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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分类-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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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志 - 卷二十二兵志二陆 军


日本上古文官日臣,武官日连。有物部连者,世为宿祢,掌环列之尹,兼司刑官。后兵与刑分,有大伴连,统率元戎,警卫宫城。然此皆世官,未有官制。逮孝德朝,仿唐制设兵部省,始有专官。其在内禁近之兵,则有近卫府以领羽林军。古名为革叉负部,谓负盛箭室以卫宫门也。后设左、右近卫府等官。在外屯戍之兵,则于筑紫设太宰府,筑紫边西海,故设镇以备新罗、百济、任那诸国。自古有此官,暨唐时使臣往来皆由此。及源氏秉政,有蒙古之患,复于此设九州探题,命北条氏世掌之。于陆奥设镇守府。置镇守将军,日本东北古为虾夷地,叛服a.x常,时时寇边,辄命将征之。养老、神龟之间,设...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三兵志三陆 军


编队 凡步兵,五人为伍,四伍为一分队,二分队为半小队,二半小队为小队,二小队为中队,共一百六十人。四中队为一大队,共六百四十人。三大队为一联队,共一千九百二十人。其编制之法,由中队起,每一中队内有上等卒九人,分队长八,锹兵长一。一等卒三十六人,铳卒三十二,剑卒二,喇,卒二。二等卒一百十五人,枪卒一百四,又五,又六,此三等卒共一百六十人。此兵卒数也。伍长九人,分队长八,司炊事一。军曹九人,半队长八,司被服一。曹长一人,队副长。小队长四人,少尉二,中尉二。队长一人,大尉。此兵官数也。合四队为大队,卒则倍加其数,官则酌加其数。三大队为联队...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四兵志四陆 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五年定额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五兵志五海 军


日本古无海军,安政二年六月,和兰人始献蒸气船,德川将军家定遣矢田崛景、藏胜麟太郎等于长崎就和兰人学操汽船术,复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等往和兰国习海军法,又购观光舰于和兰。其后相踵购幡龙、咸临、朝阳、富士山、开阳诸舰于和兰、于美利坚。庆应丁卯,德川1氏还政,设三职隶八课,始有海陆军务之名,而未设专官。明治元年戊辰二月,改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复改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改为兵部省,皆以海军隶其中,而别设海军大将、中将、少将等官。四年四月,复置大、中、少佐,大、中、少尉诸官。八月,于兵部省中分陆军、海军二部,各设分局,逮五年二月,始废兵部省...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六兵志六海 军


海军省 海军卿之职,统率属官以理海军事,凡部下官员,奏任以上官进退黜陟皆具状上申,判任以下得专行之。省中事务,凡设定制度,卿以其意见奏请,报可而后行。一目定海军编制之法;二曰定诸徽章;三曰撰定营兵之地;四日布达诸军士号令;五曰诸局、诸官廨,或设立、或废、或合并;六曰制定诸局、诸官廨之条例规制;七曰命将官司某职课,及除局长与廨长;八日军人、军属有赏典及特赦、恩减之事;九曰判决士官闭门以上之罪;十曰处决下2犯军律死罪者;十一日凡关涉外国人、军属犯罪处分之事;十二日派遣部下官员、生徒前往外国;十三曰凡制造船舰、购买军器与外国人结约之事;十...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七刑法志一


外史氏日:上古之刑法简,后世之刑法繁。上古以刑法辅道德故简,后世以刑法为道德故繁。中国士夫好谈古治,见古人画象示禁、刑措不用则睾然高望,慨慕黄、农、虞、夏之盛,欲挽末俗而趋古风。盖所重在道德,遂以刑法为卑卑无足道也。而泰西论者专重刑法,谓民智日开,各思所以保其权利,则讼狱不得不滋,法令不得不密。其崇尚刑法以为治国保家之具,尊之乃若圣经贤传。然同一法律,而中、西立论相背驰至于如此者,一穷其本,一究其用故也。 余尝考中国之律,魏晋密于汉,唐又密于魏晋,明又密于唐,至于我大清律例又密于明。积世愈多即立法愈密,事变所趋中有不得不然之势,虽圣...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二十八刑法志二


第三节 证据 凡于法律不得以被告事件之大概推测而定其罪,其被告人供招及官吏验证文凭,又证据物件、或证人陈告、鉴定人申禀、自余诸色征凭,并任从裁判官所判定。第百四十六条,谓断罪虽须征凭,而不必执一条所揭为断定,必T对问辨论之际以裁判官有所明确觉察者为要。预审判事要因检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请求,或以其职权,搜集本案证据,征凭为验实所必须者。第百四十七条,证据谓证之确有据者,征凭谓证之差有凭者。预审判事临检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或推问被告人、证人,必须书记对同。书记要造审查文案,偕判事连署捺印。若在裁判所外急遽之际无书记对同,要有别员...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三十刑法志四刑 法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法 例凡罪名分为三:一,重罪。二,轻罪。三,违警罪。第一条,以刑轻重定罪轻重,违警罪即其最轻者。法律无正条,虽所为有不合者,不得遽行其罚。第二条,刑法为一国公法,官民所共守,未有正条而遽罚之似为非理,然而旧法条例未备,不得不别设不应为一律以备临时拟议。新法既删此条并明示此语,所以防滥纵也。新法未颁以前,所犯之罪不得以此法行罚,若颁布以前所犯未经判决者,比照新、旧二法从轻处断。第三条。凡应以海陆军军律处断者,不得弓用此法。第四条,军律有正条者据军律,军律无正条而常律有正条者,据此法拟断。刑法无正条而别设规则,有刑名...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第六节 伪 证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厅所命证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陈述出于公正乃所陈述,反背誓食言、变乱黑白,使官民两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为刑事证人,被传唤上审厅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实以诈证者,照左例处断:一,欲曲庇重罪而伪证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科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二,欲曲庇轻罪而伪证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科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三,欲曲庇违警罪而伪证者,依违警罪本条即第四百二十五条末项。处断。第二百tA条,。被告人因其伪证免应得之刑,则照伪证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更多

日本国志 - 卷三十二学术志一


外史氏日:余观周秦间儒者动辄日墨,日儒墨,以昌黎大儒推尊孟氏,谓不在禹下,而亦有"孔必用墨,墨必用孔"之言。窃意墨子之说,必有以鼓动天下之人使之尊信者。今观于泰西之教而乃知之矣。余考泰西之学,其源盖出于墨子。其谓"人人有自主权利",则墨子之"尚同"也;其谓"爱汝邻如己",则墨子之"兼爱"也;其谓"独尊上帝,保汝灵魂",则墨子之"尊天明鬼"也。至于机器之精,攻守之能,则墨子备攻备突、削鸢能飞之绪余也。而格致之学,无不引其端于《墨子·经上下篇》。当孟子时,天下之言,半归于墨,而其教衍而为七。门人邓陵、禽猾之徒,且蔓延于天下。其人于泰西,源...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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