,若能使动必出于君命,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而其志行矣。能使孕皆出于君命,则可以济时之否,其畴类皆附离其福祉。“离”,丽也。君子道行,则与其类同进,以济天下之否,“畴离祉”也。小人之进,亦以其类同行。
  集说 项氏安世曰:《泰》九三于“无咎”之下言“有福”,《否》九四于“无咎”之下言“畴离扯”者,二爻当天命之变,正君子补过之时也。《泰》之三,知其将变,能修人事以胜之,使在我者无可咎之事,然后可以勿恤小人之孚,而自食君子之福也。
  《否》之四,因其当变,能修人事以乘之,有可行之时,而无可咎之事,则不独为一己之利,又足为众贤之祉也。是二者苟有咎焉,其祸可胜言哉?又曰:《泰》虽极治,以命乱而成《否》,《否》虽极乱,以有命而成《泰》。命者,天之所令,君之所造也。道之废兴,岂非天耶?世之治乱,岂非君耶?胡氏炳文曰:《否》、《泰》之变,皆天也。然《泰》变为《否》易,故于内卦即言之。《否》变为《泰》难,故于外卦始言之。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能休时之否,大人之事也。故此爻之占,大人遇之则吉,然又当戒惧,如《系辞传》所云也。
  程传 五以阳刚中正之德居尊位,故能休息天下之否,“大人”之“吉”也。大人当位,能以其道休息天下之否,以循致于泰。犹未离于否也,故有“其亡”之戒。《否》既休息,渐将反《泰》,不可便为安肆,当深虑远戒,常虞否之复来,曰“其亡”矣,“其亡”矣。其“系于苞桑”,谓为安固之道,如维系于“苞桑”也。“桑”之为物,其根深固。“苞”,谓丛生者,其固尤甚。圣人之戒深矣。汉王允、唐李德裕不知此戒,所以致祸败也。《系辞》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集说 《朱子语类》:问:九五“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如何?曰:有戒惧危亡之心,则便有苞桑系固之象。盖能戒惧危亡,则如系于苞桑,坚固不拔矣。如此说,则象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
  本义 以阳刚居否极,能倾时之否者也,其占为“先否后喜”。
  程传 上九否之终也,物理极而必,反,故《泰》极则《否》,《否》极则《泰》。
  上九《否》既极矣,故否道倾覆而变也。先极否也,后倾喜也。《否》倾则《泰》矣,“后喜”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处《否》之极,否道已终,能倾毁其否,故曰“倾否”也。否道未倾之时,是“先否”。已倾之后,其事得通,故曰后有喜也。
  王氏宗传曰:言倾否而不言否倾,人力居多焉。
  胡氏炳文曰:以阴柔处《泰》之终,故不能保《泰》,而《泰》复为《否》。以阳刚处否之终,故卒能倾否,而否复为《泰》。《否》、《泰》反复,天乎?人也。
  何氏楷曰:“先否后喜”,即先天下而忧、后天下而乐之意,正与“其亡其亡”之君心相似。
   同人.乾上.离下程传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则为《否》,上下相同则为《同人》。与《否》义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与人同力乃能济,《同人》所以次《否》也。为卦乾上离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与天同也,故为同人。以二体言之,五居正位,为乾之主,二为离之主,二爻以中正相应,上下相同,《同人》之义也。又卦唯一阴,众阳所欲同,亦《同人》之义也。它卦固有一阴者,在《同人》之时,而二五相应,天火相同,故其义大。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本义 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间,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与人同也。以离遇乾,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唯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程传 “野”,谓旷野,取远与外之义。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则圣贤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昵比之情耳。故必于野,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而于郊野旷远之地,既不系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无远不同也,其亨可知。能与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险阻之不可济?何艰危之不可亨?故利涉 集说 孔氏颖达曰:《同人》,谓和同于人。“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宽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与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于贞”也。
  胡氏炳文曰:“同人于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贞”,其同也正。与人大同,亨道也,虽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于正者,故又当以正为本。
  蔡氏清曰:大人之道,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亦唯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则彼之悖矣,吾何计哉?然同我者已亿万:而不同者仅一二,亦不害其为大同也。
  林氏希元曰:《序卦传》曰:“与人同者,物必归焉”。“同人于野”,则物无不应,人无不助,而事无不济,故“亨”。虽大川之险,亦利于涉矣。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虽所同满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谓之“于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本义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居《同人》之初,而无系应,是无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为出门同人。“出门”,谓在外。在外则无私昵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则无过咎也。
  集说 王氏弼曰: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于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王氏应麟曰:《同人》之初曰“出门”,《随》之初曰“出门”,谨于山门之初。则不苟同,不诡随。
  胡氏炳文曰:《同人》与《随》,皆易溺于私。《随》必出门而后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门而后可以“无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
  本义 “宗”,党也。六二虽中且正,然有应于上,不能大同而系于私,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与五为正应,故曰“同人于宗”。“宗”,谓宗党也。同于所系应,是有所偏与,在《同人》之道为私狭矣,故可“吝”。二若阳爻,则为刚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为私也。
  集说 冯氏当可曰:以卦体言之,则有大同之义;以爻义言之,则示阿党之戒。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本义 刚而不中,上无正应,欲同于二而非其正,惧九五之见攻,故有此象。
  程传 三以阳居刚而不得中,是刚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时,志在于同,卦唯一阴,诸阳之志,皆欲同之,三又与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与五相应,三以刚强居二五之间,欲夺而同之,然理不直,义不胜,故不敢显发,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怀恶而内负不直,故又畏惧。时升高陵以顾望,如此至于三岁之久,终不敢兴。此爻深见小人之情状,然不曰凶者,既不敢发,故未至凶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伏戎于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三岁不敢出。
  胡氏炳文曰:卦唯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争夺之象,非同者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本义 刚不中正,又无应与,亦欲同于六二,而为三所隔,故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占者如是,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
  程传 四刚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与五为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于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义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义之不直而不攻,则为“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义理,妄行攻夺,则其凶大矣。三以刚居刚,故终其强而不能反。四以刚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义。能反则“吉”矣,畏义而能改,其吉宜矣。
  集说 《朱子语类》:问:《同人》三四皆有争夺之义。曰:三以刚居刚,便迷而不返;四以刚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系辞》云:“近而不相得则凶”。如初上则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无争。
  项氏安世曰:凡爻言不克者,皆阳居阴位。唯其阳,故有讼有攻。唯其阴,故“不克讼”“弗克攻”。《讼》之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案 卦名《同人》,而三四两爻,所以有乖争之象者,盖人情同极必异,异极乃复于同,止如治极则乱,乱极乃复于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环之理也。卦之内体,自同而异,故“于门”“于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则不胜其异矣。外体自异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师而克相遇,渐反其异也。至上而有于郊之象,则复归于同矣。三四两爻,正当同而异、异而同之际,故圣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谓敌刚者,敌上也。四之所谓乘墉者,攻初也,盖既非应则不同,不同则有相敌相攻之象矣。
  以为争六二之应,而与九五相敌相攻,似非卦意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程传 九五同于二,而为三四二阳所隔,五自以义直理胜,故不胜愤抑,至于“号咷”。然邪不胜正,虽为所隔,终必得合,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五与二正应,而二阳非理隔夺,必用大师克胜之,乃得相遇也。云“大师”、云“克”者,见二阳之强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五专以私暱应于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独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咷,后遇则笑,是私昵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为“吝”,况人君乎?五既于君道无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间隔之义。《系辞》云:“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 。中诚所同,出处语默无不同,天下莫能间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无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断金”。其理至微,故圣人赞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谓其旨意味深长也。
  集说 杨氏万里曰:师莫大于君心,而兵革为小;克莫难于小人,而敌国为小。
  胡氏炳文曰:同人九五刚中正而有应,故“先号咷而后笑”,《旅》上九刚不中正而无应,故“先笑后号咷”。
  吴氏曰慎曰:案《程传》论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义》不用此意,何也?盖六二为《同人》之主,著于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则取其中正而应,故未合而号咷,既遇而笑乐,非以其私也:故《象传》明其中直,《彖传》与其中正而应,《本义》谓其义理所同,岂得以私暱病之哉?案 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获上,其中必多忌害间隔之者,故此爻之号咷,《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论其理如此尔,说《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实之,则凿矣。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本义 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程传 “郊”,在外而远之地。求同者必相亲相与,上九居外而无应,终无与同者也。始有同,则至终或有睽悔,处远而无与,故虽无同亦无悔。虽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终无所悔也。
  集说 杨氏时曰:“同人于野亨”,上九“同人于郊”,止于“无悔”而已,何也?盖以一卦言之,则于野无暱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不同乎人,人亦无同之者,则静而不通乎物也,故“无悔”而已。
  蔡氏渊曰:国外曰”郊”,郊外曰“野”,虽在卦上,犹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梁氏寅曰:上无所系应,而“同人于郊”,则所同者远,亦无私矣。然犹未能极乎远,故不能“吉”“亨”,止于“无悔”而已。《象传》言“志未得”,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杨氏文焕曰:“同人于野”则“亨”,“于门”则“无咎”,“于宗”则“吝”,“于郊”则“无悔”。“于宗”不若“于门”,“于门”不若“于郊”,“于郊”不若“于野”,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同人》是也。
  梁氏寅曰:《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为善,故卦之诸爻,或比或应,皆为同于所近,无大言者。彖言”同人于野”,则能绝其私与,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
  以一卦观之,由内而至外,初为“同人于门”,至近也;二为“同人于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于郊”,则远矣,然未如野之尤远也。“同人于野”,岂非超出于家邑之外乎?二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应者,乃所以为“吝”。初上虽“无咎”、“无悔”,然终不若“于野”之“亨”也。圣人以四海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而情无不孚,恩无不洽者,岂非“同人于野’之意哉!
