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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分类-诏令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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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四 户政六赋役一


  治赋篇一  
汤成烈

陆敬舆曰。国家之赋税也。必先之以厚生之业。而后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则不征。非土之所有则不贡。谓之通法。案唐之制赋。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凡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输粟二石。谓之租。每户出绢若绫若絁共二丈。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人年二十成丁。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佣直。日准绢三尺。谓之庸。大抵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法制均一。自武德至于开元。莫之或改。故上下给足。宇内完富。及天宝丧乱。版籍无存。有司不能厘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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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五 户政七赋役二


  因时论十田制         
吴铤

天下财用不聚于上。则聚于下。至不聚于上。亦不聚于下。乃中聚于富民。而亦不可久。为人上者。上之不能大丰美而润泽之。次之又不能因其势而利导。至于摧残枯折。设法而巧取之。喜事而坐耗之。物力凋敝。户无积贮。非惟不知数百年之计。并不知为一时之计。其害胡可胜言。恽子居曰。韩子曰。古之为民者四。今之为民者六。古之教者处其一。今之教者处其三。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用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之家六。虽然。未既也。一人为贵。而数十人衣食之。是七民也。一人为富。而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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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六 户政八赋役三


  敬陈八折收漕不可者十事疏道光元年 
监察御史王家相

臣窃见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臣孙玉庭查办江苏漕务一折内。有无分绅民。概定八折收漕。每石余米二斗五升之议。蒙  圣主俯允所请。  谕令实力遵行。不可名为裁减。实则仍前滥索浮收。仰见  皇上实政实心。于革除积獘之中。寓从容不迫之道。因时立制。诚  圣人不得已之盛心。凡在食毛践土之伦。孰不感服。然臣于督臣所议。窃有不能无疑者。夫粮从田办。赋以额征。额外多取。是浮收也。额外派征。则加赋矣。督臣孙玉庭所议。于筹运恤丁之法。非不委曲详尽。然臣窃疑督臣之但为属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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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七 户政九赋役四


  谨陈湖北漕獘拟办减漕密疏咸丰七年 
湖北巡抚胡林翼

帘惟湖北通省有漕州县。三十有三。额征北漕正耗米十五万石有奇。南米十三万七千石有奇。北漕由丁船兑运京仓。南米由州县解交荆州满营。及各标绿营。咸丰三年。因湖广漕船停运。部文令变价解部。每石折银一两三钱。各州县仍照旧征收。时因省城失陷。未及办理。臣自咸丰五年三月蒙  恩擢署湖北巡抚。即访闻各州县征收漕粮。多所浮勒。大为民病。每思有以变易之。适以军事方殷。无暇及此。上年武汉克复。楚境渐次肃清。今岁雨旸时若。年成颇称丰稔。漕粮可望开征。若不于此设法清厘。举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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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八 户政十赋役五


  前因时论十二赋役       
吴铤

自汉时立算赋。曰卒更。曰践更。曰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当直者出钱雇民。是为践更。天下民皆直戍边三日。不可人人自行。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汉以二十为正丁。晋自十六以上。宋自十七。唐自二十一以上。明自十六以上。惟元以户出赋。唐时定庸钱。一也。后并入两税。而差役复不免。二也。宋时令民出输钱免役。后复不给雇役钱。三也。边事有免夫之令。四也。后世力役之征。凡取其四。则民安得聚。欲民之聚。则必使之各聚于其乡。则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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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三十九 户政十一屯垦


  前因时论十五屯田营田         
吴铤

吾尝谓西北沟洫之制。不可不复。然非经数十年之开垦。渐以致之。不足以成非常之功。若承平无事。则难为力。夫欲尽地之利。莫如沟洫之制。沟洫不可得而骤复。则必思所以济其穷。使地利不致尽弃于草莱。财赋不尽仰给于东南。庶乎其可也。唐宋之时。有营田屯田。屯田以兵。营田以民。盖因地之利。课以耕耘。乃富国裕民之计。咸平中。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熙丰间。边州屯田。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前世往往以屯田营田。开垦荒地。使为己业。以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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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四十 户政十二八旗生计


  军储篇五  
魏源

货源既开。食源尤不可不阜。阜食莫大于屯垦。屯垦莫急于八旗生计。以君养人。不如使人自养。虽尧舜犹病博施而济众。 国朝   列圣之厚八旗者至矣。康熙三藩初定。   诏发帑金六百四十余万。代偿八旗债负。每家获赏数百金。未置寸产。徒糜衣食。一二载荡然无余。其后又颁赏六百五十五万金。亦立时费尽。雍正初。屡赏兵丁一月钱粮。每次三十余万。亦不逾旬而罄。岂独八旗之不善节啬。亦其食指浩繁矣哉。   世祖时。八旗定甲八万。甲岁饷银若干两。米若干石。   圣祖时。增为十二万甲。额兵十万。养育兵二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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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四十一 户政十三农政上


  均农    
凌

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可以为国。令行唯人。不行唯人。政圣贤。奉而游。政贤知。荷而走。长贤知。属趋属驰强自遾。音誓。及也。属吏皆勉强赴令也。长弗若。不如属之贤智。属弗敉矣。敉。安也。弗敉。甚不行也。虽有亡国。典不尽除。祖宗政典。不尽废去。虽有覆宗。老不尽斥。仆臣之老。不必尽逐。然已不足恃也。故圣王揖民之资。次用因资相更相师。官之就材也。用当其材。民之就利也。鱼之就渊也。鸟兽之就林也。性也。务给各求。务从各欲。霸王之藉也。均亩分。禁豪埶。兼并之害。均壤赋。禁畸轻。畸轻必有畸重。均蓄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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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四十二 户政十四农政下


  劝树桑议  
冯桂芬

西北稻田之利。前议详矣。顾治田宜先治水。重大不易行。更有至简至易之事。则蚕桑是。西北诸省。千百里弥望平埜。莫不宜桑。一切弃之。其可惜有倍甚于田者。曩侍先恭人京邸。后圃有桑数株。岁饲蚕数簇。缫丝与南中无二。盖西北地脉深厚。外燥而内润。故梨桃蔬之属。转胜于南。桑性亦如之。知西北之弃地多矣。天下事本难于创始。蚩蚩者尤甚。十年树木。利在日后。而费在目前。吾吴西郊。山地亩值钱数百。桑园亩值钱三十千。然不能化山地尽为桑园者。亦以人情狃于近利。劙地栽桑。必三五年无利有费之故。东南犹尔。况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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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四十三 户政十五仓储


  读市籴考  
黄式三

籴粜。古法也。北宋王氏青苗法。行之而大獘。南宋朱子乃议社仓。李公穆堂为之议曰。奉行得人。青苗亦社仓也。奉行非人。社仓即青苗也。式三韪其言而惜其未尽。朱子之议立社仓也。不愿置立之处。官司不得抑勒。置立之处。人户不愿请贷。不得抑勒。其给之也。以谷不以金。其行之也。必以惨怛忠利之心。不用聚敛亟疾之谋。议固甚。然熙宁立青苗之法。亦已言及此矣。卒至抑勒也。给以金也。聚敛亟疾也。法立而獘生。獘渐流而渐大。法之所不能尽绝。使人主举社仓之法。(弓)力天下以通行之。其獘亦然。朱子社仓之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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