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文尽法界释义


【遗】1. 丢失:~失。~落。  2. 漏掉:~忘。~漏。  3. 丢失的东西,漏掉的部分:补~。路不拾~。  4. 余,留:~留。~俗。~闻。~址。~风。~憾。~老(a.经历世变的老人;b.仍然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  5. 死人留下的:~骨。~言。~嘱。  6. 不自觉地排泄:~尿。~精。  7. 生物体的构造和生理机能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传。  8. 抛弃:~弃。

【文】1. 事物错综所造成的纹理或形象:灿若~锦。  2. 刺画花纹:~身。  3. 记录语言的符号:~字。~盲。以~害辞。  4. 用文字记下来以及与之有关的:~凭。~艺。~体。~典。~苑。~献(指有历史价值和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采(a.文辞、文艺方面的才华;b.错杂艳丽的色彩)。  5. 人类劳动成果的总结:~化。~物。  6. 自然界的某些现象:天~。水~。  7. 旧时指礼节仪式:虚~。繁~缛节(过多的礼节仪式)。  8. 文华辞采,与“质”、“情”相对:~质彬彬。  9. 温和:~火。~静。~雅。

【尽】1. 完毕:用~。说不~。取之不~。  2. 达到极端:~头。山穷水~。~情。自~(自杀)。  3. 全部用出,竭力做到:~心。~力。~瘁。~职。~忠。~责。人~其才。物~其用。  4. 都,全:~然。~是白的。~收眼底。~释前嫌。 | 1. 极,最:~底下。  2. 力求达到最大限度:~量(liàng )。~管。

【法】1.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3. 仿效:效~。  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5.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6. 道家佛家的所

【界】1. 边境,一个区域的边限:~石(标志地界的石碑或石块)。~标。~址。~线(❶两个地区分界的线;❷不同事物的分界;❸某些事物的边缘)。~限(❶不同事物的分界;❷尽头处,限度)。地~。  2. 范围:眼~。世~。自然~。  3. 按职业或性别等所划的人群范围:教育~。科学~。各~人士。  4. 指大自然中动物、植物、矿物等的最大的类别:无机~。有机~。  5. 地层系统分类的最高一级,相当于地质年代中的“代”。“界”以下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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