   大有.离上.乾下程传 《大有序卦》:“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夫与人同者,物之所归也,《大有》所以次《同人》也。为卦火在天上,火之处高,其明及远,万物之众,无不照见,为《大有》之象。又一柔居尊,众阳并应,居尊执柔,物之所归也。上下应之,为《大有》之义。《大有》,盛大丰有也。
  大有 元亨。
  本义 《大有》,所有之大也。离居乾上,火在天上,无所不照。又六五一阴居尊得中,而五阳应之,故为《大有》。乾健离明,居尊应天,有亨之道。占者有其德,则大善而亨也。
  程传 卦之才可以“元亨”也。凡卦德,有卦名自有其义者,如《比》吉、《谦》亨是也;有因其卦义便为训戒者,如“师贞丈人吉”、”同人于野亨”是也;有以其卦才而言者,“大有元亨”是也。由刚健文明应天时行,故能“元亨”也。
  集说 郑氏汝谐曰:阳为大,阴为小,一阴居尊,而为五阳所归,所有者大也。大非阴柔所能有也,必冲虚不自满者能有之。六五明体而虚中,所以为《大有》,所以为“元亨”。若直以大有为富有盛大,则失其义矣。
  邱氏富国曰:一阴在上卦之中,而五阳宗之,诸爻之有,皆六五之有也,岂不大哉?唯其所有者大、故其亨亦大也。
  案 《比》以九居五,视《大有》之六五为优矣。然《比》之应之者,五阴也,则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本义 虽当《大有》之时,然以阳居下,上无系应,而在事初,未涉乎害者也,何咎之有?然亦必艰以处之则无咎,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居《大有》之初,未至于盛,处甲无应与,未有骄盈之失,故“无交害”,末涉于害也。大。凡富有鲜不有害,以子贡之贤,未能尽免,况其下者乎?“匪咎,艰则无咎”,言富有本匪有咎也,人因富有自为咎耳。若能享富有而知难处,则自“无咎”也。处富有而不能思艰兢畏,则骄侈之心生矣,所以有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当《大有》之时,反易有害。初阳在下,未与物接,所以未涉于害也,何咎之有?然以为“匪咎”而以易心处之,反有咎矣。“无交害”,大有之初如此;“艰则无咎”,大有自初至终皆当如此。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本义 刚中在下,得应乎上,为大车以载之象。有所往而如是,可“无咎”矣。占者必有此德,乃应其占也。
  程传 九以阳刚居二,为六五之君所倚任。刚健则才胜,居柔则谦顺,得中则无过,其才如此,所以能胜《大有》之任。如大车之材强壮,能胜载重物也。可以任重行远,故“有攸往”而“无咎”也。《大有》丰盛之时,有而未极,故以二之才,可“往”而“无咎”。至于盛极,则不可以往矣。
  集说王氏弼曰:任重而不危。
  九三,公用亨于天于,小人弗克。
  本义 “亨”,《春秋传》作享,谓朝献也。古者亨通之亨,享献之享,烹饪之烹,皆作亨字。九三居下之上,公侯之象。刚而得正,上有六五之君,虚中不贤,故为“亨于天子”之象。占者有其德,则其占如是。小人无刚正之德,则虽得此爻,不能当也。
  程传 三居下体之上,在下而居人上,诸侯人君之象也。公侯上承天子,天子居天下之尊,“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下者伺敢专其有。凡土地之富,人民之众,皆王者之有也,此理之正也。故三当大有之时,居诸侯之位,有其富盛,必有亨通乎天子,谓以其有为天子之有也,乃人臣之常义也。若小人处之,则专其富有以为私,不知公以奉上之道,故曰“小人弗克”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古文无亨字,亨享烹并通用。如“公用亨于天子”解作亨字便不是。又曰:亨享二字,据《说文》本是一字,故《易》中多互用,如“王用亨于岐山”,亦当为享,如“王用享于帝”之云也。字画音韵,是经中浅事,故先儒得其大 九四,匪其彭,无咎。
  本义 彭字音义未详,《程传》曰盛貌,理或当然。六五柔中之君,九四以刚近之,有僭逼之嫌,然以其处柔也,故有不极其盛之象,而得“无咎”,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大有之时,已过中矣,是《大有》之盛者也,过盛则凶咎所由生也,故处之之道,“匪其彭”则得“无咎”,谓能谦损,不处其太盛则得“无咎”也。四近君之高位,苟处太盛则致凶咎。彭,盛多之貌。《诗载驱》云:“汶水汤汤,行人彭彭, ”行人盛多之状。《雅大明》云:“驷騵彭彭,”言武王戎马之盛也。
  集说 沈氏该曰:以刚处柔,谦以自居,而惧以戒其盛,得明哲保身之义,故“无咎”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本义 《大有》之世,柔顺而中,以处尊位,虚己以应九二之贤,而上下归之,是其孚信之交也。然君道贵刚,太柔则废,当以威济之则吉,故其象占如此,亦戒辞也。
  程传 六五当《大有》之时居君位,虚中为孚信之象。人君执柔守中,而以孚信接于下,则下亦尽其信诚以事于上。上下孚信相交也。以柔居尊位,当《大有》之时,人心安易,若专尚柔顺,则陵慢生矣,故必“威如”则“吉”。“威如”,有威严之谓也。
  既以柔和孚信接于下,众志说从,又有威严使之有畏,善处有者也,吉可知矣。
  集说 俞氏琰曰:既有诚信以接下而人信之,又有威严以自重而人畏之,为《大有》之君,而刚柔得宜如此,故“吉”。
  上九,自天祜之,吉无不利。
  本义 《大有》之世,以刚居上,而能下从六五,是能履信思顺而尚贤也。满而不溢,故其占如此。
  程传 上九在卦之终,居五位之地,是《大有》之极,而不居其有者也。处离之上,明之极也。唯至明所以不居其有,不至于过极也。有极而不处,则无盈满之灾,能顺乎理者也。五之孚信而履其上,为蹈履诚信之义。五有文明之德,上能降志以应之,为尚贤崇善之义。其处如此,合道之至也,自当享其福庆,“自天祐之”。行顺乎天而获天祐,故所往皆“吉”,无所不利也。
  集说 郭氏雍曰:《系辞》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顺,又以尚贤也。”六五之君实尽此,而言于上九者,盖言《大有》之吉,以此终也。故《象》曰“大有上吉”,则知此吉《大有》之吉也,非止上九之言也。
  郑氏汝谐曰:“履信”思顺,又以“尚贤”,盖言五也。五“厥孚交如”,“履信”也。
  居尊用柔,思顺也。上九在上,“尚贤”也。五获天之祐,“吉无不利”,由其有是也。
  言五而系之上,何也?五成卦之主,上其终也。五之德宜获是福,于终可验也。《易》 王氏宗传曰:六五以一柔有五刚,上九独在五上,五能尚之,《系辞传》所谓“又以尚贤”,则上九是也。祐之自天,“吉无不利”,谓《大有》至此,愈有隆而无替也。
  然则当《大有》之极,莫大于得天。而所以得天,又莫大于尚贤也。
  胡氏炳文曰:《小畜》上九,畜之终也。其占曰“厉”曰“凶”,承六四言也。《大有》上九,有之终也。其占“吉无不利”,承六五言也,《小畜》一阴畜众阳,故其终也如彼。《大有》一阴有众阳,故其终也如此。君臣大分,岂不明哉?盖五之“厥孚”,“履信”也,柔中思顺也;尚上九之一阳,“尚贤”也。所以其终也,“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也。
  案 《传》义皆以“履信”思顺“尚贤”为上九之事,然《易》中以上爻终五爻之义者甚多,如《师》之“大君有命”,《离》之“王用出征”,《解》之“公用射隼”,皆非以上爻为王公也。《蒙》五爻而终其义尔,郭氏、郑氏、王氏之说,皆与卦意、爻义合,胡氏最为恪守《本义》者,于此独从郭氏诸说,则亦未允于心故也。
   谦.坤上.艮下程传 《谦序卦》:“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其有既大,不可至于盈满,必在谦损,故《大有》之后,受之以《谦》也。为封坤上艮下,地中有山也。地体卑下,山高大之物,而居地之下,谦之象也。以崇高之德,而处卑之下,谦之义也。
  谦,亨,君子有终。
  本义 谦者有而不居之义,止乎内而顺乎外,谦之意也。山至高而地至卑,乃屈而止于其下,谦之象也。占者如是,则亨通而有终矣。有终谓先屈而后伸也。
  程传 谦有亨之道也,有其德而不居谓之谦。人以谦巽自处,何往而不亨乎?君子有终,君子志存乎说谦巽,达理故乐天而不竞,内充故退让而不矜,安履乎谦,终身不易,自卑而人益尊之,自晦而德益光显,此所谓“君子有终”也。在小人则有欲必竞,有德必伐,虽使勉慕于谦,亦不能安行而固守,不能有终也。
  集说 冯氏椅曰:一阳五阴之卦,其立象也,一阳在上下者为《剥》、《复》,象阳气之消长也;在中者为《师》、《比》,象众之所归也;至于三四在二体之际,当六画之中,故以其自上而退处于下者为《谦》,自下而奋出乎上者为《豫》。此观画立象之本指也。
  案 《传》义释卦名,皆不取九三之义,实则成卦之由,在于九三,以《豫》卦反观可见也。夫子《彖传》所以不举者,因周公爻辞与彖辞同,则三为成卦之主,其义易见尔。冯氏之说,可相补备。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
  本义 以柔处下,谦之至也,君子之行也。以此涉难,何往不济,故占者如是,则利以涉川也。
  程传 初六以柔顺处《谦》,又居一卦之下,为自处卑下之至,谦而又谦也,故曰“谦谦”。能如是者,君子也,自处至谦,众所共与也,虽用涉险难,亦无患害,况居平易乎?何所不吉也?初处谦而以柔居下,得无过于谦乎?曰:柔居下乃其常也,但见其谦之至,故为“谦谦”,未见其失也。
  集说 苟氏爽曰:初最在下,故曰“谦谦”也。
  胡氏一桂曰:“涉川”贵于迟重,不贵于急速,用谦谦之道以“涉川”,只是谦退居 胡氏炳文曰:《谦》主九三,故三爻辞与卦辞皆称“君子有终”。初亦曰“君子”,何也?三在下卦之上,“劳”而能“谦”,在上之君子也。初在下卦之下,谦而又谦,在下之君子也。在上者尊而光,在下者卑而不可踰,皆所以为君于之终也。“用涉大川,吉”,虽用以济患可也,况平居乎?六二,鸣谦,贞吉。
  本义 柔顺中正,以谦有闻,正而且吉者也,故其占如此。
  程传 二以柔顺居中,是为谦德积于中。谦德充积于中,故发于外,见于声音颜色,故曰“鸣谦”。居中得正,有中正之德也,故云“贞吉”。凡“贞吉”,有为贞且古者,有为得贞则吉者,六二之“贞吉”,所自有也。
  集说 苏氏轼曰:雄鸣则雌应,故《易》以阴阳唱和寄之于呜。《谦》之所以为谦者三,六二其邻也,上九其配也,故皆和之而鸣于谦。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
  本义 卦唯一阳,居下之上,刚而得正,上下所归,有功劳而能谦,尤人所难,故“有终”而“吉”。占者如是,则如其应矣。
  程传 三以阳刚之德而居下体,为众阴所宗,履得其位,为下之上,是上为君所任,下为众所从,有功劳而持谦德者也,故曰”劳谦”。古之人有当之者,周公是也。身当天下之大任,上奉幼弱之主,谦恭自牧,夔夔如畏然,可谓有劳而能谦矣。既能“劳谦”,又须君子行之“有终”则“吉”。夫乐高喜胜,人之常情,平时能谦,固已鲜矣,况有功劳可尊乎?虽使知谦之善,勉而为之,若矜负之心不忘,则不能常久,欲其有终,不可得也。唯君子安履谦顺,乃其常行,故久而不变,乃所谓有终,有终则吉也。九三以刚居正,能终者也。此爻之德最盛,故象辞特重。
  集说 王氏弼曰: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众阴所宗,尊莫先焉。上承下接,“劳谦”匪懈,是以“吉”也。
  王氏宗传曰:《谦》之成卦,在此一爻,故卦之德曰“君子有终”,而九三实当之。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辞,曰“谦:亨,君子有终”,周公于三之爻辞,山“吉”代亨字,谦之上加一“劳”字,盖谦非难,劳而能谦为难,九三之劳,当在上位,而位止于下,所谓劳而能谦者也。《乾》之三以“君子”称,《坤》之三以“有终”言,《谦》之三兼乾坤之占辞。盖所谓“劳”者,即乾之“终日乾乾”,而《谦》则又坤之“含章”也。
  吴氏曰慎曰:诸儒皆以“君子有终”为句,然据初六“谦谦君子”,则此爻当“劳谦君子”为句,《象传》明矣。
  六四,无不利,强谦。
  本义 柔而得正,上而能下,其占“无不利”矣。然居九三之上,故戒以更当发挥 程传 四居上体,切近君位,六五之君,又以谦柔自处,九三又有大功德,为上所任,众所宗,而己居其上,当恭畏以奉谦德之君,卑巽以让劳谦之臣,动作施为,无所不利于“撝谦”也。“撝”,施布之象,如人手之抽也。动息进退,必施其谦,盖居多惧之地,又在贤臣之上故也。
  集说 梁氏寅曰:六四柔而得正,上而能下,可谓谦矣,“无不利”矣。然处近君之地,在功臣之上,故戒以更当发挥其谦也。世之人臣,固有执柔守正,不与物竞者矣。
  然或暗于事理。辞受失宜,无功而受其禄,无实而处其名,若是者失谦之道矣,不可以不戒也。
  案 “无不利撝谦”,《本义》作两句,《程传》作一句,观夫子《象传》,则程说近是。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
  本义 以柔居尊,在上而能谦者也,故为不富而能以具邻之象,盖从之者众矣。犹有未服者,则利以征之,而于他事亦无不利。人有是德,则如其占也。
  程传 富者众之所归,唯财为能聚人。五以君位之尊,而执谦顺以接于下,众所归也,故不富而能有其邻也。“邻”,近也。“不富”而得人之亲也。为人君而持谦顺,天下所归心也。然君道不可专尚谦柔,必须威武相济,然后能怀服天下,故“利用”行“侵伐”也。威德并著,然后尽君道之宜,而无所不利也。盖五之谦柔,当防于过,故发此义。
  集说 杨氏万里曰:五以君上之尊,体谦柔之德,欲然不有其崇高富贵之势,此一卦谦德之盛也。推不富之心,则其臣邻翕然,焉往不利哉?“利用侵伐”,姑举其大者。
  胡氏炳文曰:谦之一字,自禹征有苗,而伯益发之,六五一爻不言谦,而曰“利用侵伐”,何也?盖不富者,六五虚中而能谦也;以其邻者,众莫不服五之谦也。如此而犹有不服者,则征之固宜。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
  本义 谦极有闻,人之所与,故可用行师。然以其质柔而无位,故可以征己之邑国而已。
  程传六以柔处柔顺之极,又处《谦》之极,极乎谦者也。以极谦而反居高,未得遂其谦之志,故至发于声音。又柔处谦之极,亦必见于声色,故曰“鸣谦”。虽居无位之地,非任天下之事。然人之行己,必须刚柔相济。上,《谦》之极也,至于太甚,则反为过矣,故利在以刚武自治。“邑国”,己之私有。“行师”,谓用刚武。“征邑国”,谓自治其私。
  集说 杨氏时曰:君子行有不得,则反求诸己,故曰“利用行师征邑国”也。“邑国”,私于己者也。“征邑国”,自治也。不用刚克而能胜己之私者,未之有也。
  《朱子语类》:问:《谦》是不与人争,如何?五上二爻,皆言“利用侵伐”,“利用行师”。曰:老子言大国下小国,则取小国,小国下大国,则取大国。又言抗兵相加,哀者胜矣。大抵谦自是用兵之道,只退处一步耳,如必也临事而惧,皆是此意。
  何氏楷曰:所征止于“邑国”,毋敢侵伐,亦《谦》之象。
  总论王氏弼曰:夫“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
  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谦“尊而光”卑而不可踰,信矣哉!
