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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分类-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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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 卷二十三·聘礼第八


  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玉,圭也。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

  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

  [疏]“君使”至“于馆”。○注“玉圭”至“终也”。○释曰:自此尽“宾送不拜”,论主君使卿诣馆还玉及报享之事。云“玉,圭也”者,举聘君之圭。  云“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并相切厉之义”,并《聘义》文。案《聘义》云:“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又云:“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又云:“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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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 卷二十四·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注“具谓”至“当用”。○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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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礼第九


  [疏]《公食大夫礼》第九。○郑《目录》云:“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别录》第九。”○释曰:  郑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荐豆六,於酱东,设黍稷六簋,又设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下乃别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礼》据侯伯之大聘,此篇据小聘大夫者,周公设经,互见为义。案篇末云“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郑注云:“此以命数为差,九谓再命者,十一谓三命者,七谓一命者...更多

仪礼注疏 - 卷二十六·公食大夫礼第九


  明日,宾朝服拜赐于朝。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朝,谓大门外。)

  [疏]“明日”至“稽首”。○注“朝谓大门外”。○释曰:自此尽“讶听之”,论宾拜谢主君之事。云“朝,谓大门外”者,以其经云拜赐于朝,无宾入之文,又《聘礼》以柩造朝,亦无丧入之,故皆言朝云云,朝谓大门外也。若然,案闵三年《左氏传》云:“季友将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於两社,为公室辅。”注:两社,“周社、亳社之间,朝廷执政所在”。

  但诸侯左宗庙,右社稷,在大门之内。则诸侯外朝不在大门内者,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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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 卷二十六下·觐礼第十


  [疏]《觐礼》第十。○郑《目录》云:“觐,见也,诸侯秋见天子之礼。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朝宗礼备,觐遇礼省,是以享献不见焉。三时礼亡,唯此存。尔觐礼於五礼属宾。《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别录》第十。”○释曰:郑云“春见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者,按《曲礼下》云:“天子当?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郑注:“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更多

仪礼注疏 - 卷二十七·觐礼第十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纟广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地物非一国所能有,唯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注“四当”至“致之”。○释曰:自此尽“事毕”,论侯氏行觐礼讫,相随即行三享之事。云“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者,知四当为三者,诸文唯谓三享,无四享之事,所以误作四...更多

仪礼注疏 - 卷二十八·丧服第十一


  [疏]《丧服》第十一。○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释曰:

  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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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 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更多

仪礼注疏 -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注“疏犹粗也”。○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後。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更多

仪礼注疏 - 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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