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寓只释义


【公所】清史稿·刑法志三》:“天命元年,諭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於公所,毋得诉於诸臣之家。’”2.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同业或同乡组织,除称会馆外,亦名公所。如布业公所,四明公所等。3.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旧时的区、镇、乡、村政府,称区公所、镇公所、乡公所、村公所。杨沫《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五章:“今夜里,我看见你从村公所跑出来的那个神气,我就更不放心,所以住在你对面的殿里。”4.处理公众事务的机关、团体。旧时亦以称收容处所,如清末扬州收容乞丐的机关,即名“栖流公所”。帮会组织也称“公所”。周立波《

【寓】1. 原指寄居,后泛指居住:~公(古代指寄居他国的官僚贵族;后泛指失势寄居他乡的地主绅士等人)。~居。~所。~舍。~邸。  2. 住的地方:公~。客~。  3. 寄托:寄~。~目(过目)。~言(a.有所寄托的话;b.用来说明某个道理的小故事)。~意(语言文字中所寄托或暗含的意思)。 网

【只】1. 量词:一~鸡。  2. 单独的,极少的:~身。片纸~字。 | 1. 仅仅,惟一:~是(❶仅仅是;❷表示强调限于某个情况或范围;❸但是)。  2. 表示限于某个范围:~顾。~管。~见树木,不见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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