  胡氏一桂曰:《谦》一卦,下三爻皆吉而无凶,上三爻皆利而无害,《易》中吉利,罕有若是纯全者,《谦》之效固如此。
   豫.震上.坤下程传 《豫序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承二卦之义而为次也。有既大而能谦,则有豫乐也。豫者,安和悦乐之义。为卦震上坤下,顺动之象,动而和顺,是以《豫》也。九四为动之主,上下群阴所共应也。坤又承之以顺,是以动而上下顺应,故为和豫之义。以二象言之,雷出于地上,阳始潜闭于地中,及其动而出地,奋发其声,通畅和豫,故为豫也。
  豫,利建侯行师。
  本义 豫,和乐也,人心和乐,以应其上也。九四一阳,上下应之。其志得行,又以坤遇震为顺以动,故其卦为《豫》,而其占利以立君用师也。
  程传 豫,顺而动也。豫之义,所利在于“建侯”“行师”。夫建侯树屏,所以共安天下。诸侯和顺,则万民悦服;兵师之兴,众心和悦则顺从而有功。故悦豫之道,利于建侯行师也。又上动而下顺,诸侯从王,师众顺令之象。君万邦,聚大众,非和悦不能使之服从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悦豫,故谓之豫也。动而众悦,故利建侯。以顺而动,故可以“行师”也。
  邱氏富国曰:《屯》有震无坤,则言“建侯”而不言“行师”,《谦》有坤无震,则言“行师”而不言“建侯”,此合震坤成卦,故兼之。
  初六,鸣豫,凶。
  本义 阴柔小人,上有强援,得时主事,故不胜其豫而以自鸣,凶之道也,故其占程传 初六以阴柔居下,四,《豫》之主也,而应之,是不中正之小人,处豫而为上所宠,其志意满极,不胜其豫,至发于声音。轻浅如是,必至于凶也。“鸣”,发于声也。
  集说 石氏介曰:四为《豫》之主,初与之相应,小人得志,必极其情欲以至于凶,形于声鸣,豫之甚也。
  苏氏轼曰:所以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鸣”。己无以自乐,而恃其配以为乐,不得不凶。
  王氏应麟曰:“鸣谦”则“吉”,“鸣豫”则“凶”。“鸣”者,心声之发也。
  龚氏焕曰:《豫》之初六,即《谦》上六之反对,故《谦》上六曰“鸣谦”,《豫》初六曰“鸣豫”。《谦》之上六应九三,故“鸣其谦”。《豫》之初六应九四,故不胜其豫以自鸣。《谦》而鸣则“吉”,《豫》而鸣则“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本义 《豫》虽主乐,然易以溺人,溺则反而忧矣。卦独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于豫,而独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静而坚确,故其思虑明审,不俟终日,而见凡事之几微也。《大学》曰: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意正如此。占者如是,则正而吉矣。
  程传 逸豫之道,放则失正,故《豫》之诸爻,多不得正,才与时合也。唯六二一爻处中正,又无应,为自守之象。当豫之时,扭能以中正自守,可谓特立之操,是其节介如石之坚也。“介于石”,其介如石也。人之于豫乐,心悦之,故迟迟遂至于耽恋不能已也。二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其去之速,不俟终日,故“贞”正而“吉”也。处豫不可安且久也,久则溺矣。如二可谓见几而作者也。夫子因二之见几,而极言知几之道,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夫见事之几微者,其神妙矣乎!君子上交不至于谄,下交不至于渎者,盖知几也。不知几,则至于过而不已。交于上以恭巽,故过则为谄。交于下以和易,故过则为渎。君子见于几微,故不至于过也。
  所谓几者,始动之微也,吉凶之端,可先见而末著者也。独言吉者,见之于先,岂复至有凶也?君子明哲,见事之几微,故能其介如石,其守既坚,则不惑而明,见几而动,岂俟终日也?断,别也,其判别可见矣。微与彰,柔与刚,相对者也,君子见微则知彰矣,见柔则知刚矣。知几如是,众所仰也,故赞之曰“万人之望”。
  集说 王氏宗传曰:凡人之情,于逸豫之事,心焉悦之,必至于耽恋而不舍,何者?有所溺故也。唯知几之君子,其视乐豫之事,如将浼已,断而识之,速而去之,又岂俟终日也哉?此其所以当《豫》之时而获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本义 “盱”,上视也。阴不中正,而近于四,四为卦主,故六三上视于四,而下溺于豫,宜有悔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事当速悔,若悔之迟,则必有悔也。
  程传 六三阴而居阳,不中不正之人也。以不中正而处豫,动皆有悔。“盱”,上视也,上瞻望于四,则以不中正不为四所取,故有“悔”也。四,《豫》之主,与之切近,苟迟迟而不前,则见弃绝,亦有悔也。盖处身不正,进退皆有悔吝。当如之何?在正身而已。君子处己有道,以礼制心,虽处豫时不失中正,故无悔也。
  集说 郭氏忠孝曰:处《豫》之道,戒在不能自立,而优游无断,睢盱上视而悦之,非介于石者也。迟疑而有待,非“不终日”者也。
  胡氏炳文曰:二中而得正,三阴不中正。故“盱豫”与介石相反,“迟”与“不终日”相反,中正与不中正故也。六三虽柔,其位则阳,犹有能悔之意,然悔之速可也,“悔”之“迟”,则又必“有悔”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匆疑,朋盍簪。
  本义 九四,卦之所由以为《豫》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占为“大有得”,然又当至诚不疑,则朋类合而从之矣,故又因而戒之。“簪”,聚也,又速也。
  程传 《豫》之所以为豫者,由九四也,为动之主,动而众阴悦顺,为豫之义。四,大臣之位,六五之君顺从之,以阳刚而任上之事,豫之所由也,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勿疑,朋盍簪”,四居大臣之位,承柔弱之君,而当天下之任,危疑之地也,独当上之倚任,而下无同德之助,所以疑也。唯当尽其至诚,勿有疑虑,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唯至诚而已。苟尽其至诚,则何患乎其无助也?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发也。或曰:卦唯一阳,安得同德之助?曰:居上位而至诚求助,理必得之。《姤》之九五曰“有陨自天”是也。四以阳刚迫近君位,而专主乎豫,圣人宜为之戒,而不然者,《豫》,和顺之道也。由和顺之道,不失为臣之正也。
  如此而专主于豫,乃是任天下之事,而致时于豫者也,故唯戒以至诚勿疑。
  集说 侯氏行果曰:为《豫》为主,众阴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逸。体刚心直,志不怀疑,故得群物依归,朋从大合,若以簪篸之固括也。
  耿氏南仲曰:九四为震之主,以象言之,万物莫不由雷以豫;以爻言之,五阴莫不由阳以豫,是以“大有得”也。“大有得”而“勿疑”,乃能协众力以安其上,犹簪之总众发以安其冠。若自疑则众斯睽矣,未闻疑事而有功者也。
  梁氏寅曰:“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处近君之地,以刚而能柔, 蔡氏清曰:九四“由豫大有得”矣,又必戒以“勿疑明盍簪”者,诚心由豫任大责重,难以独力,必得同德者以自辅。自古以圣哲之资,而居元臣之任者,如舜则举八元八凯,伊尹周公,皆有俊义又吉人之助,诸葛孔明亦必开诚心以来诸贤之益,圣人命辞之意深矣哉!
  何氏楷曰:“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发也。或谓古冠服无簪,按《盐铁论》,神禹治水,遗簪不顾,非簪而伺?即弁服之笄是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
  本义 当《豫》之时,以柔居尊,沈溺于豫,又乘九四之刚,众不附而处势危,故为“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为常不死之象。即象而观,占在其中矣。
  程传 六五以阴柔居君位,当《豫》之时,沈溺于豫,不能自立者也。权之所主,众之所归,皆在于四。四之阳刚得众,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受制于专权之臣也,居得君位,贞也;受制于下,有疾苦也。六五尊位,权虽失而位末亡也,故云贞疾恒不死。言贞而有疾,常疾而不死,如汉魏末世之君也。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而以豫为多。在四不言失正,由于五乃见其强逼者,四本无失,故于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义,于五则言柔顺居尊、不能自立、威权去己之义,各据爻以取义,故不同也。若五不失君道,而四主于豫,乃是任得其人,安亨其功,如太甲成王也。《蒙》亦以阴居尊位,二以阳为《蒙》之主,然彼吉而此疾者,时不同也。童蒙而资之于人,宜也;耽豫而失之于人,危亡之道也。故《蒙》相应,则倚任者也;《豫》相遇,则失权者也。又上下之心,专归于四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当逸豫之时,恣骄侈之欲,宜其死于安乐有余也。然乘九四之刚,恃以拂弼于己,故得恒不死也。孟子曰: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则六五之得九四,得法家拂士也。故虽当豫之时,不得以纵其所乐。唯不得以纵其所乐,则恒不死,宜也。夫当豫之时,而不为豫者,以正自守也,六二是也。当豫之时,而不得豫者,见正于人也,六五是也。此《豫》之六爻,唯六二、六五,所以不言豫焉。
  何氏楷曰:六五以柔居尊,当豫之时,易于沈溺,必战兢畏惕,常如疾病在身,乃得恒而不死,所谓生于忧患者也。
  案 王氏、何氏说,深得爻义。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本义 以阴柔居豫极,为昏冥于豫之象。以其动作,故又为其事虽成,而能有渝之象。戒占者如是,则能补过而无咎,所以广迁善之门也。
  程传 上六阴柔,非有中正之德,以阴居上,不正也,而当豫极之时。以君子居斯 集说 王氏应麟曰:冥于豫而勉其有渝,开迁善之门也;冥于升而勉其不息,回进善之机也。
  案 “贞疾”与“成有渝”两爻之义,亦相为首尾,如人之耽于逸乐,而不能节其饮食起居者,是致死之道也。苟使纵其欲而无病,则将一病不支,而亡也无日矢。唯其常有疾也,故常能忧惧儆戒而得不死也。然所贵乎忧惧儆戒者,以其能改变尔。向也耽于逸乐,昏冥而不悟,殆将习与性成矣。今乃一变所为,而节饮食,慎起居,则可以复得其性命之理,岂独不死而已乎?故于五不言无咎,而于上言之,所以终卦义而垂至戒也。
   随.兑上.震下程传 《随序卦》:“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夫悦豫之道,物所随也,《随》所以次《豫》也。为卦兑上震下,兑为说,震为动,说而动,动而说,皆随之义。女,随人者也。以少女从长男,随之义也。又震为雷,兑为泽,雷震于泽中,泽随而动,《随》之象也。又以卦变言之,乾之上来居坤之下,坤之初往居乾之上,阳来下于阴也。以阳下阴,阴必说随,为随之义。凡成卦既取二体之义,又有取爻义者,复有更取卦变之义者,如《随》之取义,尤为详备。
  随,元亨,利贞,无咎。
  本义 “随”,从也。以卦变言之,本自困卦九来居初,又自《噬嗑》九来居五,而自《未济》来者,兼此二变,皆刚来随柔之义。以二体言之,为此动而彼说,亦随之义。故为《随》。己能随物,物来随己,彼此相从,其通易矣,故其占为“元亨”。然必利于贞,乃得“无咎”。若所随不正,则虽大亨而不免于有咎矣。《春秋传》穆姜曰:“有是四德,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今按四德虽非本义,然其下云云,深得占法之意。
  程传 随之道。可以致大亨也。君子之道,为众所随,与己随于人,及临事择所随,皆随也。随得其道,则可以致大亨也。凡人君之从善,臣下之奉命,学者之徙义,临事而从长,皆随也。随之道,利在于贞正。随得其正,然后能大亨而“无咎”。失其正则有咎矣,岂能亨乎?集说 石氏介曰:凡随之义,可随则随。若唯随之务,不以正道,安得亨乎?案 以二体言之,震刚下兑柔;以卦画言之,刚爻下于柔爻,六十四卦中唯此一卦,此卦名为《随》之第一义也。其象则如此贵下贱,以多问于寡,乃尧舜所谓舍己从人者,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本义 卦以物随为义,爻以随物为义。初九以阳居下,为震之主,卦之所以为随者也。既有所随,则有所偏主而变其常矣。唯得其正则吉,又当出门以交,不私其随,则有功也。故其象占如此,亦因以戒之。
  程传 九居随时而震体,且动之主,有所随者也。“官”,主守也。既有所随,是其所主守有变易也,故曰“官有渝”。“贞吉”,所随得正则吉也。有渝而不得正,乃过动也。“出门交有功”,人心所从,多所亲爱者也。常人之情,爱之则见其是,恶之则见其非,故妻孥之言,虽失而多从,所憎之言,虽善为恶也。苟以亲爱而随之,则是私情所与,岂合正理?故出门而交,则有功也。“出门”,谓非私暱。交不以私,故其随当而有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人心所主谓之官。渝,变也。初九无应,无所偏系,可随则随,是所执之志能渝变也。唯正是从,故贞吉也。所随不以私,见善则往随之,以此出门,交获其功。
  房氏乔曰:出门有功,先择后交。
  石氏介曰:阳在二阴之下,以刚下柔,孰不从之?故出门则人从之。
  《朱子语类》:问: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官是主字之义,是一卦之主首,变得正便吉,不正便凶。口,是如此。
  张氏清子曰:“官”,主也。“渝”,变也。当随之初,刚来下柔,为震之主,震,动也,官有渝,是主守有变动之象。随时而动,有所变易,不能保其无偏也,故必变而从正则吉。出门而交,即“同人于门”之意。得随之正而不牵于私,则有功而无失矣。
  俞氏琰曰:《随》之六爻,专取相比相随,不取其应。初九震体,震以刚爻为主,官也。官虽贵乎有守,然处随之时,不可守常而不知变也。变者何?趋时从权,不以主自居也,故曰“官有渝”。初九乃成卦之主爻,主不可以随人,故不言随而言交。系者,随而攀恋不舍之义。六二、六三、上六,其性皆阴柔,而攀恋相随不舍,故皆言系。
