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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分类-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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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陆曰:“郑云:‘《射义》者,以其记燕射、大射之礼,观德行取其士之义也。《别录》属《吉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射义》者,以其记燕射、大射之礼,观德行取於士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案此篇中有《乡射》,又云“不失正鹄,正则宾射。”然则乡射、宾射俱有之矣。今《目录》唯云“燕射、大射”者,但此篇广说天子、诸侯大射、燕射之义,不专於乡射、宾射,故郑《目录》特举“大射、燕射”。其射之所起,起自黄帝,故《易·系辞》黄帝以下九事章云:“古者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又《世本》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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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陆曰:“郑云:‘名《燕义》者,以记君与臣燕饮之礼,上下相报之义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燕义》者,以其记君臣燕饮之礼,上下相尊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案《仪礼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勤劳,谓征伐、聘问。《诗》曰“吉甫燕喜”,是也。臣有王事之劳亦燕之,故《燕礼记》云“若有王事”是也。

  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庶子官职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掌其戒令,与其教治,别其等,正其位。职,主也。庶子,犹诸子也。《周礼》诸子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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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陆曰:“郑云:‘名《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重礼轻财之义。’”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聘义》者,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之礼,重礼轻财之义也。此於《别录》属《吉事》。”此《聘义》释《仪礼·聘礼》之义。但《仪礼·聘礼》者,谓大聘使卿,故经云“及竟张旃”,旃是孤卿所建也。《聘礼》谓侯伯之卿,故经云:“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介凡五人,故知侯伯之卿。此《聘义》所释,包五等之卿,故此经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皆谓其卿也。  聘礼: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贵贱也。此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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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制,取其仁、义、礼、智四者也。《别录》属《丧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郑云“旧说”,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然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但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也。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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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 周礼注疏


  《十三经注疏》四百十六卷,系汇编儒家的十三部经典和汉至宋代经学家对经的注疏而成。儒家十三经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圣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它们主导和影响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达数千年之久,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学、教育、伦理等一切学术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风尚,无不以之为圭臬。经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者奉它们为治国安邦的法宝,士大夫以通经致用为自己的终身抱负,平民百姓也以它们为修身行事的彝训。

作者:(汉)郑玄 注;(唐)贾公彦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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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 序


唐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弘文馆学士臣贾公彦等奉敕撰
  夫天育蒸民,无主则乱;立君治乱,事资贤辅。但天皇地皇之日,无事安民。降自燧皇,方有臣矣。是以《易·通卦验》云:“天地成位,君臣道生。君有五期,辅有三名。”注云:“三名,公、卿、大夫。”又云:“燧皇始出,握机矩表计,置其刻日苍牙,通灵昌之成,孔演命,明道经。”注云:“拒燧皇,谓人皇,在伏羲前,风姓,始王天下者。”丁菲:“所谓人皇九头,兄弟九人,别长九州者也。”是政教君臣,起自人皇之世,至伏羲因之。故《文耀钩》云:“伏羲作《易》名官者也。”又案《论语撰考》云:“黄帝受地形象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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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 卷一


  ◎天官冢宰第一

  ○陆德明《音义》曰:“本或作‘冢宰上’,非,馀卷放此。”
  [疏]“天官冢宰”。郑《目录》云:“象天所立之官。冢,大也。宰者,官也。天者统理万物,天子立冢宰使掌邦治,亦所以总御众官,使不失职。不言司者,大宰总御众官,不主一官之事也。”○释曰:郑云“象天”者,周天有三百六十馀度,天官亦总摄三百六十官,故云“象天”也。云“官”者,亦是管摄为号,故题曰“天官”也。郑又云“冢,大。宰,官也”者,下注对大宰则云“冢者,大之上”,此不对大宰,故云“冢,大也”。“宰”者,调和膳羞之名,此冢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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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 卷二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常者,其上下通名。扰犹驯也。统犹合也。诘犹禁也,《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任犹倳也。生犹养也。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更多

周礼注疏 - 卷三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凡宫之纠禁。杜子春云:“宫,皆当为官。”玄谓宫刑,在王宫中者之刑。建,明布告之。纠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宫刑,郑如字,干同。杜作官。
  [疏]注“杜子”至“中丞”○释曰:后郑以宫刑宫中之刑,不从子春官刑者,见《秋官·司寇》已云“四曰官刑”,此小宰不往贰之,则不须重掌。又见下文观治象“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故知宫刑明矣。云“建,明布告之”者,上冢宰尊,所云“建六典”之等,为建立之义;小宰卑,云“建”者,则明布告,使知而已。云“纠犹割也,察也”者,既言纠,谓纠举其非。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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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 卷四


  膳夫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食,饭也。饮,酒浆也。膳,牲肉也。羞,有滋味者,凡养之具,大略有四。○食,音嗣,注及下“食用”、“公食”同。饭,扶万反,依字作飰。
  [疏]“膳夫”至“世子”○释曰:云“膳夫掌王之食饮”者,此一经以其职首,故略举其目,下别叙之。云“以养王及后世子”者,举尊者而言,其实群臣及三夫人已下亦养之。○注“食饭”至“有四”○释曰:云“食饭也”者,即下文云“食用六穀”是也。云“饮,酒浆也”者,即下文“饮用六清”是也。下文不言酒,文略也。云“膳牲肉也”者,即下文云“膳用六牲”是也。云“羞有滋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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