  案 刚为阴主,故曰“官”,夫阳为主而阴随之者,正也。今以刚而下柔,是其变也,故曰“官有渝”。然当随而随,变而不失其正者也,故可以得占,而“出门交有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本义 初阳在下而近,五阳正应而远,二阴柔不能自守,以须正应,故其象如此,凶吝可知,不假言矣。
  程传 二应五而比初,随先于近,柔不能固守,故为之戒云:若“系小子”则“失丈夫”也。初阳在下,小子也;五正应在上,丈夫也。二若志系于初,则失九五之正应,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本义 “丈夫”,谓九四。“小于”亦谓初也。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与六二正相反。四阳当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应,故有不正而为邪媚之嫌。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贞也。
  程传 “丈夫”,九四也。“小于”,初也。阳之在上者,丈夫也。居下者,小于也。
  三虽与初同体而切近于四,故系于四也。大抵阴柔不能自立,常亲系于所近者。上系于四,故下失于初。舍初从上,得随之宜也。上随则善也,如昏之随明,事之从善,上随也。背是从非,舍明逐暗,下随也。四亦无应,无随之者也。近得三之随,必与之亲善,故三之随四,有求必得也。人之随于上而上与之,是得所求也。又凡所求者可得也,虽然,固不可非理枉道以随于上,苟取爱说以遂所求,如此乃小人邪谄趋利之为也,故云“利居贞”。自处于正,则所谓有求而必得者,乃正事,君子之随也。
  集说 虞氏翻曰:阴随阳,三之上无应,上系于四,失初小子,故“系丈夫,失小子”。
  王氏弼曰:虽体下卦,二己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无应,亦欲于己随之,则得其所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贞”也。初处己下,四处己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
  陆氏希声曰:三非正而随,其义可尚者,以承阳为顺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本义 九四以刚居上之下,与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获。然势陵于五,故虽正而凶。
  唯有孚在道而明,则上安而下从之,可以无咎也。占者当时之任,宜审此戒。
  程传 九四以阳刚之才,处臣位之极,若于“随有获”,则虽正亦凶。“有获”,谓得天下之心随于己。为臣之道当使恩威一出于上,众心皆随于君,若人心从己,危疑之道也,故“凶”。居此地者奈何?唯孚诚积于中,动为合于道,以明哲处之,则又“何咎”?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皆德及于民而民随之,其得民之随,所以成其君之功,致其国之安,其至诚存乎中,是“有孚”也。其所施为无不中道,在道也。唯其明哲,故能如是,“以明”也。复伺过咎之有?是以下信而上不疑,位极而无逼上之嫌,势重而无专权之过,非圣人大贤则不能也。其次如唐之郭于仪,威震主而主不疑,亦由中有诚孚,而处无甚失也,非明哲能如是乎?集说 虞氏翻曰:谓获三也。
  王氏弼曰: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居于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于臣道,故曰“贞凶”。虽违常义,心存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徐氏几曰:六三九四,相比相从。三言有得者,得乎四也;四言“有获”者,获乎三也。
  龚氏焕曰:《随》卦诸爻,皆以阴阳相随为义,三四皆无正应,相比而相随者也。
  然六三上而从阳,理之正也,九四下为阴从,固守则凶。若心所孚信在于道焉,以明自处,“何咎”之有?案 郭氏、徐氏、龚氏之说,皆与卦意、爻义相合,龚氏尤简明也。
  九五,孚于嘉,吉。
  本义 阳刚中止,下应中正,是信于善也。占者如是,其古宜矣。
  程传 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实,是其中诚在于随善,其吉可知。“嘉”,善也。自人君至于庶人,随道之吉,唯在随善而已。下应二之正中,为随善之义。
  集说 杨氏万里曰:九五以阳刚居兑之中正,为一卦说随之主,此圣君至诚乐从天下之善者也,吉孰大焉?“孚”,诚也。“嘉”,善也。
  工氏应麟曰:信君子者,治之原。随之九五曰“孚于嘉吉”。信小人者,乱之机。《兑》之九五曰“孚于剥有厉”。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本义 居《随》之极,随之固结而不可解者也。诚意之极,可通神明,故其占为“王用亨于西山”。”亨”亦当作祭享之享。自周而言,歧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其诚意如是则吉也。
  程传 上六以柔顺而居《随》之极,极乎随者也。“拘系之”,谓随之极,如拘持縻系之。“乃从维之”,又从而维系之也。谓随之固结如此。“王用亨于西山”,《随》之极如是。昔者太王用此道亨于业于西山,太王避狄之难,去豳来岐,豳人老稚扶携以随之如归市。盖其人心之随,固结如此,用此故能亨盛其王业于西山。“西山”,岐山也。周之王业,盖兴于此。上居随极,固为太过,然在得民之随,与随善之固,如此乃为善也,施于他则过矣。
  集说 吕氏祖谦曰:“拘系”而不可解,《随》之极者也。如有客诗,言授之絷,以絷其马;白驹诗,絷之维之,以永今朝,正合此爻。
  项氏安世曰:《大有》九三,“公用亨于天子”;《随》上六,“王用亨于西山”;《益》六二,“王用亨于帝”;《升》六四,“于用亨于岐山”,四爻句法皆同。古文“亨”即享字,今独益作享读者,俗师不识古字,独于享帝,不敢作亨帝也。
  案 卦之初刚,下于二柔,则九五之刚,亦下于上柔也。而诸儒说两爻义,皆不及此,故于九五“孚”“嘉”,以为应六二犹可,而于上六“拘系”,则说得全无根据矣。
   总论王氏宗传曰:《随》之六爻,其半阴也,其半阳也。阳刚之才,则有所随而无所系,初九、九四、九五是也。故初之有渝,四之“有获”,五之“孚于嘉”,此有所随而无所系者也。以柔从之才,而当随之时,则均不兔于有所系,六二、六三、上六是也。故二则“系小子失丈夫”,三则“系丈夫失小子”,上则曰“拘系之”,此均不兔于有所系者也。
   蛊.艮上.巽下程传 《蛊序卦》;“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承二卦之义以为次也。
  夫喜说以随干人者,必有事也,无事则何喜何随?《蛊》所以次《随》也。蛊,事也。
  蛊非训事,蛊乃有事也,为卦山下有风,风在山下,遇山而回则物乱,是为《蛊》象。
  蛊之义,坏乱也。在文为虫皿,皿之有虫,蛊坏之义。《左氏传》云:风落山,女惑男。
  以长女下干少男,乱其情也,风遇山而回,物皆挠乱,是为有事之象,故云蛊者事也。
  既蛊而治之,亦事也。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盎也。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蛊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本义 蛊,坏极而有事也。其卦艮刚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为《蛊》。或曰,刚上柔下,谓卦变自《贲》来者;初上二下,自《井》来者;五上上下,自《既济》来者。兼之,亦刚上而柔下,皆所以为《蛊》也。蛊坏之极,乱当复治,故其占为“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后甲三日”,丁也。前事过中而将坏,则可自新以为后事之端,而不使至于大坏;后事方始而尚新,然更当致其丁宁之意,以监前事之失,而不使至于速坏,圣人之深戒也。
  程传 既蛊则有复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乱,乱则开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蛊,则能致“元亨”也。蛊之大者,济时之艰难险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数之首, 集说 马氏融曰:十日之中唯称甲者,甲为十日之首,蛊为造事之端,故举初而明事始也。
  孔氏颖达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串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故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
  又曰: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集氏曰:“先甲三日”,殷勤告戒;“后甲三日”,丁宁宣布。
  案 二体则阳卦居上,阴卦居下;六位则刚爻居上,柔爻居下。六十四卦中,亦唯此卦阴阳刚柔不相交,尊卑上下不相接,则隔绝而百弊生,万事堕矣,亦此卦名《蛊》之第一义也。坏极则有复通之理,但当弘济艰难,而不可扭于安,维始慎终,而不可轻于动,故以“利涉大川”“先甲”“后甲”为戒。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本义 “干”,如木之干,枝叶之所附而立者也。“蛊”者,前人已坏之绪,故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干之,则饬治而振起矣。初六蛊未深而事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能治蛊,而考得“无咎”,然亦危矣。戒占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则“终吉”也。
  程传 初六虽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义,居内在下而为主,子干父蛊也。子干父蛊之道,能堪其事,则为有子,而其考得无咎。不然,则为父之累,故必惕厉则得“终吉”也。处卑而尸尊事,自当兢畏,以六之才,虽能巽顺,体乃阴柔,在下无应而主于,非有能济之义,若以不克于而言,则其义甚小,故专言为子干蛊之道,必克济则不累其父,能厉则可以终吉,乃备见为子干蛊之大法也。
  集说 苏氏轼曰: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
  故氏炳文曰:爻辞有以时位言者,有以才质言者,如《蛊》初六以阴在下,所应又柔,才不足以治蛊。以时言之,则为蛊之初,蛊犹末深,事犹《易》济,故其占为有子,则其考可“无咎”矣。然捐之蛊,则已危“厉”,不可以蛊未深而忽之也。故又戒占者知危而能戒,则“终吉”。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程传 九二阳刚,为六五所应,是以阳刚之才,在下而干夫在上阴柔之事也,故取子干母蛊为义。以刚阳之臣,辅柔弱之君,义亦相近。二巽体而处柔,顺义为多,干母之盅之道也。夫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
  从容将顺,岂无道乎?以妇人言之,则阴柔可知。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将承,使之身正身治而已,故曰“不可贞”。
  谓不可贞固尽其刚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为甚高之事乎?若于柔弱之君,尽诚竭忠,致之于小道则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为乎?且以周公之圣辅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为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则可矣,固不能使之为羲黄尧舜之事也。二巽体而得中,是能巽顺而得中道,合不可贞之义,得干母蛊之道也。
  集说 苏氏轼曰: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之难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杨氏时曰:或曰卦以五为君位,而可以母言乎?曰:母者阴尊之称,如《晋》六二之称“王母”,《小过》六二之称“遇其妣”,皆谓六五也。
  蒋氏悌生曰;九二以阳刚而承六五之阴柔,有母子之象,但戒以“不可贞”,则与干父小异。然以巽顺而得中道,亦善于蛊者也。
  杨氏启新曰:子干母蛊,易于专断而失于承顺,故戒以“不可贞”。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本义 过刚不中,故“小有悔”。巽体得正,故“无大咎”。
  程传 三以刚阳之才,居下之上,主干者也,子干父之蛊也,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然而在巽体,虽刚过而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过。以刚阳之才,克干其事,虽以刚过,而有小小之悔,终无大过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集说 赵氏汝楳曰:二三之刚,三有余于干;初四五之柔,四不足于干。重刚之才,易失于太过,则小悔固所宜也。然蛊由以亨,何“大咎”之有?胡氏炳文曰:干蛊之道,以刚柔相济为尚。初六六五,柔而居刚,九二刚而居柔,皆可干蛊,不然,与其为六四之过于柔而吝,不若九三之过于刚而悔,故曰“小有悔”。
  若不足其过于刚,继之曰“无大昝”,犹幸其能刚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本义 以阴居阴,不能有为,宽裕以治蛊之象也。如是则蛊将日深,故“往”则“见吝”,戒占者不可如是也。
  程传 四以阴居阴,柔顺之才也。所处得正,故为宽裕以处其父事者也。夫柔顺之 集说 《朱子语类》云:此两爻说得悔吝二字最分明,九三有悔而无咎,由凶而趋吉也;六四虽目下无事,然却终吝,由吉而趋凶也。
  刘氏弥邵曰:强以立事为干,怠而委事为裕。事弊而裕之,弊益甚矣。盖六四体艮之止而爻位俱柔,夫贞固足以干事,今止者怠,柔者懦,怠且懦,皆增益其蛊者也。持是以往,吝道也,安能治蛊耶?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本义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干蛊,可致闻誉,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五居尊位,以阴柔之质,当人君之干,而下应于九二,是能任刚阳之臣也。
  虽能下应刚阳之贤而倚任之,然己实阴柔,故不能为创始开基之事,承其旧业则可矣,故为干父之蛊。夫创业垂统之事,非刚明之才,则不能。继世之君,虽柔弱之资,苟能任刚贤,则可以为善继而成令誉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誉”者也。
  集说 赵氏汝楳曰:六五德位,适刚柔之中,用以干蛊,宜有休誉,“用誉”则《蛊》之亨可知。
  熊氏良辅曰:诸爻称干蛊者,皆干前人已坏之事。六五至于“用誉”,则不特干其事之已坏,所谓立身扬名,使国人称愿曰,幸哉有子矣。
  郑氏维岳曰:子有干蛊之名,则过归于亲,干蛊而亲不失于令名,是“用誉”以干之也,干蛊之最善者。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本义 阳刚居上,在事之外,故为此象,而占与戒,皆在其中矣。
  程传 上九居蛊之终,无系应于下,处事之外,无所事之地也。以刚明之才,无应援而处无事之地,是贤人君子,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不累于世务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不屈道以徇时,既不得施设于天下,则自尊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节而已。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怀抱道德,不偶于时,而高洁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于不求知者;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独洁其身者。所处虽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象》所谓“志可则”者,进退合道者也。
  集说 石氏介曰;在卦之终,事成也。在卦之上而无所承,身退者也,在外卦而心不累于内,志之高者也。
  胡氏炳文曰:初至五皆以蛊言,不言君臣而言父子,臣于君事,犹子于父事也。上九独以“不事王侯”言者,盖君臣以义合也。子于父母,有不可自诿于事之外,若王侯之事,君子有不可事者矣,是故对子之出处,在事之中。尽力以干焉而不为污,在事之外,洁身以退焉而不为僻。
   临.坤上.兑下程传 《临序卦》;“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蛊者,事也”。
  有事则可大矣,故受之以临也。韩康伯云:可大之业,由事而生。二阳方长而盛大,故为《临》也。为卦泽上有地,泽上之地,岸也,与水相际,临近乎水,故为临。天下之物,密近相临者,莫若地与水,故地上有水则为比,泽上有地则为临也。临者,临民临事,凡所临皆是。在卦取自上临下,临民之义。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本义 临,进而陵逼于物也。二阳浸长以逼于阴,故为《临》,十二月之卦也。又其为卦,下兑说,上坤顺,九二以刚居中,上应六五,故占者大亨而利于正,然“至于八月”当“有凶”也。八月,谓自《复》卦一阳之月,至于《遯》卦二阴之月,阴长阳遯之时也。或曰:八月谓夏正八月,于卦为《观》,亦《临》之反对也,又因占而戒之。
  程传 以卦才言也,临之道,如卦之才,则大亨而正也。二阳方长于下,阳道向盛之时,圣人豫为之戒曰,阳虽方长,“至于八月”,则其道消矣,是“有凶”也。大率圣人为戒,必于方盛之时,方盛而虑衰,则可以防其满极,而图其永久。若既衰而后戒,则无及矣。自古天下安治,未有久而不乱者,盖不能戒于盛也。方其盛而不知戒,故狃安富则骄侈生,乐舒肆则纲纪坏,忘祸乱则寡孽萌,是以浸淫不知乱之至也。
  集说 张子曰:临言“有凶”者,易之于爻,变阳至二,便为之戒,未过中已戒,犹“履霜坚冰”之义。及《泰》之三,曰“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过中之戒也。
  《朱子语类》:问:临不特上临下之谓临,凡进而逼近者,皆谓之临否?曰:然。
  此是二阳自下而进上,则凡相逼近者,皆为《临》也。
  程氏迥曰:阳极于九,而少阴生于八,阴之义配月;阴极于六,而少阳复于七,阳之义配日。
  王氏应麟曰:临所谓八月,其说有三,一云自丑至申为《否》,一云自子至未为《遯》,一云自寅至酉为《观》,本义兼取《遯》、《观》二说。《复》所谓“七日”,其说有三,一谓卦气起《中孚》,六日七分之后为《复》;一谓过《坤》六位,至《复》为七日;一谓自五月《姤》一阴生,至十一月一阳生,《本义》取自《姤》至《复》之说。
  胡氏炳文曰:诸家临字,训近训大,只见上临下,不见刚临柔之意。《本义》依如临深渊之临,谓进而迫于渊,此所谓临者,刚进而迫于柔也。盖《复》者,阴之极而阳初来也。《临》者,二阳皆来而迫于阴也。故复“亨”而临大“亨”,《复》不言“利贞” 初九,咸临,贞吉。
  本义 卦唯二阳,遍临四阴,故二爻皆有“咸临”之象,初九刚而得正,故其占为“贞吉”。
  程传 “咸”,感也。阳长之时,感动于阴,四应于初,感之者也。比他卦相应尤重。四近君之位,初得正位,与四感应。是以正道为当位所信任,得行其志,获乎上而得行其正道,是以吉也。他卦初上爻不言得位失位,盖初终之义为重也。临则以初得位居正为重。凡言“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则吉者,有贞固守之则吉者,各随其事也。
  集说 李氏舜臣曰:山泽通气,故山上有泽,其卦为《咸》,而泽上有地,初二爻亦谓之咸者,阴阳之气相感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本义 刚得中而势上进,故其占“吉”而“无不利也”。
  程传 二方阳长而渐盛,感动于六五中顺之君,其交之亲,故见信任,得行其志,所临吉而无不利也。吉者已然,如是故占也;无不利者,将然于所施为,无所不利也。
  集说 蔡氏清曰:初九以刚得正而吉,九二以刚中而吉。刚中则贞无待于言也,刚中最易之所善。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本义 阴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为以甘说临人之象,其占固无所利。然能忧而改之,则“无咎”也。勉人迁善,为教深矣。
  程传 三居下之上,临人者也。阴柔而说体,又处不中正,以甘说临人者也。在上而以甘说临下,失德之甚,无所利也。兑性既说,又乘二阳之上,阳方长而上进,故不安而益甘。既知危惧而忧之,若能持谦守正,至诚以自处,则“无咎”也。邪说由己,能忧而改之,复何咎乎?集说 苏氏轼曰:乐而受之谓之甘。
  胡氏炳文曰:彖唯取刚临柔,爻则初二外,皆上临下。三兑体在二阳之上,为以甘说临人之象。《节》九五以中正为甘,则吉;此以不中不正为甘,故“无攸利”。忧者说之反,能忧而改,则“无咎”矣。
  案 《临》卦本取势之盛大为义,因其势之盛大,又欲其德业之盛大,是此卦彖爻之意也。初二以德感人,故曰“咸”。以德感人者,盖以盛大为忧,而未尝乐也。六三说主德不中正,以势为乐,故曰“甘临”。夫恣情于势位,则何利之有哉?然说极则有忧之理,既忧则知势位之非乐,而咎不长矣。此爻与节三“不节之嗟”正相似,皆兑体也。
  本义 处得其位,下应初九,相临之至,宜“无咎”者也。
  程传 四居上之下,与下体相比,是切临于下,临之至也。临道尚近,放以比为至。
  四居正位,而下应于刚阳之初,处近君之位,守正而任贤,以亲临于下,是以“无咎”,所处当也。
  集说 王氏宗传曰:四以上临下,其与下体最相亲,故曰“至临”。以言上下二体,莫亲于此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本义 以柔居中,下应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程传 五以柔中顺体居尊位,而下应于二刚中之臣,是能倚任于二,不劳而治,以知临下者也。夫以一人之身,临乎天下之广,若区区自任,岂能周于万事?故自任其知者,适足为不知。唯能取天下之善,任天下之聪明,则无所不周。是不自任其知,则其知大矣。五顺应于九二刚中之贤,任之以临下,乃己以明知临天下,大君之所宜也,其吉可知。
  集说 王氏申子曰:《中庸》曰:“唯天下至圣,为能聪明睿知,足以有临也。故知临为“大君之宜”。六五以柔中之德,任九二刚中之贤,不自用其知,而兼众知,为知之大,是宜为君而获吉也。
  胡氏炳文曰:《临》是以己临人,五虚中,下应九二,不任己而任人,所以为知,所以为“大君之宜”。
  上六,敦临,吉,无咎。
  本义 居卦之上,处临之终,敦厚于临,“吉”而“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上六坤之极,顺之至也,而居临之终,敦厚于临也。与初二虽非正应,然大率阴求于阳,又其至顺,故志在从乎二阳,尊而应卑,高而从下,尊贤取善,敦厚之至也,故曰“敦临”,所以“吉”而“无咎”。阴柔在上,非能临者,宜有咎也,以其敦厚于顺刚,是以吉而无咎。六居临之终而不取极义,临无过极,故止为厚义,上五位之地,止以在上言。
  集说 《朱子语类》云:上六敦临,自是积累至极处,有敦笃之义。《艮》上九亦谓之“敦艮”。《复》上六爻不好了,所以只于五爻谓之“敦复”。
  杨氏启新曰:处临之终,有厚道焉,教思无穷,容保无疆者也。如是则德厚而物无不载,道久而化无不成。
   观.巽上 程传 《观序卦》:“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 ”《观》所以次《临》也。凡观视于物则为观。为观于下则为观。如楼观谓之观者,为观于下也。人君上观天道,下观民俗,则为观。修德行政,为民瞻仰,则为观。风行地上,遍触万类,周观之象也。二阳在上,四阴在下,阳刚居尊,为群下所观仰,观之义也。在诸爻则唯取观见,随时为义也。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本义 “观”者,有以示人,而为人所仰也。九五居上,四阴仰之,又内顺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为观。“盥”,将祭而洁手也。“荐”,奉酒食以祭也。“颐然”,尊严之貌。言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其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戒占者宜如是也。或曰:“有孚颙若”,谓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此卦四阴长而二阳消,正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辞,更取它义,亦扶阳抑阴之意。
  程传 子闻之胡翼之先生曰:君子居上,为天下之表仪,必极其庄敬,则下观仰而化也。故为天下之观,当如宗庙之祭,始盥之时,不可如既荐之后,则下民尽其至诚,颙然瞻仰之矣。“盥”,谓祭祀之始,盥手酌郁鬯于地,求神之时也。“荐”,为献腥献熟之时也。盥者事之始,人心方尽其精诚,严肃之至也。至既荐之后,礼数繁缛,则人心散,而精一不若始盥之时矣。居上者,正其表仪以为下民之观,当庄严如始盥之初,勿使诚意少散,如既荐之后,则天下之人莫不尽其孚诚,颙然瞻仰之矣。颙,仰望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自上示下曰观,自下观上曰观,故卦名之观去声,而六爻之观皆平声。
  或问:伊川以为灌鬯之初,诚意犹存,至荐羞之后,精意懈怠。《本义》以为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其义不同。曰:盥只是浣手,不是灌鬯。伊川承先儒之误。若云荐羞之后,诚意懈怠,则先王祭祀,只是灌鬯之初,犹有诚意,及存羞之后,皆不成礼矣。
  问:若尔,则是圣人在上,视听言动,皆当为天下法,而不敢轻,亦犹祭祀之时,致其洁清而不敢轻用否?曰:然。
  又云:祭祀无不荐者,此是假设来说,荐是用事了,盥是未用事之初。云不荐者,言常持得这诚敬,如盥之意常在。若荐则是用出,用出则才毕便过了,无复有初意矣。
  问:“有孚颙若”。承上文“盥而不荐”,盖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一说下之人信而仰之,二说孰长?曰:从后说,则合得彖辞下观而化之义。问:前说似好。曰:当以彖辞为定。
  冯氏椅曰:卦叠艮之画,有门阙重复之象,故取象于《观》。
  龚氏焕曰:《易》之名卦,以阳为主。在阳长之卦,固主于阳而言。在阴长之卦,亦主于阳而言。主于阳而盲者,所以扶阳也。此四阴之卦,不曰小壮而曰《观》也,四阳之卦,有曰《大过》;四阴之卦,有曰《小过》者何?阴可以言过,而不可以言壮也。
  然《大过》之四阳,过而居中;《小过》之四阴,过而居外,亦崇阳抑阴之意。
  蔡氏清曰:平庵项氏云:此但以“盥而不荐”,象恭己无为耳。愚谓恭己二字则说得,无为二字难通。无为者,圣人德盛而民自化,不待有所为,非不轻自用意也,无为岂可用心乎?虽尧舜亦不能自期于无为。至于神道设教而天下服,则是观之极致,圣人之能事,是则所谓无为者。
  林氏希元曰:盥将以荐,岂有不荐之理?曰,“盥而不荐”,特以明敬常在之意耳。
  盥而不荐,就祭祀上说,则“有孚颙若”,亦是就祭祀上说,为观之意,则在言表。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本义 卦以观示为义,据九五为主也。爻以观瞻为义,皆观乎九五也。初六阴柔在下,不能远见,“童观”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占在小人则“无咎”,君子得之,则可羞矣。
  程传 六以阴柔之质,居远于阳,是以观见者浅近,如童稚然,故曰“童观”。阳刚中正在上,圣贤之君也,近之则见其道德之盛,所观深远,初乃远之,所见不明,如童蒙之观也。小人,下民也,所见昏浅,不能识君子之道,乃常分也,不是谓之过咎,若君子而如是,则可鄙吝也。
  集说 王氏弼曰:《观》之为义,以所见为美者也,故以近尊为尚,远之为“吝”。
  六二,窥观,利女贞。
  本义 阴柔居内而观乎外,窥观之象,女子之正也,故其占如此。丈夫得之,则非所利矣。
  程传 二应于五,观于五也,五刚阳中正之道,非二阴暗柔弱所能观见也,故但如窥觇之观耳。窥觇之观,虽少见而不能甚明也,二既不能明见刚阳中正之道,则利如女子之贞,虽见之不能甚明,而能顺从者,女子之道也,在女子为贞也。二既不能明见九五之道,能如女子之顺从,则不失中正,乃为利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初位阳,故为“童”。二位阴,故为女。“童观”,是茫然无所见,小人日用而不知者也。“窥观”,是所见者小而不见全体也。占曰“利女贞”,则非丈夫之所为可知矣。
  六三,观我生进退。
  本义 “我生”,我之所行也。六三居下之上,可进可退,故不观九五,而独观己所行之通塞以为进退,占者宜自审也。
  程传 三居非其位,处顺之极,能顺时以“进退”者也。若居当其位,则无进退之 集说孔氏颖达曰:二居下体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外,可以自观,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敌曰“观我生进退”也。
  刘氏牧曰:自观其道,应于时则进,不应于时则退。
  《朱子语类》云:六三之“观我生进退”者,事君则观其言听计从,治民则观其政教可行,膏泽可下,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当否,而为进退。
  王氏申子曰:三处下之上,上之下,故有“进退”之象。君子进退常观乎时。今不观乎时而观我生者,盖九五方以阳刚中正观示天下,则时不待观也,但观吾之所有以为进退可也。
  胡氏炳文曰:它卦三不中,多不善,二居中,多尊,而观以远近为义,故如此,诸爻皆欲观五,唯近者得之。六四最近,故可决于进。六三上下之间,可进可退之地,故不必观五,但观我所为而为之进退。《本义》谓占者宜自审,盖当进退之际,唯当自审其所为何如耳。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本义 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其占为利于朝觐仕进也。
  程传 观莫明于近,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圣贤之君也。四切近之,观见其道,故云“观国之光”,观见国之盛德光辉也。不指君之身而云国者,在人君而言,岂止观其行一身乎?当观天下之政化,则人君之道德可见矣。四虽阴柔,而巽体居正,切近于五,观见而能顺从者也。“利用宾于王”,夫圣明在上,则怀抱才德之人。皆愿进于朝廷,辅戴之以匡济天下。四既观见人君之德,国家之治,光华盛美,所宜宾于王朝,效其智力,上辅于君,以施泽天下,故云“利用宾于王”也。古者有贤德之人,则人君宾礼之,故士之仕进于王朝,则谓之宾。
  集说 刘氏定之曰:九五大君,观己所为以仪型天下。初居阳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童子;二居阴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女子。唯四得正而去五近,所观最明,故曰观光宾王。盖诸爻皆就五取义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本义 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
  程传 九五居人君之位,时之治乱,俗之美恶,系乎己而已。观己之生,若天下之俗,皆君子矣。则是己之所为政化并也,乃无咎矣。若天下之俗,未合君子之道,则是己之所为政治未善,不能免于咎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化。我教化善, 《朱子语类》云:九五之“观我生”,如观风俗之媺恶、臣民之从违,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善恶。
  王氏申子曰:五阳刚中正,居尊位以观天下,此君子之道也。天下皆仰而观之。在五又当观己之所行,必一出于君子之道,然后可以立身于无过之地,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本义 上九阳刚居尊位之上,虽不当事任,而亦为下所观,故其戒辞略与五同,但以我为其,小有主宾之异耳。
  程传 上九以阳刚之德处于上,为下之所观,而不当位,是贤人君子不在于位,而道德为天下所观仰者也。“观其生”,观其所生也。谓出于己者,德业行义也,既为天下所观仰,故自观其所生,若皆“君子”矣,则无“过咎”也,苟未君子,则何以使人观仰矜式?是其咎也。
  集说 王氏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者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于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
  案 上九观其生,似只是承九五之义而终言之尔。盖九五正当君位,故曰“我”。
  上非君位,而但以君道论之,故曰“其”。辞与九五无异者,正所以见圣人省身察己,始终如一之心,故《象传》发明之曰:“志未平也”。
  总论《朱子语类》:问:《观》卦阴盛而不言凶咎。曰:此卦取义不同,盖阴虽盛于下,而九五之君,乃当正位,故只取为观于下之义,而不取阴盛之象也。
  问:《观》六爻,一爻胜似一爻,岂所居之位愈高,则所见愈大耶?曰:上二爻意自别,下四爻是所据之位愈近,则所见愈亲切底意思。
   噬嗑.离上.震下程传 《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噬”,啮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 噬嗑 亨,利用狱。
  本义 “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也,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程传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没防与致刑也。
  集说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也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本义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王氏弼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俞氏琰曰:“校”,狱具也。初在下,趾象也。“灭”,没而不见也。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屦校灭趾”。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 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 孔氏颖达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 “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悼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
  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 “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
  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邱氏富国曰:《噬嗑》唯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于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愚。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离为干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
  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集说 《朱子语类》:问: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李氏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讼则出矢,狱则出金。讼为小,狱为大。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谷氏家杰曰: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程传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
  “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 郭氏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劓,灭趾为剕,《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总论李氏过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
   贲.艮上.离下程传 《贲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 ”物之合则必有文,文乃饰也。如人之合聚,则有威仪上下。物之合聚,则有次序行列。
  合则必有文也,《贲》所以次《噬嗑》也。为卦山下有火,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也,下有火则照见其上,草木品汇,皆被其光彩,有贲饰之象,故为《贲》也。
  贲亨,小利有攸往。
  本义 贲,饰也。卦自《损》来者,柔自三来而文二,刚自二上而文三。自《既济》而来者,柔自上来而文五,刚自五上而文上。又内离而外艮,有文明而各得其分之象,故为《贲》。占者以其柔来文刚,阳得阴助。而离明于内,故为“亨”。以其刚上文柔,而艮止于外,故“小利有攸往”。
  程传 物有饰而后能亨,故曰无本不立,无文不行,有实而加饰,则可以“亨”矣。
  文饰之道,可增其光彩,故能小利于进也。
  集说 王氏申子曰:徒质则不能亨,质而有文以加饰之,则可“亨”,故曰“贲亨”。
  然文盛则实必衰,苟专尚文以往则流,故曰“小利有攸往”。小者,谓不可太过以灭其质也。
  粱氏寅曰:贲者,文饰之道也。有质而加之文,斯可“亨”矣。朝廷文之以仪制而亨焉,宾主文之以礼貌而亨焉,家人文之以伦序而亨焉,官府文之以教令而亨焉。推之事物,凡有质者,无不待于文也,文则无不亨也。然既亨矣,而曰:“小利有攸往”,何也?文饰之道,但加之文彩耳,非能变其实也。故文之过盛,非所利也。但小利于有往而已矣。世之不知本者,或忘其当务之急,而屑屑焉于文饰,虽欲其亨,亦安得而亭乎?张氏振渊曰:离德文明莫掩,则无径情直行之弊,行之可通,故“亨”。艮德止而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本义 刚德明本,自贲于下,为舍非道之车,而安于徒步之象,占者自处当如是也。
  程传 初九以阳刚居明体而处下,君子有刚明之德而在下者也。君子在无位之地,无所施于天下,唯自贲饰其所行而已。趾取在下而所以行也。君子修饰之道,正其所行,守节处义,其行不苟,义或不当,则舍车舆而宁徒行,众人之所羞,而君子以为贲也。
  “舍车而徒”之义,兼于比应取之。初比二而应四,应四正也,与二非正也。九之刚明守义,不近与于二,而远应于四,舍易而从难,如舍车而徒行也。守节义,君子之贲也。
  是故君子所贲,世俗所羞;世俗所贵;君子所贱。以车徒为言者,因趾与行为义也。
  六二,贲其须。
  本义 二以阴柔居中正,三以阳刚而得正,皆无应与,故二附三而动,有贲须之象。
  占者宜从上之阳刚而动也。
  程传 卦之为《贲》,虽由两爻之变,而文明之义为重,二实贲之主也,故主言贲之道。饰于物者,不能大变其质也,因其质而加饰耳,故取须义。“须”,随颐而动者也,动止唯系于所附,犹善恶不由于贲也。二之文明,唯为贲饰,善恶则系其质也。
  集说 王氏弼曰: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故曰“贲其须”。
  朱氏震曰:毛在颐曰“须”,在口曰“髭”,在颊曰“髯”。三至上有《颐》体,二在颐下,须之象。二三刚柔相贲,“贲其须”也。夫文不虚生,须生于颐,须所以贲其颐也。
  俞氏琰曰:二无应而比三,三亦无应而比二,故与之相贲,贲以柔来文刚故亨。文当从质,非质则不能自饰。阴必从阳,非阳则不能自进。六二纯柔,必待九三之动而后动,故曰“贲其须”。
  蒋氏悌生曰:六以二居中,故有贲须之象。须于人身,无损益于躯体,但可为仪表之饰。周旋揖让,进退低昂,皆随面貌而动,使人仪举者文采容止可观,故《象》曰“与上兴也”。
  何氏楷曰:须阴血之形,而,柔所以文刚者。然阴柔不能自动,必附丽于阳,如须虽有美,必附而于颐也。大抵刚为质,柔为文。文不附质,焉得为文?故二必“贲其须”以从三,五必“贲于丘园”以从上。圣人右质左文之意,于此可见。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本义 一阳居二阴之间,得其贲而润泽者也,然不可溺于所安,故有“永贞”之戒。
  程传 三处文明之极,与二四二阴间处相贲,贲之盛者也。故云“贲如”。“如”,辞助也。贲饰之盛,光彩润泽,故云“濡如”。光彩之盛,则有润泽。《诗》云:麀鹿濯 集说 胡氏炳文曰;互坎有濡义,亦有陷义,既末济濡首濡尾,濡而陷者也。九三非不贞也,能永其贞,则二阴于我为润泽之濡,我于彼不为陷溺之濡矣。
  俞氏琰曰:九三处六二六四之间,故曰“贲如濡如”,文过则质丧,质丧则文弊,要当永久以刚正之德固守则“吉”。
  潘氏士藻曰:三本刚正,特虑其为二阴所陷溺,未免有灭质之患,故有“永贞”之戒。
  何氏楷曰:以一刚介二柔之间,贲之盛者也。曰“濡如”者,犹《诗》言六辔如濡,谓所饰之文采鲜泽也。然受物之饰,恐为物溺,故戒之曰“永贞吉”。长守其阳刚之正,而不为阴柔所溺,则不至以文灭质矣。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本义 “皤”,白也。马,人所乘,人白则马亦白矣。四与初相贲者,乃为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皤如”。而其往求之心,如飞翰之疾也,然九三刚正,非为寇者也,乃求婚媾耳,故其象如此。
  程传 四与初为正应,相贲者也。本当“贲如”,而为三所隔,故不获相贲而“皤如”。“皤”,白也,未获贲也。马,在下而动者也。未获相贲,故云“白马”。其从正应之志如飞,故云“翰如”。匪为九三之寇仇所隔,则婚媾遂其相亲矣。己之所乘,与动于下者,马之象也。初四正应,终必获亲,第始为其间隔耳。
  集说《朱子语类》云:六四“白马翰如”,言此爻无所贲饰,其马亦白也,言无饰之象如此。
  胡氏炳文曰:《屯》二应五,下求上也,不可以急。《贲》四应初,上求下也,不可以缓。
  俞氏琰曰:发白为“皤”,马白为“翰”。《礼记》云:商人尚白,戎事乘翰。郑氏注云:翰,马白色也。四当贲道之变,文返于质,故其象如此。
  梁氏寅曰:六四在离明之外,为艮止之始,乃贲之盛极,而当反质素之时也,故云“贲如皤如”。大初之舍车,为在下而无所乘故也,四在九三之上,则有所乘矣,故云“白马翰如”。人既质素,则马亦白也。
  苏氏濬曰:六四一爻,当以白贲之义推之,四与初相贲者也,以实心而求于初,不为虚饰,初曰贲趾,四门“皤如”,初曰“舍车”,四日“白马”,同一白贲之风而已。
  案 《程传》沿《注疏》之说,《本义》又沿《程传》之说,皆以为初四相贲而为三所隔,故末得其贲而皤然也。然《朱子语类》以无饰言之,则已自改其说矣,故以后诸儒,皆以皤白为崇素返质之义,实于卦意为合。
  又案《易》中凡重言如者,皆两端不安之辞,故“屯如邅如”者,欲进而未径进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本义 六五柔中为贲之主,敦本尚实,得贲之道,故有“丘园”之象。然阴性吝啬,故有“束帛戋戋”之象。“束帛”,薄物;“戋戋”,浅小之意。人而如此,虽可羞吝,然礼奢宁俭,故得“终占”。
  程传 六五以阴柔之质,密比于上九刚阳之贤,阴比于阳,复无所系应,从之者也,受《贲》于上九也。自古设险守国,故城垒多依丘阪。“丘”,谓在外而近且高者。园圃之地,最近城邑,亦在外而近者。“丘园”,谓在外而近者,指上九也。六五虽居君位,而阴柔之才,不足自守,与上之刚阳相比而志从焉,获贲于外比之贤,“贲于丘园”也。
  若能受贲于上九,受其裁制,如“束帛”而“戋戋”,则虽其柔弱不能自为,为可吝少,然能从于人,成贲之功,终获其吉也。“戋戋”,翦裁分裂之状。帛未用则束之,故谓之“束帛”。及其制为衣服,必翦裁分裂戋戋然。“束帛”,喻六五本质。“戋戋”,谓受人翦制而成用也。其资于人与《蒙》同,而《蒙》不言吝者,盖“童蒙”而赖于人,乃其宜也;非童幼而资贲于人,为可吝耳。然享其功,终为吉也。
  集说 《朱子语类》:问:“贲于丘园”,安定作敦本说。曰:某之意正要如此。或以“戋戋”为盛多之貌,非也。“戋戋”者浅小之意,所以下文云“吝终吉”。吝者虽不好看,然终却吉。
  又云:“贲于丘园。束帛戋戋”,是个务农尚俭。“戋戋”,是狭小不足之意。以字义考之,从水则为浅,从贝则为贱,从金则为钱。六五居尊位,却如此敦本尚俭,便似吝啬。如卫文公、汉文帝虽是“吝”,却“终吉”,此在《贲》卦有反本之意。
  问:六五是在艮体,故安止于丘园,而不复外贲之象。曰:亦是上比于九,渐渐到极处。若一向贲饰去,亦自不好,须是收敛方得。
  胡氏炳文曰:不贲于市朝,而“贲于丘园”,敦本也。“束帛戋戋”,尚实也。
  潘氏士藻曰:五居中履尊,下无应与,而上比文柔之刚,得止之义,以成贲之道,故有“贲于丘园”之象。
  何氏楷曰:比于上九刚阳之贤,受贲于上九者也。“丘园”指上,上阳刚而处外,乃贤人隐丘园之象。据《彖》曰“刚上文柔”,则六五乃上所贲者,爻昕谓“贲于丘园”,犹曰受贲饰于丘园也。按《昏礼》纳帛一束,束五两,注,十端为束。“束帛戋戋”,其仪文虽薄,然终与上合志而吉。
  上九,白贲。无咎。
  程传 上九《贲》之极也,贲饰之极则失于华伪,唯能质白其贲,则无过失之咎。
  “白”,素也。尚质素则不失其本真,所谓尚质素者,非无饰也,不使华没实耳。
  集说 《朱子语类》:问:如《本义》说六五上九两爻,却是贲极反本之意。曰:六五已有反本之渐,故曰“贲于丘园,束帛戋戋”。至上九“白贲”,则反本而复于无饰矢。盖皆贲极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上以阳刚为成卦之主,居艮止之极,当贲道之终,止文之流于终。终则返而质矣,故贲道成而无弊,无弊故“无咎”。
  熊氏良辅曰:“白贲”云者,终归于无所饰也。《贲》之取义,始则因天下之质而饰之以文,终则反天下之文而归之于质。
  胡氏炳文曰:《贲》贲上卦言“白马”,言“束帛戋戋”,终言“白贲”。《杂卦》曰:“贲五色也。”可谓一言以蔽之矣。
  蒋氏悌生曰:六五上九皆敦尚质素,以白为贲,素以为绚之意。上九处无位之地,“高尚其事”,不尚华饰,以质素为贲,甘受和,白受采,其贤于五采彰施远矣。
  总论邱氏富国曰:阴阳二物,有应者以应而相贲,无应者以比而相贲。四与初应,求贲于初,故初贲趾而四“翰如”也。二比三而贲乎三,故二贲须而三“濡如”也。五比上而贲乎上,故五贲丘园而上“白贲”也。初与四,应而相贲者也。二与三,五与上,比而相贲者也。此贲六爻之大旨也。
  龚氏焕曰:《贲》之为言饰也,谓饰以文华也。然以六爻考之,初之“舍车而徒”,五之“丘园”,上之“白贲”,皆质实而不事文华者也。四之“皤如”贲于初,二之贲须附于三,惟三之“贲如濡如”,乃贲饰之盛,而即有“永贞”之戒者,惧其溺于文也。
  如是则古人之所贲者,未始事文华也。亦务其本实而巳。本实既立,文华不外焉。徒事文华,不务本实,非古人所谓贲。
   剥.艮上.坤下程传 《剥序卦》:“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夫物至于文饰,亨之极也。极则必反,故《贲》终则《剥》也。卦五阴而一阳,阴始自下生,渐长至于盛极,群阴消剥于阳,故为《剥》也。以二体言之,山附于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着于地,颓剥之象也。
  剥,不利有攸往。
  本义 “剥”,落也。五阴在下而方生,一阳在上而将尽,阴盛长而阳消落,九月之卦也。阴盛阳衰,小人壮而君子病。又内坤外良,有顺时而止之象。故占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传 “剥”者,群阴长盛,消剥于阳之时,众小人剥丧于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当巽言晦迹,随时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本义 剥自下起,灭正则“凶”,故其占如此。“蔑”,灭也。
  程传 阴之剥阳,自下而上。以床为象者,取身之所处也。自下而剥,渐至于身也。
  “剥床以足”,剥床之足也。剥始自下,故为剥足。阴自下进,渐消灭于贞正,“凶”之道也。“蔑”,无也,谓消亡于正道也。阴剥阳,柔变刚,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凶”可知。
  集说 俞氏琰曰:阴之消阳,自下而进。初在下,故为剥床而先以床足灭于下之象。
  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唯宜顺时而止耳。“贞凶”,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
  案 俞氏之说,是以蔑字属上句读,盖自《象传》“灭下”看出。亦可备一说。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本义 “辨”,床干也,进而上矣。
  程传 “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干也。阴渐进而上,剥至于辨,愈灭于正也,“凶”益甚矣。
  集说 俞氏琰曰:既灭初之足于下,又灭二之辨于中,则进而上矣。得此占者,若犹固执而不知变,则其“凶”必也。
  六三,剥之,无咎。
  程传 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三之为可谓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阴剥阳,众小人害君子,三虽从正,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于斯时也,难乎免矣,安得吉也?其义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劝也。
  集说 荀氏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
  王氏弼曰: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
  胡氏炳文曰:《剥》之三,即《复》之四。《复》六四不许以吉,《剥》六三许以“无咎”,何也?曰:《复》,君子之事,明道不计功,不以吉许之可也。《剥》,小人之事,小人中独知有君子,不以“无咎”许之,无以开其补过之门也。
  案 王氏、程子,皆以剥之“无咎”连读,言此乃剥时之无咎者也,玩《本义》,似以剥之为剥去其党。
  六四,剥床以肤,凶。
  本义 阴祸切身,故不复言蔑贞,而直言“凶”也。
  程传 始剥于床足,渐至于“肤”。“肤”,身之外也。将灭其身矣,其“凶”可知。
  阴长已盛,阳剥已甚,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贞,直言“凶”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本义 “鱼”,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程传 剥及君位,剥之极也,其凶可知,故更不言剥,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
  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
  集说 张子曰:阴阳之际,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于阳,反制群阴,不使进逼,方得处剥之善。下无剥之之忧,上得阳功之庇,故曰“无不利”。
  熊氏良辅曰:卦本为阴剥阳而阳凶,爻则以剥阳而见凶,故五则以顺上为“无不利”,三则以应上为“无咎”,而上则有“硕果”得“舆”之象焉。
  张氏振渊曰:《遯》阴长而犹微,可制也,则告阳以制阴之道,曰“畜臣妾”;剥阴长已极不可制矣,则教阴以从阳之道,曰“以宫人宠”。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本义 一阳在上,《剥》未尽而能复生。君子在上,则为众阴所载;小人居之,则剥极于上,自失所覆,而无复“硕果”“得舆”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圣人之情,益可见矣。
  集说 程子曰:息训为生者,盖息则生矣,中无间断。“硕果不食”,则便为复也。
  杨氏文焕曰:“贯鱼”者,众阴在下之象也。“硕果”者,一阳在上之象也。
  胡氏炳文曰:乾为木果,众阳皆变,而上独存,有“硕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硕果”专以象言,“得舆”“剥庐”,兼占而言。床,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庐,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剥床”,欲上失所安,今而“剥庐”,自失所安矣。
  自古小人欲害君子,亦岂小人之利哉?蔡氏清曰:《易》固为君子谋,然其为君子谋者,亦所以为小人谋也,观“小人剥庐”之辞可见。盖道理自是如此,天地间岂可一日无善类哉?不然,人之类灭矣。可见圣人非姑为是抑彼以伸此也。
  乔氏中和曰:“硕果不食”,核也。仁也,生生之根也。自古无不朽之株,有相传之果,此剥之所以复也。
   复.坤上.震下程传 《复序卦》:“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物无剥尽之理,故《剥》极则《复》来,阴极则阳生。阳剥极于上而复生于下,穷上而反下也,《复》所以次《剥》也。为卦一阳生于五阴之下,阴极而阳复也。岁十月,阴盛既极,冬至则一阳复生于地中,故为《复》也。阳,君子之道。阳消极而复反,君子之道消极而复长也,故为反善之义。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程传 “复亨”,既复则亨也。阳气复生于下,渐亨盛而生育万物。君子之道既复,则渐以亨通,泽于天下,故复则有亨盛之理也。“出入无疾”,“出入”谓生长,复生于内,人也;长进于外。出也。先云出,语顺耳。阳生非自外也,来于内,故谓之人。物之始生,其气至微,故多屯艰。阳之始生,其气至微,故多摧折。春阳之发,为阴寒所折,观草木于朝幕,则可见矣。“出入无疾”,谓微阳生长,无害之者也。既无害之,而其类渐进而来,则将亨盛,故无咎也;所谓咎,在气则为差忒,在君子则为抑塞,不得尽其理。阳之当复,虽使有疾之,固不能止其复也,但为阻碍耳。而卦之才,有无疾之义,乃复道之善也。一阳始生至微,固未能胜群阴,而发生万物,必待诸阳之来,然后能成生物之功,而无差忒,以朋来而无咎也。三阳子丑寅之气,生成万物,众阳之功也。
  若君子之道,既消而复,岂能便胜于小人?必待其朋类渐盛,则能协力以胜之也。“反复其道”,谓消长之遭,反复迭至。阳之消,至七日而来复;《姤》阳之始消也,七变而成《复》,故云“七日”,谓七更也。《临》云“八月有凶”,谓阳长至于阴长,历八月也。
  阳进则阴退,君子道长,则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集说 房氏乔曰:“出入无疾”害之者,喜阳气之复;朋来无罪咎之者。欲众阳渐进之意。
  邵子曰:《复》次《剥》,明治生于乱乎!《夬》次《姤》,明乱生于治乎!时哉时哉!
  未有《剥》而不《复》,未有《夬》而不《姤》者。
  郑氏刚中曰:七者阳数,日者阳物,故于阳长言七日。八者阴数,月者阴物,《临》刚长以阴为戒,故曰“八月”。
  《朱子语类》云:七日只取七义,犹“八月有凶”,只取八义。
  胡氏炳文曰:“反复其道”,统言阴阳往来,其理如此。“七日来复”,专言一阳往来,其数如此。
  林氏希元曰:天下事非一人所能独办,君子有为于天下,必与其类同心共济,故《复》重“朋来”,而《泰》重“汇征”。
  张氏振渊曰:“反复其道”,犹云“反复”计其程道也。此二句,正见天运自有定期,君子不可不善承之耳。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本义 一阳复生于下,《复》之主也,“祗”,抵也。又居事初,失之未远,能复于善,不抵于悔,大善而占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集说 杨氏时曰:初九阳始生而未形,动之微也。“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未形而复,其复不远矣,故不至于悔而“元吉”。
  俞氏琰曰:初居震动之始,方动即复,是不远而复,复之最先者也,故不至于悔而“元吉”。
  六二,休复,吉。
  本义 柔顺中正,近于初九,而能下之,复之休美,言之道也。
  程传 二虽阴爻,处中正而切比于初,志从于阳,能下仁也,复之休美者也。复者,复于礼也。复礼则为仁,初阳复,复于仁也。二比而下之,所以美而吉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学莫便于近乎仁,既得仁者而亲之,资其善以自益,则力不劳而学美矣,故曰“休复,吉”。
  六三,频复,厉无咎。
  本义 以阴居阳,不中不正,又处动极,复而不固,屡失屡复之象,屡失故危,复则“无咎”,故其占又如此。
  程传 三以阴躁处动之极,复之频数,而不能固者也。复贵安固,频复频失,不安于复也。复善而屡失,危之道也。圣人开迁善之道,与其复而危其屡失,故云“厉无咎”。
  不可以频失而戒其复也。频失则为危,屡复何咎?过在失而不在复也。
  集说 郭氏忠孝曰:唯君子能久于其道,其余则日月至焉而已。是以子夏之徒,出见纷华盛丽而悦,入闻夫子之道而乐,与夫回之为人,拳拳服膺而弗失之者,固有间矣。
  赵氏汝楳曰:三为震动之极,故曰“频”。“厉”,危也,即人心唯危之危。
  六四,中行独复。
  本义 四处群阴之中,而独与初应,为与众俱行,而独能从善之象。当此之时,阳气甚微,未足以有为,故不言吉。然理所当然,吉凶非所论也。董子曰:仁人者,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于《剥》之六二及此爻见之。
  程传 此爻之义,最宜详玩,四行群阴之中,而独能复,自处于正,下应于阳刚,其志可谓善矣。不言吉凶者,盖四以柔居群阴之间,初方甚微,不足以相援,无可济之理,故圣人但称其能独复,而不欲言其独从道而必凶也。曰,然则不言无咎,何也?曰:以阴居阴,柔弱之甚,虽有从阳之志,终不克济,非无咎也。
  缪氏昌期曰:“中”,即“中以自考”中字。“独”,即《中庸》慎独之独。四能以中而行,而于独知之中,憬然自觉,所谓复以自知也。盖《复》之所以为《复》,全在初爻,犹人之初念也。五阴皆复此而已,唯四在阴中有所专向,故发此义。
  六五,敦复,无悔。
  本义 以中顺居尊,而当复之时,“敦复”之象,”无悔”之道也。
  程传 六五以中顺之德处君位,能敦笃于复善者也,故“无悔”。虽本善,戒亦在其中矣。阳复方微之时,以柔居尊,下复无助,未能致亨吉也,能“无悔”而已。
  集说 项氏安世曰:《临》以上六为“敦临”,《艮》以上九为“敦艮”,皆取积厚之极。《复》于五即言“敦复”者,《复》之上爻,迷而不复,故《复》至五而极也。卦中复者五爻,初最在先,故为“不远”;五最在后,故为“敦”。
  蔡氏渊曰:“敦”,厚也。《坤》象复主初阳,五虽与初无系,而处位得中,能自厚于复者也,可以“无悔”。
  李氏简曰:初九阳刚,君于之道也。相应相比者复之易,二与四是也;远而非应者复之难,六五所以称“敦复”。“敦复”者,厚之至也。不与初应,本当有悔,以其能复,是以“无悔”。
  胡氏炳文曰:“不远复”者,善心之萌。“敦复”者,善行之固。故初九”无祗悔”,“敦复”则可“无悔”矣。“不远复”,入德之事也。“敦复”,其成德之事与。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本义 以阴柔居复终,终迷不复之象,凶之道也,故其占如此。“以”犹及也。
  程传 以阴柔居复之终,终迷不复者也。迷而不复,其“凶”可知。有“灾眚”,“灾”,天灾,自外来;“眚”,己过,由自作。既迷不复善,在己则动皆过失,灾祸亦自外而至,盖所招也。迷道不复,无施而可,用以“行师”,则“终有大败”;以之为国,则君之凶也。十年者,数之终。至于十年不克征,谓终不能行。既迷于道,何时而可行也?集说 徐氏几曰:上六位高而无下仁之美,刚远而无迁善之机,厚极而有难开之蔽,柔终而无改过之勇,是昏迷而不知复者也。
  杨氏启新曰:心为天君。“以其国君”,言丧失其本心也。
  何氏楷曰:《坤》奉先迷,今居其极,则迷之甚矣。言“迷复”,即昏迷而不知所复之谓。“行师”以下,皆假象,以喻一心不能驭众动,徇物必至丧天君也。
  总论 胡氏炳文曰:“迷复”与“不远复”相反,初不远而复,迷则远而不复。“敦复”与“频复”相反,敦无转易,频则屡易。“独复”与,“休复”相似,休则比初,独则应初也。“十年不克征”,亦“七日来复”之反。
  妄.乾上.震下程传 《无妄序卦》:“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复者,反于道也。既复于道,则合正理而无妄,故《复》之后,受之以《无妄》也。为卦乾上震下,震,动也,动以天为无妄,动以人欲则妄矣,《无妄》之义大矣哉!
  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本义 无妄,实理自然之谓,《史记》作“无望”,谓无所期望而有得焉者,其义亦通,为卦自《讼》而变,九自二来而居于初,又为震主,动而不妄者也,故为《无妄》。
  又二体震动能乾健,九五刚中而应六二,故其占大亨,而利于正。若其不正,则有青而不利有所往也。
  程传 无妄者,至诚也。至诚者,天之道也。天之化有万物,生生不穷,各正其性命,乃无妄也。人能合无妄之道,则所谓“与天地合其德”也。《无妄》有大亨之理,君子行无妄之道,则可以致大亨矣。《无妄》,天之道也,卦言人由无妄之道也。“利贞”法无妄之道,利在贞正,失贞正则妄也。虽无邪心,苟不合正理,则妄也,乃邪心也。
  故有匪正,则为过眚。既已无妄,不宜有往,往则妄也。
  集说 《朱子语类》云:《无妄》一卦,虽云祸福之来也无常,然自家所守者,不可不利于正,不可以彼之无常,而吾之所守亦为之无常也,故曰“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
  问:虽无邪心,苟不合正理,则妄也。既无邪,何以不合正?曰:有人自是其心全无邪,而却不合于正理。如贤者过之,其心岂曾有邪?却不合正理,佛氏亦岂有邪心者?邱氏富国曰:唯其无妄,所以无望也。若其处心未免于妄,则尤道以致福,而妄欲徼,福非所谓无望之福;有过以召灾,而妄欲免灾,非所谓无望之灾。此皆未免容心于祸福间,非所谓无妄也。若真实无妄之人,则纯乎正理,祸福一付之天,而无苟得幸免之心也。
  胡氏炳文曰:朱子解《中庸》诚字,以为真实无妄之谓;此解《无妄》,则以为实理自然之谓。自然二字,已兼无所期望之意矣。
  胡氏居仁曰:无妄,诚也。诚,天理之实也。圣人只是循其实理之自然,无一豪私意造为。故出乎实理无妄之外,则为过眚。循此实理无妄而行之,则吉无不利。不幸而灾疾之来,亦守此无妄之实理,而不足忧。卦辞爻辞皆此意。
  初九,无妄,往吉。
  本义 以刚在内,诚之主也。如是而往,其“吉”可知。故其象占如此。
  集说 兰氏廷端曰:初则当行,终则当止,行止适当则无妄,不妄则“吉”。《无妄》之初,当行者也,故“往”则有“吉”。《无妄》之终,当止者也,故行则有眚。
  胡氏炳文曰:《彖》曰:“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本义》于此曰:以刚在内,诚之主也。主字最有力。盖妄者,诚之反也,诚之主如此,妄自然无矣。如此而往,其吉固宜。
  何氏揩曰:此爻足蔽《无妄》全卦。震阳初动,诚一未分,是之谓《无妄》。以此而往,动与天舍,何不吉之有?六二,不耕获,不苗畲,则利有攸往。
  本义 柔顺中正,因时顺理,而无私意期望之心,故有“不耕获,不菑畲”之象。
  言其无所为于前,无所冀于后也。占者如是,则利有所往也。
  程传 凡理之所然者,非妄也。人所欲为者,乃妄也。故以”耕获、菑畲”譬之。
  六二居中得正,又应五之中正,居动体而柔顺,为动能顺乎中正,乃《无妄》者也,故极言无妄之义。“耕”’农之始;”获”,其成终也。田一岁曰“菑”,三岁曰“畲”。不耕而获,不菑而畲,谓不首造其事,因其事理所当然也。首造其事,则是人心所作为,乃妄也。国事之当然,则是顺理应物,非妄也,获与畲是也。盖耕则必有获,菑则必有畲,是事理之固然,非心意之所造作也。如是则为无妄,不妄则所往利而无害也。或曰:圣人制作以利天下者,皆造端也,岂非妄乎?曰:圣人随时制作,合乎风气之宜,未尝先时而开之也。若不待时,则一圣人足以尽为矣,岂待累圣继作也?时乃事之端,圣人随时而为也。
  集说 《朱于语类》:问:《程传》爻辞恐未明白。窃谓无不耕而获、不菑而畲之理,只是不于耕而计获之利,如程子所解《象传》,移之以解爻辞则可。曰:《易传》爻象之辞,虽若相反,而意实相近,特辞有未足耳。爻辞言当循理,《象传》言不计利。
  陈氏埴曰:伊川大意,只谓不为获而耕,不为畲而菑,凡有所为而为者,皆计利之私心,即妄也。但经文中不如此下语,故《易传》中颇费言语。始谓不耕而获,不菑而畲,谓不首造其事,则似以耕菑为私意;中谓耕则必有获,菑则必有畲,非心造意作,则以耕获菑畲为非私意。终谓既耕则必有获,既菑则必成畲。非必以获畲之富而为,则又似以获畲为私意。三说不免自相抵捂,所以《本义》但据经文直说,谓无耕获菑畲之私心。
  胡氏炳文曰:“耕获”者,种而敛之也。“菑畲”者,垦而熟之也。一岁之农,始于耕,终于获。三岁之田,始于菑,终于畲。“不耕获,不菑畲”,诸家以为不耕而获,不菑而畲,唯《本义》以为始终无所作为之象,而必曰因时顺理者,理本自然无所作为,自始至终,绝无计功谋利之心,故其占曰“利有牧往”。
  何氏楷曰:人之有妄,在于期望。“不耕获”者,不方耕而即望有其获也。“不菑畲”者,不方菑而即望成其畲也。学者之除妄心而必有事焉,当如此矣,故曰“则利有攸往”。
  言必如此而后利也。
  案 何氏说与《传》义颇异,质诸夫子先事后得、先难后获之训,则于理尤长。且《象传》以未富释之,正谓其无望获之心,未必以耕为可废也。
  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
  本义 卦之六爻,皆《无妄》者也。六三处不得正,故遇其占者,无故而有灾,如行人牵牛以去,而居者反遭诘捕之扰也。
  程传 三以阴柔而不中正,是为妄者也。又志应于上,欲也,亦妄也。在无妄之道,为灾害也。人之妄动,由有欲也。妄动而得,亦必有失。虽使得其所利,其动而妄,失已大矣,况复凶悔随之乎?知者见妄之得,则知其失必与称也。故圣人因六三有妄之象,而发明其理云“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言如三之为妄,乃无妄之灾害也。设如有得,其失随至,如“或系之牛”。“或”,谓设或也,或系得牛,行人得之以为有得,邑人失牛,乃是灾也。借使邑人系得马,则行人失马,乃是灾也。言有得则有失,不足以为得也。“行人”“邑人”,但言有得则有失,非以为彼己也。妄得之福,灾亦随之:妄得之得,失亦称之,固不足以为得也。人能知此,则不为妄动矣。
  集说 关氏朗曰:《无妄》而灾者,灾也。有妄而灾,则其所也,非灾之也。运数适然,非己妄致,乃无妄之灾。
  《朱子语类》云;此卦六爻皆是无妄,但六三地头不正,故有“无妄之灾”,言无故而有灾也。如行人牵牛以去,而居人反遭诘捕之扰,此正《无妄》之灾之象。
  胡氏炳文曰:匪正有眚,人自为之也。《无妄》之灾,天实为之也。六爻皆《无妄》,三之时,则《无妄》而有灾者也。《杂卦》曰:“无妄,灾也”,其此之谓与?九四,可贞,无咎。
  本义 阳刚乾体,下无应与,可固守而“无咎”,不可以有为之占也。
  程传 四刚阳而居乾体,复无应与,无妄者也。刚而无私,岂有妄乎?可贞固守此,自“无咎”也。九居阴得为正乎?曰:以阳居乾体,若复处刚,则为过矣,过则妄也。
  居四,无尚刚之志也。“可贞”与“利贞”不同,“可贞”,谓其所处可贞固守之;“利贞”,谓利于贞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贞”,正而固也。曰“利贞”,则训正字,而兼固字之义,曰“不可贞”,则专训固字,而无正字之义。九四阳刚健体,下无应与,可贞正守之,而其占不可有为也。
  何氏楷曰:四刚阳而居乾体,本自《无妄》者也。“可贞”固守此,则“无咎”。初 九五,无妄之疾,勿药有喜。
  本义 乾刚中正,以居尊位,而下应亦中正,无妄之也。如是而有疾,勿药而自愈矣。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以中正当尊位,下复以中正顺应之,可谓无妄之至者也,其道无以加矣,“疾”,为之病者也。以九五之无妄,如其有疾,勿以药治,则有喜也。人之有疾,则以药石攻去其邪以养其正。若气体平和,本无疾病,而攻治之,则反害其正矣。故勿药则有喜也。有喜,谓疾自亡也。无妄之所谓疾者,谓若治之而不治,率之而不从,化之而不革,以妄而为无妄之疾。舜之有苗,周公之管蔡,孔子之叔孙武叔是也。既已无妄,而有疾之者,则当自如。无妄之疾,不足患也。若遂自攻治,乃是渝其无妄而迁于妄也。
  五既处无妄之极,故唯戒在动,动则妄矣。
  案 勿者,禁止之辞。言无妄矣,而偶有疾,则亦顺其自然而气自复,勿复用药以生他候。如人有无妄之灾,则亦顺其自然而事自平,勿复用智以生他咎也。凡《易》中言勿者皆同义。此爻之疾,与六三之灾同。然此曰“有喜”者,刚中正而居尊位,德位固不同也。
  上九,无妄,行有眚,无攸利。
  本义 上九非有妄也,但以其穷极而不可行耳,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上九居卦之终,无妄之极者也。极而复行,过于理也。过于理则妄也。故上九而行,则有过眚而无所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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